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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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区经营性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

以案释法--小区经营性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

以案释法--小区经营性收入属全体业主共有
【案情】
某小区开发商在2012年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被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20年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因未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故仍由被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2021年年初,被告向该小区业主及业委会发出通知,于2021年2月28日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被告依约撤离了该小区。

被告在服务期间就部分年份的多种经营收入、临时停车费收入等进行过会计审计,其他年份的上述收入,被告予以了公示。

但被告在撤场后未将上述收入交接给该小区业委会,该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由小区业委会向物业公司追索公共收益。

该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公共收益137万余元。

【评析】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即小区内的地面停车费、楼道、电梯内广告等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但现实中,上述收益一般均由小区物业代为收取,就业主而言对于具体收入的金额、组成等,很难知晓,也很
少有小区将这部分收益分发给业主,致使业主的该项权益名存实亡。

本案中,被告在撤离原告小区后,理应将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收入支付给原告,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其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主公共收益13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以案释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以案释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广告侵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是一家知名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某品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 被告是一家广告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制作并发布广告。

3. 被告在为客户制作广告时,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

4.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

5.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 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

3. 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篇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篇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三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篇案件介绍:原告丁某和被告张某、赵某、钱某、王某、朱某都是初中同学。

2015年体育课上,5名被告开玩笑,把原告抬到空中,原告丁某摔倒受伤,构成十级障碍,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1428.1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5名被告将原告丁某抬起扔在空中,原告丁某落下时没有接受,原告丁某落在地上受伤,5名被告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5名被告未满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结果应由监护人承当。

原告丁某受伤是在学校体育课上发生的,该学校疏于管理,发生学生损害的结果,学校无法履行管理和教育的义务,有过失,应依法承当损害结果的责任。

依据法院的判决,原告丁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01428.1元,扣除被告支付的11000元,馀额90428.1元,5名被告家长分别承当10051.4元的原被告所在学校承当40171.2元。

事件评价:同学之间玩耍并不厚,但必需以安全为前提。

在操场上把同学扔到空中,即使有人接受,也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

假如没有人接受的话,同学掉在地上,受伤和残疾的可能性很高,受伤的结果无法弥补。

在此案件中,原告丁某没有严重残疾或死亡。

否则,五名被告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受监狱的灾难。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篇一、基本案件。

2019年3月13日上午,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公司时,发觉该公司海务管理人员胡某自2013年4月2日起在公司经营的船舶上有多次工作阅历。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

依据调查,自2013年4月2日以来,该公司海务管理人员胡某在公司经营的船舶上有多次工作阅历,同时胡某在上船期间,该公司没有任命新的海务管理人员履行海务管理职责,胡某在上船期间,公司海务管理职责缺乏,该公司违背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除个人工商店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需配备满足以下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规定未根据规定执行的海务管理人员。

以案释法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被广泛引用的案例。

以下是几个以案释法的经典案例:1.《王某赔偿案》该案是我国第一起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民事赔偿案件,也是我国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开端。

案件中,王某在驾驶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失。

法院判决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奠定了我国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基础。

2.《李某离婚案》该案是我国第一起离婚案件,也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开端。

案件中,李某夫妇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法院判决离婚,并规定夫妻双方应平分共同财产。

这一判决奠定了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基础。

3.《陈某侵权案》该案是我国第一起以“侵权责任”为基础的民事赔偿案件,也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开端。

案件中,陈某在制作广告时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奠定了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这些经典案例在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典范案例,对于今后的法律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原创版)目录1.案例一:合同纠纷案2.案例二:侵权责任案3.案例三:知识产权案4.案例四:劳动争议案5.案例五:行政诉讼案6.案例六:刑事诉讼案7.案例七:环境资源案8.案例八:公司法案9.案例九:金融法案10.案例十:国际贸易案正文“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一、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问题。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此案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原告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案此案涉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四:劳动争议案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案例五:行政诉讼案此案涉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当,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六、案例六:刑事诉讼案此案涉及盗窃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盗窃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案例七:环境资源案此案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原告诉称被告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案例八:公司法案此案涉及公司股东权益的维护。

原告诉称被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案例九:金融法案此案涉及贷款合同的履行及担保责任。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第一篇:《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车辆漏撒造成路面污染案【案情介绍】2018年3月11日上午,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一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刊江大道与金盘路交叉口时,发现武穴*****中学正在建设的工地进入口,有车辆漏撒污染物。

