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认定和处罚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刑事犯罪是触犯《刑法》的⼀种⾏为,⽽刑事犯罪⼀般需要有刑事责任能⼒的个⼈或者单位来承担,⽽刑事责任能⼒怎么认定,对责任的承担是⾮常重要的,那么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只有同时具备独⽴财产、⾏为能⼒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
刑事责任能⼒是单位成⽴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
根据现⾏《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据此,只有对那些能充分体会到罚⾦的激励功能,并在罚⾦的激励下积极主动加强内部管理的单位,认定单位犯罪并判处罚⾦才有意义,也只有这些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
有独⽴财产的单位才能缴纳罚⾦,有⾏为能⼒的单位才能积极加强内部控制,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单位,需要同时具备独⽴财产和⾏为能⼒。
此外,罚⾦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威慑实现的,罚⾦对单位最严厉的威慑,在于通过剥夺财产使其因资不抵债⽽破产,这样⼀来对⽆法破产的单位,罚⾦的激励功能就是不完整的。
《刑法》对刑事责任如何划分(⼀)完全刑事责任能⼒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理功能健全且智⼒与知识发展正常的⼈,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
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刑法》禁⽌的危害⾏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完全具备,因⽽《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实施了犯罪⾏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因素⽽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简称完全⽆责任能⼒或⽆责任能⼒,指⾏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为的能⼒。
完全⽆刑事责任能⼒⼈包括两类:⼀类是不满14周岁的⼈;⼀类是⾏为时因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失火罪的定义及处罚

一、失火罪的定义及处罚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
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二、失火罪立案标准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有哪些放火罪和失火罪都侵害了公共安全,但是有明显的区别:1、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审判时怀孕妇女的司法适用

第240号,审判时怀孕妇女的司法适用(2014-01-05 11:33:03)转载▼分类:品读刑事经典案例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240号,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3辑·总第32辑。
银剑律师网公安机关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后再采取强制措施的,能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张怡懿、杨瑁故意杀人案【案情介绍】章与张系母女。
张与同学杨关系较密,因杨多次向张借钱后不还,引起章不满,遂到杨家干涉,并阻止张与杨交往。
杨对章怀恨在心。
2000年7月,杨对张谈起张母章桂花如死亡,张则可获自由,且可继承遗产,张亦认为母亲管柬过严,两人遂共谋杀害章。
同年8月23日晚,张在家中给其母章服下安眠药,趁章昏睡之机,将杨提供的胰岛素注入章体内。
因章不死,张又用木凳等物砸章头部。
次日中午,杨至张家,见章仍未死亡,即与张共同捆绑章的手,张用木凳猛砸章头部。
被害人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嗣后,张、杨两人取走章的存折、股票磁卡等,由杨藏匿。
张怡懿购买水泥,并将章的尸体掩埋于家中阳台上。
10月8日,公安机关在对张采取强制措施后,又查证杨涉嫌参与共同杀人。
但其时张正在怀孕,故未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10月20日张产下一男婴并将其遗弃(此节因证据原因未予指控),公安机关遂于10月30日将其刑事拘留。
市检察二分院以张、杨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建后认为,张、杨共同故意杀死一人.其中,张积极实施杀人行为;杨在犯罪中出谋划策,并捆绑受害人人’共同致人死亡,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照《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第18条第3款、第49条、第25条第1款、第64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张、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张以没有与杨共谋杀人,仅在杨的指使下被动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并认为原判对其判处与杨同样的刑罚不当。
上海市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根据张、杨的犯罪事实和各自具备的法定从轻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两人无期徒刑,适用法律正确,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再从轻、减轻处罚意见,不予采纳。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评估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程序之一,通过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即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展开论述。
一、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意义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或智力障碍者等特殊群体,评估能够确保他们不会因为自身无法控制的精神状况而受到不公正的罚责。
其次,评估结果能够为法庭提供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只有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才能更好地判断其是否应对其所犯罪行负有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方法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司法心理鉴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心理鉴定主要通过对被告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等方面的观察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则主要通过医学检查、心理评估和精神病诊断等手段,评估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疾病情况。
这两种鉴定方法的结论将作为法庭判决的参考依据。
三、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限制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常见的情况包括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精神发展不全等。
当被告人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时,将依法对其施加相应的刑罚限制,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加强对其精神状态的关注和帮助。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基于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因精神状况引发的不公正处罚。
四、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争议与改进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与改进的空间。
一方面,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有待提高,评估结果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评估结果的利用和保护仍然需要加强,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结果的泄露可能对被告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加强评估结果的保密和合法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的精神障碍患者。
该标准包括了各种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精神病性障碍。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是指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达到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同时,精神病人也必须符合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虽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部分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障刑法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智力、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
智力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意志是指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
情感是指一个人的情感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
三)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部分责任能力三种。
完全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司法卷二:犯罪构成题库考点

司法卷二:犯罪构成题库考点1、多选甲患有精神病,因为琐事与乙发生争执,随后拿一铁棍朝乙的头部一阵乱打,将乙打死。
经鉴定,甲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江南博哥)C.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D.甲不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 C参考解析: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人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多选在下列哪些选项中,时间、地点或者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构成因素:()A.非法捕捞水产品罪B.遗弃伤病军人罪C.资敌罪D.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相关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问题。
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并不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因素,只有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法律才把它们规定为犯罪构成的要素。
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444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以战时为要件。
《刑法》第112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构成资敌罪,也以战时为要件。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不要求特定的时间、地点或方法。
刑罚区别

不满14周岁的人,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人。
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适用死刑对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且审判时不满75周岁的人除犯罪情节残忍的,不适用死刑。
精神病人和犯罪时精神失常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的实行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教唆犯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罪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免除处罚外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不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不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从重处罚总则中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和处罚1.犯罪主体(1)未成年人。
《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其法律后果是严重的。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探讨刑事案件的各类法律后果。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1.立案条件:刑事案件立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
2.法律后果:立案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依法开展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
对于犯罪嫌疑人,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三、刑事案件的侦查1.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搜查、扣押、冻结等措施。
2.法律后果: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事实,将依法移送起诉。
如果侦查过程中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将撤销案件。
四、刑事案件的起诉1.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法律后果:起诉后,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五、刑事案件的审判1.审判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
2.法律后果: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适用何种刑罚等。
六、刑事案件的执行1.执行措施: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执行,如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法律后果: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执行。
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制裁。
七、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法律后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与刑事判决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八、刑事案件的赔偿1.赔偿条件: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邓某某曾因参与张某某(已判刑)实施的盗窃活动被判刑。
在邓某某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受张某某等人的引诱并与他们纠合,在当地多次盗窃,盗得现金4.1万元。
案发后,邓某某之父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
之后医院邓某某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制责任能力人。
”
【法律问题】
邓某某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成都律师都燕果分析:在本案中邓某某如果是正常人,肯定要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但经司法鉴定,邓某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
所谓限制责任能力人,又称减轻责任能力,是指行为能力人因为精神病等原因,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一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具有现在责任能力主要表现在重性精神病人的缓解期,病人基本上恢复了自制力,仍有残留的精神病症状和某些轻度或者中度的精神发育迟缓者,以及轻性精神障碍者中的极少人数,对自己危害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等情况。
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精神病等因素的影响而有一定程度减弱的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这样的精神发育不全的人由于精神疾病或某种精神障碍致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减弱,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对于这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一般也都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又受同案犯的诱惑而多次参与盗窃,这说明邓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丧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邓某某的智力发育程度尚未达到十四周岁,个人自制力较低,不具有安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司法鉴定认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