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的制度性因素及其改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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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社会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

2006-11-30关于司法腐败现象透视及对策——武汉市汉南区地方人大研究会会长吴大新一些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中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

它是怎样产生的?如何加以治理?笔者谈点一孔之见。

司法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既有社会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也有现时的经济因素和体制因素。

具体地讲:一、司法权力本质上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但它可能成为一种用来交换的社会资源。

司法权力又称为国家最后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权威性、排它性、强制性,其设置的本意是用于管理国家和社会,本质上是为公众服务的,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竞争原则、效益原则等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对司法权力主体的思想观念也构成了巨大的冲击。

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对某些国家司法机关公职人员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于是,少数司法权力主体便将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作为商品交换的资本,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力就异化为可以交换的社会资源,司法权力主体由执法者异化为卖法卖权,进行权钱、权色交易的经营者。

二、司法权力“人命关天”,存在着强劲的买方市场和便捷的交换渠道。

司法权力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权力主体有权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也可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法律关系。

可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因此,当事人出于自身利害关系的需要,总是希望司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少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直接或间接拉拢和腐蚀司法人员,于是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司法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等诱惑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也有极少数司法人员主动索贿、卖权卖法。

三、.司法权力的交换价值大于自身劳动力价格,存在着一定的“剪刀差”。

目前我国公务员实行低工资制,司法人员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外,没有其他额外收入,即使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司法人员年工资收入也在一万多元这个水平。

王艳艳 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

王艳艳 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王艳艳贺志明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摘要: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才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

关键词:司法腐败;司法独立;法治化建设一、司法腐败的根源1.中国的法律传统是一种权利化和道德化的传统,一路传承下来的精神核心是“人治”虽然在先秦时期有儒,法,道等诸子学说的争鸣,但也是君主王权统治的方式,方法而已。

法在中国古代只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政体及其统治秩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点和归宿”。

尤其西汉时董仲舒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理论专制,使儒学在其后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始终是弘扬于世的正统大学,也是封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所以对中国的国民性有着深刻的影响,即使到了现代,人治理论,法的工具性理论仍深刻的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政治社会生活,这就为依法行事带来的很多阻碍。

总之,中国1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研究(编号:09C1222)”作者简介:王艳艳(1974—),女,湖南衡南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法律文化传统缺乏产生民主和法治的土壤和条件。

在人治思想的统领下,寻租腐败的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2.中国近现代特殊的历史发展对中国司法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权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群众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经验,逐渐建立和发长起来的,因此,它一开始就走向了一条和西方法治化建构完全不同的道路,即人民化道路。

正是为了突出人民性,旧的,也是反人民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才遭到了被彻底摧毁和完全废除的命运。

于是,再旧的法律已经完全废除,新的法律尚未制定的青黄不接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工作的依据从一开始,只能首先是政策的,其次是纲领的,再次是法律的,然后是条例,决议的,所以法律的普遍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没有上升为我国司法权适用的最高标准。

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JOURNAL OF JIANGSU INST IT UT E OF SOCIALISM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71收稿日期:2008-09-29作者简介:顾美英,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教师、讲师。

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顾美英摘 要:我国司法建设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即司法不独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司法权威不足和效益低下,这是制约社会公正、司法公正的主要根源,是司法改革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08)05-0071-02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和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努力工作,司法职能不断加强,司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司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同样不容忽视。

无论是司法队伍建设,还是制度建设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诉讼渠道不断拓宽,受案范围日趋扩大。

在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法定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在督促政府部门主要是各级行政部门依法办事,培养全社会成员平等的法律意识方面,各级司法机关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是司法制度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面。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机制逐步形成,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利益的多重性已经成为客观现实;随着法治的逐步推进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逐步增强,法律制度日趋精深;加上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千百万人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使之更快地融入到全球一体化的潮流之中。

面对如此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我国司法制度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一面日益凸现出来。

基本上依据建国初期的政治设计建立起来的现行司法制度,无论从司法理念还是从司法体制来看,都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急骤变革中的社会的需要。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问题分析在司法领域,审判是保障公正与公平关键环节。

