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大调解”机制创新
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总结

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总结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总结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为了有效化解矛盾,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和创新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在这个过程中,镇一级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
本文将总结并分析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经验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多元化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的建设为了预防矛盾的发生和升级,镇政府已经采取了多种预防措施。
首先,各镇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将矛盾纠纷双方的信用信息纳入评估范围,高信用分数者享受优质服务,低信用分数者则受到限制。
这种做法一方面鼓励居民遵守法规,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另一方面也吓阻了一些不愿遵守规则的人。
其次,镇政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鼓励居民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治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通过成立业委会、居委会等组织,居民能够参与社区治理,充分发表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这种民主参与模式有效减少了矛盾的产生,并且培养了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再次,镇政府着力提升基层调解力量和水平,培养一支专业的矛盾纠纷调解队伍。
他们在矛盾纠纷的调解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客观公正地听取各方诉求,寻找双方共同利益点,合理调整矛盾双方的诉求。
他们充分发挥了调解的优势,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同时,他们也帮助当事人培养了合理化解矛盾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提高了社会和谐度。
二、调处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创新在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建设过程中,调处解决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调处机制的完善体现在程序的合理性和便捷性上。
镇政府通过简化调处流程,提高调处效率,使矛盾双方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减少了矛盾的发展和恶化。
其次,调处机制的创新展现在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上。
在实际操作中,镇政府不再仅仅依赖传统的调解方式,而是运用了多种有效的调处方法。
例如,通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益诉讼、调解员会见等方式,为矛盾双方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增加了矛盾解决的成功率。
创新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经验交流材料

创新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经验交流材料一、引言基层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何通过创新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分享一些经验和思考。
二、多元化解1. 多元调解机制传统的调解方式往往由政府或法院主导,而多元调解机制则强调社会参与。
例如,建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中发挥作用。
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或人员进行调解。
2. 普法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
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增强群众对于维权的信心和能力。
3. 信访工作信访工作是政府与民众沟通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处理基层矛盾纠纷时,政府应该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并及时处理问题,避免问题扩大化。
三、法治化1. 法律依据法律是处理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依据。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权利和义务,规范行为。
2. 专业化队伍政府应该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来处理基层矛盾纠纷。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3. 信息公开政府应该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处理结果、程序等。
这样可以增加透明度,让群众更加信任政府,并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事。
四、创新推动1. 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可以利用互联网、智能手机等科技手段来处理基层矛盾纠纷。
例如,在线调解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工具都可以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2. 制度创新政府应该不断创新制度,例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行激励机制等。
这些措施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减少基层矛盾纠纷的发生。
3. 民主参与民主参与是创新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积极倾听群众意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让群众参与到决策中来。
五、结语创新推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社会需要积极参与和监督。
乡村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研究

乡村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研究
杨晓猛;吴刚
【期刊名称】《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需要党建引领的多元主体参与、组织领导的部门联动制度、以民为本的网格管理运行。
基于对﹡市乡镇的问卷、走访调研,当前乡村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基层调解队伍薄弱,整体待遇保障偏低;上下部门协同不畅,基层党员结构失调;数据治理水平不高,组织机制尚未完善;工作方式创新不足,属地管理权责不一。
提升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保障能力,应从以下几点着手:加强制度建设,壮大基层调解队伍;推进部门联动,实现组织协同治理;跟进技术升级,完善组织保障机制;创新治理方式,理顺基层管理体系。
【总页数】7页(P21-27)
【作者】杨晓猛;吴刚
【作者单位】大连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中共大连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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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

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
一、加强源头治理源头治理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
首先,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帮扶,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发挥其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此外,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二、完善调解机制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需要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多元化调解机制,形成调解合力。
其次,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此外,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首先,要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要加强信息技术在调解工作中的应用,提高调解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例如,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智能分析、预测和预警,提高调解工作的精准度和效率。
此外,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四、加强法治建设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保障,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此外,要建立健全的司法救助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社会参与社会参与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需要加强社会参与。
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发言稿

