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酗酒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暴力、交通事故、犯罪行为等。
其中,酗酒闹事更是对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旨在提高人们对酗酒闹事法律责任的认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酗酒闹事的法律定义酗酒闹事,是指醉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神志不清、行为失控,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合,对他人、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酗酒闹事属于违法行为。
三、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拘留:若醉酒人行为恶劣,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若醉酒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毁坏财物罪:若醉酒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寻衅滋事罪:若醉酒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醉酒人因醉酒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四、预防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酗酒闹事的法律后果。
2.加强公共场所的监管,设立禁酒标志,对醉酒者进行劝阻,防止酗酒闹事的发生。
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者率 先提 出酗酒 实施 危害行 为应否负刑 事责任 要 区分情况 的主张 , 即认为凡决 意犯罪且为 犯罪实行而饮酒 , 醉酒 犯 借
醉酒 , 是醉酒 中最为常见 的一种 , 是一般人在大 量饮酒后都 可能出现的对酒精的反应 , 多发生于一次 大量饮酒后 , 也可 发生于一些 对酒 精耐受 力较 差的人过量饮酒后 。生理 醉酒
性 的生理醉酒问题略作 探讨。笔者试图通过对 国外 及我 国 而致 的精神 障碍 与精 抻病 人 因病 而 致 的精 抻错 乱 根本不 故应认为其具备 责任 能力 。特 别是 醉酒 系醉酒 者本人 香港 、 澳门和台湾地 区对于生 理醉酒 犯罪 的刑事 责任 的规 同,
更有些 醉酒者是为了借醉酒来实施犯 罪 , 认为 醉酒 若 定之 比较 、 考察 , 台司法精 抻病 学 的有关 知识 , 我 国的 所致 , 结 对 生理 醉酒犯罪的刑 事责任 问题作 一系统 的梳 理 , 且尽 己 实施之危 害行为可不 负刑事 责任 , 并 法律将无 疑 会放纵许 多 而鼓 0 所 能对于我 国刑法 的相关规 定的改造 与完善提 出可能 必要 犯罪分子 , 励人们于犯罪 之前饮 酒 以逃 避刑事 责任 。 的建言 这样刑 法就难 以有效地维持社会 秩序 了。刑事社会 学 派的
病, 精抻 医学 界 尚有 争议 。生理 醉酒 , 叉称 普通 醉酒 、 单纯
行 相同之罪者 同其处罚固。这种 主张对 以后英法 等西欧 国 家的刑法及刑法理 论产 生 了重要 的影 响 英 美一般 皆维 持任何酒醉 不能 作为 免除 责之抗辩 之理 由 亦不适 应 关于 精抻障碍之抗辩 之基准 。
罪的应依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 无犯罪故意而 酗酒致醉 , 在 心抻丧失的醉态 中实 施危 害行 为 的. 负刑事 责任 。而后 不
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山西省政 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
J un lo h n iP l isa d L w Isi t o miit tr o r a fS a x oic n a ntt efrAd nsr os t u a
M a 。. 01 r 2 2 V0 . No. 1 25 1
责任 进行 了分析 , 并针 对 《 法修 正案 ( ) 的 不足 , 出了立法 完善 的建议 。 刑 八 》 提 [ 键词 ] 醉 酒 ; 事责任 ; 法完善 关 刑 立 [ 中图分 类号 ]D 6 [ F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7 62—10 2 1 ) 1 0 7 50(02 0 — 0 7—0 3
第2 5卷
第 1 期
【 刑事法学论坛】
醉 酒 人 犯 罪 应 承 担 的刑 事 责 任
袁 越 张阿众 ,
(. 1 天津市滨海新 区塘 沽人民检察院 , 天津 3 0 5 ;. 0 4 0 2 天津市人 民检察院 , 津 30 7 ) 天 0 0 3
[ 摘
要] 醉酒人犯罪所导致的危 害, 是社会的一大公 害。文章对醉酒人犯 罪应承担 的刑事
( ) 一 酒精 导 致 的 身体 改 变
过 度 饮酒 可导 致人 的躯 体 , 尤其 是 内脏 系统 、 神 经 系统损 害更 加 明显 。酒精 是 中枢 神经 系统 的抑制 剂 , 中毒时 可使 血脑 屏 障通 透性增 高 , 以酒 中毒 酒 所
导 致 的 中枢神 经 系统损 害 既广 泛又严 重 。进 入组 织
生 对性 对象 的妄想 。过 度酗 酒者 还不 少见 焦 虑或 抑
郁状 态 。一 些 国家报 道慢 性 酒 中毒病 人 约 有 6 一 %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浅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摘要: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从对醉酒的分析出发,明确了醉酒人犯罪的概念,分析了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
醉酒分为急性醉酒和慢性醉酒,急性醉酒又分为普通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实践表明,醉酒人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问题,现代各国有着三种处理的规定和主张:1、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与精神障碍者同样看待而不作明文规定;2、概括的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不得免除责任;3、规定对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区分情况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我国法律认为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其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的处理方法符合上述第二种规定和主张。
