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喝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喝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喝醉酒之后很多⼈的头脑不再清醒,会做⼀些平常没有做过的事情或是不敢做的事情,⽐如去打了别⼈或是做了其他的犯罪⾏为。
等犯罪嫌疑清醒之后担⼼要给⾃⼰⾏为负责,那么,喝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店铺内容。
喝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个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在醉酒后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往的认识是,醉酒的⼈犯罪,⼀律承担责任。
实际上,这要分两种情况,即⽣理性醉酒要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理性醉酒,是指因为饮⽤酒精过量⽽导致的醉酒状态。
刑法理论认为,⽣理性醉酒的情况下,⾏为⼈还具有辨认控制能⼒,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状态,多见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过度疲劳、脑外伤、癫痫病者,在偶然⼀次饮酒发⽣。
病理性醉酒⼈的⾏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并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使其⾏为通常具有攻击性。
通常认为,病理性醉酒属精神病,因此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不负刑事责任。
醉酒后伤⼈是故意伤害吗虽然在我们的实际⽣活中,不少醉酒的⼈往往表现为神志不清、⾏为反常,《刑法》第18条都明确规定了“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从⼀般意义上讲,醉酒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这样规定,⼀⽅⾯是基于醉酒⼈对于醉酒后果应该有所预见,另⼀⽅⾯醉酒是⼀种⼈为的可戒除的⾏为,规定醉酒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从长远上减少酒后犯罪,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如果醉酒⼈属于⽣理醉酒,醉酒状态下,曲某对⾃⼰的⾏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和控制能⼒,对醉酒⾏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故不能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相反,如果醉酒⼈醉酒时因与他⼈发⽣争执,便拔⼑侵犯他⼈的⾝体,并发⽣了致被害⼈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喝醉酒后犯罪是不是要负刑事责任犯罪了就是犯罪了,不管是在喝醉酒情况下还是清醒的情况下,犯罪嫌疑⼈都需要为⾃⼰的⾏为负责。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个人觉得此规定过于笼统,既不明确也不严谨。
从而给司法实践的理解带来很大的偏差,也给刑法的适用带来诸多困难。
在此,就来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首先,让我们来对醉酒进行一个分类。
随着医学与科学的发展,人们发现醉酒的情况并非完全一致。
宾德将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单纯性醉酒三大类,这三类醉酒状况对人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是不相同的。
(一)、病理性醉酒又称病理性酒精中毒、病态性醉酒,是指饮用少量的的酒而出现的严重精神障碍。
是日常生活中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有时也见于一些对酒精耐受性较差的个人,他的发生及其表现与血中酒精浓度有有密切的关系。
临床上可分为依次分为出现下述表现:1、兴奋期,表现为自我感觉良好、手舞足蹈、自控能力降低、爱高谈阔论、与人争论,可能发生漫骂、殴打和较轻率的性行为;2、共济失调期,呈典型的醉汉状态,言语较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和手舌震颤,容易发生冲动性攻击;3、昏睡期、表现为酣睡,知觉丧失,并可并发多种躯体现象,严重时可发生因中伫神经受损害而死亡。
病理性醉酒只出现在极少数人饮酒后立即出现的严重醉酒状态;因而其症状也比普通醉酒状态严重的多。
病人有较深的意识障碍,伴有幻觉、错觉有时还有一些片段的妄想。
其发病原因目前尚不清楚,一般认为,有脑器质性损害(如脑外伤、癫痫、脑动脉硬化等)者,有潜在性或者过去发过的精神病人或人格障碍者,以及患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者,相对容易发生病理性醉酒。
(二)复杂性醉酒是介于单纯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的中间状态。
与单纯性醉酒相比,意识障碍并不明显,只有量和和度的不同,而无质的差别,辨认能力一般存在,定向力无明显障碍,对周围景物也不致产生误认或失认。
少数人虽可有些妄想观念,但不会出现明显的妄想和幻觉,行为过后多有概括性记忆。
发生复杂醉酒时,意志受损突出,情绪容易激怒,稍有触犯,反应剧烈,不顾后果,且明显有别于日常人格模式。
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

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导读:本文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王永刚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有关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在预防和打击醉酒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但理论界认为其存在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第一,认为该条款仅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并没有明确说明其所指的是所有醉酒的人犯罪还是仅指生理醉酒中自愿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包括病理性醉酒及复杂醉酒?是要求醉酒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还是限制刑事案责任?这些问题导致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给司法实践也造成了混乱;第二,认为该条款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相冲突。
