信用管理-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26 精品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律问题的

(下转第208页)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日趋增多,新型犯罪手段不断出现,增加了信用卡持卡人和银行的金融风险。
文中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的争议进行讨论,在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司法认定Research on the Related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Credit Card Fraud //ChenXuemingAbstract Withtheeconomicandtechnologicaldevelopment,thecrimeofcreditcardfraudisincrease,andcreditcardfraudhasmorenewforms.Itraisesthefinanceriskofthecreditcardhold-ersandthebank.Inthispaper,itgivesthewriter'sownopinionsbasedontheresearchbytheseniorsandthepracticeofthecrimesofcreditcardsfraud.Key words creditcard;fraud;judicialdeterminationAuthor 's address SchoolofLaw,NanjingUniversity,210093,Nanjing,Jiangsu,China1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用卡迅速普及,各项业务推广迅速,信用卡的使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们都将信用卡作为随身携带的支付工具,不再携带大量现金,小小的一张卡便能满足各类金钱交易、结算的需要,受到了大家的广泛认可。
不过,信用卡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而且我国的信用卡管理相对滞后,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完备,出于以上原因,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多发的趋势,新型犯罪手段日益增多,信用卡使用的金融风险也不断增加。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新问题的司法认定

检 察 官 论坛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新 问题 的司法认定
谭 滨 王 戎
随着 信 用卡 事业 的蓬勃 发展 ,利 用信 用 卡进行 诈骗 活动 日益 猖獗 ,涉 案数额 也越 来越 大 ,对 金融 管理秩 序造 成 了严重危 害 。信用 卡诈 骗危 害性甚 大 ,据报 道 ,仅 20 境 内信 05年 用 卡诈 骗造 成 的经 济损 失约 在 1亿元 人 民币左 右 ,且犯 罪 日趋 呈现 智 能化 、高科技 化 、网 络化和 国际化 的特 点 。今 年初 ,国务 院批准 上海 启动 国 际金融 中心 建设 ,在此 大背 景下 ,
信用卡犯罪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 的伪造信用卡并加 以使用 、抢劫、 诈骗 、抢夺 、侵 占信 用卡 并加 以使 用 、拾得信 用 卡并使 用 等行 为 ,理论界 和 实践界 已经 有
过充 分 的探 讨 ,相 关司法 解释 已经 进行 了明确 ,故本 文不 再赘述 。本文将 结合 司法 实践 中 出现 的一 些新类 型 、 尚存 在 一定争 议 的涉及信 用 卡犯 罪行 为进行 探 讨 ,以期 能为实 践 中妥
区 检察 院 曾经办理 过 一起案 件 ,犯罪 嫌疑 人发 现 自己申领 的某商 业银行 网上银行 账户 的初
始 密码均 一致 ,通 过在 网上 猜配 与 自己卡号相 邻 的信 用 卡 的原始 密码后 ,通 过 网上转账 , 骗 取 多名 被 害人钱 款 。二是 利用 网络 伪造 信用 卡并 使用 。这类 犯 罪又分 为两 种 ,一种 是行 为 人在 管理信 用 卡信 息 的计 算机 信息 系统 中, 设信 用卡 账户 信 息, 虚 并在 客户 服务 终端 上使 用 这些 非法信 用卡 信 息进 行 诈骗 活动 , 如青 岛 曾某 伪造 信用 卡和信 用卡 诈骗 案 。 还有 一种是 利 用 网络 窃取 他人 信用 卡资料 后伪 造信 用卡 并使用 的 ,也就 是俗称 的 “ 网络 钓鱼 ” 。如 20 05 年 ,北 京 、广西 公安机 关先 后破 获 了假 冒银行 网站 盗划 资金 的案 件 。行 为 人在互 联 网上 向 用 户发 送虚 假 电子 邮件 ,诱骗 银行 卡客 户登录 与真 银行 网站 页面 完全 一致 的假 网站填 写个 人 资料 、账 户号码 及 密码等 内容 。黑龙江 一犯 罪嫌 疑人 利用 购物 网站窃 取 持卡人 的信 息 , 累计推 算 出 16 个有 效银 行卡 卡号 , 解 了其 中 7万 多个密 码 , 造 了 80 5万 破 伪 8 0多张银 行卡 ,
漫谈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法律问题

