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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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保证金的定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确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程序向指定账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支付情况,按照不低于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存储保证金应当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保证金的使用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使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

第八条保证金的补充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保证金账户的充足,如因支付拖欠工资导致保证金减少,用人单位应及时补足。

第九条保证金的退还用人单位在连续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证金制度的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使用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各参建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制定。

相关名词定义遵从合同约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的管理行为,工程质量保证期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第四条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供应商)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第五条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供应商)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第六条承包人(供应商)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可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整改或运营部门自主整改的,整改费用扣除承包人( 供应商)质量保证金。

对于质量保证金不足以维修缺陷工程时,发包人(采购方)保留向承包人(供应商)追索不足部分费用的权利。

第七条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对于遗留缺陷未整改的,经公司与承包人(供应商)协商达成质量保证金扣除意见的,建设主管部门将资料报合约法务部、财务管理部审核后,将扣除的质量保证金专款专用,用于后期整改缺陷。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流程根据合同质量保证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发包人和承包人(采购方与供应商)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三章其他第九条施工项目(含防水材料采购项目)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期满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对结算未完成项目按累计计量金额暂扣2%工程款(货款),待项目结算完成后办理申请及退还(暂扣款为无息)。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馆。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客户担保保证金是指客户为了确保履行合同或者承担相应责任,按照约定缴纳给公司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缴纳、存放、使用、补缴、返还、解冻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条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制定,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客户应当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缴纳担保保证金。

第六条客户缴纳担保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并填写相关缴款凭证。

第七条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客户缴纳的担保保证金应当及时上交公司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对其进行登记和存放。

第三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存放与监管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保证金的存放与监管制度,确保担保保证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担保保证金应当单独存放在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检查担保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并制作相应的存管报告。

第十二条如发现担保保证金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财务部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应当用于履行合同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客户担保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经由公司领导审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担保保证金后,须及时在财务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将使用情况通知客户。

第五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补缴第十六条客户如需补缴担保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差额支付给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若客户未按时补缴担保保证金,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合同履行、解除合同等。

第六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返还与解冻第十八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客户如未发生履行义务或者责任承担,公司应当及时将担保保证金返还给客户。

保证金管理办法

保证金管理办法

保证金管理办法1. 引言保证金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或者有关方根据债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主管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的资金或者其他财产,用以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质量、价格、期限等保证责任的储备资金。

保证金的管理对于保证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保证金管理行为,提高保证金管理水平,确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在实践中制定了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保证金的收、付、使用、监管和资金运作流程的管理,保障保证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保证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2. 保证金的类别根据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将保证金分为几类:2.1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储备金。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来弥补损失。

2.2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指债务人按合同要求提供的,确保交付物品的质量满足合同约定标准的保证金。

在交付物品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债权人有权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索赔或赔偿。

2.3 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是指债务人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证责任或者确保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提供的保证金。

在债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债权人可以使用安全保证金进行必要的处罚或赔偿。

3. 保证金的管理原则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原则:3.1 安全管理原则保证金应作为独立账户独立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确保安全可靠,防范保证金的丢失、冻结或挪用。

3.2 专款专用原则保证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应明确,除法定事项外,不得挪作他用,确保保证金能够有效用于履行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3.3 监督管理原则对保证金的收付、使用、监管等环节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合规。

3.4 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各方面风险,确保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保证金的管理流程包括保证金收付、保证金存储及监管、保证金使用和结算等环节。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公司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的定义及种类第二条保证金指客户在办理特定业务或签订合同时,按照公司要求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履约保障或违约金等需要时的赔偿金。

第三条保证金的种类包括:⒈履约保证金:客户为了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缴纳的保证金。

⒉违约保证金:客户为了防止违反合同约定而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

⒊其他类型保证金: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公司可要求客户缴纳其他类型的保证金。

第四章: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第四条客户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包括:⒈现金支付:客户可以通过现金方式直接缴纳保证金。

⒉银行转账: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划入指定账户。

⒊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接受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

第五章:保证金的金额及期限第五条保证金的金额由公司根据业务风险评估、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保证金的期限为合同期限或业务办理完毕之日起一定期限,具体期限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保证金的利息第七条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向客户支付任何利息。

第七章: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第八条客户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使用保证金:⒈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⒉客户违反合同约定。

⒊其他应当使用保证金的情况。

第九条客户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⒈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⒉合同期满或业务办理完毕,不再需要保证金。

第八章: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投诉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定期做好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客户对公司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提出投诉或申请复议。

附件:详细列出附件名称及内容。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履约保证金:为了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缴纳的保证金。

