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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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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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7月)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和调度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项目备案和用款申报审核程序1.项目备案。
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文件、省财政厅下达的基建投资预算文件,以及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以正式函件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作为项目拨款备案材料。
省财政厅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建立基建拨款项目库,完善项目拨款档案管理。
2.用款申请。
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每次申请用款计划时,均须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细化情况表》(见附表2),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同时,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上办理申请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审核。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细化预算和用款申请,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在附表2上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将作为具体支付前置审核依据。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1.建设单位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电梯、空调、门窗、网络布线、楼梯扶手、灯具、钢筋、水泥等)和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具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株财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株财发〔2018〕1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投融资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投资控制主体责任(一)按照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履行好投资控制的主体责任,落实“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
(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市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户,专账核算。
(二)事前评审的原则。
项目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方式。
财建文建设单位管理费收费标准

财建[20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8-09-23 10:18:30)标签: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经营性项目杂谈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南财资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自治区第五巡视组发现我市部分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已投入使用多年的项目尚未结算等问题的整改,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十八次城建业务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未批先建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加强年度城建计划项目编制的资金管理。
对列入城建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把关,未完成前期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当年城建计划新建项目实施。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资金审批管理。
对列入当年城建投资计划项目在工程招标资金审批时,严格审核项目是否完善相关手续。
未完成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审批。
对违规开工项目,市财政不拨付工程进度款。
二、加强对项目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一)强化对项目结(决)算报送的监督。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精神,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项目业主需严格按规定时限报送结(决)算,逾期未报送的,市财政定期向市政府督查办公室报告。
(二)严格建设单位管理费限额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在标准限额的70%以内,剩余的30%需在项目取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给予拨付。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说明:(1)收费标准已含技术报告、证书制作费。
(2)旧建筑物防雷设施定期检测测点的计算是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的规定,每条引下线计算一个测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每隔12米有一条引下线、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每隔18米有一条引下线、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每隔25米有一条引下线)、屋顶突出的金属与避雷带相连接计算一个测点。
每个测点按70元计算。
3)新建建筑物跟踪检测、竣工检测按照附件3《新建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及收费计算办法》收费(平均每63.2平方米计一个测点)。
(4)专项雷电防护工程指建筑物的防雷整改和各类设施、设备及其他场所的防雷或防静电工程。
(5)防雷设施的检测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和场所的防雷设施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一)按照国家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标准规范,进行专业技术检测。
(二)第4、5两项为特约检测项目,不得强制检测并收费。
(三)第7项为超期占用设备收费,即从送检单位开始使用设备之日起计算,10日内免收费用,超期使用按本项标准收费。
1风压变形性能检测元/m24502雨水渗漏性能检测元/m24003空气渗漏性能检测元/m22304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元/m24505破坏性能检测元/m233006设备调整元/m21507设备占用费元/m2天200二建筑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按照国家建筑外门窗物理性能标准规范进行专业技术检测1抗风压性能检测元/m22802水密性能检测元/m22003气密性能检测元/m21204设备改装调整元/m2400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海口、三亚市物价局,海南建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价格主管部门2003年出台《关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琼计价管[2003]94号),整顿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对我省有型建筑市场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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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篇一:杭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杭财基〔20xx〕380号各主管部门、各国有建设单位: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细化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国有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2.20xx年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标准(定期调整)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4.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5.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二○○四年六月六日附件1: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凡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立项批复或预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期间所实际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为适应项目委托建设改革的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费按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分为项目前期管理费和建安工程管理费。
前期管理费是指项目前期管理部门从事征地拆迁安置、技术前期(指从项目立项批准开始至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止)以及项目工程招投标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建安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从施工图设计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管线保护和迁移、工程实施、工程决算、组织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等费用。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预算(没有项目预算的以项目批准概算数,下同)为基数,并按项目预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管理费标准的40%予以控制。
3.实行委托建设的项目,项目前期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不含管线迁移费等),没有预算的以批准项目概算中的前期费用为基数,并按前期费用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见附件4:《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建安工程管理费以批准的工程费用预算(含管线迁移费等)为投标基数,由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单位参照《建安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自主报价竞争,但投标单位工程管理费报价超出最高限率的作废标处理(最高限率见附件5:《建安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分类及内容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一般公用支出、经常性业务支出以及其他公用支出四部分的内容(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2)。
1.人员支出:反映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各类费用等。
2.一般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交通费(国内部分)、劳动保护费、印花税、劳务费、办公设备维修费等。
3.经常性业务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国外部分)以及党员教育经费等。
4.其他公用支出:包括工程图纸复印晒图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交通工具购置费、机动车燃修及保险费、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规定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包括承担项目前期管理的建设单位),其管理费用应根据管理费控制数和财政部门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分年编报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在管理费控制数内,分年度按标准据实列支。
上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管理费与按批准的项目预算计算的管理费控制数相比有结余的,可按结余部分的20%提取节约奖,统筹用于单位职工奖励福利等支出。
3.实行委托建设的项目其建安工程管理费,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工程决算为基数,按工程建设单位所中标的费率,参照《建安工程管理费控制费率表》算例的方法,分档计算实际的建安工程管理费。
对工程建设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和减少工程内容的条件下)而节省工程投资的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以优化方案比原方案的节约额为取费基数,按工程费用额所对应档次的费率(不实行超额累进办法),加倍计提管理费(加倍倍率详见附件5)。
六、对建设单位的管理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及分年度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各建设单位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在管理费控制数额内合理安排和使用。
要严格按照管理费支出内容和标准列支管理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各建设单位应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支出执行情况报表。
对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财政部门将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附件2: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控制标准(定期调整)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参照部门预算编制方式核定管理费支出标准。
未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其聘用、借用人员支出标准应参照执行。
(一)人员支出1.在职职工经费:按国家确定的工资标准、国家及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标准等进行编制。
2.聘用人员经费: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聘用人员一般每人每月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福利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400元,中级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600元,高级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控制在每人每年3至5万元;篇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xx]394号20xx年9月27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
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问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