__圈豳匿鬣謦圈譬鎏鍪三!!!竺!!里!!!.f叁墨.』圭塾金漫谈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法律问题叶胜男王艳华摘要随着经济生活的深入发展,信用卡诈骗罪的频发,学术界对于这一犯罪众说纷纭,本文试就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主要围绕刑法中信用卡概念的定性、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展开相关讨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电子支付卡借记卡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1.084.02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信用卡诈骗罪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假借信用卡非法取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随着经济生活地深入发展,信用卡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信用卡诈骗之类的经济类犯罪频发,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打击犯罪,笔者试就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信用卡”的概念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了《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其中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货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据此,我国公民普遍使用的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因为借记卡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的功能。
使用借记卡实施诈骗行为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此之前,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一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多分歧,刑法中的“信用卡”一直没有定论,而且在上述立法解释出台之前,刑法理论上对于使用仿造的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骗驭财物的,是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还是以普通诈骗罪论处,也是众说纷纭。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机构并未严格区分信用卡和借记卡,习惯上信用卡包括借记卡,但是,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27日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借记卡不再属于信用卡。
立法解释公开后,借记卡属于信用卡在法律上已经没有疑问。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探讨

具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如 果确 定行 为人 没有 故意诈骗 , 即使 违反 行消 费等 。
了信 用卡 的相 关管 理规 定 , 获取 了财物 , 也不 能判定 信用卡 犯罪 行为, 不 能 以诈 骗罪论 处 。如果 是在 不知情 的情 况下 , 使用 了伪
( 四) 进 行恶 意透 支 信用 卡透 支 ,是 在信 用卡 帐户 资金 不足 或者没 有 资金的 时
( 三) 冒用他 人信 用卡
一
、
信用 卡诈 骗罪概 述
信用 卡 诈骗罪 ,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利 f j 信用卡进 行 诈 骗 活动 , 骗取 数额 较大 财物 的行 为 。
部 分人 , 会 冒用别人 的信用 卡进 行诈 骗 。 信用卡 冒用 是指
信 用卡诈 骗罪 的主体是 一般 的主体条件 , 只要到 了刑事 责任 用 别人 的信用 卡 , 在 没有得 到信用 卡持 卡人 同意 的情况下 , 以信 实现 骗取 财物 的 目的 。 例 年龄、 具有刑 事责 任能 力 , 属于 中 国公 民的 自然 人都可 以成 为信 用 卡持 卡人 的名 义对信用 卡进 行使用 , 用卡 诈骗 罪 的主 体 。信用 卡诈骗 罪 , 从主观 上 是 由故意构成 的 , 如在捡 到信 用卡 的时候 , 没 有经 过持卡 人 的同意 , 使 用信用 卡进
信 用卡诈 骗罪侵 害的是 复杂客体 , 对 国家 的相关金 融票证 管
先进行 消费 , 然 后再补足 资金 , 按 照银行 规定支 付一定利 息的 理 制度 造成 了侵害 , 同时也 损害 了银行 和信用 卡用户 的利 益 。 根 下 , 据 我 国刑 法及 相关 司法解释 的规定 , 信用卡诈 骗罪 的客观表现 主 行 为 。 目前 我 国的 各个 发卡银 行 , 都 规定 一般情 况下 允许信 用卡 要 包括 使用伪 造 、 骗领 或作废 的信用 卡 , 冒用 他人 的信用卡 , 进 行 用 户在 一定 的 限额 内实行 短期 的善意 透 支。在 信用 卡透支 实践 恶意透 支等 行 为, 进 行诈骗 活动 。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的探讨

恶 意透支型信用 卡诈 骗 ,不具有普 通诈骗罪 的基本
人 时 ,持 卡人便持 并未在 消费 、购物期 间离港 的证 明向 犯 罪过程 ,恶意透 支犯罪行 为的发 生 ,仅仅 是持卡 一方 银行 报称账 项 出错 ,从 而让银行 承担透 支的损失 。这种 的行为 即能构成 ,不需要受 害人或 者银行产 生错误 的认
额 透支 ,但不 具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而恶意透支 ,根 据 《 法 》第 1 6 刑 9 条第2 的规定 ,是指持 卡人 以非法 占有 款 为 目的 ,超过 规定限额或规定 期限透支 ,并 且经发卡银
行催 收后仍不 归还 的行为。
超 过期限 ,以及 透支行为 中的各个环 节 ,不能够 准确地 表现 当事人 的真 实主观意思 ,基 于刑法 对某种行 为人刑 的慎重 性 ,因此 ,更应 当准确界定信用 卡透支 时的主观
使用 、收单 等具体 内容 ,在这个物 理环节 当 中,都 有可
三 、恶 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 骗罪 的特 殊性 质
界 定
(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骗 罪与其 他信用 卡诈骗罪 一)
之 比较
能存 在信用 卡诈骗 ,但是 否构成恶 意透支还 需要对 不 同 种类 的透支作进一步 的具 体分析 。
类 型的恶 意透支 主要表 现为数个 犯罪分 子利用信 用卡可 识 ,至 多需 要银行 的一个催 收 的行 为 ,这是 恶意 透支型 以分 别在不 同国界或者 不 同行政 管理 区域 申领 和使用 的 信用卡诈骗罪 的一个 最为重要 的特点 。
特点 ,合 谋骗取银行 的资金 。【 2 ( 六)“ 东墙补西墙” 型恶意透支 拆
四、恶意透 支型信 用 卡诈骗 罪 的主观 要件
分 析
信 用卡诈骗行 为人的主观方 面应 当是直接故 意 ,即
信用卡诈骗案件审查逮捕中的常见问题研究