醉酒人在酒后受酒精刺激作用,辨控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弱,既然醉酒人的减弱甚至丧失了辨控能力,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就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该条款并没有作相应规定;第三,认为该条款的规定过多的是从社会防卫思想出发,突出社会利益。
酒文化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喝酒行为更是一种传统的习惯,只应在道德领域受到评价,该条款有将喝酒行为与犯罪行为混为一谈之嫌,即只要是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一律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使刑罚过于宽泛化。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的提出,多数学者主张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并借鉴国外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原因自由行为是德国学者独辟蹊径从醉酒人犯罪的原因行为即喝酒行为入手,来解释让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理论上的合理性自不必说,但作为一个舶来品若不加选择的全部吸收,将有可能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实际需要并破坏刑法原有理论的系统系。
一、醉酒及醉酒人的概况醉酒是指在短时间内大量饮酒或对酒已产生依赖的人长期过度饮酒后,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精神障碍和身体上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精神障碍”并非在刑法学中所指的精神障碍(属精神病范畴),而是指因大量饮酒而引起的兴奋、情绪激动、昏迷或精神错乱等现象。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从对醉酒的分析出发,明确了醉酒人犯罪的概念,分析了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
醉酒分为急性醉酒和慢性醉酒,急性醉酒又分为普通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实践表明,醉酒人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问题,现代各国有着三种处理的规定和主张:1、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与精神障碍者同样看待而不作明文规定;2、概括的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不得免除责任;3、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区分情况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我国法律认为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其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的处理方法符合上述第二种规定和主张。
一、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之浅析(一)醉酒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法律不能预见到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律只是概括地规定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作出具体的罪名规定,只能根据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不同来进行定罪处罚。
(二)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18条的规定看,“应当”是法定的,即强制性规范,从第17条、第18条的前三款规定看,对醉酒之后犯罪,没有任何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尽管有学者指出“应当负刑事责任”,既可能是负全部,也可能是负部分刑事责任,但这也只是学理上的见解。
该条款对醉酒类型、醉酒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醉酒程度等并没有作任何的区分。
所以,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一)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对于病理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的情形,属于精神病范畴,各国刑法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丧失或者削弱,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最新-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 精品

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浅析王永刚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有关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在预防和打击醉酒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但理论界认为其存在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第一,认为该条款仅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并没有明确说明其所指的是所有醉酒的人犯罪还是仅指生理醉酒中自愿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包括病理性醉酒及复杂醉酒?是要求醉酒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还是限制刑事案责任?这些问题导致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给司法实践也造成了混乱;第二,认为该条款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相冲突。
醉酒人在酒后受酒精刺激作用,辨控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弱,既然醉酒人的减弱甚至丧失了辨控能力,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就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该条款并没有作相应规定;第三,认为该条款的规定过多的是从社会防卫思想出发,突出社会利益。
