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法律关系的评定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那么如果精神病犯案的话,是需要进行一个鉴定程序的。
因为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也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
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
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第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第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
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一,医学标准。
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
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第二,心理学的标准。
导致精神病人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不一定是单纯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发作,比如,吵架的刺激、惊吓等等因素。
《刑法中的法律责任与精神病人认知能力问题》

《刑法中的法律责任与精神病人认知能力问题》摘要:精神疾病作为一种常见心理疾病,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受到法律的关注。
因为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不同于正常人,所以在法律上,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可判刑是一个被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刑法中的法律责任与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此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律责任、精神病人、认知能力正文:一、法律责任与精神病人的关系法律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违法行为的犯罪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而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受到影响,有时会偏离常规,不能完全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因此,法律如何对待精神病人的行为,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对其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进行治疗,并根据治疗效果酌情作出相应处理。
这一规定针对精神病人的行为制定了特殊的法律责任。
精神病人的行为需要酌情作出相应的处理,而不能一概而论。
二、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问题然而,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常常出现的情况是,在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严重受损的情况下,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是否可以自己作出合理的决策,或是否具有犯罪的能力,经常引起争议。
例如,精神病人何某因为认为别人在偷他的东西而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
治疗后,医生发现他的认知能力已经得到了提升,他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比较准确的认识。
但是这个问题就存在一个困境,即何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又不能全然责备他,使得法律上的认罪问题变得异常困难。
三、建议与展望针对精神病人认知能力问题在法律上的存在不确定性,我们应该尽快建立专业的机构来估测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并尽可能地调解矛盾,降低犯罪行为。
另外,在调解之前,准确定义精神病人的认知能力范围,对于类似情况的惯例,对于具体事例的具体操作,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基础和依据,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安定。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犯罪学特征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犯罪学特征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于晓东;江明君;尚庆娟;顾艳;胡泽卿;蔡伟雄【期刊名称】《中国法医学杂志》【年(卷),期】2006(021)002【摘要】目的探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犯罪学特征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方法采用自行编制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登记量表,对133例精神分裂症涉嫌犯罪者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纳.然后对其犯罪学特征与责任能力的关系做相关分析.结果精神分裂症患者涉嫌犯罪案件类型中,以暴力案件为主,依次为凶杀68例(51.1%)、伤害38例(28.6%)、纵火9例(6.8%)、抢劫4例(3.0%)、性犯罪3例(2.3%).不同责任能力与犯罪相关因素的统计分析发现:诱发事件(χ2=91.779,P=0.000)、双方关系(χ2=76.449,P=0.000)、作案动机(χ2=11.9,P=0.001)、作案前准备(χ2=110.623,P=0.000)、自称遗忘(χ2=34.274,P=0.000)、作案后反应(χ2=110.923,P=0.000)、案件类型(χ2=38.638,P=0.000)有显著性差异.结论无责任能力的分裂症患者作案具有动机不明、无预谋、不分对象、不分场合、突发性、盲目性、残忍性等特点.无责任能力组和部分责任能力组的犯罪学因素中诱发事件、双方关系、作案动机、作案前准备、自称遗忘、作案后反应、案件类型有显著性差异,可作为责任能力评定的参考因素.【总页数】3页(P91-93)【作者】于晓东;江明君;尚庆娟;顾艳;胡泽卿;蔡伟雄【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司法精神病学教研室,四川,成都,610041;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司法精神病学教研室,四川,成都,610041;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司法精神病学教研室,四川,成都,610041;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司法精神病学教研室,四川,成都,610041;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司法精神病学教研室,四川,成都,610041;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四川,成都,61004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89【相关文献】1.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攻击行为与人格特征的关系 [J], 薛坤喜;胡玲玲;李庆伟;黄彩英;杜宝国2.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案件的犯罪学特征 [J], 黄兴兵;陈瑞珍;姜楠;林振强;曹丽萍;王旭荣3.精神分裂症患者书写材料特点与临床特征的关系 [J], 彭祖来;李清均;赵俸玉4.代谢综合征与精神分裂症患者临床特征的关系 [J], 尚翠华;谭云龙;王志仁;陈松;杨贵刚;安慧梅;苑杰5.精神分裂症患者症状特征与认知功能的关系 [J], 董倩;董莹莹;贾敏;王崴;马现仓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

