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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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以下简称“日间照护机构”)管理,促进本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涵义)本办法所称的日间照护机构,是指为社区中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自理困难的高龄、独居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日间托养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基本原则)日间照护机构建设、管理和发展坚持需求导向、照护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放开市场、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民政局负责推进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发展,做好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推进辖区内日间照护机构的规划建设,做好行政指导、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鼓励日间照护机构加入相关行业组织或成立行业联合组织,开展自我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七条(规划要求)日间照护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和区的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

新建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日间照护设施;已建居住区的日间照护设施建设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八条(布点要求)日间照护设施按照人口数量及服务半径合理布点,均衡覆盖城镇和农村社区。

一般可以按照每1.5-2万人口设置一处,中心城区老年人集聚度较高的地区,服务半径以1000米左右为宜。

农村地区可结合村的范围、服务人数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九条(面积要求)单独设置的日间照护设施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郊区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条(功能区域)日间照护设施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设施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服务需求,设置以下功能区域:(一)生活服务区域,用于休息、就餐及生活照料。

提供助浴服务的,应当设置洗浴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静府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办发〔2016〕9号静安区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工作意见》(沪社养老领办〔2015〕2号)、《关于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5〕124号)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实施我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从静安区深度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基于“老有所养”和“持续照护”的理念,以保障老年照护长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制度创新,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并促使其与老年人需求公平有效对接,建成民政、医保、卫生“三位一体”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逐步完善梯度化养老服务保障政策。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以满足老年人享受“便捷、匹配”的服务为目标,整合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综合考虑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老人、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实行统一管理,为老年人提供适配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

2、统一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市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实现服务对象依需申请评估,通过一个标准、一套流程、完成评估、得出结论,并进行公示、轮候,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保障全区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实现公平配置。

3、资源统筹,分级分类在布局规划上,统筹社区服务、养老机构和老年护理院等老年照护设施资源;在服务结构上,逐步优化照护资源结构比例,不断完善社区居家照护、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养老机构床位和老年护理床位的梯度化保障制度;在服务方式上,根据评估结论,制定分级分类的服务计划,将老年人在不同的服务层次间有序转介,实现老年人服务需求与各类专业服务合理匹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发〔2016〕2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发〔2016〕2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发〔201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2月30日区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6年1月11日闵行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着力构建涵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保障体系、政策支撑体系、需求评估体系、行业监管体系“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老年照护需求评估机制,推动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有效衔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资源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上海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意见(试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试行)》和《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区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掌握老年人照护服务基本需求,建立第三方需求评估机制,建立统一的老年照护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和受理窗口,整合各类老年照护服务资源,完善老年照护服务梯度化保障体系,建立保基本养老机构轮候入住机制,促使养老服务资源与老年人需求公平有效对接。

(二)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沪府办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称“第一类人员”);(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医保局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沪卫计基层〔2018〕006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要求,为做好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行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加强行业管理评估机构为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必须符合沪府办规〔2018〕2号文的相关规定。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完善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监管评估质量。

二、明确市级评估机构,实行委托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指导和委托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健中心”)作为市级评估机构,委托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承担全市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主要有:(一)参与制定并完善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二)建立评估机构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质控督查,反馈督查结果;(三)评估争议处理、评估终核;(四)建立评估机构行业日常管理制度和规范;(五)建立专家委员会,加强业务指导;(六)提出建立完善评估质控诚信服务和能力评估制度的意见;(七)评估员管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相关质控信息资料库。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级层面建立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共同参与的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医健中心工作汇报,沟通协调相关事项,对医健中心承担的评估机构行业日常管理事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质控结果进行行业内和社会公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沪府办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三)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参与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完善。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完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标准,组织服务供给和轮候。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与备案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要求)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坚持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管理依法合规、政策衔接有效,营造养老服务领域公平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部门职责)本市各级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

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登记第五条(设立登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相应的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条(名称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可以按照其行业表述、行(事)业或业务领域,使用能够体现服务对象或服务内容的字样。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第四章社区养老服务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服务协调发展第七章医养康养结合第八章长期照护保障第九章养老服务机构第十章养老服务人员第十一章养老产业促进第十二章扶持与保障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市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设”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本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新兴业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颐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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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部门职责
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经办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各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长护险需求评估管理工作。

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做好长护险需求评估经办和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

二、定点评估机构基本条件
定点评估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三)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四)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信息联网和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三、评估人员配置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经培训合格,由定点评估机构聘用,从事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和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评估人数不少于5人。

同时,评估机构至少应有5名取得B类评估员资质、具有5年以上医疗专业工作背景的评估员。

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评估机构业务负责人除具有评估员资质外,还应有医疗、护理、康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关工作经验。

四、协议管理
开展评估的评估机构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评估要求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

经区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市医保中心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成为定点评估机构。

市医保中心应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点评估机构名单。

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统一需求评估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

各区可探索招投标等形式,对申请的评估机构进行择优遴选,提高评估质量。

五、评估工具和评估标准
定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人员上门完成评估调查,并如实记录《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

按照《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分级标准》确定的分级规则,通过长护险信息系统的评估计分软件对评估调查记录给予综合计分评级。

六、初次评估流程
初次评估指申请人首次评估,流程如下:
(一)评估申请
申请人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就近办理,填写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2、社保卡(医保卡);3、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一网通办工作进展,前款所需材料可以直接获取的,将告知申请人免于提供。

(二)受理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评估开展
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1.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信息后完成现场评估调查、录入评估调查记录、集体评审等评估工作。

2.上门进行现场评估调查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2人,其中B 类评估员不少于1名。

3.定点评估机构应组织3人及以上小组对评估计分软件初步确定的评估等级进行集体评审。

鼓励各区积极探索,在现场评估中同步采集评估影像资料,作为复查复核及评估管理的依据。

(四)评估公示
定点评估机构应将申请人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村)委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

公示结束后,出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报告》(附件1)和《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2),并将告知书反馈至原申请受理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公示期间,如接到相关反馈的,定点评估机构应进行核查处理。

(五)结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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