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发言稿大家好!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发言,跟大家一起探讨关于如何创新法院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问题。
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指明了具体方向。
三项重点工作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息息相关,抓住了这三项重点工作,就抓住了审判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
目前就全国形势看,我国率先实现经济形势总体回升向好,法院工作也有条不紊的开展,社会风气不断转好。
但社会总体仍处于变革和转型的历史路口,许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犯罪分子的气焰依然嚣张。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法院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高效益审判、高水平审判、高层次审判”的观念,积极开展“四进”活动,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扔探索与实践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四进”活动中,我院首先是了解社情民意、传达群众需求。
进一步拉近法院与社区、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在社区建立法律服务点,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社区下岗职工及享受城市低保人员等生活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对他们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等司法救助,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
二是指导和协调社区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与协调,贴近上访当事人,及时排查掌握矛盾纠纷的最新动态、情况和特点,耐心倾听群众的诉求,积极做好息诉息访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是坚持巡回审理,巡回办案,就地调解,就地执行。
同时,对基层调解员进行法律培训,指导个案调解,交流调解经验,努力使大量的民间纠纷消化在基层,减少矛盾纠纷涉诉率。
在“平安绥芬河、和谐绥芬河”的口号下,在争当全市沿边开放升级排头兵的新形势下,法院辖区人口不断增加、人员结构也日益复杂,发生在辖区里邻里纠纷、土地转让、租赁合同等纠纷也越来越多。
当前的民生案件体现出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为此,我们法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审理好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人身损害、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劳动争议、社会保障、住房信贷、涉农等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保障人民权益,体现社会正义。
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

M 14和谐社会建设丨H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研究刘德宏(中共福州市委党校 福建福州 350014)【摘 要】 调解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
文章以福州市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方面的实践探索为研究案例,认为福州市在这方面实践探索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分析了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改进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整合;打造素质过硬调解队伍;优化调解方式,打造智慧调解平台。
【关键词】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深改委专门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调解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能将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福州市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文以福州市为研究案例,探讨了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问题。
一、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的实践探索“治政之要在于安民”。
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背景下,福州总体呈现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良好局面。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因经济社会结构变化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呈现出复杂性、群体性、多样性、专业性、面广量大、调处难度加大等特征。
2017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14762件,其中邻里纠纷4896件、损害赔偿纠纷2235件、婚姻家庭纠纷1123件、山林土地纠纷767件、劳动争议纠纷618件、征地拆迁纠纷575件、合同纠纷554件、房屋宅基地纠纷519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518件。
[1]针对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福州市在调解机制创新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1、努力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在基层,早在2010年,福州市就成立了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下设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置福州市城区43家省、市属医院及大型民营医院的医患纠纷。
大调解机制弥合社会矛盾的

促进和谐稳定
维护社会和谐
通过大调解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能够在和谐的环境中进行解决,避免因诉讼程序带来的冲突和对抗,有利于维护 社会的和谐稳定。
提高社会公信力
大调解机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较高,能够提高公众对调解结果的可接受性和认可度,进而提高社会的公信力。
04
CATALOGUE
大调解机制的实践案例
某地区劳动纠纷调解案例
大调解机制的意义
大调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公众满意度、增强社会信任度和降低解 决矛盾的成本。
02
CATALOGUE
大调解机制的运作方式
调解组织的建立
建立调解组织
建立由社区、政府、司法部门等多方参与的调解组织,负责调解民间纠纷。
调解组织的构成
调解组织应包括具备法律知识和丰富社会经验的专家,以及了解当地文化和社 区关系的代表。
05
CATALOGUE
大调解机制的挑战与对策
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
调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提高调 解质量和效率的关键。为了提升调解 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资质认证制度:设立调解人员的 资质认证制度,要求调解人员具备相 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以确保调 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开展专业培训课程:组织调解人员参 加定期的专业培训课程,提高他们的 调解技能和理论知识水平。
监督与跟进
调解组织对调解结果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和跟进,确保协议的有效实 施。
档案与记录
对调解过程进行记录,建立档案, 为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参考和借鉴 。
03
CATALOGUE
大调解机制的优势
缓解司法压力
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通过大调解机制,将一部分案件分流到调解环节,可以有效 地减轻法院在审判工作上的压力,使得法院能够更专注于处 理复杂案件。
政府工作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与调解