然而,在现实中,审判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牵动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1. 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法官和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素养、法律知识储备有限,导致案件办理质量参差不齐。

这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可能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2. 司法腐败现象:个别地区和个案中出现了审判腐败问题,包括受贿行为以及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等。

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性和廉洁性,损害着司法体系整体形象。

3.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某些地方或特定情况下,由于程序操作上的漏洞或者执法者未按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导致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情况发生。

例如超期羁押、未经律师确认检取证据等。

4. 执行力度不够: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和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导致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或拖延履行法律义务。

这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隐患,并且严重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二、问题原因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多种原因相互交织造成的。

1. 体制机制不健全:司法改革进展尚有差距,相关机构与部门之间协同合作能力弱。

此外,在评价考核机制上可能存在低俗行为容忍度较高等问题。

2. 师资培养不完善:缺乏高素质的法学研究生和硕士以上学位持有者从事审判工作。

同时,培训机构及其内容仍然需要进一步优化以提升专业技能与实践水平。

3. 外在干扰影响司法独立性:个别案件或涉及重要利益关系时存在外界势力介入、纷争干预、舆论压力等情况,直接影响到判断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4. 司法信息闭塞:司法信息的透明度与公开度不足,导致民众对审判程序和结果存有质疑。

同时,一些庭审过程未向社会公示,法官认知失衡引发争议。

三、改进建议为了提升审判工作质量,还原司法公正与廉洁原则,需要采取以下改善措施:1. 加强人员培训:鼓励更多高素质人才从事审判工作,并提供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

加大对法官、检察官等从业者的终身学习力度,及时更新他们在各个领域的专业技能。

浅谈如何制理司法腐败的对策

浅谈如何制理司法腐败的对策

( 3)部分 司法 人员道德 素质偏 低 :我 国司法 机关和 司法队伍 的主流是好 的,是政 治可靠、道德 素质高 、战斗力强 、党 和人 民 完全可 以信赖 的。但是 ,当前司法领域 中腐 败现象 的发展蔓 延说 明司法 队伍本 身存 在许 多问题 ,需要从 主体身上 找寻司法腐 败的根 源 。从根本上 说,遏制 司法 腐败 、实现司法 公 正当然依赖 于社会的大环 境和司 法职业道 德 小环境 的改善 ,特 别是 司法 体制 的健 全, 但 与司法 主体 的个 人素质也 紧密相关 。司法 人 员的各种个人 素质中 ,最 关键的显然 是道 德素质 。司法 公正能否实现 很大程度上 取决 于 司法 人员的个 人素质 ,特 别是其 中的道德 素质 。所 以, 司法人 员要从严 要求 自己,要 求 自己提升素质 。
的 司法 。
以维护人 民的合法权利 、社会的 良性发展 、 国家的繁荣稳 定的公共 权力 。权 力从来就有

两个 基本维度 :责任与 权利 。权 力的腐败 从
法理上分析是 对责任 的放 弃 。司法权 的责任 化也 就是司法 主体在行 使司法权 的过程 中所 应承 担的责任 。司法权 的非责任 化是一种没 有责 任的司法 权,是一 种滥用 的权 力 ,是对 法律 的践踏而 非遵 守,而一旦 司法权突破责 任 的制约 ,就会 出现权力 的个人 权利化 。 司 法权 力的权利 化与非责任 化作为 司法腐败 的 本质 性规定 ,其不但是 违法的 ,而且是违背 道德 的 。放弃 义务是道 德人格 的沦 陷 ,放弃 责任 是法律人 格的丧失 ,司法腐 败就是掌权 者这两种任何 的双 重堕落 。 ( 3 )司法腐败 的危害 :它消解 了法律 的 权威 性,破坏 了法律 的平 等性 ,摧 毁 了人 民 对法律 的信任 ,助长 了社会不 良风 气 的产生 发展 。长此 以往,若放任 其 自由发展 ,必然 会引起社会 的混乱 ,影 响国家 的稳 定和谐 。

论司法腐败及其治理

论司法腐败及其治理

论司法腐败及其治理【摘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司法的廉洁与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备条件之一。