⒉违约保证金:为了防止违反合同约定而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容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机构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和对接承包商和监理机构等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并保障承包商等按照规定提供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使用和返还质量保证金,依法履行质量保证金的义务。

章节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为参与建设工程的中小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可以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函等形式的质量保证措施,但应当在质量保证措施使用前将相关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其同意。

第六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基准、缴纳比例及缴纳期限确认缴纳数额,并在建设单位与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并及时完成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暂扣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并按照质量保证金使用、返还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章节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在建设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保证金缴纳协议之规定使用。

第九条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因承包商在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建设单位受到赔偿请求的情况等,建设单位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以执行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并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原因、数额和期限,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使用质量保证金的责任。

保证金管理办法

保证金管理办法

保证金管理办法1. 概述保证金是一种在商务交易中常见的支付形式,用于确保交易各方履行合同义务及遵守约定条款。

保证金的管理、支付和退还等环节需要严密的规定和规范,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并有效防范潜在风险。

2. 保证金支付2.1 支付方式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形式支付。

在支付方式上,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确保支付的安全、方便和可跟踪性。

2.2 金额确定保证金金额应根据合同内容和风险程度确定。

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规定保证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金额的确定应兼顾交易规模、市场风险以及双方的资金实力等因素。

3. 保证金管理3.1 专款专用保证金应设立专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流转可追踪,并避免与其他资金发生混淆。

双方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2 利息收益保证金账户中的利息收益应由支付方享有,但双方亦可协商分配。

支付方有义务保证保证金账户的风险防范,合理选择风险较低的投资渠道,以实现资金的增值。

3.3 提取和冻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无违约行为发生,扣除相应费用后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双方亦可协商将保证金用于其他交易。

如有违约行为发生,支付方有权冻结保证金并使用其抵偿损失。

冻结保证金时,支付方应提前通知对方,确保对方有解冻的机会。

4. 保证金违约处理4.1 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保证金违约的责任事项,明确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支付违约金,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4.2 追偿权利如支付方发生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违约金无法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支付方有权追偿违约方的其他财产。

追偿行为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的实现。

5. 法律法规的适用保证金的管理应依法进行,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定和操作。

双方应了解保证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明确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商务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并有效防范潜在风险。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担保保证金业务。

第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是指客户为确保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公司提供的一定数额的现金或等价物。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合同类型、金额、期限及风险评估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取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保证金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八条保证金的使用应严格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公司应在约定时间内退还保证金至客户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如客户违约,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余额部分应及时退还。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客户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保证金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特定业务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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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客户保证金的管理,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我司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所从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公司成立后按照其入围银行的规定比例向客户收取,存放于入围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且客户违约时用于清算清偿债务的资金。

第四条我司接收重庆市金融办依法对客户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提存、处置客户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稳定”的原则收取客户保证金。

第二章存放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入围银行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之规定和入围银行的相关特殊要求,按同等比例存主办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

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
(二)股份制银行;
(三)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第七条公司应将保证金存放于合作银行指定的保证金专户。

第八条公司在一家存放银行就保证金事宜只能开立一个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包括基础保证金部分。

第九条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资本充足率不足等),将保证金存款转存至符合规定的银行。

第十条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保证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额协议定期存款;
(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每笔保证金存款的金额按入围银行规定比例执行。

不得多收客户保证金。

第十三条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与入围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规定保证金相关事宜。

第三章保证金会计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按规定必须存放于客户贷款指定银行专户。

第十五条收取、转存保证金的会计业务处理:
(一)收到客户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XX客户”。

(二)公司保证金存入主办银行时,借记“存出保证金——XX银行XX账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第十六条贷款到期应归还客户保证金的会计业务处理:
(一)由公司客户经理与主办行联系退保事宜,在主办行把保证金从保证金专户退回到公司一般账户后,经出纳办理转账支票业务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存出保证金——XX银行XX账号”科目。

(二)归还客户保证金时,借记“存入保证金——XX客户”,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十七条客户违约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保证金会计业务处理:
(一)客户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在收到主办银行的代偿通知书时,我司代偿客户贷款,借记“存入保证金——XX客户”,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有关代偿标准按主办银行的代偿通知书执行,主要包括客户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章监管
第十八条公司接受重庆市金融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对保证金的处置行为:
(一)客户贷款到期且已全部归还本息,按规定应归还客户保证金;
(二)客户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应归还客户保证金;
(三)因客户到期续贷,变更原贷款银行,转存新经办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行为。

第二十条客户保证金处置:
客户无法按约定事项偿还本金时,经经办银行同意,可以保证金抵偿客户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对于客户违约,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时,应在征信系统中反映客户违约情况,记录客户相关违约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客户保证金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九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九龙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1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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