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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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

总则第一条为了向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指导和规范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使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于用鉴定机构接收司法机关的委托,对疑似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鉴定机构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社会治安案件违法者的精神状态及其责任能力评定,可参照本大纲施行。

第三条本大纲所称“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障碍者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第四条本大纲所称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系指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所规定的精神与行为障碍。

第二章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原则第五条对疑似精神障碍的呗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应当同时考虑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障碍状态和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情况,确认被鉴定人是否为精神障碍者,并因为精神障碍导致其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六条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所涉及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仅指被鉴定人对其危害社会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不涉及被鉴定人对自己其他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

在本大纲中,为行文方便,如无特别说明,“行为”与“危害社会行为”、“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系同义语。

第七条辨认能力,系被鉴定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包括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能否认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事件、地点、行为后果及其法律意义等。

控制能力,系指被鉴定人是够具备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实施或者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包括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和控制其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程度等。

第八条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九条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指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十条限制责任能力,系指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精神障碍的影响而明显削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

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部分 部分
充分 充分
8 作案当时情绪反应 9 作案后逃避责任
强烈,但 与环境不 相适应 无
轻中,但与环 境不相适应
可疑
强烈,与环境 相适应
部分
轻中,与环境 相适应
严密
无情绪反应
10 审讯或检查时掩盖 作案事实 11 审讯或检查时有伪 装 12 作案后果的正确估 计 13 作案行为的罪错性 认识 14 生活自理能力损害
无 无 无 无 严重
可疑 可疑 可疑 可疑 中度
部分 部分 部分 部分 轻度
严密 严密 完全 完全 无
15 工作学习能力的损 严重
中度
轻度


16
严重
Hale Waihona Puke 部分无17 现实检验能力损害 严重
中度
轻度
稍微

18 自我控制能力损害 严重
中度
轻度
稍微

总分
分。
责任能力判断:总分 15 分以下为无责任能力,16-23 分为小部分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为 24-28 分,29-36 分为大部分责任能力,37 分以上为完全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条目
1 现实作案动机 2 作案前先兆 3 作案的诱因 4 作案时间选择性
0 病理 无 无 无
1 不明 可疑 可疑 临时
评分
2
3
4
部分现实
完全现实
明确有
部分
现实
部分
充分
得分
5 作案地点选择性

临时
部分
充分
6 作案对象选择性

7 作案工具选择性

临时 临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13462 定义................................................................................3 总则 (2)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前 言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精神病患者限定责任能力评定分级依据的研究

精神病患者限定责任能力评定分级依据的研究
要’ 目的 研究对限定责任能力进行分级的依据 $ 方法 根据责任能力的程度将 /# 例限定责任能力案 结果 三组在作案类型和责任能力量表评 例分为三组 # 进行卡方检验 & 方差分析 & 因子分析和判别分析 $
分上存在显著差异 %反映作案预谋和准备的因子 . 在所有因子中最重要 % 作案现实动机 & 作案时间选择性 & 作案当时情绪 &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 & 生活自理能力损害和现实检验能力损害可以作为限定责任能力 分级的判别因子 $ 结论 限定责任能力可以被划分为三级 $
!"#$%&’ "( )"$*%+,- .*/,-,%*0!"#"$% 122&03"’4’()5"4*
表 ’ 各组精神科诊断的比较 ! 例数 "7 $
组别 例数 抢劫 ! 盗窃 伤害 凶杀 其他
! ’<’(5’-* # !6(5(,
小部分
部分
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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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5+: ,9+;5-: ;9’,: ;9’,:
’4>4’ 组外考核 以 剩 余 的 +, 例 对 责 任 能 力 判 别 方 程 做 组 外 考
核 # 判别结果同鉴定结论的一致率分别为 $ 小部分
精神分裂症 ! 偏执性精神障 ++9&&: 碍与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情感性精神障碍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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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 ! 有学者提出对限定责任能力的程度进行分级 ! $ 本研究 试图通过对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的案件进行回顾性 分析 ! 寻找分级的客观依据 ! 为限定责任能力量化评 定工具的编制提供参考 $

精神障碍者之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者之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上条注释]当患者表现出从事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时,他们能够区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如果这种能力因疾病的原因而有所减弱,则评估为限制刑事责任。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处于发病阶段,但危害行为与精神症状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在间歇期缓解不足,留下不同程度后遗症,在这些情况下实施有害行为,由于他们可以区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将他们应评估为有限的刑事责任。
(1)精神分裂障碍
精神分裂障碍患者的症状有可能被人们认为是疯狂的行为, 患者经常表现出对世界的看法与现实不符,患者有各种各样的幻想和错觉,它还经常表现出妄想型障碍是表现出一系列的非离奇性的幻想、偏执的症状,并且幻想持续的期间比较长;患者幻想出来的内容有一定的现实根据, 而并不是完全与现实脱节。
(二)精神障碍的评定标准
1.医学标准:
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经是医学上鉴定正在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人。
首先:行为人是精神疾病患者,他们因精神方面出现了某些疾病从而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次:精神疾病患者从事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有害行为被刑法明文规定禁止而作为为犯罪行为。
再次: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正处于精神疾病的发作阶段,并且精神疾病的发作与严重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邹豫莨、高野,《完善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08(05)]如果精神病患者处于疾病发作期,但是不是由于精神疾病导致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我国刑法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的规定可作出以下划分:
1.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如果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处于发病期,患者从事了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则患者被认定为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和认可;或者患者处于疾病的衰退期,心理活动不稳定或残留疾病的症状会导致他可能实施对社会严重有害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患者被定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区分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区分

