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档案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6fd3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0a.png)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地执行刑罚和法规,做好监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五条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建立单人档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分别是:正卷:罪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关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惩考核材料,年终鉴定及不归入正卷的经过查实的材料和正在承办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0 号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2013年2月22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

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团市委副书记王亚丽造假骗官案·陕西省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带病提拔”案·河南省许昌市委组织部原部长王国华受贿卖官案·江苏省赣榆县孙承敏等6名干部行贿买官案·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原副主任龙国华突击调整干部和受贿卖官案·原国家环保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李建新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受贿案·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原局长王爱中突击调整干部案·福建福清市人民法院原院长陈孝铭突击调整干部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违规提拔调整干部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府原秘书长李维群在后备干部推荐考察中拉票案·湖北省教育厅学位办主任韩习祥拉票案·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华相拉票案2010年8月23日,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下发《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坚决抵制包括买官卖官在内的选人用人腐败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选人用人腐败问题,中央已连续出台多项制度规范,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管已进入操作细化层面。
多位受访权威专家认为,中央近来对选人用人腐败连出重拳,折射出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加大对选人用人方面的规范,实质就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
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是中央的一贯要求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不久前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对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也就是俗称的“买官卖官”,进行了部署。
近日,中央纪委、中组部又联合下发《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坚决抵制包括买官卖官在内的选人用人腐败现象,其言辞之严厉实属罕见。
“选人用人腐败还是当前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部教授汪玉凯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在各种腐败现象中,选人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也是一切腐败之源。
违反工作纪律泄露涉疫内部信息,连云港点名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违反工作纪律泄露涉疫内部信息,连云港点名通报三起典型案例突发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连云港连续发生数起泄露疫情防控信息问题,对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连云港市纪委监委12日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一、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崔启兵等人泄露涉疫文件问题。
3月7日,市刑警支队民警王培聪在建立微信工作群时,误将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崔启兵拉入该群。
后王培聪将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3个内部文件发至该群,崔启兵将相关内容转发至其他微信群,造成广泛传播。
崔启兵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王培聪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二、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孙七周等人泄露涉疫文件问题。
3月5日,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张美琪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疫内部文件,将其上传至微信工作群,该局副局长孙七周在群中看到该文件后,将其转发至家庭微信群,虽迅速撤回,仍造成不良影响。
孙七周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张美琪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党建管理员丁星等人外泄涉疫文件问题。
3月5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赵雪梅违规通过微信将涉疫内部文件截图发送至公司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许兴高,许兴高将文件截图转发至公司其他微信工作群,群成员丁星看到后,将其转发至其他社会人员微信群,被群成员东海县驼峰中学教师马沛忠再次转发,造成严重影响。
丁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许兴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停发2个月绩效工资;赵雪梅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马沛忠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通报指出,上述三起案例暴露出在全市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突发疫情的形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警惕性、敏感性不高,违反工作纪律,泄露涉疫内部信息,均受到严肃处理。
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当前,正值全市疫情防控最关键时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弘扬严细深实作风,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内部信息。
对两起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处理结果的评析

对两起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处理结果的评析作者:刘子芳来源:《档案管理》2015年第01期摘;;要:文章通过对两起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处理结果的评析,指出其存在定性不准、行政处理不当、行政处罚于法无据、自由裁量偏失等问题。
进而依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于法有据、处置适当的原则,明确了正确的行政处理方法和结果,以期达到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技巧和行政处理决断能力的目的。
关键词: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行政处理;评析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已有的档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对以后的档案行政执法实践起着不可忽视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但是,一些案例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存在明显的问题和不足,令人遗憾,有必要给予评析和纠正,以防其起到不当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1;;丢失国家所有档案案例案例描述:2002年11月,临沭县在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两个镇政府档案室存在档案丢失现象,其中一个镇发现缺少33卷(包括组织人事方面的档案19卷),后来从组织委员处找到8卷,尚缺25卷,缺少的案卷中永久卷17卷,长期卷8卷;另一镇发现合并到本镇的一原撤销乡镇档案缺少11卷,均为1992年至2000年的长期卷。
县档案局对此高度重视,反复研究制订了查处方案。
先行下达时限一个月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无改正结果的情况下,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成立了由档案行政执法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立案调查,制定了《临沭县档案局立案报告表》,于2002年12月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形成《陈述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并认真填制了《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
经局长办公会多次研究,最后决定对两镇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收到告知书回执;告知期内,两镇并无陈述和申辩,县档案局于2003年5月19日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两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的情况下,分别对两个镇政府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这两个镇将罚款如数上缴财政罚款专户。
孔凡军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孔凡军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6【案件字号】(2019)苏07行终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姣李季戴立国【审理法官】王小姣李季戴立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孔凡军;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孔凡军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孔凡军【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戴燕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燕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燕【代理律所】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孔凡军;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国办发[1999]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事高温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地级(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办发[1999]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事高温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地级(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指导案例3号:潘某某、陈某某受贿案

指导案例3号:潘某某、陈某某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案号】(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2009.11.30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正文指导案例3号:潘某某、陈某某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基本案情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
潘某某、陈某某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某某、陈某某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2007年3月,陈某某因潘某某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
案发后,潘某某、陈某某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
江苏省档案馆部署开展“走在前、见行动”专题学习教育等