酒文化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喝酒行为更是一种传统的习惯,只应在道德领域受到评价,该条款有将喝酒行为与犯罪行为混为一谈之嫌,即只要是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一律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使刑罚过于宽泛化。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的提出,多数学者主张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并借鉴国外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原因自由行为是德国学者独辟蹊径从醉酒人犯罪的原因行为即喝酒行为入手,来解释让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其理论上的合理性自不必说,但作为一个舶来品若不加选择的全部吸收,将有可能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实际需要并破坏刑法原有理论的系统系。
一、醉酒及醉酒人的概况醉酒是指在短时间内大量饮酒或对酒已产生依赖的人长期过度饮酒后,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精神障碍和身体上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精神障碍并非在刑法学中所指的精神障碍属精神病范畴,而是指因大量饮酒而引起的兴奋、情绪激动、昏迷或精神错乱等现象。
浅析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浅析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酒的消费数量每年也在不断的增长,与醉酒后犯罪相关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他们在醉酒状态下犯罪后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一规定与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一定的不协调。
因此,本文希冀通过对自由行为理论的研究,能够更好的建立生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进行处罚的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生理醉酒完全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一、生理醉酒刑事责任概说醉酒可以分为生理性醉酒以及病理性醉酒,从病理学角度看,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疾病,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限于生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指的是由于行为人过量的饮酒,超过正常的承受能力,使得行为人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在这种暂时状态下,行为人是否应当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多有讨论,历史上不同国家在立法上也屡有反复。
在近代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对生理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过无责说、有则说和折中说3种不同主张,到了20世纪初,有则说逐渐成为主流,大部分的刑法理论学派都持这一看法,这也被各国的立法所体现。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对醉酒者一律按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公平,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讨论醉酒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理论依据是什么。
二、生理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一)社会利益说这种理论认为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应当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病理学角度讲,生理醉酒并不是精神病,但是它能够使行为人暂时的处于部分或者完全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这种理论着重研究的是刑法在保护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在这个基础上,研究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理论过于片面,只重视社会利益而不考虑个人利益,不区别醉酒的原因,忽略了犯罪人个案的特殊性,这与现代刑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矛盾,很可能会使行为人承担与他的行为不相符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 学 术 前 沿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胡伟国
摘 要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 的探讨问题引起 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 本文首先分析 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 其次探讨 了其原 因自由行为的相 关问题, 接 着讲解 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 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 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 规定; 将醉酒的各种 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 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 刑法 中引入 “ 完全 昏醉罪 。最后得 出, 在以后的醉酒人 刑事责任研究中, 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 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 在以后的刑
