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
精神病犯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精神病犯法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受限或者免除,但仍然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我国,精神病犯法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精神病人在犯罪行为中的责任承担,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兼顾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对我国精神病犯法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责任能力1. 刑事责任能力的定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认识和控制的能力。
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
2. 精神病犯法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如果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和控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受限,但仍然具有部分认识和控制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丧失,不具有任何认识和控制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精神病犯法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 精神病犯法的法律规定(1)鉴定程序精神病犯法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
鉴定程序如下: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应当对其依法进行鉴定。
②鉴定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
③鉴定结论应当明确,并附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
(2)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标准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_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_内容简介

Evidence Science Vol.19No.22011纪术茂、高北陵和张小宁教授等著《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已于2011年2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这是一部极具资料价值的大型案例集,包括近三十年来全国各地不同时期经过司法精神鉴定且鉴定意见被司法机关采信的168宗典型的刑事或治安案件(174人涉案),大多属于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例,反映了我国目前司法精神病学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概况、发展历程、现状和水平。
司法精神病学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任务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供专家证言,其鉴定意见如果被法院审核采信就可能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鉴定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社会之安定与和谐。
专业鉴定人员对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常常遇到困难和挑战,不仅感到责任重大,而且颇为棘手,如履薄冰。
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鉴定必须澄清被鉴定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精神(心理)状态,并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进行评定,从而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做出评定。
作为一门提供法庭证据的学科,无论从目前情况或者长远考虑,都需要首先建立让人信服的诊断,并且这个诊断要有客观的证据支持,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考验,然后作出恰当的法律能力的评定。
直接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来具体接触这方面的问题,是对专业鉴定人员的培养和提高最有效的重要途径之一。
因此,这本书无疑是本很好的工具书。
司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特别是从事司法审判的人员,也需要了解和熟悉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和依据,读懂专业人员提交的鉴定书,这样才能合理、正确地理解和使用鉴定意见。
对此,这本书对于日常检案会是本很好的参考书。
司法精神病学也被认为属于社会精神病学,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这部案例集的宗旨之一就是为社会各界了解这门学科,在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定与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鉴于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现状,2007年第10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上课题组提交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本书即为配套的案例集,从章节安排方面与《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10版)》(ICD-10)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分类与诊断标准相对应,为进行国际学术交流提供了基础。
精神障碍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分级

7( 32) 12( 28. 2 )
8( 25) 0. 802
表 2 各组作 案类型的比较 ( n, % )
3( 12) 9( 21. 4) 61 ( 5. 4)
1. 1
1 ( 12) 4 ( 17. 9)
8 ( 25) 4. 346
组别
例数
强奸、猥亵
抢劫、盗窃
故意伤害
凶杀
其他
小部分 部分
表 1 各组精神科诊断的比较 ( n, % )
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 组别 例数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障碍与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情感性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
其他
小部分 25 部分 42
大部分 39 2值
1( 4) 3( 7. 1 ) 7( 17. 9 ) 3. 970
13 ( 44) 14 ( 23. 1) 10 ( 17. 9)
14. 409* *
注 * * P < 0. 01
2. 5 三组自知力、生活自立能力、工作学习能力损