精神病⼈的刑事责任能⼒如何区分
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犯罪分⼦犯了重罪,跑医院做⼀份精神疾病的鉴定,以逃脱法律的制裁的⽬的,那么精神病⼈的刑事责任能⼒如何区分?下⾯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精神病⼈的刑事责任能⼒如何区分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的精神病⼈,这类精神病⼈经法定程序鉴定后,⽆需负刑事责任,但责令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的精神病⼈,这类精神病⼈是间接性发病的,需负刑事责任;
三是限制刑事责任能⼒的精神病⼈,这类⼈是尚未完全丧失控制⾃⼰⾏为的,应担负刑事责任,但可视情形减轻或从轻处罚。

《刑法》第⼗⼋条【特殊⼈员的刑事责任能⼒】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关于精神病⼈的刑事责任能⼒如何区分的问题,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分级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分级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分级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分级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完全能力:指被评定人能够全面理解自己行为的前因后果,并有能力自主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刑事责任负全部责任。

2. 有限能力:指被评定人在某些方面具有行为控制能力的缺陷,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具备完全的行为控制能力。

对于因为缺陷所导致行为造成的一些后果,应当适当减轻刑事责任。

3. 无能力:指被评定人因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或不能自主控制自己的行为。

对于由于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所造成的行为后果,不能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的精神障碍患者。

该标准包括了各种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精神病性障碍。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是指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达到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同时,精神病人也必须符合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虽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部分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障刑法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智力、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

智力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意志是指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

