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腐败的特征、成因及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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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腐败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腐败问题的成因与对策腐败问题是国家和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腐败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为了打破腐败的重重桎梏,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腐败产生的原因,并探讨有效的对策。

一、腐败的成因1.制度性原因:制度性原因是腐败的主要成因之一。

腐败的出现源于制度不健全和腐败治理缺失。

一些不完备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不健全的机制及其执行不力会引发腐败行为,腐败成为人们追求获利与“权力寻租”的渠道。

2.人性原因:人性原因是腐败的一个重要成因。

人们在追求财富、权力等目标时,常常采取不法手段,而政府机关的腐败也源于官员自身的欲望和劣迹。

一些没有定力的官员很容易堕落,从而引发腐败问题。

3.文化交往原因:文化交往原因是腐败的另一个重要成因。

不同民族文化和人际交往方式的差异,也常常引导人们出于某种目的而采取某些不正当的行为。

因此要想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就必须投入大量精力研究文化差异和交往方式。

二、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对策1.提高法治观念这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对策。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和公务员的法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产生,也是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2.强化政治监督建立完备的政治监察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执纪审查利剑必须时刻悬在官员的头上,在内外约束下实施清廉的行为。

3.加强公民监督纵深推进公民参与国家治理。

除了通过官方途径对权力的制约外,还应引导公民参与治理,加强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的权利。

4.加大制度保障力度对于一些存在严重腐败问题的领域,应加大监督力度,增强检查与纠正机制的威力。

5.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政治、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公务员的素质,让他们自觉地遵守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6.推行多元化治理模式在治理腐败问题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了解专业性知识,更应该适当进行跨学科研究和调查。

越来越多的治理工作已经转向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尤其需要通过综合研究、审查和监察机制的协同行动,避免中间的利益斗争和不公平的行为。

浅谈腐败现象及其成因与惩治策略

浅谈腐败现象及其成因与惩治策略

浅谈腐败现象及其成因与惩治策略绪论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现在的许多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越来越严重,基层腐败的危害很大的,特别是村官腐败会严重削弱党和政府的威信,会造成社会思想混乱,直接危及政局稳定。

检察机关通过打击基层腐败,可以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

从基层到高层反腐败工作的现状,造成当前基层不稳定的腐败因素出发,分析检察机关打击基层腐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探讨检察机关打击基层腐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对策。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复杂原因,近些年来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及诸多领域内滋生了一些严重的腐败现象,这些腐败现象的存在和蔓延,对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构成了严重危害,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和风险,如何观察、认识、研究这些腐败现象,又如何有效地同这些腐败现象作斗争,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证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将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全党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的腐败现象(一)官员腐败1、贪污、挪用公款;这是一种最常见的腐败现象。

容易发生在政府中的某些掌握钱财物的人身上,这些人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轻易挪用公款,冒领虚领单位钱财物,私扣公款。

2、受贿,行贿;个别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发展,不愿在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和自身能力水平上下功夫,却通过向掌握审批权、人事权、决策权、验收权、检查权等的主管领导行贿,从而获得相应的特权和补偿。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存在“卡、拿、要”等事实,从而助长了此种腐败现象的蔓延。

3、公款消费;尽管党和国家多次发文件严禁进行公款消费,但是,公款消费这种腐败现象却是屡禁不止。

(二)制度性腐败1、基层政府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三乱”现象。

例如安徽灵璧县一些部门、单位、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违背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部分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已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平摊税赋,搭车收费。

浅谈如何制理司法腐败的对策

浅谈如何制理司法腐败的对策

( 3)部分 司法 人员道德 素质偏 低 :我 国司法 机关和 司法队伍 的主流是好 的,是政 治可靠、道德 素质高 、战斗力强 、党 和人 民 完全可 以信赖 的。但是 ,当前司法领域 中腐 败现象 的发展蔓 延说 明司法 队伍本 身存 在许 多问题 ,需要从 主体身上 找寻司法腐 败的根 源 。从根本上 说,遏制 司法 腐败 、实现司法 公 正当然依赖 于社会的大环 境和司 法职业道 德 小环境 的改善 ,特 别是 司法 体制 的健 全, 但 与司法 主体 的个 人素质也 紧密相关 。司法 人 员的各种个人 素质中 ,最 关键的显然 是道 德素质 。司法 公正能否实现 很大程度上 取决 于 司法 人员的个 人素质 ,特 别是其 中的道德 素质 。所 以, 司法人 员要从严 要求 自己,要 求 自己提升素质 。
的 司法 。
以维护人 民的合法权利 、社会的 良性发展 、 国家的繁荣稳 定的公共 权力 。权 力从来就有

