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4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3 4.1 评估机构.................................................................................................................................................... 3 4.2 评估人员.................................................................................................................................................... 3
8 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 ............................................................................................................................................... 9 8.1 评估质量的监督......................................................................................................................................... 9 8.2 评估质量的改进......................................................................................................................................... 9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以下简称“日间照护机构”)管理,促进本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涵义)本办法所称的日间照护机构,是指为社区中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自理困难的高龄、独居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日间托养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基本原则)日间照护机构建设、管理和发展坚持需求导向、照护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放开市场、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民政局负责推进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发展,做好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推进辖区内日间照护机构的规划建设,做好行政指导、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鼓励日间照护机构加入相关行业组织或成立行业联合组织,开展自我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七条(规划要求)日间照护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和区的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

新建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日间照护设施;已建居住区的日间照护设施建设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八条(布点要求)日间照护设施按照人口数量及服务半径合理布点,均衡覆盖城镇和农村社区。

一般可以按照每1.5-2万人口设置一处,中心城区老年人集聚度较高的地区,服务半径以1000米左右为宜。

农村地区可结合村的范围、服务人数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九条(面积要求)单独设置的日间照护设施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郊区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条(功能区域)日间照护设施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设施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服务需求,设置以下功能区域:(一)生活服务区域,用于休息、就餐及生活照料。

提供助浴服务的,应当设置洗浴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施行日期】2016.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2月30日区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6年1月11日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着力构建涵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保障体系、政策支撑体系、需求评估体系、行业监管体系“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老年照护需求评估机制,推动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有效衔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资源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上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意见(试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试行)》和《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掌握老年人照护服务基本需求,建立第三方需求评估机制,建立统一的老年照护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受理窗口,整合各类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完善老年照护服务梯度化保障体系,建立保基本养老机构轮候入住机制,促使养老服务资源与老年人需求公平有效对接。

(二)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覆盖人群为本区户籍老人中申请接受机构或居家养老专业服务的老年人;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或医保支付。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2.0版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老年照护服务的有机衔接,科学确定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依据)本标准在整合现行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上海市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以及上海市老年护理医院出入院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制定。

第三条(评估结果)采用国际通用的分类拟合工具(线性判断法和支持向量机法),将评估结果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建议至相关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条(分级维度)(一)自理能力维度自理能力维度包含三个方面: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对应的权重分别为65%、10%、25%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大便是否失禁、小便是否失禁、洗脸/洗手、梳头/化妆、使用厕所、进食、坐立位起身、坐凳椅、平地步行(移动)、穿/脱上衣、穿/脱裤子、上下楼、洗浴等20项。

2.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搭乘公共交通、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等8项。

3.认知能力包括:定向能力、计算能力、记忆力、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判断能力和情绪精神症状等22项。

(二)疾病轻重维度主要包括当前老年人群患病率比较高的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炎、帕金森病、糖尿病、脑出血、高血压、晚期肿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梗塞、下肢骨折、认知障碍等疾病。

每种疾病分成局部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并发症4个分项,对应的权重分别为30%、30%、30%、10%。

其中,每一个分项包括若干子项,每一个子项有若干选择项及分值,全部分项的得分值相加为该种疾病的得分。

第五条(级别划分)评估等级由自理能力和疾病轻重两个维度的得分值决定,分值范围为0〜100分,分值越高表示所需的照护等级越高。

1•疾病维度得分小于或等于30分的,根据自理能力维度得分的大小,从低到高划分为:正常、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沪卫计基层〔2018〕006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要求,为做好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行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加强行业管理评估机构为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必须符合沪府办规〔2018〕2号文的相关规定。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完善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监管评估质量。

二、明确市级评估机构,实行委托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指导和委托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健中心”)作为市级评估机构,委托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承担全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主要有:(一)参与制定并完善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二)建立评估机构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质控督查,反馈督查结果;(三)评估争议处理、评估终核;(四)建立评估机构行业日常管理制度和规范;(五)建立专家委员会,加强业务指导;(六)提出建立完善评估质控诚信服务和能力评估制度的意见;(七)评估员管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相关质控信息资料库。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级层面建立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共同参与的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医健中心工作汇报,沟通协调相关事项,对医健中心承担的评估机构行业日常管理事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质控结果进行行业内和社会公示。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2016年修正)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2016年修正)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机构的设立第三章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第四章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第五章政府服务和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沪民福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试行)的通知沪民福发〔2017〕44号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为落实《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精神,推进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工作,市民政局制定了《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做好养老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指导。

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12月14日《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设置指引》(试行)一、定义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部面向失能、失智老人照护服务需求,体现基本生活照护功能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功能的床位设施。

二、养老机构要求(一)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符合对外执业要求。

(二)养老机构建设与室内装修符合DB31/T685—2013《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

(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四)内部设置有医疗机构且符合执业规范要求,或与医疗机构整合、邻近设置,能够满足养老机构内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三、设施设备要求(一)规模与区域要求1.护理型床位规模总数不少于30张。

