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目录一、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一)精神病的概念(二)我国刑法中精神病的定义(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三)刑事责任的分类三、国内外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一)国外对精神障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二)国内的相关规定(三)探讨国外可借鉴的规定四、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一)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二)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三)精神障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定义(一)精神病的概念从医学上讲,精神病是指由于生物的,心理的或社会的,文化的有害因素作用于个体,直接或间接影响了脑的功能,出现心理或行为偏离正常,从而使本人感到痛苦,或使其社会适应能力受到明显损害。
精神病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病性障碍(psychoses),是一些最为严重的精神疾病的总称,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症)、精神病性抑郁等,以出现幻觉、妄想症状等精神病性症状为主要特征。
患此类疾病的病人会报告看到一些画面或听到一些声音,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物理刺激源;描述一些自己坚信不移的事情如被迫害,但完全不存在事实依据。
精神病性障碍严重损害了病人的现实检验能力,病人眼中的世界违反现实、异于常人,引发病人各种怪异行为,旁人无法理解认为是“发疯”,而病人本人并不自知。
广义概念为精神病是泛指各种以精神异常为表现特征的精神障碍,包括重型精神障碍,也包括轻型精神障碍;既包括持久性精神障碍,也包括间歇性精神障碍;既包括内源性的精神疾病患者,也包括其它各种原因引起的精神活动改变者。
综上,精神病人泛指以各种精神活动异常为表现特征,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者。
(二)我国刑法中精神病的定义在法学上,一般将凡是能使个体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损害的各种精神异常,不论是慢性的或者是暂时性的,先天的或者后天的,器质性的或者功能性的,重的或轻的,统称为精神病。
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

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笔名:省略号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曾被称为无情形人格障碍、违纪性人格障碍、社会精神病态和悖德狂等,“最新的调查显示,罪犯中的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的比例高达45.8%,其中男性更多,占48.3%,女性占19.6%。
”1可见,罪犯中的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的比例非常之高,研究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和责任的大小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和慎重。
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通常无视社会规范、缺乏责任感和公德心;经常做出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对人冷酷无情;缺乏自制力,遇事易推卸责任。
这种人格的形成主要源于体质因素和心理习得两个方面。
体质因素包括遗传、染色体异常以及脑部的器质性障碍。
“有不少学者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人格异常者,其家属同样具有人格异常的比率颇高。
另有学者发现,XYY及XXY性染色体异常,与人格违常的关系密切。
……精神医学家认为,有一部分人格违常者,是由于早年的脑障碍所造成的。
”2心理习得主要源于后天的教育,不同家庭的教育模式会对儿童的心理成长带来不同的影响,有些源于家庭教育的过于严厉导致成长中心理形成反抗的意识,有些则由于父母过分溺爱缺乏对社会规范的正确认识。
人格障碍不同于精神障碍,人格障碍者智能良好,对事物和环境以及行为性质有清晰的认识,能够正常地从事学习和工作。
“但他们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始终用理智驾驭自己的行为,合乎情理地处理日常事务,甚至有时在很少诱因或偶然动机驱使下就可实施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
”3人格障碍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时,能够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
关于人格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德国学者认为,认定无责任能力的前提是,第一,必须存在法律列举的心理障碍之一,第二,该障碍必须对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有重大影响。
”4日本有部分学者认为,反社会人格障碍即使不属于精神疾病,至少也可以归入精神病质。
所谓精神病质,是指由于性格的异常欠缺社会生活能力的状态,它不是精神病的前阶段,也不是精神病。
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部分 部分
充分 充分
8 作案当时情绪反应 9 作案后逃避责任
强烈,但 与环境不 相适应 无
轻中,但与环 境不相适应
可疑
强烈,与环境 相适应
部分
轻中,与环境 相适应
严密
无情绪反应
10 审讯或检查时掩盖 作案事实 11 审讯或检查时有伪 装 12 作案后果的正确估 计 13 作案行为的罪错性 认识 14 生活自理能力损害
无 无 无 无 严重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中度
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轻度
严密 严密 完全 完全 无
15 工作学习能力的损 严重
中度
轻度
无
害
16
严重
Hale Waihona Puke 部分无17 现实检验能力损害 严重
中度
轻度
稍微
无
18 自我控制能力损害 严重
中度
轻度
稍微
无
总分
分。
责任能力判断:总分 15 分以下为无责任能力,16-23 分为小部分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为 24-28 分,29-36 分为大部分责任能力,37 分以上为完全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条目
1 现实作案动机 2 作案前先兆 3 作案的诱因 4 作案时间选择性
0 病理 无 无 无
1 不明 可疑 可疑 临时
评分
2
3
4
部分现实
完全现实
明确有
部分
现实
部分
充分
得分
5 作案地点选择性
无
临时
部分
充分
6 作案对象选择性
无
7 作案工具选择性
无