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刑法中的精神病鉴定——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摘要:精神疾病是影响人们心智状态和行为的重要因素。
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是评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探讨精神疾病在刑事案件中的评估与处理,包括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和标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不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选择等问题。
一、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和标准1. 鉴定程序精神病鉴定程序包括临床观察、诊断、鉴定和评估等环节。
被鉴定对象需要经过详细的个案调查,并接受专业医师的诊断与评估。
2. 鉴定标准精神病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诊断法定精神疾病、判断刑事责任能力和评估疾病影响力等。
鉴定过程要求准确、客观,以科学的方法评估被告人的精神状况。
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1. 定罪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刑法要求被告人在犯罪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意志力。
精神病患者的病情程度和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是评判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因素。
2. 刑事责任认定的原则刑事责任认定应遵循精神病患者疾病程度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对社会危害性和社会防范性的综合评估。
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犯罪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因素。
三、不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选择1. 不适用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丧失或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应予以不适用刑事责任的处理,将其送往精神卫生机构接受医学治疗和教育。
2. 刑罚种类选择的原则当精神病患者被认定有刑事责任能力时,判决宜基于对其社会危害性、疾病对行为的影响程度和社会对于惩罚的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选用刑罚种类时应优先考虑治疗性刑罚,如康复、教育和感化等,以期实现患者的社会适应和疾病康复。
结论:精神病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对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与处理起着重要作用。
刑法中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法律保护与刑事责任认定原则旨在实现正义和社会和谐。
如何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具体如下: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如下: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应简单的以责任能力鉴定代替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
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
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
当其在诉讼阶段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与否:无须凭借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没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有赖被告人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应中止诉讼,并待条件具备时恢复诉讼。
精神分裂病犯罪法律处理

浅谈关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犯罪的处理方式摘要:本文将对在我国患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患病期间犯罪时,已经司法鉴定为确为患病期间犯罪时,不应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方式处理,可以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处理违法犯罪精神病的方式进行处理,即将经司法鉴定为确实是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犯罪的患者,经法院确定其罪行,然后将直接送入犯罪精神病医院(指在监狱中的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治疗。
关键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社会危害性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处理情况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处理情况引言:精神分裂症属于精神病的一种,并且是一种重性(即危险性)精神病,从精神分裂症的含义解读中,可知道,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残忍性都是极大的。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重点关注。
然而我国目前对患有精神病的患者犯罪的处理方式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并且相对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甚为强大。
当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接受审判时经确认其的确有犯罪事实,应经刑法直接规定判其直接送入犯罪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治疗。
当刑事案件被告人以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对此进行抗辩时,经确认该被告并没有患有精神分裂症时,的确要被判处刑罚;当经确认的确患有精神分裂症时,审判后确认其在患病期间的确进行了犯罪行为,应经刑法直接规定对其进行审判然后再直接送入犯罪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不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要到一定程度上才能送院进行强制治疗。
谈精神分裂者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法律论文

谈精神分裂者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法律论文一、从心理学角度人格分裂在学名上称为“解离症(Dissociative Disorders)”,它的主要特征是患者将引起他内在心里痛苦的意识活动或记忆,从整个精神层面解离开来以保护自己,但也因此丧失其自我(Identity)的整体性。
人格分裂大致可分为两类:心因性失忆症(Psychogenic Amnesia)和多重人格症。
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分裂就是指多重人格症。
在1980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中,把多重人格界定为“在个体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特的人格,每一个人格在一特定时间占统治地位。
这些人格彼此之间是独立的、自主的,并作为一个完整的自我而存在”。
这些人格一般会分为两类:主体人格和后继人格。
一般说来,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阶段,内陆诸意识层的只有一种身份,称为主体人格。
主体人格可以说是掌控全局的人格,因为它之前就存在,它可以是善的,也可以是恶的。
后继人格是指在主体人格受到伤害或者巨大刺激时因而衍生的人格压制。
不管是主体人格还是后继人格它们都是作为独立存在的人格,有自己的意识,有自己的思想,当他们在控制身体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可谓是一清二楚。
辨认控制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通常有无意识即无罪过的说法。
然而,精神分裂患者不论是在主体人格抑或后继人格控制身体支配权时都拥有独立意识,那么自然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致命ID》中,讲述了一个胖子杀人凶手在最后被判死刑前夕,主治精神病医生发现了一本胖子小时候的日记,这本日记印证了医生对于胖子杀人是由于自己有精神分裂造成的学说,医生告知法官要紧急提审胖子,于是故事开始了。
胖子杀人凶手的十一个人格在医生的刻意引导下相遇并发生了厮杀。
胖子作为一个有形的肉体的人杀死了6个现实中的人后被捕,根据美国法律杀人要判死刑,于是胖子被判了死刑,并即将被执行。
同时法律又规定如果杀人犯当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杀人就不能被判死刑。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的精神障碍患者。
该标准包括了各种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精神病性障碍。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是指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达到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同时,精神病人也必须符合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虽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部分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障刑法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智力、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
智力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意志是指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
情感是指一个人的情感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
三)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部分责任能力三种。
完全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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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艺生【摘要】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
探讨和研究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的评定,不仅能推动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关系评定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
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
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
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
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
其自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
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
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
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
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一)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
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mpirenews.page--]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
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问题。
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
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问题。
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
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
需要注意的是,对
(二)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定。
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
原则等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如果轻微或轻度颅脑损伤,或躯体损伤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则可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出相应评定。
如果精神创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且两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可评定为轻微伤,但加害人必须承担“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
由于法律关系的评定十分复杂,而我国没有统一的评定标准,只能根据“伤”与“病”的关系,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定。
结语精神分裂症是典型且高发的精神疾病,同时也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
有效地探讨和研究精神分裂症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等相关问题,不仅能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保障广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