害的比较
由表 5显示, 小部分组中多为无自知力、生活自 理能力和工作学习能力损害明显; 部分组中多为部
以自拟的 鉴定案例 调查表对 案例进 行调 查分 析, 内容除上述一般个人资料外, 还包括作 案先兆、 起意过程、作案准备、自我保护、作案当时情绪反应、 对作案后果及罪错性认识、生活自理能力损害、工作 或学习能力损害、自知力损害等。
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对上述资料用 SPSS统计 软件进行统计分 析, 采用卡方检验。
大部分 2值
25
2( 8 )
3 ( 12)
1( 4 )
17 ( 68)
2( 8)
42
浅谈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浅谈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一)选题背景:在我国,精神障碍者曾经作为被忽视的人群远离人们的视线,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研究也备受冷落。
但近几年来,2009宜昌城区“12·31”系列伤害案、2010年“南平市‘3·23’特大凶杀事件”、2010年“广西合浦杀人案”等重大恶性精神障碍者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不仅引起了社会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秩序,也极大冲击着人们的思想。
许多人不禁要问,究竟什么是精神障碍?怎样判定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对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精神障碍者不适用刑罚,那么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又如何去实现呢?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更加突出了,所以,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一个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精神障碍者事实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因此,法律上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做出回答。
精神障碍问题还涉及到医学、心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很多内容都较为主观,这就给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及相关研究尚为薄弱,大多为笼统、模糊的原则性条文规定,其狭隘性和部确定性往往引起许多争议,致使在实践过程中可操作性的欠缺。
精神障碍者的范围不清,认定标准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处理问题上也没有形成比较有建设性意义的方法。
(二)选题意义:一般而言,一个已经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其智力和知识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就开始具备了,通常以成年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全具备的标志。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备,直接影响着他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而精神障碍者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尤显重要。
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研究,对进一步完善立法、理论,进而提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方法,更理性和科学地解决精神障碍者重大犯罪问题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的精神障碍患者。
该标准包括了各种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精神病性障碍。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是指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达到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同时,精神病人也必须符合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虽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部分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障刑法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智力、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
智力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意志是指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
情感是指一个人的情感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
三)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部分责任能力三种。
完全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上海精神医学2007年第19卷第6期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杨晓敏马金芸郑瞻培随着国际贩毒活动猖獗,20世纪80年代以后,毒品在我国死灰复燃,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当前吸毒已成为影响我国人民身tk’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的公害,因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以致违法行为的鉴定案例数量逐年上升.本鉴定科从2005年起才有吸食毒品的鉴定案例(2005年仅1例;2006年8例).在司法精神病学学术界对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分歧.本文报道3例冰毒所致精神障碍,并结合案例讨论有关评定问题.1案例介绍1.1案例1丁某男性1957年9月生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无正当职业被鉴定人有吸食海洛因史.既往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06年8月5,6日起吸食冰毒.8月8日下午,突然两次冲进邻居家,说有人要抓他,要躲一躲,说当时楼下有人要砍他(实际楼下无人),还打110报警.2006 年8月9日零时许,当地警署民警与被鉴定人谈话时,其说不能回家,家里住着很多人,说有人要抓他.10日上午由哥哥陪同回家,回家后将家中衣服,被子丢在马路上.被鉴定人在8月11日上午在家放火,被邻居发现后,自救灭火. 2006年8月12日上午,被鉴定人酒后将燃着的烟蒂丢人自家衣柜内引起火灾,并声称要烧掉整幢房屋.2006年8月12日到案后,尿检提示:苯丙胺类药物阳性,甲基苯丙胺类药物阳性.鉴定检查:意识清,仪态整,接触合作,对答切题,情绪稳定,思维流畅,问及案发过程,称:”案发前几天,8月8号我还报警的,有一个姓王的人,因为我讲了句’他是倒勾(即警方线人)’,他就叫了一帮子人天天跟牢我,在我家门口晃来晃去,和公安机关联合起来弄我.在我门口讲’弄死这个人’,还会趴在我家墙上,监听我,我哥姐的电话,还半夜三更打电话给我阿姐,讲我跟一个外地女的结婚证都开好了.11 号的事我去姐姐处,她家大楼里的人都议论我贩毒,还打电话给110.