别探 讨 了醉 酒人 刑事责任 的理 论依据 和原 因 自由行 为的 问题 , 在 此基 础 上 , 重 点探讨 了完 善醉 酒人 刑事 责任立 法 的建议 和思 路 。 最后 得 出 , 在 以后 的醉酒人 刑事 责任 研究 中 , 要更 加深入 更 加详 细, 保证醉 酒 人行 为 的准 确处 理 。 二、 醉 酒 人刑 事责任 的理论 依 据
经有 了详 细的 论述 , 本 文不 再进行 详细 的论 述 , 具 体的 相关论 述
关 于醉 酒人刑 事 责任 的理论 依据 主要 从刑 事责 任根 据 的概 可参加 相 关的文 献 。 念和 学说 、 醉 酒人刑 事 责任理 论根据 的学 说两 方面进 行 了探 讨 , 最后 提 出了笔 者的 意见 。
的学 说又主 要包 括 : 第一 , 哲学根 据说 。第 二, 法学 根据 说 。 可 以 这 种笼统 的方 式直接 导致 了在实 际操作 中 。 操 作性差 ; 第二 , 醉酒 从三个 方面 进行 理解 。首 先 , 刑 事责任 的事 实根据 , 是符 合犯 罪 人 承担 的刑 事责 任没 有 明确的 界定 , 过 于笼 统 , 对 于醉 酒人承 担
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前 言
与 西 方发 达 国家 相 比 ,我 国醉 酒 犯 罪增 加趋 势 比较 缓 慢 , 但 近些 年 来 醉 酒 人犯 罪 案 件 越 来 越 多 ,开 始 引起 国 内刑 法 学者 的关 注 。就 刑 事政 策 上 看 ,我 国刑 法 也 只 是 概 括 的规 定 “ 醉酒 的人 犯 罪 ,应 当 负 刑事 责 任 ” 。而 醉 酒 犯 罪 的情 况非 常复 杂 , 如何 区别 不 同情 况 分别 处 理 ,仍 然 是 我 国刑 法 理论 急 需 解 决 的 问题 之 一 ,可 以借 鉴 外 国处 理 该 问题 的理 论 和立 法 模 式 ,为完 善我 国醉 酒犯 罪 的研 究提 供一 点 参考 意见 。 二 、我国醉酒 人刑 事责任立法的主要缺 陷 1 . 从 立 法技 术 上 看 ,规 定得 过 于 笼 统 ,颇 不 严 谨 我 国 刑法 只规 定 了 “ 醉酒 的人 犯 罪 ” 这 一要 件 ,而 经 过本 文 的论 述 ,醉 酒 的类 型 和情 形 纷 繁 复 杂 ,表 现 出 不 同 的特 征 , 每一 种 特 征 下 的醉 酒 的刑 事 责 任 并 不相 同 。而 我 国刑 法 只 是 笼 统 的统称 为 “ 醉酒 的人 ” ,而忽视 了醉酒 原 因和形 态 的多样 性 , 这种 规定 并 不科 学 。 2 . 从 立 法 内容 上 来 看 ,违 背 了主 客 观 相 统 一 的基 本 原 则 我 国刑 法 的笼 统 性 规 定 ,不 合 理 的让 醉 酒人 负担 了超 出其 意识 和意 志 的刑 事 责任 。第 一 次 病理 性 醉 酒 的 行 为人 ,因 为不 知 自己在 饮 酒 后 会 陷入 无 刑 事 责 任 能力 状 态 ,而且 完 全 是 在病 理 机 制 的影 响 下 实 施 了危 害 社 会 的行 为 , 由于 缺 乏犯 罪 的 主 观 方 面 ,所 以不 构 成 犯罪 ,不 应 受 到刑 事 处 罚 。还 有 一 种 情 况 是 被人 强行 灌 醉 、误 服药 物 后 陷 入 无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状 态 ,在 此 状 态 下 实施 危 害 行 为 ,这 种 情 况 同 样不 应 受 到 处 罚 。这 些 情 况 现 行 刑 法在 醉酒 人 犯 罪 的 规定 上 一 概 不 管 ,几 乎 是 推定 被 告 人 主 观上 有 过错 是完 全 责任 能力 人 。 如 此立 法 , 难 免有 客 观归 罪之 嫌 。 3 . 从 刑 罚 的 目的 看 ,并 不 能达 到 立 法所 追 求 的 效 果 严 惩 醉 酒 人 就 不一 定 能 达 到 一般 预 防与 特 殊 预 防 的双 重 目 的, 如 果刑 罚 没有 做 到主 客观 相一 致 , 甚 至 出现客 观归 罪 的情 形 , 让 行 为人 承担 了超 出其 承受 能 力 的刑 罚 ,不 但 不 能使 醉 酒 人 有 戒 除 酒精 和悔 改 的 决 心 ,甚 至 有 可 能 出现 抱 怨 社 会 以及 强 烈 的 反感 和抵 触 情绪 ;另外 ,如 果不 加 区别 的对 于醉酒 人施 以刑罚 , 则 容 易使 社 会 公 众 对 犯 罪人 产 生 同情怜 悯 之 心 并 进 而 怀疑 法 制 的 公 平 公 正性 。因 而 ,应 将 醉酒 的情 形 加 以细 致 的 区分 并 在 此 基 础上 规定 与 之相适 应 的刑 罚 ,做 到罪 责刑 相适 应 。 三、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立法 的完 善 1 . 引进 “ 原 因 自由行 为” 理论 ,为 完善 立 法 奠定 理论 基础 我 国 的刑 法 学 界对 于醉 酒 人 负 刑 事 责任 的根 据 众 说 纷 纭 , 其 中最 难 解决 的理 论 难 题是 如 何 说 明 醉酒 人 醉 酒 后 实施 危 害 行 为 时 处 于精 神 障碍 状 态 却仍 应 受 到 刑 事处 罚 与 “ 责任 能力 与 实 行 行 为 同 时存 在 ” 的传 统刑 法 理 论 相悖 的矛 盾 。 为解 决 这 个 难 题 ,借 鉴 大 陆 法 系 刑法 中 的原 因 自由行 为 理 论 无 疑是 最 好 的解 决 办 法 。但 是 ,大 陆法 系 中的 原 因 自由行 为 理论 的根 据 也 有 不 同 的学说 理 论观 点 , 本 文认 为亦 采用 “ 相 当因果 关 系说 ”的观 点 , 此 种 观点 在 坚 持 “ 责任 能 力 与 实 行行 为 同时 存 在 ”原 则 并 且 把 原 因 行 为划 分 为 实 行 行 为 的 同时 ,把 原 因行 为 和 结果 行 为 区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醉酒的不同类型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一定影响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不同类型的醉酒,从而科学地界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醉酒要素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却无明确规定。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我们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客观规律,尊重事实,尊重生命个体的差异。
事实上,不同的人对酒的反应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醉酒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能力。
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过于概括,只笼统的说醉酒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任何区分。
实际上,目前刑法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对醉酒的认识是有争议的,存在很大分歧。
本文旨在和大家共同研讨醉酒作为影响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要素,它究竟对一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什么影响和作用,以及醉酒者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能力概述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素之一中的犯罪主体指的就是犯罪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文主要讲自然人。