一、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之浅析(一)醉酒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法律不能预见到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律只是概括地规定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作出具体的罪名规定,只能根据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不同来进行定罪处罚。
(二)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18条的规定看,“应当”是法定的,即强制性规范,从第17条、第18条的前三款规定看,对醉酒之后犯罪,没有任何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尽管有学者指出“应当负刑事责任”,既可能是负全部,也可能是负部分刑事责任,但这也只是学理上的见解。
该条款对醉酒类型、醉酒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醉酒程度等并没有作任何的区分。
所以,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一)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对于病理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的情形,属于精神病范畴,各国刑法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丧失或者削弱,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经济与法
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 问题 的研 究
张开 阳
的刑事责任 , 而有 的国家则规定对其加重处罚。 从 我 国的刑法现 状和基本 国情 出 发, 详述我 国的醉酒类犯 罪, 以及原 因 自由行 为与
醉酒后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
【 关键 词】 生理性醉酒; 刑 事责任; 原 因 自由行 为
在 学 理 上 把 醉 酒 分 为 生 理 醉 酒 和 病 理 醉 酒 。生 理 醉 酒 时 间 而不属于犯罪 。而生理醉酒 的行 为人 , 是有辨 认和 控制 自己的 短 暂 可 以 重 复犯 , 它 是 指 一 次 过 量 饮 酒 之 后 出 现 了急 性 中 毒 或 行为 能力的 , 因此 具有完 全刑事责任 能力 , 是 应 当承担 刑事责
定 的 认 知 ,并 且 能 够 通 过 自己 的意 志 控 制 自 己行 为 的 方 向 , 行
2 .认定原因 自由行为 的主观罪过形式 的评断标准 。本文
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 从而对 自己所实施的 《 刑法》 所禁 止的危 作者是支持第 三种 观点的 ,其他三种观点都存在一定 的漏洞 : 害社会 的行 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 第 一 种 观 点 只考 虑 到 饮 酒 时 的 主 观 心 态 . 而 忽略了犯罪人对于
训, 终生不再饮酒, 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 在刑法 理 论界 , 无 论英美法 系 国家 , 还是大 陆法 系 国家 都认为
论危险驾驶罪中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有 一 个 共 同点 , 都 明 确 规 定 了 醉 酒 行 为 本 身 须 负 刑 事 责 即 任 。随 着 社 会 科 学 的 发 展 和 刑 事 理 论 研 究 的 深 化 醉 驾行 为 的 理论 解 构
以拘 以 归 于 周 , 以杀 。 西 周 对 于 违 反 规 定 群 聚 饮酒 , 害 予 ” 危
近 几 年 来 , 酒 驾 车行 为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 性 引 起 了 社 会 醉 各 界 的普 遍 关 注 , 次刑 法 修正 案 ( ) 于 醉 酒 驾 驶 的 严 重 此 八 基 社 会 危 害 性 , 其 人 罪 , 司 法 实 践 中 醉 酒 驾 驶 的 定 性 提 供 将 为 了法 律 依 据 。但 醉酒 驾驶 一 旦 进 入 刑 法 的视 野 , 必 须 根 据 则 刑 法 的基 本 理 论 进 行 判 断 。
还 是 驾驶 人 的 醉酒 行 为 ? 从 以 上 分 析 可 知 , 纯 的 醉 酒 和 驾驶 均 不 为犯 罪 , 醉 单 但
口 陈 冉
(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 学研 究院 , 京 1 0 7 北 8 5) 0
摘 要 : 对近年 来发 生 的一 系列 恶性 醉 酒肇事 行 为 , 次刑 法修 正案 ( ) 醉酒 驾驶行 为入 罪 , 该 针 此 八 将 但
罪在 刑事 责任 的认定 尤其是 主观 方 面的认 定上 存在 着诸 多争议 。 本文 立足 于主客 观 相 统一 的 原 则 , 为对 认 醉驾人 刑 事责任 的 归责仍 然需要 以 生理性 醉 酒人 承担 责 任 的根 据 为基 础 , 并根 据 醉 驾人 的具 体 罪过 状 态决
从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谈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我国醉酒犯罪的立法完善

关 键 词 :醉 酒 犯 罪刑 事 责 任 ;原 因 自由行 为 ;立 法 完善
中图 分 类号 :D 1 D0 . 9 3 3 4 5 2
一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3 9 2 1 7 —0 2( A 5 —0 6 9 0 0)0 一0 5 2 5 0 重伤 罪 和 过失 致 人 死亡 罪 。 (三 )我 国 关 于醉 酒 犯 罪 的立 法及 理 论 依 据
、
茶 例 引 入