江苏省档案馆部署开展“走在前、见行动”专题学习教育10月8日,江苏省档案馆召开专题学习教育动员会议,对全馆开展“走在前、见行动”专题学习教育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省档案局局长、省档案馆馆长顾俊作动员讲话。
会议指出,全馆上下要切实增强参与专题学习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把握专题学习教育的工作安排,确保专题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会议邀请了南京市委党校郝继明教授以“强化大局意识、勇于担当作为”为题做专题辅导报告。
(李 霁)长三角地区抗战档案研究联盟座谈会在盐城召开10月12日,长三角地区抗战档案研究联盟座谈会在江苏盐城召开。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档案部门有关负责人就近年来三省一市推进长三角地区抗战档案研究合作进展情况以及2024—2025年工作思路进行了深入交流。
(范小燕 朱 珠)苏州市委常委、秘书长、统战部部长王飏调研苏州档案工作10月7日,中共苏州市委常委、秘书长、统战部部长王飏到市档案馆调研。
王飏强调,要坚持为党管档,强化政治引领;坚持服务大局,提升履职能力;坚持改革创新,加强数字赋能;坚持严实作风,抓好队伍建设。
(吴 飞)淮安市“盛世华诞 强国有我”系列活动成功举办10月9日,淮安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共同举办“盛世华诞 强国有我”系列活动。
中共淮安市委常委、秘书长、宣传部部长李森参加活动并致辞。
活动现场,《岁月光华——档案中的淮安城市记忆》图书首发,戚劲松先生捐赠了戚庆隆先生三幅书法作品,新安小学副校长王正祥捐赠了该校学生创作的“我爱北京天安门”10米绘画长卷 (蒋 科 顾 文)金湖县将档案管理作为审计预警提示的重要内容近日,金湖县委审计委员会发布《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防未病”预警提示单》,将档案管理作为审计预警提示的重要内容。
提示单依据《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针对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未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发出预警提示,针对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业务档案管理不善发出预警提示,针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发出预警提示,有效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档案意识,在“治已病、防未病”审计监督中充分发挥档案基础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连云港市档案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5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失窃,法官办公室被撬,但离奇的是,财物未丢,就是不见了一批卷宗和法律文书。
这一离奇的盗窃案给警方侦查带来难度。
直至今年3月,警方捣毁了一个盗窃团伙,其中有人交代,一名叫王梁蚤的人曾经进入法院盗窃案卷。
于是,这一离奇盗窃案告破,王梁蚤归案。
王梁蚤交代,2007年12月3日,他与妻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
但一走出法院,他便开始反悔。
那怎么办呢?
“我那时就想,如果能从法庭里将离婚的案卷材料偷出来销毁掉,不就没有证据证明我们离婚了吗?”王梁蚤说。
三天后的晚上,他约上同伙范某,专门准备了作案工具,来到开化县法院,并很顺利地进入法官办公室。
“当时,我们根本无法分辨那个卷宗是我们的,反正看到卷宗就拿出来,几乎把法官的柜子都搬空了。
拿出来以后就一把火把材料都烧了。
”王梁蚤交代。
后据警方查实,王梁蚤共偷盗并销毁案卷10余册,法律文书数百份。
警方还查实,王梁蚤乃一惯偷,屡屡作案,这次盗窃法院文书并非偶然。
办理结果:对此,常山县检察院以窃取国家档案罪和盗窃罪对王梁蚤提起公诉。
2008年11月18日,浙江省常山县法院以窃取国家档案罪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件评析:国家档案,即国家所有的档案,全民所有的档案,是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上述案例中,盗窃国家档案的违法行为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了更改既成事实,或是满足一己需求,或是栽赃陷害他人,作案手段恶劣,给国家档案带来一定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案例二:
案情简介: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某处分公司1961年至1976年的大部分会计档案,共计24箱被水淹毁。
该公司于1983年将上述档案移至所属单位集装箱货运站办公楼地下室保存,由于供水管道渗漏,地下室积水日渐增多,档案被水浸泡。
工作人员发现时积水已深达1.7米,全部档案浸泡在水中,损失极为严重。
事故发现后,集装箱货运站工作人员捞出档案,并上报该公司,但长期未得到公司的重视和解决。
直至新经理到任了解情况后,上报市经贸委和有关部门,但全部档案或成砖块状,或成纸浆,后果严重,无法挽回。
案例分析:究其事故原因,一是领导缺少认识,特别是事故发现后,既不采取措施,又不上报情况,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二是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轻易把档案分散在有渗漏现象的地下室保存;三是档案长期无人管理,造成长期浸泡的严重后果。
供水管道渗漏,造成集装箱货运站的地下室积水,而在地下室存放有集装箱货运站的上级单位——运输公司的24箱档案,被积水浸泡,受到了严重的损失。
这件事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呢?有的同志认为是意外事故,理由是:供水管道渗漏是不可预测的,地下室积水也是出乎意外的。
但其实这是一场是责任事故,理由共三条:1.虽然该公司对于供水管道渗漏没有责任,可地下室积水,是供水管道长期造成的,该公司的下属单位——集装箱货运站疏于检查维修,管理上有漏洞,因而应当对地下室积水负一定的责任。
2.地下室阴暗潮湿,不适于存放档案。
3.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于存放的档案,该公司应当履行保管保护的职责,定期进行检查。
因此,对于档案被淹,该公司是负有责任的,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集装箱货运站捞出了档案并上报该公司,却长期未能得到公司的重视和解决,该公司的前任领导对此更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