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目录一、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一)精神病的概念(二)我国刑法中精神病的定义(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三)刑事责任的分类三、国内外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一)国外对精神障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二)国内的相关规定(三)探讨国外可借鉴的规定四、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二)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三)精神障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一)精神病的概念从医学上讲,精神病是指由于生物的,心理的或社会的,文化的有害因素作用于个体,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脑的功能,出现心理或行为偏离正常,从而使本人感到痛苦,或使其社会适应能力受到明显损害。
精神病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病性障碍(psychoses),是一些最为严重的精神疾病的总称,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症)、精神病性抑郁等,以出现幻觉、妄想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为主要特征。
患此类疾病的病人会报告看到一些画面或听到一些声音,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物理刺激源;描述一些自己坚信不移的事情如被迫害,但完全不存在事实依据。
精神病性障碍严重损害了病人的现实检验能力,病人眼中的世界违反现实、异于常人,引发病人各种怪异行为,旁人无法理解认为是“发疯”,而病人本人并不自知。
广义概念为精神病是泛指各种以精神异常为表现特征的精神障碍,包括重型精神障碍,也包括轻型精神障碍;既包括持久性精神障碍,也包括间歇性精神障碍;既包括内源性的精神疾病患者,也包括其它各种原因引起的精神活动改变者。
综上,精神病人泛指以各种精神活动异常为表现特征,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者。
(二)我国刑法中精神病的定义在法学上,一般将凡是能使个体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损害的各种精神异常,不论是慢性的或者是暂时性的,先天的或者后天的,器质性的或者功能性的,重的或轻的,统称为精神病。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20160922)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201609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16年9月22日公布,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
目录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定义4 总则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6 附则附录A(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附录B(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精神障碍服刑人员(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3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3.1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服刑能力Competencyto Serve a Sentence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
3.2.1 有服刑能力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3.2.2 无服刑能力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4总则4.1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4.2服刑能力的评定标准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

总则第一条为了向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指导和规范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使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于用鉴定机构接收司法机关的委托,对疑似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鉴定机构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社会治安案件违法者的精神状态及其责任能力评定,可参照本大纲施行。
第三条本大纲所称“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障碍者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第四条本大纲所称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系指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所规定的精神与行为障碍。
第二章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原则第五条对疑似精神障碍的呗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应当同时考虑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障碍状态和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情况,确认被鉴定人是否为精神障碍者,并因为精神障碍导致其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六条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所涉及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仅指被鉴定人对其危害社会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不涉及被鉴定人对自己其他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
在本大纲中,为行文方便,如无特别说明,“行为”与“危害社会行为”、“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系同义语。
第七条辨认能力,系被鉴定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包括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能否认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事件、地点、行为后果及其法律意义等。
控制能力,系指被鉴定人是够具备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实施或者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包括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和控制其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程度等。
第八条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九条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指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十条限制责任能力,系指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精神障碍的影响而明显削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
罗翔法治的细节法-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据报道,有一种非常奇怪的精神疾病,叫做睡眠性交症,又称作睡眠相关的性行为,指的是患者在非快速动眼睡眠(NREM)时进行了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性交、自慰、性行为相关的抚摸行为等等。
由于这一切发生在NREM 阶段,患者醒后对这些事完全没有印象。
据报道,在近年的性侵案件里,“睡眠性交症”正在成为嫌疑人为自己辩护越来越高发的一个词语。
2018年的一天清晨,一场持续一整夜的派对过后,一名女生发现自己被一名仅有一面之缘的男子莱恩侵犯了。
莱恩的医生出庭,极力证明莱恩是一名睡眠性交症患者,并且当庭提供详尽的病历资料。
莱恩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这就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很多人都认为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精神病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只有当某种精神病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才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从法律规定看,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第三类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在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7年,武汉曾经发生了一起面馆割头案。
一个姓胡的小伙子在面馆吃面,和老板发生争执,最后这个小伙子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面馆老板的头给剁了下来,扔在泔水桶里。
在庭审过程中,鉴定机构为胡某出具了鉴定意见,胡某韦氏成人智能测试IQ为69(轻度智能低下),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分为25(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部分丧失)。
被鉴定人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胡某就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后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限制减刑。