还会用’飞针’飞我,用手机之类的遥控.言谈中存在明显关系妄想,被跟踪感,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对此感到愤愤不平,反复要求警方去调查.承认当时糊里糊涂作者单位:上海精神卫生中心200030?375??争鸣-9讨论?的,老酒(啤酒)吃了后,香烟屁股一扔就下楼去坐着,别人看到讲烧起来了,我还讲让伊去烧.”自辩道:”这房子是我自己的产权,楼下一间我借出去收收租金,平白无辜做啥要烧掉,我进来后管教也讲我,像神经病一样,讲我瞎七搭八的.”被鉴定人自感进看守所一周左右后,自己脑子不再糊里糊涂的,上述异常体验消失.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不全,智能,记忆良好.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在案发前几日有精神异常,紧张害怕,怀疑被人跟踪,存在明显关系妄想,被跟踪感,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案发当时举止也显怪异,被鉴定人虽然在作案之前曾饮酒,但据检查其作案当时并无醉酒现象.被鉴定人符合精神活性物质(冰毒)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目前症状已缓解.被鉴定人作案当时存在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妄想,作案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系对自己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所导致,然而由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症状与吸食冰毒直接关联,评定被鉴定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2案例2被鉴定人曹某男1963年8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1年起多次因盗窃,吸毒,贩卖毒品被判刑,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以往有吸食海洛因史.2005年出狱后开始“遛冰”(吸食苯丙胺类兴奋剂).被鉴定人于2006年10月lO日起无明显原因逐渐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猜疑被害,讲有人要害他,家中有东西在监视他.10月19日o:25在家中放火,烧着雨棚,引发火情,由民警陪同强制送入上海市某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5天,诊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2007年1月6日凌晨3时许,被鉴定人在与被害人张某(系被鉴定人的女友)合开的发廊内发生口角时,用开水朝张的头上浇,致张某面,颈,躯干及左上肢灼伤,当日由公安局强制送入上海市某区精神卫生中tk,住院治疗,诊断: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鉴定检查:意识清,注意力集中,回答问题反应迅速,称: “2007年1月6日晚上,我对同住的女友张某讲,叫她这个店不要开了,因是黑店要闯祸的.她就骂我神经病,我就把门的玻璃敲破了.当时公安局’1lO’也来过,并作了劝说.半小时后,又为生活小事吵起来,我就拿起身旁的热水浇?376?她.”存在被害妄想,认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串通起来搞他,称:”这次觉得她想弄我,我一直怀疑她想弄我.”又称:”我当时比较气愤,想弄死她,但现在觉得这样做没意思,因为她平时一直说有人撑她,我心里不舒服.去年9月份,她的店被冲掉过,还被罚款一万元,有人帮她出钱,我觉得她与公安局有关,在做倒钩,搞我.”继而问其上次为何放火?称:”我被人面部砍伤后,公安局不处理对方,我想把事情搞大,后来消防队过来救我.”知道”遛冰’后会有点精神病,”会觉得有窃听器在衣服里,墙角里有探头,症状要持续一整夜,到早晨消失,并且整个晚上睡不着觉.”问其使用毒品剂量?答:”每隔2,3天遛一次,每次遛半包,不遛冰时,人都蛮好.”并否认此次案发当天”遛过冰”.”我这个人只要不盯牢讲我,我会慢慢安静下来,否则我脑子就会发胀.”承认这次主要是争吵及气愤下用热水浇她的.整个精神检查过程中,对被害人存在被害妄想,情感适切,智能正常.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既往有吸食海洛因史.2005年改吸冰毒.2006年10月初即已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猜疑, 感到有人要害他,家中有东西在监视他.同年10月19日因纵火被公安机关强制住院5天,诊断”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本次因用开水烫伤女友而再次被强制住院,诊断”待分类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本次检查,意识清晰,言语连贯,有序,条理清楚,情感适切,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且能清楚记忆陈述作案全过程,能认识作案性质.承认如果吸食冰毒,会感觉窃听器在衣服里,墙角里有探头等精神病性症状. 案发前被鉴定人存在猜疑,认为被害人想弄他.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虽然被鉴定人承认对被害人有猜疑,但是谈及作案动机时,供认当时因争吵感到气愤就出手将电水壶开水浇女友, 说明被鉴定人此次作案系因争吵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所为,非精神病性症状直接导致.故评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案例3被鉴定人张某男1970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江都人未婚无业被鉴定人从1993年开始抽大烟,2003年6月19日至2006年3月26日期间,分别2次劳动教养,2次有期徒刑,1 次强制戒毒.一年多前开始”遛冰”.2007年2月8日12时许,被鉴定人张某在公交车上,使用电击器威胁驾驶员,造成公交车不按正常路线行驶.期间,被鉴定人打”110”自称有精神病.2007年2月8日尿液毒品检测报告:”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苯丙胺(摇头丸)阳性(+),氯胺酮(K粉)阳性(+).”鉴定检查:意识清,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能回忆案情主要情节,称:”2月8日我想到虬江路去配电击器的充电电池, 早晨起床后我遛了’一只冰’,出门后走到马路上,感到马路上的人神态都有点怪,觉得有人要’弄我’,我很紧张,就叫了出租车,上车后看见司机的手有小动作,好像在与人联系,觉Shan异haiArchivesofPsychiatry,2007,V o1.19,No.6得出租车不安全就下车了.当时脑子很糊涂,乱轰轰的,没方向.这时看见一辆公交车在路口遇红灯,我就叫司机开门.上公交车后,感觉车上的人眼神不对,不安全,就叫司机往前开车,开始司机不肯开.具体跟司机讲啥,记不清了,我叫司机一直开,好像当中停了几次,车停下来心里就怕,好像到石门路停下来的.”问其为何在公交车上打’110’?答:”当时觉得周围环境对我不利,上车后感觉别人的眼神不对,我觉得不安全,叫司机开车不肯,就打’110’.当时自己的手机用不来了,打不通,叫人家打,人家不肯,我就借用人家手机打的.”当追问在车上还用什么东西时,则答:”电击器,当时知道是去配电池,下出租车时一直拿在手中.最早买电击器是当电简照明用的.”承认”当时有可能拿它吓过人家,但具体经过记不清楚了,因那时人不是全部清楚.”问其何时开始清醒的?答:”2,3天才清醒过来.”并称”这次出事当天溜了2,3条冰(相当1/3包).”问其每天用量?答:”每天量不一定,差不多1克左右,但都是大家一起用的.以前吸了没有这么严重,只是有疑心病.这次出事可能是白相这东西太多了,也可能出事当天的东西好.”整个检查过程发现案发当时存在明显牵连观念和被害妄想,目前情感适切,言语连贯,条理清楚,未发现思维逻辑障碍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智能正常.