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的优势作用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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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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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汇报诉前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搜集整理的编辑出版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汇报,欢迎阅读。

版块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汇报今年以来,新都区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市司法局突出一个主题(化解社会矛盾篇章)、强化两大功能(强化全局性大力开展重大矛盾纠纷化解,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的功能;深入开展基层社会民间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发挥群众立法机构功能)、夯实三块基础(夯实组织建设、各支部队伍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三项基础性工作)工作目标,全面推进下基层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积极服务世界生态现代农业田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镇(街道)党委政府换届选举等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为全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做出积极推动了积极贡献。

一、领导重视,人民调解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二、广泛开展《人民调解法》宣传三、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特色鲜明,亮点突出人民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员队伍稳定,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能力相对而言;调委会制度完善是开展好人民调解的前提。

(一)依照《人民调解法》重新对全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统计,并积极探索和思路清晰推进“星级”调委会评定工作。

总计评出马家镇石坝社区、斑竹园镇忠义社区等“三星”级司法局委员会12个;大丰街道崇仁社区、泰兴镇张庵社区服务等“二星”级司法局委员会8个。

全区13个镇(街道),253个村(社区),26个企业、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同时,根据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其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六进六入”专项活动精准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意见》(新都司发〔2022年〕27号)和《关于分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六进六入”专项活动的交回意见》(新都人调组〔2022年〕1号),在我区广泛掀起了“调解组织进园区入公司企业、进中小企业入车间班组、进住宅小区入楼幢院落、进车站入客运专线、进景区入名胜名胜古迹、进市场入摊点柜台”的活动,进一步加强了人民调解与调解员行政调解的合理衔接。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省、市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审判机关分别牵头,综治委协调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问题不上缴,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组织网络;健全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落实组织聘用、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措施,发挥积极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作用;建立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制度机制,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预防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民转刑”、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案件同比下降,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疏导、协商、教育等办法,把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本着重在基层、依靠群众,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3、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以区、街乡(镇)和行业系统为重点,开展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层层落实调解责任;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把调解贯穿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治安案件、行政争议、司法诉讼以及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理、互谅互让。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

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点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点

中共子中乡委员会子中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点》的通知各村、乡属各单位:2011年,全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全国、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服务发展大提升、大创新,矛盾纠纷大防范、大化解,重点群体大服务、大管控,平安建设大推进、大深化”要求,突出健全制度机制、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攻坚破难、搞好统筹协调“四个方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积极维护全乡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为推动我乡经济加快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强化责任落实,服务经济发展一要强化维稳责任。

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要求,高度重视维稳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

主要领导要主动承担起维稳第一责任,其他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推动各项维稳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二要优化发展环境。

完善与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健全预防经济犯罪体系,积极支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行为。

大力整治地区周边治安环境,坚持打击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三要加强法制保障。

依法打击危害各类经济主体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精心处理群体诉讼案件、涉及困难群众的案件、新型民(商)事案件,积极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和自主创新的法治环境。

四要保障改善民生。

加倍重视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加大财政民生投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统筹解决相关民生问题,切实解民困、化民怨、护民利、促民和。

二、认真排查调处,化解涉稳问题一要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把抓好矛盾纠纷防范化解作为执政为民的生动实践,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加强情报信息搜集,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健全社会稳定监测预警机制。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为认真抓好全国和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和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分工意见。

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1、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

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和配合,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公信力。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进法院调解室、仲裁室和信访室,减少民间纠纷进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数量,降低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

全年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到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调解协议履约率要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基层科;分管领导:刘书林)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四个延伸”:即网络向全方位延伸,重心向排查预防延伸,内容向热点难点问题延伸,组织领导向问责延伸。

完善制度,形成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进一步加强“两新组织”调解委员会建设。

(牵头单位:基层科;分管领导:刘书林)3、加大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力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中。

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进一步发挥律师在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作用,通过法律文书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法律建议等形式,减少矛盾纠纷产生。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前言: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就是通过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的综合优势,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