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能具有权威,社会才能稳定,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司法腐败,则毁灭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理无处说,冤无处伸,从而使人民丧失对国家、对法律的信任,人心背离,社会动荡。

在我国,司法腐败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左右。

消除司法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维护与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和强化监督职能已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司法腐败、公平正义、治理对策腐败的泛滥,对政权的稳固、执政党的地位的维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维持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在所有的腐败中,司法腐败是对民众法治信心打击最大的腐败,对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

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后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而司法腐败正是违背了司法的根本要求。

一、司法腐败的含义及概念分析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求或保护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禾U用司法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以至司法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本质是司法权的异化和司法权的滥用。

对司法腐败的透析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首先是表象层次。

司法腐败表现为枉法裁判,不顾事实,扭曲事实,无视法律,曲解法律,袒护一方,施冤一方,久拖不决,决而不公;也表现为司法权的滥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索贿受贿;还表现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想方设法偏袒本地,千方百计为难外地,明里司法协助,暗里设障拆台。

一言以蔽之,司法不法,司法不廉,司法不公即为司法腐败。

司法工作的挑战与改革

司法工作的挑战与改革

司法工作的挑战与改革司法工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

然而,司法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司法系统不断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司法工作面临的挑战开始,逐步探讨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路径,以及改革在推进中的关键问题和成效。

最后,总结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现实需求。

挑战一:治安形势的复杂化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面对这一挑战,司法工作需要不断提高对犯罪行为的预测和预防能力,通过加强科技手段和侦查手段的应用,提高犯罪破案率和刑事司法效力。

挑战二:司法公正的维护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裁判执行环节的不公,司法程序的不规范,司法腐败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推进审判公开和裁判结果的公正透明。

挑战三:普法教育的不足普法教育的不足是司法工作面临的另一个挑战。

许多人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社会上的法律知识空白和法律纠纷频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推进社会法治的建设。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及路径面对上述挑战,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司法法规和制度体系,确保司法权力的行使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其次,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提高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

同时,司法改革还需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建设。

改革的关键问题和成效司法改革不仅需要规划路径和方向,还需要解决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司法改革需要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

其次,司法改革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构建起以人为本的司法制度,提高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满意度。

最后,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案例管理的能力,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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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的制度性因素及其改革(1)摘要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的腐败现象继续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没有保障。

因此,反对腐败首先应当反对司法腐败,防治腐败也首先应当防治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和其他腐败现象一样,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涉及到思想意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等多个领域。

应当肯定,我国已建立的前述各项制度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客观的说,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有的还不健全,有的不配套、不协调,有的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以至于我国的司法腐败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甚至在某些地方还有蔓延加剧之势。

进行实事求是的反思和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还存在许多弊端和缺陷。

因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改革江泽民同志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

”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的腐败现象继续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没有保障。

法庭是一个最应当公正廉洁的地方,如果这样的一个地方都不公正、不廉洁,那么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还何谈公正,何来廉洁!因此,反对腐败首先应当反对司法腐败,防治腐败也首先应当防治司法腐败。

尽管司法腐败已泛滥成灾,触目惊心,但理论界却羞于去关注它、研究它。

一段时间以来,对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与司法独立,理论界乃至实务,总是津津乐道,高见不断;但对司法腐败都惟恐避之不及。

时至今日,不仅研究司法腐败的著作极少见到,就是论及司法腐败的文章也是凤毛麟角。

当前司法独立推进缓慢。

司法不公仍比较突出,司法效率亦明显低下,这其中与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深化司法改革,就必须关注司法腐败问题。

说到司法腐败,1997年10月份,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仅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仅指法官、检察官,相应地,司法腐败也仅指法官、检察官的腐败。

对司法腐败的范围作这样一个界定,无疑将有助于针对法官、检察官这一特殊群体的腐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做到“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及主要原因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现各种各样的司法腐败现象,主要有这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其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索贿受贿;2、办关系案、人情案,所取不义之财;3、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4、以权谋私,违法录用司法人员等等。

例如,来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显示,仅1998年,全国检察系统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达到1641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285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16人。

同年,全国法院系统共查处违法违纪的人员2512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651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