临时 临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13462 定义................................................................................3 总则 (2)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前 言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研究

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研究纪术茂;刘协和;吴斌;房明;郭娟【摘要】Objective:To study the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of Chinese vers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s-sessment scale(R-CRAS)in mental patients. Method:Twelve forensic psychiatrists from different provinces were presented three cases,and conducted blindly assessment of identification capacity,control ability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three suspects. the assessment results were analyzed. Results:The internal con-sistency coefficient(Cronbach′s alpha)of the scale was r = 0. 846. The consistency coefficient of 12 forensic psychiatrists was r = 0. 493. The obvious inconsistency items were 10th,11th,14th and 17th item,accounted for 22. 22% of full items(r = 0. 099 ~ 0. 294,all P > 0. 05),suggesting that there was no necessarily link between these items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rty-six rating results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12 foren-sic psychiatrists assessments as follows:partial 7(19% ),small partial2(6% ),most 8(22% ),full 15(42% ) and no 4(11% )responsibility,suggesting that assessment results varied much. Based on 36 rating results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12 forensic psychiatrists converted to rank data,Friedman test(χ2 = 208. 824,df = 17) and Kendall′W test(Kendall Wa = 0. 341,χ2 = 208. 824,df = 17,all P = 0. 000)results showed diversified as-sessments of the scale. Multi dimensional scaling(MDS)found that the scale items could be divided into sever-al different categories according to their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identification capacity”and“control abili-ty”could notgeneralize their characteristics. Conclusion:The Chinese version of R-CRASis still imperfect and needs further improvement.%目的:探讨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中文版 R-CRAS)的信度和效度。
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

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行为后不承担刑事责任。
无刑事责任可以分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障碍者怎样进行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程序问题:▲1.精神鉴定的启动。
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影响,主要采取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主要采取当事人启动制。
从鉴定的公正性及公信力来看,司法官启动制要优于当事人启动制。
从诉讼的成本及效率来看,司法官启动制相比于当事人启动制的成本要低但效率却高。
从诉讼理念与诉讼功能来看,两种启动制分别反映了不同诉讼模式的诉讼功能。
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当事人既无精神鉴定的决定权,也无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与西方各国相比较,最大特点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
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而分歧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一点,即对精神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
赞成者实际上是将精神鉴定的主要目的归为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而那些反对者则将精神鉴定的目的更多地看作控辩双方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需强调的是,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完善。
我们尚需在提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建立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以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继续努力,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强制医疗制度,则有赖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与资源投入来支持。
▲ 2.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不属于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理由之一,从法学理论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由司法人员来行使,这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