政府工作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与调解社会矛盾是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是各利益主体因追求不同利益而引发的矛盾。
在政府工作中,如何有效地化解和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政府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政府职责、应对措施和案例展示三个方面探讨政府工作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与调解。
一、政府职责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等多重职责。
在社会矛盾化解与调解方面,政府具有以下职责:1. 监测和预警: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监测和预警机制,通过收集和分析社会矛盾的信息,及时发现和研判潜在的矛盾,为化解和调解提供决策依据。
2. 沟通协调:政府应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解决过程,发挥中介作用,促进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政府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倾听各方意见,寻求最大公约数,推动矛盾的解决。
3. 纠纷调解: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专门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通过调查研究、开展调解,政府可以帮助各方寻求共同利益,实现矛盾的化解。
二、应对措施为了有效地化解和调解社会矛盾,政府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1. 法治思维:政府应以法治思维引领矛盾化解与调解工作,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益和义务,为矛盾的解决提供依据。
2. 创新机制:政府可以创新矛盾化解与调解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渠道。
例如,设立社区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提供专业化、中立化的调解服务。
3. 强化培训:政府应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调解能力和素质。
政府可以组织专业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提供理论指导和实际操作经验。
三、案例展示为了更好地说明政府工作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与调解,下面以某地发生的一起劳资纠纷为例。
某地一家工厂因经营困难导致工人工资拖欠,引发了劳资纠纷。
面对这一矛盾,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 信息收集:政府及时掌握到工厂欠薪问题的信息,并调查了解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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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大调解”机制创新当今社会不断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复杂。
如果对基层社会矛盾不加以重视和及时的协调处理,很容易使其演变为激烈的对抗性矛盾,从而引发更严重的社会不良后果。
调解作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在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基础上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阐述基层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分析了大调解机制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和长处,同时指出了现行大调解模式存在的问题,根据这些问题针对性、创新性地提出了完善大调解机制的对策,以期探讨完善多元化的矛盾调解机制,提高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冲突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标签:基层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社会矛盾;多元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人们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有了很大的转变,这些变化不仅带来了社会环境的改变,同时也激发了一些基层社会矛盾。
这些基层社会矛盾主要来源于民生领域,例如征地拆迁问题、企业改制问题、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
当下的基层社会矛盾逐渐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矛盾纠纷的特性,变得更为复杂化、利益化、多发化。
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是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所面临的问题。
一、基层社会矛盾的新特点(一)利益性现阶段的基层社会矛盾虽然表现形式多样,涉及到社会不同范畴,但究其本源来看都离不开利益的主导。
绝大部分的基层社会矛盾主要来源于民生领域,而民生领域的矛盾都源于公民的合法利益遭到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侵犯,自身的合理利益诉求不能完整表达和恰当满足,从而导致的冲突和纠纷。
(二)复杂性当今大部分的基层社会矛盾并不是单纯地由某个因素导致,一个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酝酿发酵可能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例如政治因素、历史遗留因素、人为处理因素等,这使得现形势下的基层社会矛盾更为复杂棘手、难以处理,对矛盾化解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近年来发生的基层社会矛盾不仅有个体矛盾纠纷,群体矛盾纠纷也占了很大的基数,例如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企业改制矛盾纠纷等,群体矛盾纠纷更容易造成矛盾尖锐化、激进化,进而演变成暴力对抗事件。
(三)多发性我国在经济迅速腾飞的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显著,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产业结构不合理、城乡收入差距明显、经济发展与资源冲突等各方面因素都影响着群众的切身利益,使得各个领域的基层社会矛盾层出不穷。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陈光金在“2016《社会蓝皮书》发布会暨中国形势报告会上”明确指出,中国社会仍处于矛盾多发、频发阶段,根据社科院的调查结果显示主要存在于贫富以及干群之间,以及劳动关系也有所加剧〔1〕。
二、我国“大调解”机制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及存在问题目前我国的“大调解”模式主要包括人民调解机制、行政调解机制和司法调解机制,这三个调解机制互相协调配合,构成了一个综合的、多元的调解平台。
这种大调解机制实质上是将不同部门的调解资源进行整合,并强化放大各部门调解资源的整体效应。
通过整合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这三种主要的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当事人能够更简捷、便宜地寻求适合自身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防止矛盾纠纷积聚,使矛盾纠纷得到良好的化解效果。
大调解机制作为一种联合的调解机制,具有调解主体多元性、调解范围广泛性、调解手段综合性的特点,在定纷止争和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待完善和成熟,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探究。
(一)人民调解机制近年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谓的人民调解,在201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有了法律层次的定义,即“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带着充分的中国特色,其调解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定纷止争的群众性组织,因此人民调解的性质很显然带有群众性。
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一种建立在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础之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也带有自治性和民主性〔2〕。
从实效作用来看,人民调解制度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矛盾、化解纠纷方面具有及时高效的特点,可以用相对较短的时间来完成纠纷化解过程,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并且人民调解相对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来说具有温和性,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劝说下,双方当事人更容易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
随着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调解在实践操作中体现出了一些局限性。