使 用 以虚 假 的 身 份 证 明骗 领 的信 用 卡 的 行 为 , 是
的信用卡犯罪案件 ,在审查 逮捕过程 中应 注意与盗窃
罪 的 区分 问题 。如 ,07年 1 20 0月 1 E , 害人 王 某乘 1 l被
其 有 朋友 来 车接 送 , 王 某 一 同搭 车 , 某 即 随 同 陈 某 邀 王 前 往搭 车 地 点 ,途 中遇 陈某 的 同伙 张 某 ,张 某在 路 过 王、 陈二人 面前 时佯 装 不 慎 丢 失 钱 包而 继 续 前行 , 某 陈
上 前拾 得 后 即 怂 恿 王 某将 钱 包 内钱 物 二 人 予 以平 分 ,
证 、 机 号 码 等信 息 , 登 陆招 行 网银 系统 , 改 客 户 手 后 修 资 料 .通 过 转 帐 以及 在 购 物 网站 消 费的 方 式 骗得 钱 财
员 机(T 机) AM 上使 用 的 行 为 如 何 定 性 问 题 的批 复》 中 明 确 指 出 : 得 他 人 信 用 卡 并 在 自动 柜 员 机 ( T 机 ) 拾 AM
上使用 的行为 , 属于《 刑法》 16 第 9 条第 l 款第 ( ) 3 项规
定 的“ 冒用 他 人 信 用卡 ” 的情 形 , 成 犯 罪 的 , 构 以信 用 卡
6万余 元 。我 们 认 为 , 冒用 他 人 信 用 卡 信 息 的行 为 , 与 现 实 地持 有 他 人 信 用 卡 并 冒用 的行 为 ,虽 然 在使 用方 式上 有所 区别 , 究 其实质 是相 同的 , 属 于《 法》 但 均 刑 1 6 第 1 第 3项 所 规 定 的 “ 9 条 款 冒用 他 人 信 用 卡 的 ” 行 为, 审查 逮 捕 环 节 中遇 此类 案 件 , 以信 用 卡 诈 骗 罪 为 应 前 提 讨论 决 定 是 否批 准 逮 捕 。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探讨