刑法中说的这个“人”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构成犯罪的人,即成为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并不是说什么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主体的条件有二个,一是达到法定年龄,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
第二个条件就是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年龄问题好确认,但刑事责任能力则需要研究才能确认。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责任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了解、认识、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的能力,通俗地说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是非、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识别能力,它是认知能力、理解能力、判断能力的统一。
控制能力又叫意志力,是指在辨认能力基础上,还有选择自己实施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的能力,进而支配自己实施合法还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它是抉择力、支配力、自控力的统一,这两种能力要同时具备才是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缺一不可。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一个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达到法定年龄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这个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呢?换言之,哪些因素影响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因素:第一是年龄因素,前文已讲过,不满14周岁缺乏辨别是非能力,14周岁至16周岁只对8种严重犯罪负责,对其他犯罪的辩知能力还有所欠缺,16周岁以上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第二是心理因素,也叫精神状态,说的是心理的变化导致精神变化,即精神状态决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有二种形式,一种是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病人,由于他心神丧失,导致没有责任能力;第二种是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人精神有一定问题,使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是限制责任能力。
第三是生理因素,是指生理状态影响责任能力,有二种人,一种是又聋又哑的人,一种是盲人,与正常人相比,他们的认知活动在深度、广度和准确度上有所减弱,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是醉酒因素,以上三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法律有明确规定,比较好理解,笔者认为醉酒对刑事责任能力也有一定影响,也应作为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因素加以考虑。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即法律上并不认可醉酒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但某些刑法教材又谈到:从法理上讲醉酒的人通常在某种程度上减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实际又是从理论上对醉酒因素的一种认可,教材中还说:虽然醉酒对行为能力有影响,但并不完全丧失这种能力,刑法这样规定是为了同酗酒现象作斗争。
我个人理解作斗争应该是一种社会行为或者说是道德行为,而法律应该客观、真实、中立。
我们来分析一下立法的精神,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都是关于精神状态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那么醉酒放在第四款,实际上立法对醉酒的影响是一种认可态度。
据最近的一份资料介绍:毒品、酒精和烟草等都有一个共同的名称,叫“精神活性物质”,顾名思义,就是这些物质的使用除了对人的身体造成影响外,都会同时造成精神方面的障碍,这也是国家卫生部门统一要求将戒酒治疗放在精神疾病医院的原因。
目前,在法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已在关注并认可醉酒的个性差异。
二、醉酒的类型及特征。
1、第一种醉酒是病理性醉酒,从医学上讲,这属于精神病状态,是酒精中毒引起的生理机变,据研究,酒中毒引起精神障碍在西方和东欧较多。
这种状态的表现有,比如有些人从不喝酒,偶然的机会喝了一次酒,突然发生病变,对自己的行为完全失去了控制、记忆,那么这种醉酒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纯粹是因生物性原因直接作用的结果,应按精神病对待,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部分人从医学上讲也是病理性醉酒,但这部分人实施危害行为并非完全是生物性因素引起的,还有部分社会性因素,也就是他具有意识的那部分因素,对这些人由社会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共同作用构成的犯罪事实,刑法应该部分的谴责其行为,即由他们承担部分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国外,对病理性醉酒按两个标准判断,一是看他是否正在发病期,二是喝酒后能否判断和块择,具体要参照对精神病的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