首先,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处纠纷范围是“民间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纠纷不再仅仅是婚姻、家庭、个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等传统矛盾,而是延伸到公民与企业、经济组织、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社会热点问题层面的矛盾纠纷,这给人民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其次,人民调解更倾向人性化调解,调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人情关系,可能会造成调解结果的偏倚失正。
并且由于我国并不承认判例法,一些相同性质的调解案件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调解结果,这就使部分群众难以接受落差,造成调解僵局甚至矛盾激化;最后,基层调解员队伍数量和素质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经验存在很大不足,调解员队伍不稳定,这些都会导致人民调解工作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最大的实效。
(二)行政调解机制行政调解是我国政府部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一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化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地说服教育及释法,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互让互谅、达成一致的协议。
这种特殊调解方式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涉及的领域主要是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行政调解相对于其他调解方式来说,有其自身相对的优势和特点。
首先,行政调解具有公信性。
长期以来就有“有困难找政府”的俗语,可见人民群众对于政府机关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在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更倾向于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
有学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自律地解决问题的能力较低的阶层中,这种依赖政府机关的倾向更明显。
”〔3〕其次,行政调解具有简捷性。
与法院诉讼相比,行政调解不需要当事人花费过多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也不需要走一系列的法院程序,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这也是当事人选择行政调解的缘由之一。
再次,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
行政调解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构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并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了解,因此能够更高效高质地实现纠纷化解,这一点是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所无法与之相衡的。
另外例如征地补偿纠纷、劳资纠纷、企业改制纠纷等潜伏着激烈群体矛盾可能的,行政调解显然是最适合的调解方式。
最后,行政调解具有和谐性。
利用行政调解这种手段,及时解决发生在人民群众之间的基层矛盾纠纷,可以大大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增强政府综合治理能力,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然,行政调解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其缺乏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方式都有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而行政调解却迟迟没有出台相应的基本法来统领,这就容易导致行政调解主体上模糊、程序上有漏洞、调解协议无强制约束力等弊端的出现,制约行政调解机制的完善发展。
在实践方面,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低,执行效果差。
行政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平等协议,主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承诺来维持。
当事人如果反悔不履行,从法律责任上来讲并没有措施来强制履行,因此行政调解协议从本质上看类似于民事关系里的合同,而不具备强制约束力的作用。
(三)司法调解机制司法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就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来解决纠纷的司法活动。
司法调解包含着调解的灵活性和司法的权威性,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公民的私权利之间的矛盾〔4〕。
从调解结果的效力来看,司法调解的主体由于本身具有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其促成的调解结果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这种确定力和执行力是其他调解方式所不能完成的。
从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来看,一般主持调解的人员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既熟悉矛盾纠纷内容又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
从调解的公信力来看,法院的本职工作就是处理各种纠纷,司法也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调解的结果接受和认可度较高。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调解机制在“大调解”机制中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司法调解本身存在的不足,由于实际审判中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法官为了完成调解率和结案率的工作要求,会加大促成调解的力度,有时会过于强调调解而忽视当事人的整体利益诉求,背离司法调解的初衷主旨。
另一个是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工作配合不够紧密,缺乏高效联动的衔接机制。
作为“大调解”机制中的“规范标杆”,司法调解如果不能发挥中坚作用和联动主导作用,必然会影响整个“大调解”模式的实际效果。
三、创新“大调解”机制,构建多元化基层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创新大调解机制,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打造良好平衡的社会环境,对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治理模式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一)完善人民调解机制1.规范调解程序,明确调解范围和内容在摸清事实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员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序良俗为依据,参考矛盾纠纷的具体实际情况认定双方责任,对涉及赔偿的金额标准进行严格审核测算,必要时建立统一的调解赔偿评估标准,做到中立、合法、合情、合理。
调解过程中要以法律为底线,消除“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观念,对于不适合人民调解的,要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并建议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2.抓好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素质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培训,增强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矛盾水平。
可以聘请一些律师、法官或其他法律相关从业人员作为咨询顾问,听取他们的法律专业意见,也可以聘请离退休教师、干部等知识分子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充实人员力量。
3.加强群众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工作要充分利用贴近群众生活的优势,发挥普法宣传的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调解过程中讲解说明法律的基本规定,通过教育人们学法用法,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这也可以很好地将基层矛盾纠纷在无形中化解,减少矛盾发生的几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创新行政调解机制1.加快行政调解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律制度,完善行政调解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虽然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行政调解的地方性法规,例如无锡市曾出台《无锡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对行政调解程序作出一定的解释和规定,但仍缺乏细致全面的具体操作程序,比如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调解,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关注,又比如行政调解中可能涉及到的问责制度,条文中缺少相应的操作规定,因此需要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行之有效的上位法来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