理由之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并不是行为人知识上“认识”的问题,而是行为人应该依照一定规范而行动,但却未能这么做时应否给予非难的问题。
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司法人员来判断,而非医学这种经验科学专家来鉴定。
精神障碍者之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上条注释]当患者表现出从事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时,他们能够区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如果这种能力因疾病的原因而有所减弱,则评估为限制刑事责任。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处于发病阶段,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在间歇期缓解不足,留下不同程度后遗症,在这些情况下实施有害行为,由于他们可以区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将他们应评估为有限的刑事责任。
(1)精神分裂障碍
精神分裂障碍患者的症状有可能被人们认为是疯狂的行为, 患者经常表现出对世界的看法与现实不符,患者有各种各样的幻想和错觉,它还经常表现出妄想型障碍是表现出一系列的非离奇性的幻想、偏执的症状,并且幻想持续的期间比较长;患者幻想出来的内容有一定的现实根据, 而并不是完全与现实脱节。
(二)精神障碍的评定标准
1.医学标准:
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经是医学上鉴定正在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人。
首先:行为人是精神疾病患者,他们因精神方面出现了某些疾病从而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次:精神疾病患者从事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有害行为被刑法明文规定禁止而作为为犯罪行为。
再次: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正处于精神疾病的发作阶段,并且精神疾病的发作与严重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邹豫莨、高野,《完善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08(05)]如果精神病患者处于疾病发作期,但是不是由于精神疾病导致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我国刑法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的规定可作出以下划分:
1.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如果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处于发病期,患者从事了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则患者被认定为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和认可;或者患者处于疾病的衰退期,心理活动不稳定或残留疾病的症状会导致他可能实施对社会严重有害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患者被定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的责任能力和服刑能力

论。
服刑能力是指 被判决后 的罪犯接受 改造 的能力 , 有无服 刑能力以判决后 在刑罚执行 期间的身体 、 神状况实 际上能 精 否服刑为准 J 。本病患者 的妄想 比较 固定而单一 , 不涉及 妄想时精神活动 完整 无损 , 一般 对服 刑改 造并 无 明显的影 响。然而 , 本案例在首次服刑能力鉴定时 , 认为“ 嫉妒妄想明 显, 坚信不疑” 是疾病 的“ , 发病 期” 评定为无服刑 能力。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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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鸣 与讨论 ・
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 的责任能 力和服刑能力
汪志 良 王剑跃 范 强
疑阿萍与康某及其两个舅子有男女关系 , 多次要 阿萍认 错并
“ 邪归正” 改 。为 此 遭 到 阿 萍 及 其 亲 属 的 谩 骂 和 殴 打 , 者 患 因此 怀恨 在心 。18 9 8年 1 0月 2 日凌 晨 3时 , 者 又 因追 问 2 患
阿萍的“ 外遇” 问题 而发生 争吵 , 阿萍气 极把 患者 的一 只收 音机抛人河 中 , 患者即用双手掐和用绳子勒阿萍的颈部 致其 窒息死亡 。事后患者向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并要求枪毙。 在审讯时 , 因患者交 待问题混 乱 , 18 于 9 8年 1 由某 1月 精神病院作首次鉴定 。精神 检查 发现患者 有 明显且较 固定 的嫉妒妄想 , 妄想结构欠严 密, 对象较 泛化 , 绪较低 落 , 情 无 自知力。结合病程 已5、 , 6年 人格保 持完整 , 和周 围人 相 能 处, 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 。由于作案是在“ 妻对不起我 , 夫 妻情 份没有 了, 活着没 意思 ” 的妄想支配下所为 , 辨认和控制 能力丧失 , 故评定 为无责任 能力 。18 99年 1月 , 办案单位 对 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 , 又委托某 司法鉴定机构再次 鉴定。精 神检查也发现患者有 明显的嫉妒 妄想 , 存在 联想 障碍 , 辑 逻 推理荒谬 、 离奇 , 记忆明显增强 , 自知力丧 失。结合被鉴 定人 有个 性缺陷, 其他精神 活动完整 无损 , 断仍为偏 执性精神 诊 障碍。但认为患者在妻子将 其心爱 的收音 机抛 人河 中这 一 瞬间激情发作 的情况下 , 对妻子 采取 了暴力 性致死行 为 , 因 此患者在作案 当时辨认 能力存在 , 自我控制 能力减 弱 , 评 故 定为限定 责任 能力 。法院采信了限定责任能力 的结论 , 患者 被判处无期徒刑 。由于监狱拒收精神病人 , 患者只好 长期被 关押在某看守所 , 生活和劳动能力如常人。 近因看守所清理长期关押人员 , 故于 20 0 3年 1 1月委托 当地某精神病 院作首次 服刑能力鉴定 。精 神检查 仍发现 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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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核心内容】:精神病人犯罪了,是不是所有都是需要附上刑事责任的呢?哪些情况下,可能是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哪些是限制性行为责任的呢?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韩旭吉律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1、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