有这样一个案例,丈夫平常终日酗酒,因不满妻子不让他喝酒,一次酒后在家中趁妻子不备,持刀猛砍妻子的头部数刀,致妻子重度颅脑损失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庭审中,丈夫辩解他不是故意杀害妻子,只是当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辩护人称,该丈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经对该丈夫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显示他是慢性酒中毒性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人系限制责任能力,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所以对病理性醉酒,笔者认为应区分为完全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而不是像过去有些书中把它归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类。
2、第二种醉酒是生理性醉酒,也叫普通性醉酒,大多数人是这种状态。
表现为醉酒后,可以刺激人的情绪、壮胆,使人产生夸张行为,一定程度上也会损伤人的理解力、判断力和自我控制力,易产生极端行为的倾向,酒醒后,即恢复正常。
所以,一般而言,人不会因普通性醉酒而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刑法上说的醉酒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就是指的普通性醉酒。
3、第三种醉酒是复杂性醉酒,介于二者之间。
举个例子说明,前几年我们国家状告白酒“全国第一案”,该案中张某原本少量喝酒是为了治病,但后来越喝越多,以致发展到一天不喝,就浑身无力,眼睛发直,双手发抖,后来因饮酒过量引发严重的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而死亡。
这个案例,笔者认为张某就是一种复杂性醉酒,就是他原本并无酒精神中毒的障碍,但在长期饮酒的过程中,产生酒精依赖并发生一些不良反应,这种情况下,他的责任能力会发生下降。
从法医学上讲,醉酒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当然并不是说每个阶段泾渭分明。
第一阶段是兴奋期,表现为颜面潮红或苍白,自觉心情愉快,毫无顾虑,说话直爽,有时粗鲁无理,易动感情,或怒或温,或悲或喜,有时话语滔滔不绝,有时寂静入睡,酒后吐真言大概就在这个时期,血液中酒精浓度在0.1%--0.15%。
一般爱喝酒的人这时会觉得没喝好,往往都会接着再喝。
第二个阶段是共济运动失调期,这个阶段表现为人的行动逐渐笨拙,到后来连简单的操作也难以胜任,身体平衡逐渐难以保持,举步不稳,行动蹒跚,语无伦次,含糊不清,人的辨认为、控制力基本丧失,自己干什么已经不知道了,好多人说的“断片”,大概就是这个阶段的表现,在这个阶段人也最容易发生犯罪,这时血液中酒精浓度在0.15%--0.3%。
醉酒的第三个阶段是昏睡期,这个时期人转入昏睡,颜面苍白,皮肤湿冷,口唇微紫,脉搏频数,体温下降,如果延脑受抑制,则会因呼吸麻痹而死亡,这个阶段血液中酒精浓度在0.25%--0.5%。
三、醉酒犯罪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醉洒的人如果属于病理性醉洒,经鉴定属于精神障碍,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适用刑法中关于精神病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纯粹的精神病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像前面讲的杀妻案中的限制性精神障碍人,虽然属病理性醉酒,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另外有一种情况要注意,就是当事人知道了自己有病理性醉洒的现象后,为了实施犯罪而故意使自己醉酒,利用这一点犯罪的,应按普通醉酒处理,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2、对普通性醉酒应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这里又分几种情况:第一,醉酒的人在饮酒之初并无犯罪故意,只是因喝酒后使自己陷入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状态,在别人的鼓动下或在外界环境的诱惑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情形的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因其主观恶性小,而且在犯罪后有强烈的悔改意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一般都会视情况从轻或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酒后引发的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最多。
第二、喝酒前就有犯罪的故意,只是想借酒壮胆,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应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如果喝了酒后反而使自己丧失了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法实现自己的预期,或者使故意或过失的内容改变,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当事人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应该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至于他没达到目的那是犯罪的预备或是未遂,具体的定罪量刑应结合犯罪构成的其他条件综合全案进行决定。
目前,虽然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只笼统规定了醉酒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酒后的量刑处罚在掌握上与没醉洒的处罚还是有所区别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一个副庭长在讲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时,讲到,因醉酒而杀人的死刑适用问题要认真研究,醉酒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要严格把握。
醉酒虽不是法定从轻情节,但毕竟与正常人犯罪有所区别,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如果不是酗酒闹事或借酒泄愤、壮胆而杀人的,一般不要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总之,对醉酒行为我们要客观地进行分析,根据醉酒的不同情况对刑事责任加以区分,这样才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对醉酒者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1]祝铭山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郑钟璇主编《法医学》,法律出版社[3]戴长林《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案件的死刑适用问题》[4]蔡伟雄《司法精神病学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