2.护理型床位设置在单体建筑内或单独楼层,或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

(二)各类用房及配置要求1.卧室(1)有自然通风和采光,不设在地下层。

(2)每间卧室床位布置不大于8张;应配置使用护理床;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床与床的长边间距不小于0.80m;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小于1.05m。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沪民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执法总队:现将我局制定的《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了规范对养老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合理运用,保证公平、公正,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一)法律依据1.义务条款《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处罚条款《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三)说明本基准所指的“入院评估”,包括以下其中之一但不限于:(1)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2)老年照护等级评估;(3)老年人服务分级;(4)老年人能力评估;(5)各院制定的入院评估。

二、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法律依据1.义务条款《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2.处罚条款《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经办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长护险需求评估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做好长护险需求评估经办和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

二、定点评估机构基本条件
定点评估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三)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四)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信息联网和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三、评估人员配置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经培训合格,由定点评估机构聘用,从事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和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评估人数不少于5人。

同时,评估机构至少应有5名取得B类评估员资质、具有5年以上医疗专业工作背景的评估员。

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评估机构业务负责人除具有评估员资质外,还应有医疗、护理、康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关工作经验。

四、协议管理
开展评估的评估机构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评估要求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经区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市医保中心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
成为定点评估机构。

市医保中心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点评估机构名单。

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统一需求评估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

五、评估工具和评估标准
定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人员上门完成评估调查,并如实记录《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

按照《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分级标准》确定的分级规则,通过长护险信息系统的评估计分软件对评估调查记录给予综合计分评级。

六、初次评估流程
评估的初次评估流程如下:
(一)评估申请
申请人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就近办理,填写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2、社保卡(医保卡);3、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评估开展
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1.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信息后完成现场评估调查、录入评估调查记录、集体评审、出具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

2.上门进行现场评估调查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2人,其中B类评估员不少于1名。

3.定点评估机构应组织3人及以上小组对评估计分软件初步确定的评估等级进行集体评审,出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报告》(附件1)和《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2),并将告知书反馈至原申请受理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四)结论告知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在收到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

七、复核和终核评估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的30个工作日内可向其原申请评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开展复核的评估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估,录入长护险信息系统,出具评估报告和告知书,并按照初次评估告知规定执行。

复核评估时,参与初评的评估机构应予以回避。

申请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原受理渠道提出终核申请。

终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

八、期末评估
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

申请人应在评估有效期满前的60日内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期末评估的书面申请。

期末评估流程参照初次评估流程,评估期间申请人继续享受原长护险待遇。

九、状态评估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进行状态评估:
(一)经评估,对达到评估等级二级及以上、按规定可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的申请人,评估人员预计其状态在一定时间内有较大改善的,定点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记录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适时申请状态评估。

(二)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的申请人,因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发生明显变化等,可申请状态评估。

(三)状态评估流程参照初次评估流程,评估期间如原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则申请继续享受原长护险待遇。

十、评估费用
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评估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评估费用的协议价格。

协议价格参照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统一需求评估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如收费标准发生调整的,协议价格的参照标准随同调整。

对申请人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复核评估或终核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核评估费用由初次评估机构承担,终核评估费用由复核评估机构承担。

十一、监督管理
定点评估机构应将评估人员信息申报至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纳入信息化管理,未纳入信息化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应结合质量管理、投诉举报、日常考核等情况,对定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试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原《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沪人社医监发〔2016〕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报告(参考样张)
2.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告知书(参考样张)
附件1
业务流水号:附件张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报告
(参考样张)
一、参保人员基本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3、户籍地址:区街道(镇)居委(村)路
号室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区街道(镇)居委(村)路
号室邮政编码:
二、评估机构基本情况
1、区名称___________,街镇名称___________
2、评估调查表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组织评估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评估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评估调查员1:姓名__________工号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
评估调查员2:姓名__________工号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
评估调查员3:姓名__________工号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
三、评估调查时间
1、受理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完成调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评估情况
1、评估类型:①初次评估②复核评估③终核评估④状态评估⑤期末评估
2、评估软件评定护理需求等级:①0级②1级③2-3级④4级⑤5-6级⑥7级
3、集体评审评定护理需求等级:①0级②1级③2-3级④4级⑤5-6级⑥7级
4、确定护理需求等级:①0级②1级③2-3级④4级⑤5-6级⑥7级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建议评估类型
1、建议:①状态评估②期末评估
2、建议状态评估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建议期末评估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七、选择服务机构类型:口养老机构口社区居家服务机构
选择护理服务机构名称:
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2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告知书
(参考样张)
老人(身份证号:),经(评估机构名称)(联系电话:)开展的护理需求评估,确认您的评估结果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级。

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
月日。

根据评估结果,您可以享受/暂不享受《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规定的相应长护险待遇。

如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此评估结果告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原申请评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如您希望在评估结果有效期满后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请于评估有效期满前60日内,通过居住地所属区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长护险需求评估的申请,否则,您的长护险待遇将在有效期满后自动终止。

评估机构:
年月日
温馨提示
您在申请评估时已选择的护理机构为(护理机构名称)(联系电
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