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为司法腐败“统计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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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群众身边作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司法行政群众身边作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司法行政群众身边作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描述司法行政群众身边作风和腐败问题一直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自律和作风建设,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必要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1.深入排查和清理司法行政机关内存在的不良作风和腐败问题,消除不正之风。

2.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提升机关内部管理水平。

3.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

三、整治重点1.违规违纪行为:对党员干部和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纪法严明形象。

2.权力滥用问题: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建设,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3.不公正审判和裁决问题: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判和裁决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公正合法。

4.公开透明问题:推动司法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让公众充分了解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和决策过程。

四、整治措施1.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内部监察体系,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2.建立举报渠道,对公众对司法行政机关违规行为的举报进行及时处理,保护舆情稳定。

3.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廉政意识和法律素养。

4.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法院的合作,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5.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借鉴案例警示,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五、整治效果评估1.定期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加强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和反馈工作,完善整治工作的不足之处。

3.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和巡视工作,对整治工作的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六、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2.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整治工作的报道力度。

3.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配备和物质保障,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工作总结和成果宣传1.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和汇报,形成书面工作报告和宣传材料。

陈世清: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

陈世清: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

陈世清: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法官集体嫖娼与司法系统腐败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在位非其人,而恃法以为治,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

——王安石《上皇帝万言书》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

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

莫见乎隐,莫显乎微。

故君子慎其独也。

——《礼记·中庸》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而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肆无忌惮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

前段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而言得到处理的上海高级法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几个高级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几个高级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

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高级法官、足以组成完整合议庭和在无数个案子中分别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

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肆无忌惮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

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终端,且有着法院这一合法外衣的包装,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高、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隐蔽性最强、操作最简便、手段最恶劣、寻租空间频率密度最大、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权力寻租租源。

正是这个权力寻租的肥沃土壤滋生了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这一严重腐化堕落行为。

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

2006-11-30关于司法腐败现象透视及对策——武汉市汉南区地方人大研究会会长吴大新一些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中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

它是怎样产生的?如何加以治理?笔者谈点一孔之见。

司法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既有社会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也有现时的经济因素和体制因素。

具体地讲:一、司法权力本质上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但它可能成为一种用来交换的社会资源。

司法权力又称为国家最后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权威性、排它性、强制性,其设置的本意是用于管理国家和社会,本质上是为公众服务的,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竞争原则、效益原则等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对司法权力主体的思想观念也构成了巨大的冲击。

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对某些国家司法机关公职人员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于是,少数司法权力主体便将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作为商品交换的资本,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力就异化为可以交换的社会资源,司法权力主体由执法者异化为卖法卖权,进行权钱、权色交易的经营者。

二、司法权力“人命关天”,存在着强劲的买方市场和便捷的交换渠道。

司法权力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权力主体有权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也可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法律关系。

可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因此,当事人出于自身利害关系的需要,总是希望司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少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直接或间接拉拢和腐蚀司法人员,于是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司法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等诱惑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也有极少数司法人员主动索贿、卖权卖法。

三、.司法权力的交换价值大于自身劳动力价格,存在着一定的“剪刀差”。

目前我国公务员实行低工资制,司法人员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外,没有其他额外收入,即使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司法人员年工资收入也在一万多元这个水平。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它是与公共权力同生共长的。

权力既可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朝权利的自我膨胀、权力变异、权力腐败的方向发展,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司法腐败是腐败现象中的一种。

近年来,司法腐败日益严重,愈演愈烈,“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蔓延”,“部分法官、检察官等已经成了产生腐败的污染源”。

若不及早遏制和清除,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弘扬正气,维护正义,捍卫司法公正,就必须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清除司法腐败。

一、司法腐败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取或保持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从事非法行为。

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等。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江泽民阿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综观近几年来,司法腐败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之快、蔓延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众、影响之恶劣达到了惊人的地步。

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法、违法办案,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又是当前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

现象反映本质,从司法腐败的典型行为中,我们不难剥离出司法腐败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巩固统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权益的神圣职责。

司法腐败摧毁了这一防线,玷污了这最后的净土。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司法腐败究其存在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它既有司法机构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外部原因,既有司法腐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机构、部门和国家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