两个 基本维度 :责任与 权利 。权 力的腐败 从
法理上分析是 对责任 的放 弃 。司法权 的责任 化也 就是司法 主体在行 使司法权 的过程 中所 应承 担的责任 。司法权 的非责任 化是一种没 有责 任的司法 权,是一 种滥用 的权 力 ,是对 法律 的践踏而 非遵 守,而一旦 司法权突破责 任 的制约 ,就会 出现权力 的个人 权利化 。 司 法权 力的权利 化与非责任 化作为 司法腐败 的 本质 性规定 ,其不但是 违法的 ,而且是违背 道德 的 。放弃 义务是道 德人格 的沦 陷 ,放弃 责任 是法律人 格的丧失 ,司法腐 败就是掌权 者这两种任何 的双 重堕落 。 ( 3 )司法腐败 的危害 :它消解 了法律 的 权威 性,破坏 了法律 的平 等性 ,摧 毁 了人 民 对法律 的信任 ,助长 了社会不 良风 气 的产生 发展 。长此 以往,若放任 其 自由发展 ,必然 会引起社会 的混乱 ,影 响国家 的稳 定和谐 。

当前政法机关腐败问题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政法机关腐败问题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政法机关腐败问题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政法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权机关,掌握并行使司法权和治安行政管理权,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起着决定性作用。

多年来,我市政法机关在市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一手抓稳定、一手抓队伍”的指导思想,以解决执法不公、不严、不廉问题为重点,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不懈地开展队伍整训,严肃查处政法干警腐败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整体上看,我市政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可以信赖的队伍,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法治环境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政法队伍中的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少数干警的违法违纪问题还很严重,直接损害了当事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经济发展软环境,败坏了政法机关的形象,降低了法治的公信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努力加以解决。

一、突出问题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全市政法机关共立案查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180起241人。

其中党纪处分50人,行政处分158人,追究刑事责任47人。

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一)索贿受贿、枉法行使职权案件居高不下。

突出表现在利用刑事侦查、审判等司法权“寻租”,向当事人索贿或接受当事人贿赂。

如2001年江岸区公安分局一元街派出所民警万玉香及市公安局经侦处民警邓建可、余和平,在侦办一起经济案件中,接受当事人贿赂14万元(3人均被判刑)。

市法院原经二庭副庭长王青利用职务之便涉嫌受贿67万余元(今年4月案发后被捕)。

此外,在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减刑、机动车上牌等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的环节,都是索贿受贿案件发生的“重灾区”。

还有部分干警通过插手经济纠纷或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案件中间人说情、斡旋,从中索贿受贿。

2001年1月至今年8月,我市共查处政法干警经济类犯罪案件37起,其中索贿受贿案件占89%。

(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钱物时有发生。

浅谈司法腐败现象的成因与治理对策

浅谈司法腐败现象的成因与治理对策

作者: 臧仲秋
作者机构: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检察官
页码: 56-56页
摘要:一、司法腐败现象的成因司法腐败现象的形成既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又有司法机关的自身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存在滋生腐败的土壤.目前的法律体系不是很完善.公、检、法三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就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2.司法机关体制不顺,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我国司法机关目前的现状是职责混淆、体制不畅,缺乏独立性.3.查处打击不力.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的态度上非常坚决,目标非常明确.但是有的地方在贯彻中央精神上存在着查处不严,打击不力的现象.4.个人主义思想抬头.。

浅谈腐败现象及其成因与惩治策略

浅谈腐败现象及其成因与惩治策略

浅谈腐败现象及其成因与惩治策略绪论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现在的许多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越来越严重,基层腐败的危害很大的,特别是村官腐败会严重削弱党和政府的威信,会造成社会思想混乱,直接危及政局稳定。