刑 法 第 1 条 第 4 规 定 : “ 酒 的 人 犯 罪 ,应 负 刑 事 责 8 款 醉 后 常 闹 事 。2 0 年6 1 日晚 1 时 许 ,范 某 与好 友李 某 正 在某 任 。 ” 我 国 关 于 醉 酒 的 人 犯 罪 的规 定 ,既 没 有 区分 情 况 ,也 07 月 8 8 饭 店 吃饭 。 范某 拿 出 自带 的三 瓶 白酒 ,并 声称 不 醉不 归 。 喝 了 未 规 定 责 任 承 担 形 式 ,在 可 否 从 轻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方 面 约 两 斤 白酒 后 ,范 大 醉 ,与 李 争 执 , 范 手 持 酒 瓶 将 李 砸 成 重 更 是 缺 失 , 实在 缺 少 严 谨 。 这 给 司 法 实 践 带 来 了很 大 难 度 , 伤 。服 务 员 董某 见 状 即上 前 阻 止 ,在 争 夺酒 瓶 过程 中 ,范 手握 司 法 人 员 往 往 囿 于缺 乏 法 定 的 归责 根 据 而 无 法 对 该 犯 罪 进 行 瓶 底 已碎 的 酒瓶 捅 向 董腹 部 ,董 当 即倒地 。经 法 医鉴 定 ,董 系 有 力 的打 击 。 法 理 上 观 之 ,此 条 款 的理 论 根 据 为 ,即 使 在 醉 酒 状 态 下 锐 器 扎进 腹 部致 使 出 血过 多当 场死 亡 。 后 范被 赶 到 的公 安 民警 行 为 人 亦 非 完 全 丧 失 辨 认 和 控 制 能 力 ,只 是 减 弱 ;醉 酒 是 醉 制 服 并约 束 至酒 醒 。 审讯 中 ,范 称 自 己当 时已 醉 ,对砸 伤 李 、 扎 死 董 的事 实全 然 不 知。 该 案 后来 经 法 院 审理 ,判决 范 某 故意 酒 者 自 己饮 酒 导 致 的 ,并 非 不 可 避 免 , 行 为 人 应 当 预 见 或 认 伤 害 ( 伤 ) 和过 失致 人 死 亡罪 数 罪 并罚 ,判处 有 期 徒 刑十 识 到 自己 在 醉 酒 之 后 有可 能 会 实 施 某 种 危 害 行 为 ;而 且 ,酗 重 罪 酒 是 一 种 不 良 习性 ,理 应 加 以 阻 止 ;加 之 ,实 行 行 为 作 为 犯 二 年并 处 罚金 两 万 元 。范 某 没有 提 起 上诉 。 ( )关于 范 某 行为 定性 的争 议 二 观 点 一认 为 ,范 某 的行 为 不 构 成 犯 罪 :范 某 虽 醉 后 常惹 事 ,但 本 案 中其 当时 已醉 ,对砸 伤 李 某 、扎 死 董某 的事 实全 然 罪 构 成 要 件 是 一 般 原 则 ,实 行 行 为 视 为 原 因 行 为 的 自然 延 续 是 一 般 原 则 的例 外 ,此 即 实 行 行 为 延续 说 。 而 考 察 外 国 刑 法 中 对 于 醉 酒 犯 罪 归责 的理 论 依 据 ,则 多倾 向 于 按 照 原 因 自 由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 学 术 前 沿
浅析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胡伟国
摘 要 近年来,对于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 的探讨问题引起 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具 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 本文首先分析 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 其次探讨 了其原 因自由行为的相 关问题, 接 着讲解 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 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 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 规定; 将醉酒的各种 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 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 刑法 中引入 “ 完全 昏醉罪 。最后得 出, 在以后的醉酒人 刑事责任研究中, 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 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 在以后的刑
别探 讨 了醉 酒人 刑事责任 的理 论依据 和原 因 自由行 为的 问题 , 在 此基 础 上 , 重 点探讨 了完 善醉 酒人 刑事 责任立 法 的建议 和思 路 。 最后 得 出 , 在 以后 的醉酒人 刑事 责任 研究 中 , 要更 加深入 更 加详 细, 保证醉 酒 人行 为 的准 确处 理 。 二、 醉 酒 人刑 事责任 的理论 依 据
经有 了详 细的 论述 , 本 文不 再进行 详细 的论 述 , 具 体的 相关论 述
关 于醉 酒人刑 事 责任 的理论 依据 主要 从刑 事责 任根 据 的概 可参加 相 关的文 献 。 念和 学说 、 醉 酒人刑 事 责任理 论根据 的学 说两 方面进 行 了探 讨 , 最后 提 出了笔 者的 意见 。
的学 说又主 要包 括 : 第一 , 哲学根 据说 。第 二, 法学 根据 说 。 可 以 这 种笼统 的方 式直接 导致 了在实 际操作 中 。 操 作性差 ; 第二 , 醉酒 从三个 方面 进行 理解 。首 先 , 刑 事责任 的事 实根据 , 是符 合犯 罪 人 承担 的刑 事责 任没 有 明确的 界定 , 过 于笼 统 , 对 于醉 酒人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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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摘要】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规定的过于笼统,加之现实生活中的醉酒情况极为复杂,本文试就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浅谈一下个人对此的看法。
【关键词】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
一、醉酒犯罪概述。
(一)醉酒犯罪的含义。
醉酒,医学上统称为酒精中毒或乙醇中毒,是由于饮酒而导致的精神障碍。
可分为:普通醉酒(生理醉酒)、病理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
醉酒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在实践中,许多人将“醉酒犯罪”简单的等同于“酒后犯罪”,认为醉酒犯罪就是酒后犯罪。
这种观点是错误,“醉酒犯罪”与“酒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醉酒犯罪的类型。
根据醉酒犯罪可能出现的情形,醉酒犯罪可以被划分为四种类型:
1、事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的行为。