王艳艳 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

王艳艳 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王艳艳贺志明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摘要: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才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

关键词:司法腐败;司法独立;法治化建设一、司法腐败的根源1.中国的法律传统是一种权利化和道德化的传统,一路传承下来的精神核心是“人治”虽然在先秦时期有儒,法,道等诸子学说的争鸣,但也是君主王权统治的方式,方法而已。

法在中国古代只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政体及其统治秩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点和归宿”。

尤其西汉时董仲舒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理论专制,使儒学在其后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始终是弘扬于世的正统大学,也是封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所以对中国的国民性有着深刻的影响,即使到了现代,人治理论,法的工具性理论仍深刻的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政治社会生活,这就为依法行事带来的很多阻碍。

总之,中国1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研究(编号:09C1222)”作者简介:王艳艳(1974—),女,湖南衡南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法律文化传统缺乏产生民主和法治的土壤和条件。

在人治思想的统领下,寻租腐败的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2.中国近现代特殊的历史发展对中国司法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权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群众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经验,逐渐建立和发长起来的,因此,它一开始就走向了一条和西方法治化建构完全不同的道路,即人民化道路。

正是为了突出人民性,旧的,也是反人民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才遭到了被彻底摧毁和完全废除的命运。

于是,再旧的法律已经完全废除,新的法律尚未制定的青黄不接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工作的依据从一开始,只能首先是政策的,其次是纲领的,再次是法律的,然后是条例,决议的,所以法律的普遍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没有上升为我国司法权适用的最高标准。

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思考

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思考
代初就 出台 了行政 诉 讼 法 , 行 政 诉讼 的实 践 是 很 而 不理想 的。 民告 官 在现 实 中确实是 很难 。控 制 司法
机 关人权 和财权 的政 府 官员 当然 更 有 优 越感 , 而其 实 在有些 的司法 腐 败 案 当 中 , 别 政 府 官 员 本身 是 个
司法腐败 的犯罪同伙 。所以政府干预司法成了司法
司法腐败 是司法权 力运 行过程 中的腐 败口 。 实施这种违法行为是在启动司法程序过程 中, 也就
责任, 而我国《 刑法》 规定 的单位犯罪主体 中也没有
这类主体 的规定。因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机构中从 事腐败行为的司法人员 , 以司法腐败 主体 只能是 所
司法 人员 。因为 只有 司 法人 员 手 中才 有 司 法权 , 才
监督 往往 起不 到切 实 的监督 作用 。面对来 势 汹汹 的
腐败现象而言, 这种监督明显缺少力度 。二是 法律 监督难以凑效。检察权对司法法律监督 因体制架构 的特 点 和实质很 难发 挥作 用 。试想 检察 机关 的公诉 行为 一方 面要 由法 院 做 出最 终 评 判 , 同 时检 察 机 而
2 3 部 分司 法人 员 法律 素 养 的 低 下是 司 法 腐败 产 .
生 的重 要原 因
为确保人 的生命权 , 我们实现命案必破 的原则 ,
有些 地方 规定 了司法人 员 办案 的必须 完成 的指标 和 数量 。 以结案 的数 量来 考 核司法 人员 。这 必然会 在
司法本来是专业性很强 的工作 , 它需要法律素 养非 常高 的司 法人员来 从 事这项 工 作 。而 长期 以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 , 由于法律人才 的缺乏而让很 多本来 没有 足 够法律知 识 的人从 事 司法 工作 。司法 机关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担 当 了党 和 政 府 维 护 稳 定 的 工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及防治对策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及防治对策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及防治对策作者:李晓娥何葵来源:《人民论坛》2014年第26期【摘要】当前条件下存在司法腐败,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也有现实条件的制约,更有制度体制方面的障碍,还有司法人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等原因,因此,治理司法腐败必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不断健全惩防司法腐败的法律体系、全面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不断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努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才能收到较为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司法腐败原因与对策治理措施【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腐败是全世界面临的社会问题,而“吏治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和监督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的重大使命,司法腐败直接破坏国家法律,纵容违法犯罪,影响司法公正,败坏社会风气。

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必须对症下药,多管齐下,认真分析司法腐败产生的社会危害、历史及现实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司法腐败是指从事公、检、法、司等领域的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进行司法权力交易的行为,具有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社会危害大和举报难、立案难、取证难、查处难等显著特征,与其他领域腐败相比是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现象。