让 中医现1 7 0
口文 / 杜兴 涛
龄、 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 的 自然 人; 观方 犯罪主体 。 主 法律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
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等 问题进行探讨 , 并 提 出完善建议 .
关键词 : 用卡诈骗罪; 题探讨 ; 信 问 立
法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9 文 献标 识 码 : D A
再 次, 培养近现代科学发展需要的思维方 术 的发明却并没有给予应有的评价 。’ ’ 这 [] 5史小宁.李约瑟难题” 5 “ 的诺斯解释 : 一 式。 在培养西 方的形式逻辑和实证方法的 不能不说是我们 的悲哀。
同时, 注重发挥我们传统思维的优点——
个基 于产权 的分析 框架 [ . 会科 学论 J 社 】
在当初立法 时,排除 了贷款诈骗 、 信
用卡诈骗、 有价证券诈骗三个 犯罪可 以由
财物 的行 为。信用 卡诈骗罪 具有 以下特 中存在的问题 征 : 体是一 般主体 , 主 即达 到刑事责任 年
( ) 一 单位 能否成 为信 用卡诈骗 罪 的 单位构成。 这主要考虑 到那 时国有企业 占 具有我们传 统科技及文化 的诸 多特质 , 同
有机械论和 形而上学 的痕迹 , 但它却是学 古 ・ 玛丽 、 改进种痘技术的詹纳、 推广免疫 [ 曾鹰 , 4 】 梁斐. 李约瑟难题” “ 与科技的文 近代化 、 现代化的必 由之路和必经阶段 。 技术的 巴斯德, ” 但对于原创于 中医的种痘 化 多元性 [ . J 广西大学学报 ,06 3 】 20..
重 与现代科 学相适 应的科技 哲学 理论创 创新 ,大都未引起我们的重视和研究, 许 主要参考文献: 新, 目前过分 强调辨证 思维 , 使辨 证思维 多成 果被别人拿过 去, 竞成 了别人 的“ 创 【 1 】李约瑟.中国科 学技术 史 ( 一卷) 第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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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目录内容摘要-----------------------------------------------3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4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主体-----------------------------------------5 (二)主观方面-----------------------------------------5 (三)犯罪客体-----------------------------------------5 (四)客观要件-----------------------------------------6三、对信用卡诈骗罪立法上的几点建议(一)单位能否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8 (二)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9 (三)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推定---------------------------10 四、信用卡诈骗罪在实践中的几个问题(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11 (二)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的--------------------------11 (三)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12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例如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信用卡。
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的第一张信用卡,至今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被使用的日益普遍,当我们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时候,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且呈现高发之势,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趋于严重,但是对于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认定和处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是各有说法,争议也很大。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及相关立法的变化,在1997年新刑法中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改变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
本文试通过对信用卡在立法中及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如: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恶意透支等问题,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几个问题作几点浅见。
关键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了它的主要犯罪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信用卡去实施的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信用卡的涵义和范围则是依据相关金融法来确定的。
1996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199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分位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第六条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从以上表述可知,首先出现的是信用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后来才有的借记卡。
在立法上,随着借记卡的出现,才有了二者的和称,即银行卡这个新概念。
由此而制定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从定义可知,信用卡具有该法法条所规定的全部功能,借记卡只是具有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即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而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诈骗就是利用信用卡所体现的信用及透支功能而实现的,信用卡所具有的透支功能被滥用后,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普通的诈骗罪,所以我国刑法规定把信用卡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理解刑法的信用卡诈骗罪指的是银行卡中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不包括借记卡。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一)主体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行动目的,即行为人明知道利用信用卡去侵占他人财物是非法的行为而故意去做的。
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写出本罪的故意目的性,但是比照诈骗犯罪的本质属性和该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应该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而且根据刑事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在刑法中凡是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般都要有其对应的合法行为,所以本罪在主观方面不仅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合法信用卡所有人的财物,所以这种犯罪行为首先是侵害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其次是以信用卡为犯罪媒介,利用信用卡所具有的业务功能实施犯罪行为,去扰乱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秩序,从而严重妨害信用卡的信誉,同时也严重妨害了我们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复杂性,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客观上也表现出复杂多样性。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一是指从表现形式到具体内容,完全模仿真实的信用卡,按照真实信用卡的图案、版块、模式及磁条密码完全的去非法制造一个新的信用卡;二是指在真实的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比如随意涂改真实信息、伪造信息,或在空白的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或输入虚假信息。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的一个重要形式,在这里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这里的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的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
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信用卡,自己没有使用的或把信用卡进行销售的,按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以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在伪造后又自己使用的,它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和信用卡诈骗罪。
其中伪造行为是犯罪手段,使用行为是犯罪目的,按刑法规定以行为人的犯罪过程、数额大小具体确定犯罪幅度,然后择重处罚。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真实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规定,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信用卡被挂失而失效;持卡人在有效期内要求停止使用并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
无论是哪一种失效原因,凡是利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侵占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均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未经过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非法持用信用卡并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法定功能的支付、消费、提现等诈骗行为。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是合法持卡人借给朋友、或交给家人使用的情况,在本质上不同于冒用的特征,应区别对待。
冒用他人信用卡不仅包括“持卡”冒用,还包括“无卡”冒用。
即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的网上银行,信用卡用户可以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银行给每位信用卡用户在网上设置有个人密码,但是在网上这种密码本身很有可能被冒用或破译,这种冒用密码或破译后利用密码进行的网上信用卡支付行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种行为不因为没有具体的信用卡而改变犯罪性质,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4恶意透支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银行的批准或双方协议,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而支取现金或消费的行为。
信用卡具有的这种透支功能是其他金融凭证所不具备的。
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的一种违法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在超过期限内、额度内透支的行为,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从定义可知,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除属于有一般诈骗罪具备的条件之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主体条件,持卡人必须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由于盗窃、骗取等行为而得到的信用卡则构成非法占有信用卡行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的主体。
无论“善意透支”还是“恶意透支”,持卡人获取信用卡的方式都是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通过特定的程序向银行领取,其主体都是合法的持卡人。
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弄虚作假、伪造、冒用、以虚假身份骗取银行信任而骗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现象。
在此种情况的行为人是一种“非法持卡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的信任而骗取具有消费、支付等功能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的行为特征[1],所以,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二)主观条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现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偿还的但在消费或提现后根本不想还的行为,是一种主观意识上的不愿意行为。
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过程中,一定要区别这种行为是主观上的恶意不归还,还是因为有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不能归还的。
前者是主观的不愿意归还,后者是客观的不归还。
所以,如果行为人透支后,确实是由于客观的正当理由不能归还的,基于行为人的无恶意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透支后携款逃跑的,或透支款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客观条件恶意透支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透支限额的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
其中透支限额是指各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额以上的最高限额,对于超限额透支的持卡人各发卡银行随时可以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经银行催收而自动归还的或者催收后及时归还的,不以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