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既往有吸食海洛因史,2005年5月劳改释放后开始吸食”冰毒”,每天用量1克左右,并在吸食冰毒后常出现猜疑,紧张.此次案发当天早晨吸食”冰毒”,出门后即感觉马路上的人眼神不对,要害其而紧张,先乘出租车又因仍感到人身不安全而下车,又去拦载公交车,并强迫,威胁驾驶员改变线路,拨打’110’求助,直至被拘.尿液毒品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阳性(+),苯丙胺阳性(+),氯胺酮阳性(+).”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之诊断.目前症状缓解.被鉴定人其作案当时存在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妄想,系作案行为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对自己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所导致,然而由于被鉴定人的精神症状与吸食冰毒直接关联,评定被鉴定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讨论“冰毒”是苯丙胺类兴奋剂,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可以由麻黄碱或伪麻黄碱合成而来,也可以用苯基丙酮(P一2一P)为原料合成.P一2一P受到管制后,制毒者往往利用苯甲醛,苯乙酸等先合成P一2一P后,再制造甲基苯丙胺或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游离碱是无色透明,有特殊氨味的挥发性液体,经盐酸反应后,形成的盐酸盐是一种白色透明的不规则结晶物,外观似冰块,故被称为”冰毒”.甲基苯丙胺进入体内后,在肝脏代谢分解为苯丙胺,继续代谢为去氧麻黄素,又称为苯丙醇胺(PPA),D一型甲基苯丙胺的药理作用最强,其下依次为D一型苯丙胺,L一型甲基苯丙胺,L一型苯丙胺.目前,冰毒大部分为D型甲基苯丙胺上海精神医学2007年第19卷第6期盐酸盐.甲基苯丙胺的半衰期较长,为11~30小时.一次吸食冰毒后,体内药效作用时间可达10小时以上.苯丙胺类兴奋剂进入脑部速度快,并在脑组织中蓄积.一般在摄入数分钟内,即可产生外周和中枢作用.主要通过原形排泄和生物转化两种方式在体内清除.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可以在服用20分钟内在尿中出现.苯丙胺在人体的半衰期约为7~11小时,30%以原型排泄,尿pH值降低时,半衰期缩短. 排泄率和排出原型药的量随尿液pH值不同而不同.碱性尿在24小时中排出率约为45%,其中2%为原型药;而酸性尿24小时排出率约为78%,其中68%为原型药.口服苯丙胺5mg后29小时仍可在尿中检出原型药.冰毒对中枢神经系统突触内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释放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去甲肾上腺素的释放可以使人情绪激动,兴奋,心率加快,血压升高,骨骼肌收缩;多巴胺释放可以引起欣快感,加强食欲调节和兴奋血管系统的.另外,冰毒也具有一定的促进5一羟色胺释放的作用.5一羟色胺的释放能增强性兴奋,且可以导致一些幻觉出现.滥用苯丙胺类兴奋剂后最常出现的是精神病性症状.大量临床资料表明,甲基苯丙胺和MDMA, MDA等可以对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损害作用,导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和异常的膜性结构改变,出现急性和慢性精神障碍.静脉注射20mg甲基苯丙胺可以引起幻觉,吸毒者还可以出现被害妄想,追踪妄想,嫉妒妄想等病理性精神症状.受病理性精神症状的影响,吸毒者极易实施暴力行为.这和吸食海洛因所引发的暴力犯罪事件不同,后者往往是吸毒者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为了获得毒资购买毒品而不顾一切实施的暴力行为.上述三个案例有其共同特点,被鉴定人均有较长的吸食海洛因史,已强制戒毒.现改换吸食冰毒后出现精神症状.冰毒对该类人员的大脑神经细胞可能更易造成直接损害.既往吸食冰毒已出现过精神病性症状,但持续时间较短.停用毒品后症状自行缓解.本次案发前吸食冰毒的次数及剂量明显增多,且精神症状持续较长时间,精神症状的表现主要以妄想为主,类型多样如被害妄想,关系妄想,被控制感,被跟踪感等等.案发前及整个案发过程均存在精神病性症状,案发后精神症状缓解较慢,并未随着毒品的代谢而缓解. 在临床上可发现有些患者的精神症状会持续数月,甚至需要给予抗精神病药治疗后症状才能缓解.也提示冰毒对大脑的神经细胞产生的损害需要较长的时间修复.该类人员在今后复吸中,极易再次出现精神病性症状.根据上述案例病史及典型的症状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 一3),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诊断.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对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例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目前国内司法鉴定界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有的着重从医学要件来考虑,认?377?为被鉴定人在吸食冰毒后出现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受妄想的影响实施作案行为,作案时丧失辨认能力,主张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有的认为被鉴定人在作案时辨认能力丧失,但因其服用了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违禁物质,主张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也有的认为被鉴定人明知在吸食冰毒后会导致精神异常,不吸取教训,继续主动吸食冰毒,虽然作案时丧失辨认能力,但是该行为是由于其自愿选择吸食冰毒,产生精神异常所致.因其在选择吸食毒品时具有完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因此主张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以上三种意见中,主张第二种意见者占多数,即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虽说如此,但总感到意思表达不自然,理由牵强,说理不充分.其实对于此类案例(包括急性醉酒中某些特殊类型)司法鉴定人在作出结论时,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即既要考虑被鉴定人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又要考虑到吸毒是国家禁止的行为,吸毒都为自愿和放纵,因此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上掌握从严原则.如何从司法鉴定理论上去阐明从严评定的理由和依据需要进一步探讨,法学家赵秉志在阐述对醉酒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提出一个看法——”对上述醉酒人(指程度严重的生理性醉酒人),不能单纯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时分析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存在,还要考虑行为人醉酒前的责任能力状况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甚至要把醉酒前的这种状况,作为认定危害行为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具备的主要依据”.根据这个观点,可以认为上述1,3案例在作案时均存在精神病性症状——妄想,作案行为受到精神病理症状的影响,但在案发前已有吸食冰毒的经历,应能够预见吸食后的后果和危害,即可以认为其整个行为过程的辨认能力并未丧失,属于不完整状态, 因此可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借签. 