在人民矛盾高发的背景下,实现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整合资源,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以司法所为平台的,社会和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全方位、全覆盖的基层大调解格局,依靠基层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立足职能,强化优势,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上发挥主体作用,人民调解以其组织机构的广泛性、调解领域的宽广性、调解方式的灵活性、调解效果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将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中担当重任。

(一)是在总体布局中。

县、乡两级分别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场所设在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采取以人民调解为主,辅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调解方式,特别是在调解成功后,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来达成协议,保障调解结果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大调解”格局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来访群众的日常接待、法律咨询和案件分流等工作,安排其它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轮流值班,拥有对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

调防结合,化解纠纷,在开展“大调解”工作中发挥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广泛、队伍庞大,遍布城乡基层,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已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严密、信息畅通、高效便捷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因此,要充分利用调解小组、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优势和人员队伍优势去开展“大调解”工作。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

人民调解作为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一项法律制度,以其组织扎根基层、分布广泛,以及快捷、高效、低成本、平等协商、法理相融的调处方式,成为广大群众追求公正诉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深受百姓欢迎。

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制度,继承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符合广大人民调解群众长期奉行的“和为贵”、“礼为先”、“息讼”、“少讼”的理念和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的传统美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一)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成为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工作平台”。

在我国,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可能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人民群众自主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尤其是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与当地的人民群众有着血肉联系,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亲情、友情、乡情的优势,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纷争。

可见,人民调解是推进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创新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纠纷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民调解的及时性,成为促和谐、保稳定的“前沿阵地”。

民间纠纷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纠纷双方并无深仇大恨,往往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只要能够及时调解,矛盾很容易化解,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调处,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小纠纷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前域乡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汉源县委办公室、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汉委办发…2009‟24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我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全县移民内安、灾后重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进一步的努力,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到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

“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资源,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成功探索。

“大调解”工作体系坚持了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新机制,符合当前社会管理从钢性向柔性转变的客观需要。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人民调解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发挥着前端性、基础性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说明,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基础性力量。

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利民、无偿服务和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快捷、彻底的优势,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便群众、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是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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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的优势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大调解”,是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

近年来,随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人民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愈加凸现,而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中,人民调解作为“大调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优势。

一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大局、服务、和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完善网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调解效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定纷止争、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取得长足发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构建好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当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本文拟就此结合祁阳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来谈点粗浅看法。

一、祁阳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祁阳县总面积2538平方公里,辖21个乡镇,3个农林场所,955个行政村(居委会),总人口106万人。

多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在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0年,黎家坪镇司法所所长冯辉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2012年又被授予“全国模范司法所长”荣誉称号。

近几年来祁阳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人民调解网络逐步完善。

按“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严密编织县、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组织,全县955个行政村(居)配备了2865名调解员。

健立和完善了社区、村民小组调解员和矛盾纠纷信息员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和维稳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2.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调处、法律援助“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尤其是加大对医患纠纷、工伤事故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处力度,坚决防止这类纠纷积聚、激化、上移,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3、集中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

自2007年以来祁阳县先后开展了“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应对金融风险,促进富民强县”、“人民矛盾纠纷化解攻坚年”等专项活动,整合司法资源,集中力量化解了一批积案和历史遗留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业的观念,更多地使用调解的方法解决问题,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2009年至今,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032件,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76起,防止群众性械斗60起,防止因纠纷引起自杀22起,防止民转刑54起;律师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300件,非诉讼案件1236件,行政案件16件,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近6000万元;办理公证案件1375件,涉及标的达780万元(其中免费提供公证16件,减免公证费用4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8万元;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援助案件398件,接待法律咨询2500 人次,解答法律问题196件。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随着社会的转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

1.基层人民调解队伍现状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在基层调解委员会中占绝大多数人员由村(居)委会人员兼任的居多,专职调解员少之又少。