司法腐败作为当前我国多发并为公众所瞩目的一种社会现象,和其他腐败现象一样,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涉及到思想意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等多个领域。

二、现行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虽然一波三折,但对反对腐败的斗争从未中断,这期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

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也为防治司法腐败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

法官法、检察官法制度我国于1995年2月制定并于20XX年6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检察官制度。

我国法官、检察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严格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把住了法官、检察官的入口关;明确了法官、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确立了对法官、检察官的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和辞职辞退制度,并使法官和检察官在任职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和退休后的待遇有了确实的保证,从而未解决法官、检察官不能贪、不想贪、不敢贪的问题,进而为防治司法腐败提供了制度和物质保障。

回避制度“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作为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的根本原则,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都是存在的”。

美国大法官弗兰克福特曾对这一原则作过精辟的解释:“任何人,无论其职位多高,或者其工作动机多么正当,都不能是他自己案件的法官。

……如果可以允许某个人为他自己确定法律,那么也可以允许每个人这么做。

首先意味着混乱,然后就是暴虐。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法官、检察官法对回避的种类、条件、范围、程序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性因素应当肯定,我国已建立的前述各项制度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客观的说,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有的还不健全,有的不配套、不协调,有的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以至于我国的司法腐败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甚至在某些地方还有蔓延加剧之势。

进行实事求是的反思和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还存在许多弊端和缺陷。

主要是:有的制度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在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大会组织法中仅有几个条文的规定,显得非常规则,对监督的主体及其权力、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程序和方式、监督的法律效率等均无具体的规定,从而使人大监督常常流于形式。

从所见到新闻报道中,只看到过20XX年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未通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报道。

尽管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以及执行难等问题严重存在,人民群众对一些地方司法很不满意,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几乎无一例外的都举手通过了各级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

多头监督,导致“政出多站”,监督乏力。

我国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人大监督、党的监督、检察监督、政协民族监督、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等八九中之多。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看,设定的监督制度过多、过滥,其弊端是显而易见。

法官、检察官制度还不够健全且有的相互矛盾或重复。

司法公开制度还未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四、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改革性措施结合前述现行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各项制度及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特提出以下几项改革措施:改革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

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至于严重制约和影响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即不利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防治。

因此,还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1、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在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捍。

从20XX年开始,我国的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

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其根本的途径就是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素质促公正、防腐败,因此,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已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期盼。

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将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进一步提高的法学本科专业毕业。

这样,既可以极大的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有可以促进高等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真可谓一举两得的上上策。

2、建立法官、检察官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参加司法考试合格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或实习,才能出任法官或检察官。

例如,在法国,未来的法官必须在大学读完4年法律课程,通过大学毕业考试后,还必须通过有政府主持的考试,考试合格者便可进入国立法官学院进行为期31个月的专业培训,然后通过第二次考试,合格者还要进行6个月的专业培训。

国外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依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后受到相应的业务培训,获得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技能,从而更好的适应司法工作专业化的要求。

3、建立从律师或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因此,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从律师中选任,取得律师资格并且有一定期限的律师执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

例如,在美国,只有在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

全美万名法官几乎都是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

在澳大利亚,县级以上各级法院的法官,不仅要求必须是法律职业的合格成员,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具有从事该职业的最低年限的学历。

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从律师队伍中吸收过来的。

许多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是他们长期经验的积累,实践证明是十分成功的,起实际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

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考虑从法学教授或副教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

4、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司法职业是一项神圣的职业,在司法活动中,不仅法官作出的裁判具有权威性,而且法官个人也具有很高的社会声誉和威望,深受民众的尊重。

法官的这种威望和尊严,往往与其年龄与阅历有着很大的关系。

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年长、经验、精美”的重要理由。

他们认为,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

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

法官这种知识、经验、能力、技巧、性格及尊严的获得,除了依赖于长期的律师工作经历或大学法学教学工作经历外,在一些国家还依赖于他们建立和实施的法官及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

这种逐级晋升的制度有利法官、检察官受到各种审判、检察岗位的训练,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和提高工作水平,从而为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充分的保障,同时也使法官、检察官感到其职位来之不易而倍感珍惜,保持谨慎而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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