那么,莱恩属于哪一类呢?莱恩认为自己罹患睡眠性交症,已经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3)5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 (3)6 附录 (4)附录A (规范性附录)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5)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7)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张钦廷、管唯、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2——2011。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被鉴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违法案件的受处罚能力评定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ICD-10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3 定义3.1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精神病人危险性评估表

有明显的社会心理刺激
有药物、酒精滥用
缺乏较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其他 (请指明)
二、目前肇事肇祸危险度分级(近一月外显语言和行为)
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0级
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1级
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2级
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3级
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
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
5级
三、在最近半年内,符合1-5级的肇事2级
次
5级
次
3级
次
四、总体危险度(由评估医生判定,并在相应数字下画勾)
0(无危险)
1
2
3
4
5
6
7
评估者签名评估时间年月日
精神疾病病例诊断复核及危险性评估表
病例计算机网络编号
姓名
复核诊断为
一、攻击行为相关情况
1. 既往史、个人史
是
否
攻击、冲动行为史
有犯罪史
严重自伤、自杀行为史
药物、酒精滥用史
具有冲动、判断力差、不成熟、情绪不稳、自控力差等性格特征
具有反社会型、冲动型人格特征
早年不良家庭环境,遭受父母虐待
2。 目前情况
有明显的与被害有关的幻觉、妄想、猜疑、激越、兴奋等精神病性症状
浅论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浅论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作者:麦碧霞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现今各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主要采取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结合的方法。
在法学标准中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主要考虑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能仅仅根据司法精神鉴定结论认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更要运用其专业的法学知识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该类精神病人的处理是不负刑责,由家属看管和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二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该类精神病人的处理是要负刑责,但可从宽处理;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该类精神病人的处理是要负刑责,无从宽免责的规定。
现今,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医学标准;二是心理学标准,又称法学标准。
而大多数国家在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上都采取医学与法学结合的判断标准,即鉴定人员判定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后,再由法官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本文主要是从法学标准的角度探讨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外国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评定标准在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英美国家认为倘若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由于主观上缺乏犯意就不构成犯罪。
在英国早期的案例中,他们主要是运用“野兽规则”标准来评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
但由于“野兽规则”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学判断标准,而是将判断的权力全给精神科医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混乱的问题,随后法学家在不断地对精神病的认识而陆续创立了“善恶标准”、“野兽标准”、“是非标准”,通过对辨认能力的研究来分析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些标准为“麦克纳顿规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浅论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摘要】现今各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主要采取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结合的方法。
在法学标准中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主要考虑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能仅仅根据司法精神鉴定结论认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更要运用其专业的法学知识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该类精神病人的处理是不负刑责,由家属看管和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二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该类精神病人的处理是要负刑责,但可从宽处理;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该类精神病人的处理是要负刑责,无从宽免责的规定。
现今,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医学标准;二是心理学标准,又称法学标准。
而大多数国家在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上都采取医学与法学结合的判断标准,即鉴定人员判定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后,再由法官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本文主要是从法学标准的角度探讨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外国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评定标准在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英美国家认为倘若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由于主观上缺乏犯意就不构成犯罪。
在英国早期的案例中,他们主要是运用“野兽规则”标准来评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
但由于“野兽规则”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学判断标准,而是将判断的权力全给精神科医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混乱的问题,随后法学家在不断地对精神病的认识而陆续创立了“善恶标准”、“野兽标准”、“是非标准”,通过对辨认能力的研究来分析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些标准为“麦克纳顿规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1843年“麦克纳顿规则”从行为人的辨认能力着手,结合了医学和法学的要素来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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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部分
充分 充分
8 作案当时情绪反应 9 作案后逃避责任
强烈,但 与环境不 相适应 无
轻中,但与环 境不相适应
可疑
强烈,与环境 相适应
部分
轻中,与环境 相适应
严密
无情绪反应
10 审讯或检查时掩盖 作案事实 11 审讯或检查时有伪 装 12 作案后果的正确估 计 13 作案行为的罪错性 认识 14 生活自理能力损害
无 无 无 无 严重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中度
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轻度
严密 严密 完全 完全 无
15 工作学习能力的损 严重
中度
轻度
无
害
16
严重
Hale Waihona Puke 部分无17 现实检验能力损害 严重
中度
轻度
稍微
无
18 自我控制能力损害 严重
中度
轻度
稍微
无
总分
分。
责任能力判断:总分 15 分以下为无责任能力,16-23 分为小部分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为 24-28 分,29-36 分为大部分责任能力,37 分以上为完全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条目
1 现实作案动机 2 作案前先兆 3 作案的诱因 4 作案时间选择性
0 病理 无 无 无
1 不明 可疑 可疑 临时
评分
2
3
4
部分现实
完全现实
明确有
部分
现实
部分
充分
得分
5 作案地点选择性
无
临时
部分
充分
6 作案对象选择性
无
7 作案工具选择性
无
临时 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