情感是指一个人的情感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

三)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部分责任能力三种。

完全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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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34
7( 32) 12( 28. 2 )
8( 25) 0. 802
表 2 各组作 案类型的比较 ( n, % )
3( 12) 9( 21. 4) 61 ( 5. 4)
1. 1
1 ( 12) 4 ( 17. 9)
8 ( 25) 4. 346
组别
例数
强奸、猥亵
抢劫、盗窃
故意伤害
凶杀
其他
小部分 部分
表 1 各组精神科诊断的比较 ( n, % )
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 组别 例数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障碍与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情感性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
其他
小部分 25 部分 42
大部分 39 2值
1( 4) 3( 7. 1 ) 7( 17. 9 ) 3. 970
13 ( 44) 14 ( 23. 1) 10 ( 17. 9)
14. 409* *
注 * * P < 0. 01
2. 5 三组自知力、生活自立能力、工作学习能力损
害的比较
由表 5显示, 小部分组中多为无自知力、生活自 理能力和工作学习能力损害明显; 部分组中多为部
以自拟的 鉴定案例 调查表对 案例进 行调 查分 析, 内容除上述一般个人资料外, 还包括作 案先兆、 起意过程、作案准备、自我保护、作案当时情绪反应、 对作案后果及罪错性认识、生活自理能力损害、工作 或学习能力损害、自知力损害等。
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对上述资料用 SPSS统计 软件进行统计分 析, 采用卡方检验。
大部分 2值
25
2( 8 )
3 ( 12)
1( 4 )
17 ( 68)
2( 8)
42
3( 4. 8)
8 ( 19)
9( 21. 4 )
20 ( 47. 6)
2 ( 4. 8)
39
3( 7. 7)
11 ( 28. 2)
9( 23. 1 )
6( 15. 4)
10 ( 25. 6)
0. 018
2. 556
6. 398*
23( 92) 2( 8)
25( 59. 5) 9( 23. 1) 30. 039* * 17( 40. 5) 30( 76. 9)
21( 84) 4( 16)
21( 50) 21( 50)
9( 23. 1) 22. 749* * 30( 76. 9)
16( 64) 9( 36)
22( 52. 4) 10( 25. 6) 10. 461* * 20( 47. 6) 29( 74. 4)
2 结果
2 1 各组精神科诊断的比较 由表 1显示, 3组中精神科诊断的构成无明显差
异。 2. 2 各组作案类型的比较
由表 2显示, 小部分组中以故意杀人为主, 而诈
骗、贩毒等其他案件的比例在大部分组中的比例明 显高于其余两组。 2. 3 三组作案过程的比较
由表 3显示, 小部分组中作案前多缺乏先兆、起 意过程简单 ( 以临时起意为主 )、计划准备和自我保 护比其他两组少、作案当时的情绪多与当时所处环 境不相适切。大部分组中作案前存在先兆的比例高 于其他两组、临时起意的比例低、大多有一定的计划 准备和自我保护, 作案当时的情绪多与当时所处环 境基本 相适切。部 分组的各 种构成 则介于两 组之 间。
4. 349
18. 928* *
8. 464* *
注 : * * P < 0. 01
例、扰乱治安 4例、妨碍公务 3例、卖淫嫖娼 3例; 诊 断: 精神分裂症 28例, 情感性精神障碍 27例, 精神 发育迟滞 18例,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11例、癔症与心 因性精神障碍 10例, 偏执性精神障碍与其他精神病 性障碍 9例、复杂性醉酒 2例、人格障碍 1例。 1. 2 方法
13( 52) 12( 48)
17( 40. 5) 7( 17. 9) 8. 724* * 25( 59. 5) 32( 82. 9)
注 : * * P < 0. 01
2. 4 三组在作案当时对作案后果、性质认识的比较
上海精神医学 2005年第 17卷第 1 期
35
由表 4显示, 小部分组中对作 案后果及性质的 认识以模糊为主, 大部分组中的认识多为部分甚至 完全, 部分组介于两者之间。
关键词 精神障碍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The tentative study on sub- grades d im in ished crim inal responsib ility in m en tally d isordered offend er s Shao Yang, CaiW eix iong, H uang Fuy in, et al. ShanghaiM entalH ealth Center, Shanghai 200030 Ab stract O bjective: To explore the feasib ility to d iv ide dim in ished c rim inal responsib ility in forensic
* 基金项目: 中央级科研院所 2002年度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 ( 2002DEB20076) 作者单位: 200030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 邵 阳 ) ;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 蔡伟雄 黄富银 汤 涛 吴家 声 管 唯 张 钦廷 )
34
Shanghai A rch ives of Psych iatry, 2005, V o.l 17, N o. 1
psychiatr ic assessm ent. M ethods: Ch i- squa re test w as conducted fo r 106 d im inished crim ina l responsib ility cases wh ich w ere div ided into three groups accord ing to the degree o f cr im inal responsibility. R esu lts: There w ere sign ificant d ifferences in crim ina l related factors and seve rity o f d isease am ong three groups. In low - g rade g roup, the course of decision was sim ple ( 92% ) , the offenses w are comm itted w ithout sign, p la in and preparation be fore cr im es ( 84% ). T he se lf- pro tectw as often neg lec ted ( 64% ). The understood o f the nature o f the behav ioralw ere blurry. T he im pa irm ent o f insight, life ab ility and w ork o r lea rning ab ility w as ser ious. In h igh- grade group, the course o f dec ision w as norm a l ( 76. 9% ) , the offenses ware comm itted w ith sign ( 46. 2% ), plain and preparation befo re cr im es ( 76. 9% ). T he se lf- protect were often seen ( 74. 4% ) . T he understood o f the na ture of the behav ioral were m uch better. The impa irm ent o f insigh t, life ability and w ork or learn ing ab ility was less se rious. The charac teristic o f the m idd le g roup w as betw een the two g roups described abov e. Con clusion: T he d im in ished cr im inal responsib ility in m ental disorde red o ffender could be d iv ided into three grades.
上海精神医学 2005年第 17卷第 1 期
精神障碍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的评定分级*
邵 阳 蔡伟雄 黄富银 汤 涛 吴家声 管 唯 张钦廷
摘要 目的 研究对限定责任能力进行分 级的可行 性。 方法 根据责 任能力 受影响 的程度 将 106例限定责任能力案例分为三组, 对他们的 作案特点和疾 病严重程 度进行 比较分 析。 结果 三组 在 作案特 点和疾病严 重程度上 存在显著差 异: 小 部分组多起 意过程简 单 ( 92% ) 、作 案前缺乏先 兆 ( 84% ) 及计划准备 ( 84% ), 缺乏自我保护 ( 64% ), 对作 案行为 的认识 模糊, 自知力、生活 自理能 力及工 作学 习 能力受损严重; 大部分组多正常起意 ( 76. 9% )、作案前有先兆 ( 46. 2% )及 计划准备 ( 76. 9% ), 有自我 保 护 ( 74. 4% ) , 对作案行为的认识较完整, 有一定自知力, 生活自理能 力及工作学习能力受损轻; 部分组 则 介于两者之间。 结论 限定 责任能力可以被划分为三级。
1 材料和方法
1 1 对象 为 2002年 4月至 2004年 3月在司法部司法鉴
定中心司法精神病研究室鉴定, 并评定为限定责任 能力的案例, 鉴定结论均由 3名以上鉴定人组成的 鉴定小 组共 同完成, 鉴 定资 料完 整。入 组案例 共 106例, 其中男 90例, 女 16例; 平均年龄为 ( 34. 0 10. 3) 岁; 教育 程度: 文 盲 8 例, 小 学 27 例, 中 学 5619例, 抢劫、盗窃 22例, 强奸、猥亵等 8例, 诈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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