冲击司法公正,恶化司法环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价值准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防止和惩治其他领域腐败的强大武器和最后防线。

如果司法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直接冲击的就是司法公正,不能平息纠纷,甚至使矛盾更加激烈,既违背了司法本质,也不能实现司法目的。

同时,司法腐败还降低司法时效性,对属于司法机关职权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违法立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处理的案件一拖再拖,对处理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严重破坏司法公正的时效性,大大降低司法效率。

此外,司法腐败破坏司法的权威和严肃性,在执法过程中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凭借一己之私欲,胡乱曲解法律,滥用职权,对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造成巨大侵害,最终导致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影响社会主流风气。

打击腐败:司法系统对于国家的维稳作用

打击腐败:司法系统对于国家的维稳作用

在一个社会中,司法系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负责维护正义和公平,还担负着打击腐败和维稳国家的重要职责。

司法系统作为国家的守门人,通过执法和裁判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安全。

首先,司法系统对于打击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腐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毒瘤。

腐败不仅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平等,还会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的信任。

司法系统通过依法打击腐败行为,追究腐败分子的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司法机关执法公正、严明,对于打击腐败起到了震慑作用。

只有在司法的监督下,腐败现象才能被有效地遏制。

其次,司法系统在维稳国家方面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国家的维稳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如果司法系统无法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那么国家的稳定将受到威胁。

司法机关通过依法惩治各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司法的公正和有效也能够增强人民的信心和对国家的认同感,从而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此外,司法系统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石,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司法机关不分贵贱、有权无权,都能平等地接受司法制裁。

它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真相、做出公正的判决,为每一个公民提供了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

这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不仅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然而,要实现司法系统的维稳和打击腐败的作用,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于政治和其他利益团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同时,司法机关需要加强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通过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确保司法系统能够真正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利益。

总之,司法系统在打击腐败和维稳国家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依法惩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司法机关能够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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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为司法腐败“统计祸害”司法腐败与其他腐败的危害性,谁更甚?早在文艺复兴时期,英国大法官、哲学家培根用“水流”和“水源”作比方,给予了精辟论断。

他说:“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了。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第一节司法腐败之公害腐败,祸国殃民,是文明社会之公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

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公共权力的腐败,司法腐败则显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八个方面:一、危害着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司法腐败,是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的腐败行为。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

社会赋予司法机关的最神圣的职责就是实现公正。

司法是否公正,对公平、正义观念能否成为社会的主流风气,对人民群众能否对法律乃至国家制度本身形成普遍信仰和尊重,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能否真正实现至关重要。

如果在一个维护公正的地方都出现不公正,那么整个社会何求公正?司法人员用以司法腐败的筹码就是司法公正。

因此,首当其冲受司法腐败危害的就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二、亵渎法律我国法律代表人民的意志,体现党和政府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准绳。

司法腐败,必然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亵渎法律。

三、削弱司法公信力司法是民众的保护神,其取信于民的法宝就是司法公正。

司法人员能否有法必依、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否得到认真施行,更关系到广大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心和信赖,直接影响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行为的评价和认同。

司法人员清正廉洁、率先垂范、奉公守法、公正执法,将极大提升司法的公信度,促使司法环境良性发展。

相反,如果“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司法人员自身存在严重的腐败行为,违背和破坏司法公正,使司法环境恶化,民众就会对司法丧失信心。

一些人就会失去对司法的公信度,为了自己合法或投其所好,或寻找法律以外的途径、手段以求解决问题。

四、放纵犯罪,使国家财产蒙受极大的损失司法机关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侵犯的专政机关。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违法犯罪,就会使有罪的人得不到及时追究,就会使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

虽然目前没有具体数据说明司法腐败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的详细情况,但象“远华走私案”中一些执法人员充当内奸,为经济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致使经济犯罪分子携款潜逃的事例常闻不鲜,损失之大非常人想想。

据2001年《半月谈》公布,当时已有4000多名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逃往国外。

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资料显示,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

中国1988年至2002年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从1990年开始,资金外逃额在每年100亿美元上下波动,总体呈上升趋势。