2、事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醉酒犯罪事前并无犯意,但在醉酒后,由于大脑皮质内抑制过程减弱,行为时不再作周详的思考,饮酒越多,自制能力越差,此时由于情感脆弱,常常出现借题发挥,无所顾忌地胡闹以致做出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自制能力减弱情况下,因外界因素刺激或自身生理原因产生犯意,从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3、非自愿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行为人的醉酒完全是被动的,主要由被迫、受骗等情形引起醉酒,醉酒后实施犯罪的行为。
4、病理性醉酒情形下的醉酒犯罪。
病理性醉酒完全不同于生理性醉酒,是一种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它只会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往往是某些平时不饮酒或很少饮酒的人在饮用对一般人根本不会引起醉酒的小量酒类饮料后,立刻出现严重的醉酒状态。
病理性醉酒在发病时常伴有错觉幻觉或妄想并可产生恐惧性激情发作,有较深意识障碍,且常有明显运动性兴奋,因而发生盲目冲动性或攻击性暴力行为,导致侵犯他人人身或损害财产等结果。
医学研究表明,病理性醉酒无复发倾向,醉酒者一般在一次醉酒后便拒绝再次饮酒,因而这种人一生中一般出现一次病理性醉酒。
二、醉酒犯罪刑事责任探究。
我国现行刑法仅在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
此规定存在明显漏洞。
其未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极为复杂的醉酒原因而一概论之;也未规定负担完全还是部分刑事责任,过于笼统,易使人产生所有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人都要负完全刑事责任的误解;而且其前设是醉酒人不可能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与现代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是相悖的。
三、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完善。
(一)我国关于醉酒犯罪的法律规定现状。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 这种立法模式,在世界上实属少见,因为它忽略了醉酒的原因和表现是复杂的,同时也忽略了醉酒人犯罪包含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这一事实,存在着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可能性。
再者,对所有的醉酒者实施的危害行为都以犯罪论而施以刑罚处罚,对其主观有无罪过却不加区分,有客观归罪之嫌,这与现代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是相悖的。
因此,国内的学者们在讨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时候,都提出应当修改。
(二)对我国醉酒犯罪方面立法完善的建议。
基于上述我国醉酒犯罪法律规定的现状分析,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1、借鉴总则模式。
第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得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行为人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刑事责任,但不得免除刑事责任。
”并增设第5款:“行为人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借鉴分则模式。
(1)增加关于职务醉酒的规定,对于职务上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如人民警察、消防人员、铁路值班人员等,由于其职责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只要实施了醉酒行为,陷入了醉酒的状态,危及他人或者公共安全或者产生其他危险,就成立犯罪,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必再等到行为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
(2)创设一个独立的罪名——“酩酊罪”:故意或者过失饮酒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酩酊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
所处之刑不得重于其在酩酊状态下实施的犯罪的刑罚。
这一罪名是对总则无法处理的特殊情况的兜底性规定。
因酩酊罪是轻罪,使得追究主观罪过不明的醉酒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符合“疑罪从轻”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每逢喜庆必有酒”、“无酒不成宴”的风气已成生活常态,从而醉酒犯罪已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深入研究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充实我国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理论体系,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及健康的切实维护。
参考文献:
[1]北京医学院:《精神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
[2]王敏:“论醉酒与刑事责任”,《现代法学》,2000,02.
[3]张文等:《刑事责任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钱叶六:《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立法的完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6月第6期.
[5]张晓林,齐海军:“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完善”,《西部科教论坛》,2010年第9期.
[6]江晓筠:“从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谈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我国醉酒犯罪的立法完善”,《魅力中国》,2010年5月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