现状严重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是调解人员不足。

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司发〔2004〕112号)文件关于队伍建设规范化中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

我县22个乡镇司法所普遍为一所两人,其中有5个所为一人所,而且基层司法所人员被其他部门抽调现象依然存在。

司法所人员力量的严重不足制约了司法所队伍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是调解水平较低。

当前的一线调解员队伍法律知识贫乏,文化结构、思想道德素质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而且少数存在不愿学,只满足于现状,跟不上新时期矛盾纠纷调处的步伐。

三是调解队伍不专。

我县955个村(居)几乎没有建立起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多数为村治安主任、会计兼职。

长期以来,日渐淡化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四是调解人员不稳。

基层多数兼职人民调解人员既要忙于本身事务,又要忙于生计,因此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

2.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是个别政府不够重视。

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个软任务,可有可无,有了纠纷找法院,发了案子找公安,“轻防重打”的思想严重。

导致少数乡镇的人民调解工作仍是司法所人员孤军奋战在一线,基层矛盾纠纷的调解力量严重不足。

二是少数群众不够重视。

矛盾纠纷发生后,少数群众拒绝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于基层人民调解员地上门服务避而不见,宁愿将小问题扩大化、轻问题严重化已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给政府施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是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认识不够。

出现纠纷,当事人大多都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因此,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面临较大难度。

3.调解经费的不到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组织条例》和《规定》均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同时《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目前,祁阳县县财政每年拨付给县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几乎都没有按要求落实。

人民调解员待遇普遍得不到有效落实,长期拿不到补贴。

村级人民调解员培训少、资料少,培训的形式也是以会代训,培训的针对性、专业性、实用性都不强,严重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办公经费没有保障,格式化调解文书、卷宗档案等无法制作,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

据统计,目前全县人民调解员高中以上(包括高中)文化程度的仅20%,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0%,而小学文化程度占20%,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充分发挥。

三、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优势作用的几点思考新形势下,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促进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增强了人民调解工作效果,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制宣传的重要社会管理职能,有着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具有先导预防、基础服务、植根基层、贴近民生“接地气”的独特社会管理优势。

在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从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工作效能等三个方面,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首道防线。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基础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人民调解是基础。

据调查,社会矛盾纠纷80%来自基层。

因此,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是形势所迫,刻不容缓。

(一)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面向群众、分布广泛的优势,主动深入到乡镇、街道、社区、村组、企事业单位开展定期排查,全县每季度排查一次,乡镇(街道)每月排查一次,对一些矛盾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领域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纠纷的性质、成因、积压时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进行认真统计、梳理和分析,全面掌握纠纷信息。

二是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对排查出来的纠纷,坚持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大量矛盾纠纷被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对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一些纠纷,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加以解决,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

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活动。

2007以来祁阳县先后开展了“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应对金融风险,促进富民强县”、“人民矛盾纠纷化解攻坚年”,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四是努力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

普遍建立了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认真分析矛盾纠纷的类型和成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广大人民调解员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同时,利用身在群众之中,亲民、利民、便民和人熟、地熟、情况熟的独特优势和便利条件,把调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效结合起来,积极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从源头上遏制纠纷的发生。

(二)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努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民间纠纷的基础上,针对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实际,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领域的调处工作,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缓解利益冲突。

(三)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提高了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

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发挥来自群众、扎根民间、遍布城乡村组的优势,充分依靠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多数矛盾纠纷采取“村头”、“地头”、“街头”等便民利民的方式,得到有效化解。

同时,积极创新调解方式,提高调处能力。

如县司法局成立的“流动调解团”,定期组织资深调解员、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社区、乡镇,协助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方式由被动申请调解向主动发现纠纷、掌握纠纷、调解纠纷转变。

二、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预防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要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努力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1.深入开展送法到乡村、社区、学校、企业、机关、单位活动,送到每个干部群众手中。

要充分整合司法行政和社会各部门的力量,把法制宣传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机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增强宣传活动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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