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工地负责人,向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现场污染路面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测量,污染面积4平方米。

根据检查情况,执法队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完毕后,执法队员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执法队员听取了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建项目是学校的教师办公楼,今天刚刚平整场地,还未正式开工,路面污染物自己立即清除,念在是初犯和危害结果较小,请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执法队员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和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于规定时间到武穴政务服务中心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禁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罚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案件启示】一、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管理中各类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运输漏撒对城市环境的危害日益明显,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本案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对违法现场确认准确、处置迅速,过罚相当,处罚适当,当事人比较配合,是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得到查处、及时改正的关键。

工会以案释法案例

工会以案释法案例

工会以案释法案例工会以案释法是指工会组织在维护工人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通过参与和解决劳动争议、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等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下面列举了10个工会以案释法的案例。

1. 深圳市某企业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加班费某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需要加班,但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支付。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加班费。

2.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女性员工争取产假权益某企业女性员工怀孕后,企业未按照规定给予产假,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支付。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女性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产假权益。

3.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社保权益某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缴纳。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社保权益。

4.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工资权益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支付。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工资权益。

5.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工作环境权益某企业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未采取措施改善。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工作环境权益。

6.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休息权益某企业未按照规定给予员工休息,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拒绝给予。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休息权益。

7. 某地工会以案释法,为员工争取培训权益某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工会组织员工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未采取措施。

工会随后将此案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获得胜诉,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培训权益。

法律明白人以案释法案例(3篇)

法律明白人以案释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50岁,某村村民。

被告张某,男,55岁,某村村民。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2010年,被告将其承包的30亩土地出租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租赁期限为5年。

2015年,被告因个人原因需要收回土地,与原告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然而,双方在租金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同时,原告主张,其已在被告土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种植,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且原告在土地上的投入应自行承担。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互换。

”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本案中,被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前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构成违约。

原告在被告土地上投入的资金,被告应予以赔偿。

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土地上的投入,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履行法定程序。

3. 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方与土地经营权人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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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例: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案
一、基本案情:
我局在2016年6月14日监督检查中发现,德州百姓缘大药房自2015年9月8日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200盒,批号20150101,进价7.41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18盒;2016年1月12日从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40盒,批号20150801,进价8.20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5盒;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认定大活络丸为假药。

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大活络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德城区公安局处理。

2016年9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对该案不予立案退回我局。

经初步调查,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报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此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经对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该企业购进药品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购进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其提供的单据和询问笔录显示,该企业共购进上
述药品240盒,销售217盒,剩余23盒,销售价格20.00元/盒,共计货值金额4800.00元,违法所得4340.00元。

适用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1、没收假药大活络丸二十三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元(4340.00元);
3、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肆拾元(18740.00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药品销售单位进货时查验不认真,对相关资质审查不严,造成违法。

通过本案的处罚,当事人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城)食药监药罚[2016]024号
当事人: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
地址: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868号邮编:253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鲁B
身份证号:4
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
违法事实:
我局在2016年6月14日监督检查中发现,德州百姓缘大药房自2015年9月8日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200盒,批号20150101,进价7.41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18盒;2016年1月12日从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40盒,批号20150801,进价8.20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5盒;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认定大活络丸为假药。

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大活络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德城区公安局处理。

2016年9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对该案不予立案退回我局。

经初步调查,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报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此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经对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该企业购进药品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购进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其提供的单据和询问笔录显示,该企业共购进上述药品240盒,销售217盒,剩余23盒,销售价格20.00元/盒,共计货值金额4800.00元,违法所得4340.00元。

本案执法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中签字确认。

我局于2016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德城)食药监药罚告[2016]0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对处罚意见没有异议。

相关证据:
1、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阮南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及其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等复印件,证明药品的购进渠道、数量和价格;
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吉食药监函[2016]285号),证明该药品为假药;
4、我局向德城区公安局移送案件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德城)食药监药罪移[2016]001号及其签收回执、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证明我单位按照程序对案件进行了移交;
5、《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大活络丸照片:证明该批号药品购进、配送、库存情况。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药大活络丸二十三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元(4340.00元);
3、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肆拾元(1874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德
城区各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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