检察机关通过打击基层腐败,可以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

从基层到高层反腐败工作的现状,造成当前基层不稳定的腐败因素出发,分析检察机关打击基层腐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探讨检察机关打击基层腐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对策。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复杂原因,近些年来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及诸多领域内滋生了一些严重的腐败现象,这些腐败现象的存在和蔓延,对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构成了严重危害,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和风险,如何观察、认识、研究这些腐败现象,又如何有效地同这些腐败现象作斗争,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证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将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全党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的腐败现象(一)官员腐败1、贪污、挪用公款;这是一种最常见的腐败现象。

容易发生在政府中的某些掌握钱财物的人身上,这些人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轻易挪用公款,冒领虚领单位钱财物,私扣公款。

2、受贿,行贿;个别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发展,不愿在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和自身能力水平上下功夫,却通过向掌握审批权、人事权、决策权、验收权、检查权等的主管领导行贿,从而获得相应的特权和补偿。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存在“卡、拿、要”等事实,从而助长了此种腐败现象的蔓延。

3、公款消费;尽管党和国家多次发文件严禁进行公款消费,但是,公款消费这种腐败现象却是屡禁不止。

(二)制度性腐败1、基层政府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三乱”现象。

例如安徽灵璧县一些部门、单位、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违背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部分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已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平摊税赋,搭车收费。

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对策

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对策

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对策司法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能,是维护正义、补救权利、解决纠纷和实施法律的关键环节。

司法机关及其干警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司法权、执法权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肩负着维护法律权威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规范社会秩序的重大责任。

古今中外实践证明:司法腐败与吏治腐败一样是最大的腐败,危害最烈的腐败,也是滋生有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

因而,惩治司法腐败,是我们面临的涉及国家安危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此,我们要有危机感和紧迫感受。

一、当前司法腐败的主要表现及特征我国司法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依法打击各种犯罪,调节经济和社会关系,坚持严肃执法,公正裁判,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我们司法干警队伍中的绝大多数干警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畏艰难、敢于斗争、开拓前进,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从总体上讲,广大司法干警是尽职尽责的,是有战斗力的,也是值得党和人民信赖的。

但是,一段时间以来,腐败的病毒侵入司法干警队伍并逐渐滋长蔓延,有的还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这是一种严重、最典型的司法腐败现象。

二是越权办案,裁判不公。

三是办案捞钱,中饱私囊。

四是刑讯逼供、非法拘禁。

五是腐化堕落,警匪勾结。

六是逞权势、耍威风、欺压百姓。

以上腐败现象虽不普遍,但却比较典型地存在于政法干警队伍之中。

严重玷污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毁灭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崇高信仰,败坏了广大干警的形象。

司法腐败除具有一般腐败行为权力商品化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四个特点:第一,主体特殊。

第二,问题集中。

第三,相对隐蔽。

第四,性质严重。

以上四种现象具体体现了司法腐败的特征。

二、司法腐败产生、发展的原因实践证明,金钱的腐蚀、体制的缺陷、监督的失控、惩处乏力以及少数司法干警素质低下是司法腐败产生、发展的主要原因。

第一,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参考范文:当前腐败犯罪新特点、成因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对策

参考范文:当前腐败犯罪新特点、成因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对策

当前腐败犯罪新特点、成因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对策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判腐败犯罪案件,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九象网23p>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我们认为当前腐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存在复杂原因,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当前腐败犯罪的新特点(一)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为主,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的腐败犯罪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三类案件上。

这三类案件,占贪污贿赂犯罪总数的95%,且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已由原来的数万元、数十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某省建行某支行行长周某、刘某贪污案,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

(二)腐败呈现出团伙性特点。

当前的腐败犯罪在很大数量上不再仅限于孤立的个人行为,多人贪污、受贿的案件是目前腐败犯罪的又一鲜明特点。

陕西的“宝马彩票案”,杨某为了取得彩票承销权向多人行贿,仅起诉到中级法院作一审的大案就有6件。

这类案件表明,有的地方有的部门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形成腐败群体,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串。

(三)腐败犯罪既在某些行业领域多发易发,又向一些社会部门和领域渗透。

从审判实践看,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产权交易、大宗物资采购、保险等行业领域,以及一些涉及行政审批、资金安排、监督管理、人事任用等关键岗位。

