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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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减少经济风险,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正在逐渐被广泛应用。

这种管理办法是常见的金融管理方法之一,它有助于减少金融风险,保障客户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

因此,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对于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其客户都是非常重要的。

客户担保保证金,也叫做押金、保证金,在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进行交易时,客户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钱作为担保。

如果出现违约、欠款甚至破产等情况,这笔担保金额将由金融机构充当赔偿金或在偿还式中参考计算。

这样,金融机构就可以通过收取客户担保保证金作为风险保障,以确保客户不违约或逾期还款,从而保障自身权益和客户利益。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标准化、精简押金、保证金的管理,有效降低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风险,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一、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是客户与金融机构交易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客户交易的性质和金额,制定合理的担保保证金标准。

客户应该按照规定缴纳担保保证金,并应及时补足担保保证金。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担保保证金并分别记账入库,在业务交易结束时,按照约定原则退还担保保证金,在计算应收款项时,以担保保证金作为抵扣款项。

二、担保保证金的评估担保保证金是与客户交易相关的押金,它是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保障,同时也是保护客户权益的保障,因此,担保保证金的评估非常重要。

金融机构应该根据担保保证金的实际价值、交易的性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科学评估,以确保担保保证金的价值不会因为通货膨胀等原因而贬值。

三、担保保证金的存储客户担保保证金应该存储在专门的保险箱和库房内,应该按照保密、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储存。

金融机构应该采取措施,确保担保保证金的安全,防止发生偷盗、灾害等事故,以免影响客户权益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筹集管理:包括通过发行债券、吸收存款、发行信用票据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公司的资金来源充足。

2. 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战略规划,遵循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理性分配和合理使用资金。

3. 资金运作管理:包括资金的日常拨付和收付、资金的结算和清算、资金的投资和融资等工作,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4. 风险控制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对外债务的管理、对客户信贷风险的控制等,确保公司的资金风险可控。

5. 财务监督管理:建立财务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和合规性。

6. 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股东披露公司的资金运作情况,提供透明、真实的信息。

以上仅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安排还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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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客户担保保证金是指客户为了确保履行合同或者承担相应责任,按照约定缴纳给公司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缴纳、存放、使用、补缴、返还、解冻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条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制定,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客户应当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缴纳担保保证金。

第六条客户缴纳担保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并填写相关缴款凭证。

第七条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客户缴纳的担保保证金应当及时上交公司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对其进行登记和存放。

第三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存放与监管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保证金的存放与监管制度,确保担保保证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担保保证金应当单独存放在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检查担保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并制作相应的存管报告。

第十二条如发现担保保证金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财务部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应当用于履行合同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客户担保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经由公司领导审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担保保证金后,须及时在财务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将使用情况通知客户。

第五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补缴第十六条客户如需补缴担保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差额支付给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若客户未按时补缴担保保证金,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合同履行、解除合同等。

第六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返还与解冻第十八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客户如未发生履行义务或者责任承担,公司应当及时将担保保证金返还给客户。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公司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的定义及种类第二条保证金指客户在办理特定业务或签订合同时,按照公司要求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履约保障或违约金等需要时的赔偿金。

第三条保证金的种类包括:⒈履约保证金:客户为了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缴纳的保证金。

⒉违约保证金:客户为了防止违反合同约定而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

⒊其他类型保证金: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公司可要求客户缴纳其他类型的保证金。

第四章: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第四条客户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包括:⒈现金支付:客户可以通过现金方式直接缴纳保证金。

⒉银行转账: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划入指定账户。

⒊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接受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

第五章:保证金的金额及期限第五条保证金的金额由公司根据业务风险评估、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保证金的期限为合同期限或业务办理完毕之日起一定期限,具体期限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保证金的利息第七条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向客户支付任何利息。

第七章: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第八条客户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使用保证金:⒈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⒉客户违反合同约定。

⒊其他应当使用保证金的情况。

第九条客户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⒈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⒉合同期满或业务办理完毕,不再需要保证金。

第八章: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投诉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定期做好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客户对公司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提出投诉或申请复议。

附件:详细列出附件名称及内容。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履约保证金:为了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缴纳的保证金。

⒉违约保证金:为了防止违反合同约定而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

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XXX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的范围:以XXX担保有限公司名义、信用或资产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业务保函,含居民个人融资担保、企业融资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

一、对企业法人担保:借款担保、银行综合授信担保、单个项目开发融资担保、出口退税免交保证金担保、产权(经营权、专利权、认股权、股权、分红权)质押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应收帐款融资担保、企业兼并过桥贷款担保、预付款及质量保证金担保、诉讼保权担保。

二、对有偿还实力的“金领阶层”担保房地产按揭融资担保、创业贷款担保、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产权(股权、专利权、分红权、股份期权、版权、技术专有权)质押融资担保、个人财产抵押旅游贷款担保、个人财产抵押子女出国留学贷款担保、个人缴费业务担保。

三、非融资担保:项目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项目工程实施履约担保、国际结算项下履约担保、补偿贸易项下履约担保、产权交易项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第三条风险管理遵循的原则:“第一责任,A/B角制,部门制约,职责明确,环节锁定,流程监控,集中统一,防范为主,履约为重,责任追究”。

第四条担保审查委员会是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决策机构,所有担保业务必须经担保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到下一个程序,担保审查委员会授权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对担保业务风险实行集中管理,对担保业务进行流程监控,程序制约,及时反馈。

担保业务部是业务一线部门,既要保质、保量、高效完成指标任务,也要责无旁贷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内容第六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实行政策、法规和制度管理;业务全程管理;人员奖罚、责任追踪和道德约束。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 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 年 4 月 2 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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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担保业务保证金收取、使用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和鲁金办发(2012)21号文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担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银行收取该项担保保证金的标准收取。

第三条非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10%。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代偿,不得与基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并与该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三方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明确各方履行的责任义务,指定合作银行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按要求向市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等材料。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其他用途。

要通过各种手段依法查处公司高额收取、变相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贷款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贷款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贷款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客户举报制度,对于公司非法变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违规行为,客户可以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举报,并对举报
信息及时查处并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年度核对,对重点客户或保证金余额较大客户,必要时可采取往来函证的方式确认客户保证金结余金额。

第十四条当监管部门对保证金管理要求有特殊变动时,由专人及时跟进变动内容,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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