五、破坏经济秩序司法不公,直接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经济日益走向全球化的过程中,司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中国在国际上的投资环境声誉和政治声誉,影响到他国对中国的投资决策和经济合作政策选择。

六、严重破坏守法的社会心理每一个人的行为除了受道德、纪律约束外,更受法律的制约。

守法心理,是法治社会应具备的基本社会心理。

司法腐败破坏社会正义,扭曲正义标准,危害着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如果公民不能通过正当的法制途径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平正义问题,那么,法律意识、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他们心中将变得模糊,甚至会慢慢丧失。

司法腐败会使善良的人不再善良,凶恶的人却更加凶恶,守法心理受到伤害。

七、动摇民众反腐败信心,助长其他腐败漫延司法权力具有权威性、终结性的特点,被称为“国家最后的权力”。

司法行为,是反腐败的利剑。

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始终不动摇,广大人民群众更是视腐败为大敌,对党和政府反腐败寄予了厚望,强烈要求政府反腐败要动真格。

然而,司法腐败的产生和蔓延,却动摇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信心。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给反腐败蒙上一层浓重的阴影,极大地打击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国家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被突破,那么,社会腐败就会更加肆无忌惮。

八、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和破坏社会稳定中国共产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的核心领导力量。

司法腐败严重败坏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和破坏着社会的稳定,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从根本上阻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大业。

导致人民对我们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严重地损害着党的形象,离间着党同人民的关系,很容易激起民愤,甚至导致社会动乱,严重威胁着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有一句经典名言说的好:“吏治和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江泽民同志也曾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司法是为社会排难解纷,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腐败则杜绝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导致“冤无处申,理无处讲”的可怕情境。

若真到了这种程度,社会将极度混乱,人民群众对党、国家、政府的信任将完全丧失,这势必会动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动摇社会主义制度。

所以,江泽民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

……如果执法人员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朱镕基同志也曾痛心疾首地指出:“司法不公,而国危矣!”第二节司法腐败之私害司法腐败破坏司法公正,除对党、国家、民众和社会带来公害之外,不仅直接侵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毁掉了腐败者本人的前程,给家人的生活和心理带来了严重影响。

腐败是一把“双刃剑”,在伤害了他人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和家人。

一、司法腐败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劳动、学习、创作等相关权利。

为了同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这一类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等其他合法财产。

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案件中,只能服从法律,处于中立者的地位。

腐败行为则会导致有法不依,偏袒放纵一方而限制约束另一方,使案件处理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因为司法腐败造成的司法不公,对于当事人的危害是重大的。

司法结果,是法院根据法律关系的客观状况而做出的法律评价,并由此引起权利的强制实现和义务的强制履行。

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导致当事人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如佘祥林“杀妻”案。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

他因为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

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

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

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

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

2002年,云南丘北县青年王树红屈打成招“强奸案”。

200多天后真凶王标林落网。

王树红却已被打成了“七级残废”,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无法直立,走路必须拄拐杖,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

一个身强力壮、能扛100多斤重的青壮劳动力,被变成了一个“残废老头”。

二、对腐败者自身及家属同样造成了伤害从许多司法腐败者的亲身经历来看,一旦染指腐败,必将背上沉重的精神负担,整天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一旦听到警笛鸣响,或者看到,听到其他人被捕坐牢的消息,就会直冒冷汗。

这种心理上的巨大负担和压力将会慢慢地消蚀腐败者的肌体和灵魂,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以至于实际上过着人不人、鬼不鬼的生活。

因此,即使一部分司法腐败者没有被揭露和惩处,也将遭受良心的谴责和心理的煎熬,这种心理上的沉重负担,将远远超过其贪赃枉法所得到的利益和好处。

而司法腐败者一旦被检举揭发并被调查属实,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轻者将被判刑入狱,失去人身自由,重者则被押上断头台。

名利双失,家人的生活和心理也从此遭受严重的伤害和沉重的打击。

纵观已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象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一样把亲人搭上的也不少。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把儿子李勃,郑筱萸把妻子刘耐雪、儿子郑海榕和儿媳一家四口……这样把亲人卷入受贿案中的例子很多。

不仅自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把妻子儿女等亲人带进了牢房,甚至落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下场。

其教训非常之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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