其中,随着国内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大项目大工程随之增多,而工程建设中腐败犯罪发案非常高,以至于有了“大楼盖起来,官员倒下去”、“修成一条公路,倒下一批干部”的形象说法和大大小小的“豆腐渣工程”。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利用改制侵吞和损害国有财产的犯罪比较突出,且数额巨大;腐败犯罪还延伸到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部门。

从20XX年5月到20XX年1月,某省医疗卫生系统在专项治理商业贿赂活动中,有38所医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29人被依法查处,其中仅某市第一医院涉案金额就达8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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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腐败的特征、成因及治理对策姓名:王泽俊指导教师:周爱春摘要: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就没有保障。

因此,要坚决防治司法腐败。

针对目前我国的司法腐败问题,本文就其主体的特权性、形式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后果的危害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深刻地揭示了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

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涉及到思想、制度和体制、监督机制以及社会风气等多个层面。

应当肯定,我国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上已下定了决心、加大了力度、取得了成效,但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缺陷,尚需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及完善制度和体制、健全监督机制。

关键词:司法腐败;特征;原因;对策。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司法的廉洁与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备条件之一。

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能具有权威,社会才能稳定,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司法腐败,则毁灭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理无处说,冤无处伸,从而使人民丧失对国家、对法律的信任,人心背离,社会动荡。

在我国,司法腐败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左右。

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一丑恶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已经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的声誉,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消除司法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维护与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和强化监督职能已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一、司法腐败及其基本特征对于什么是腐败,中国学者时运生认为:“中国当今腐败现象的实质,也就是公权私用和公权滥用”。

1此界定的“腐败”是广义上的“权力腐败”,而司法腐败则只是权力腐败的一种,司法腐败的本质是司法权力运作过程的腐败,是权力腐败的一种类型,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加以解释:首先,司法腐败发生在司法权力的运行过程、运作行为之中。

诸如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对依法应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对犯罪分子重罪轻判等。

其次,司法腐败的基本形式是司法权力与金钱或其他利益之间的交易。

比如,某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但法官接受了被告人的贿赂,结果仅仅对被告人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这是司法腐败最典型的方式。

再次,司法腐败的主体,即可能是司法人员,也可能是司法机关。

如法官接受贿赂之后,作出了有利于行贿者的裁判;司法机关以司法权力作为交易的筹码,为整个司法机关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说前一种司法腐败追求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后一种情形追求的则是司法机关的团体利益。

可见,司法腐败就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所赋于权力的滥用。

具体地说,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目前,暴露出来的司法腐败现象主要有以下特征:(一)主体的特权性司法腐败是发生在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其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职务和权力,包括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

他们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演化了种种腐败行为,以“特权”作为交易的资本。

例如,浙江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吴伟虎在行使办案、办车牌、解冻资金和被扣物资等职权的过程中,将手中的权力充分地物化,索贿受贿的总额达160余万元。

在审讯中吴伟虎说出一句官吏发财致富的实话:“我的手中之权便是本钱!”。

2一些手中握有实权的司法腐败者的贪婪情况可见一斑,利用“特权”大捞特捞。

(二)形式的多样性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行为渗透到侦查、起诉、审判、改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各个环节,从吃请受礼、受贿索贿发展到与黑社会性质集团相互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沈阳在查处刘涌黑社会性质集团犯罪案时,揭露出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贪污、受贿和泄露国家机密,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副院长梁福全和焦玫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多人腐败案件3,期间形式多样不言而喻。

(三)行为的隐蔽性司法人员具有特定的身份,由于职业关系,反侦查能力较强,他们对法律本身及违法犯罪后应承担的责任有着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因此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是在“执法”的名义下进行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行为,犯罪既成事实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不易暴露。

同时司法人员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行为又多是暗地里进行,且行贿受贿的方法也很巧妙,如利用打麻将、扑克等游戏的方式进行。

还有的司法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将在办案中收到的钱物并不装入个人腰包,而是放进单位或部门的小金库,用于大家交通、福利等方面的开支,这种看似不谋个人利益,而谋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腐蚀性。

(四)后果的危害性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织部分,手握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甚至生杀予夺大权,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党和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与地位。

司法腐败犯罪,影响大,腐蚀深,更易激起民愤,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危害了法律的尊严,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司法腐败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和漠视。

司法权力的行使,以公正和中立为其价值取向,而司法腐败则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中立的极大破坏,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挑衅。