案例2被鉴定人因长期吸食冰毒,在作案时虽也存在精神病性症状,对被害人存在妄想,然而其作案有现实原因,系因争吵感到气愤而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情绪所为,非精神病性症状直接导致,故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参考文献1刘协和主编.法医精神病学.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4:140—1412王健.有关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的鉴定问题.上海精神医学,2006, 18(增刊):4173汪志良.论原因自由行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上海精神医,2007,19(4):246—2474赵秉志主编.犯罪主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230。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试述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试述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评定》摘要:据此,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摘要]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
探讨和研究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的评定,不仅能推动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
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
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
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
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
其自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
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
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
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
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架构及评定要点解析

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架构及评定要点解析发布时间:2022-09-16T08:38:55.691Z 来源:《医师在线》2022年5月10期作者:赵永伟? [导读]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架构及评定要点解析赵永伟?(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四川成都610041)摘要:法医精神病鉴定通常被视为经验型或技能型鉴定类型,对鉴定人要求较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项目实践经验,鉴定意见通常以证据形式应用到刑事、民事以及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中,地位显著。
目前,我国法医精神病鉴定学科体系还不够健全、专业性还不够突出,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及人民需求,甚至得到许多负面评论。
为此,充实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优化鉴定框架、明确评判要点成为改革创新重点,本文将针对以上两点展开论述。
关键词: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框架;评定要点;解析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精神病学专业常识及鉴别技术开展的判断活动,依据判断结果给出鉴别意见,属于跨学科、跨专业的认证活动,需要面对情况特殊复杂、情绪多变、思维难以揣测的对象。
有研究人员认为,当前法医精神病鉴定具有成果少、观点多、争论多等特点,需要经过不懈努力才能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基于依法治国的发展背景,法医精神病鉴定仍然需要不断努力,以形成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统一的双重架构为前提,推进鉴定公正建设,确保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客观、公正等特点。
一、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框架(一)精神状态鉴定精神状态鉴定主要目的在于评估、判定被鉴定者在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的精神状态,是否存在精神问题,判定内容包括智力障碍、精神病诊疗以及严重度评定。
在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前必须明确被鉴定者在特定时间段内的精神变化,通常需要案件相关证人提供,之后依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完成精神方面的相关检查,同时对被鉴定人行影像学检查以及心理状态和能力评估,判断患者是否存在精神障碍,若患者存在精神障碍,需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等诊断标准进行科学划分,确定被鉴定人障碍类型,以此推测案件发生时段被鉴定人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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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指导和规范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使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于用鉴定机构接收司法机关的委托,对疑似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鉴定机构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社会治安案件违法者的精神状态及其责任能力评定,可参照本大纲施行。 第三条 本大纲所称“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障碍者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第四条 本大纲所称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系指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所规定的精神与行为障碍。 