现代社会中公民发生纠纷或权利被侵害时,司法救济则是公民保障权利的最后屏障。

一旦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合法权利不仅得不到救济,反而进一步被侵害,就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从而极大地破坏司法权威,极端的情况将使公民因求告无门而铤而走险,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司法中产生腐败将使人们普遍对法律和司法产生极度不信任感,对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甚感失望,将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而危及国家稳定,动摇法治根基。

二、司法腐败的成因司法腐败现象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自有了公共权力,腐败与司法中的腐败则相伴而行,成为社会的毒瘤和顽疾。

探究司法活动中腐败的成因,有助于正本溯源,为防治司法腐败现象寻找突破口。

(一)思想层面上的因素一方面,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主义特权思想、以言代法和以权压法观念的严重性与我国当前的腐败现象,尤其是司法腐败现象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封建主义思想在目前社会上尚有着广泛的影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官本位”、“权本位”意识极其浓厚,封建主义的权力观积淀已久。

在今天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中,“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有权就拥有一切,失去权力就失去一切”等观念仍在部分司法人员的思想意识里存在,于是某些司法人员便腐化堕落,把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交换引到司法活动中,大搞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导致司法腐败行为层出不穷。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司法人员在不同程度上又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

一些司法机关在队伍管理上存在着“一手软,一手硬”现象,存在着重业务素质轻政治素质,重办案能力轻政治学习,重物质建设轻思想建设的现象,使部分司法人员轻视了政治思想工作,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一些思想薄弱、素质不高之流难免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等诱惑,做出有损司法公正、法律尊严之事,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再次,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也与之俱生,而且呈蔓延发展趋势。

作为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和形形色色犯罪分子的司法人员,自然也难免会受到各种不正思想的腐蚀,使一些干警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近些年来,一些司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了,个人主义滋长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丢掉了,享乐主义膨胀了;廉洁执法的荣誉感忘却了,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的邪念萌生了,致使他们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最终被金钱和贪欲所套牢。

拜金主义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异化,使司法权力违背其谋取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的正当性要求,而变成攫取个人财产和满足私欲的资源,个人私欲的不断膨胀使得司法腐败之风不断蔓延。

(二)制度、体制层面上的因素一方面,我国在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立法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和体制上存在的弊端,为司法腐败犯罪现象的产生提供了便利。

现行有些法律弹性较大,致使司法人员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很大的灵活性,这就给公正执法留下漏洞,漏洞之处便是徇私枉法的空间。

其次,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行为是互为因果关系的,对这类行为,在打击上理应采取对称性原则,如行贿与受贿就是这样,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反之亦然,但我们的法律对行贿罪的处罚明显要轻于受贿罪,至于对单位行贿和以单位名义行贿,处理更轻。

实际操作中对行贿行为往往不予处理,这使行贿者有持无恐,利用各种方式进行行贿,致使司法腐败的产生。

另外,对腐败分子的处刑也未起到警示作用,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处以死刑4,但当今社会对腐败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仍不够,因腐败问题被处以极刑的甚少,有的腐败数额达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都未被处以极刑,这就使得有些腐败分子更加胆大妄为,大捞特捞。

在司法机关内部,虽然都制定了廉洁办案等规章制度,但“雷声大,雨点稀”者多,真正抓好落实者少,制度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对已暴露出来的腐败行为查处不力,甚至迁就故息,未能起到常鸣警钟,防微杜渐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我们国家,虽然宪法及相关法律都有关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干涉”的规定5,但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机关办案会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涉和影响,事实上权力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工作,“权大于法”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些现象严重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必然会引发司法腐败。

司法机关没有完全的人事权,在人事的录用和管理上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门,从而使一些素质低下、不具体法律知识的人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司法部门,这些人很难做到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从而为司法腐败埋下隐患。

司法不能独立,带来了种种消极后果,使其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刚性,无法抗拒各种干扰和确保司法所必需的公正与公平。

此外,司法人员待遇不高也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高发原因之一。

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待遇普遍较低,而美国等西方国家司法人员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在社会阶层中都处于较高的层次。

在我国,就法官、检察官、律师而言,这三种法律职业者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失衡状况,律师向往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与显赫,而法官、检察官羡慕律师的收入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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