第二章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原则 第五条 对疑似精神障碍的呗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应当同时考虑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障碍状态和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情况,确认被鉴定人是否为精神障碍者,并因为精神障碍导致其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六条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所涉及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仅指被鉴定人对其危害社会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不涉及被鉴定人对自己其他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 在本大纲中,为行文方便,如无特别说明,“行为”与“危害社会行为”、“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系同义语。 第七条 辨认能力,系被鉴定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包括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能否认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事件、地点、行为后果及其法律意义等。 控制能力,系指被鉴定人是够具备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实施或者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包括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和控制其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程度等。 第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九条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指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十条 限制责任能力,系指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精神障碍的影响而明显削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 第十一条 无责任能力,系指被鉴定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精神障碍的影响而完全丧失、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第三章 各类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第十二条 本章是对各类精神障碍责任能力评定的指导性意见。鉴定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评定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的责任能力 第十三条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在对此类精神障碍者进行责任能力评定时,鉴定人应注意此类精神障碍的病理表现复杂多样性,应综合下列各种精神障碍的程度与其行为的因果关系情况进行评定。 意识障碍:精神错乱状态、谵妄状态或者浑浊状态,辨认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处于酩酊状态,辨认能力明显削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职能障碍:重度或极重度痴呆或者智能减退,辨认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中度及轻度职能减退,根据其辨认能力削弱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精神病性障碍;有精神病性症状的器质性精神障碍,因幻觉、妄想、思维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致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虽有精神病性症状,但对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未完全丧失,根据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削弱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心境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按照“精神病性障碍”的原则评定。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状态、抑郁状态,如果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轻度躁狂状态或者轻-中度抑郁状态,如果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如果其动机显示因素明显,也可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人格改变:无精神病性症状,病理程度严重,伴有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程度较轻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器质性癔症样综合征:处于性精神病状态时,其行为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致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虽无精神病性症状,但如有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器质性神经症综合征: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一般无明显障碍,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若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根据具体情况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其他特殊的器质性综合征:病理性激情发作,如果意识障碍严重,事后对该事件完全不能回忆,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如果意识障碍较轻,事后对该事件部分不能回忆,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病理性心境恶劣,在被即热情况下出现暴怒性的情绪和行为发作,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按照使用的精神活性物质是否为法律禁止使用(如大麻、海洛因、冰毒等)、法律允许使用或者有条件使用(如烟草、酒、药物等)的物质,结合被鉴定人使用此类物质的情节、精神障碍症状与其行为的因果关系,评定其责任能力。 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1)普通醉酒: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复杂性醉酒:有明显意识障碍、兴奋躁动、狂暴冲动以及某些精神病性症状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再度发生复杂性醉酒时,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3)病理性醉酒;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再度发生病理性醉酒时,根据情节(是否主动、自愿)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4)酒精所致精神障碍;震颤谵妄者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酒精依赖者在继续饮酒过程中再次出现的震颤谵妄,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5)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幻觉症,如果有证据证明危害社会行为系病理性幻觉所致,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6)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妄想症,如果有证据证明危害社会行为系妄想所致,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7)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智能损害,参照器质性智能障碍,根据其痴呆严重程度,评定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如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则按照精神病性障碍进行评定,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8)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戒断综合征,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无明显缺损,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9)酒精所致劲射障碍:人格或者行为障碍,无精神病性症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也无明显缺损,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阿片类和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 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非法使用阿片、海洛因、大麻、摇头丸、致幻剂等物质。被鉴定人应当知道其使用此类物质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即使被鉴定人因此类物质而产生精神病性障碍,也不能认为其无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但是,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使用此类物质是出于医疗目的,而且有医生处方,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使用此类物质是出于医疗目的,而且有医生处方,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 3、镇静-催眠类药物与抗焦虑药物 镇静-催眠类药物与抗焦虑药物系我国法律规定限制使用的药品。如果被鉴定人出于医疗目的使用此类物质而出现精神障碍,导致危害社会行为,参照病理性醉酒或者就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的情况评定责任能力;如果被鉴定人出于非医疗目的使用此类物质,参照阿片类和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的情况评定其责任能力。 第十五条 精神分裂症 在评定责任能力时,应当确认被鉴定人在行为时是处于发病期还是缓解期、精神症状的严重程度或者缓解程度,应当查明具体的精神病性症状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1、发病期:精神病性症状与其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精神病性症状与其行为随谈缺乏明确因果关系,但是行为荒谬离奇,令人难以理解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一般不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具有现实动机者,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2、缓解期;完全缓解者,其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完整,恢复了病前的工作学习能力和社会功能,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3、残留期;部分或者大部分缓解者,但残留某些精神病性症状,如果其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有因果关系,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如果其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有因果关系,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后人格改变者,根据疾病缓解程度及人格对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第十六条 心境障碍 1、躁狂发作:轻躁狂,其辨认能力较好,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躁狂症,伴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2、抑郁发作: (1)轻度抑郁发作:即轻性抑郁症,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五明显缺损,评定为完全责任你呢老公I。 (2)重度抑郁发作:抑郁情绪严重,伴有明显的自杀企图或者行为,但缺乏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可按下列不用情况分别评定: 扩大性自杀:又称“怜悯性杀亲”,其辨认能力受损程度较轻,但是控制能力严重削弱,作案后多因罪恶感强化而自杀,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间接性自杀:辨认能力受损程度较轻,但是控制能力严重削弱,根据控制能力削弱程度,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如将自杀作为唯一目的,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或者严重削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报复性自杀:辨认能力受损程度较轻,但由于强烈的情感作用使其控制能力严重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其他情况:如系内疚或者罪恶感和自我惩罚的心理冲动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欲求得到法律制裁,以达到被惩罚的目的时,辨认能力受损程度较轻,但是控制能力严重削弱,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3)抑郁症,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如果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有因果关系,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时,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第十七条 其他器质性精神病性障碍 1、偏执性精神病:如果行为与妄想有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与妄想症状有一定因果关系,应结合精神病性症状局限性特点,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者完全责任能力。 2、分裂样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周期性精神病:参照精神分裂症的条款评定。 3、急性短暂性精神病:行为时处于发病期,精神病性症状致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