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工程质保金制度规定

工程质保金制度规定一、质保金的缴纳标准1. 工程所有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等)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等因素确定质保金的缴纳标准。
2. 质保金的缴纳标准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1%-5%,具体金额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商议确定。
3. 质保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至指定账户中,确保质保金的及时到账。
二、质保金的管理办法1. 质保金应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
2.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动工前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质保金,并在质保金专用账户中备有相应的金额。
3. 若工程施工单位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或工程事故,建设单位有权使用质保金进行赔偿或退回。
4. 质保金应定期进行审计和核对,确保质保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保证质保金账户中始终保持一定的余额。
5. 质保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问题赔偿、工程事故赔偿、工程延期赔偿等,使用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三、质保金的退还办法1. 若工程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无问题,质保金应在保修期结束后及时返还给工程施工单位。
2. 质保金的退还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双方确认、书面申请等。
3. 质保金退还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质保金可由建设单位进行退还。
四、质保金的违约处理1. 若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事故,建设单位有权使用质保金进行赔偿,并追究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
2. 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相关约定及使用范围,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确保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五、质保金制度的完善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保金制度,明确质保金的缴纳标准、管理办法和使用范围,确保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
2. 监理单位应进行质保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质保金的使用符合规定,避免质保金被滥用或挪用。
3. 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质保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工程合同对于质保金的规定

工程合同对于质保金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以及顺利的工程实施,工程合同中常常会约定质保金条款。
质保金,作为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是工程建设中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
本文将详细解析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规定。
一、质保金的定义及性质质保金,又称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顺利实施,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商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经济担保。
质保金的支付,有利于激发承包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发包商的合法权益。
二、质保金的比例和金额工程合同中的质保金比例和金额通常由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特点、工程规模、工程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
根据我国建设部的相关规定,质保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
但具体比例还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三、质保金的预留和返还质保金的预留和返还有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前应将质保金支付给发包商。
质保金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保修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逐步返还给承包商。
如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商有权使用质保金进行维修或修复,维修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
四、质保金的使用和管理质保金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只能用于工程质量问题维修、修复以及保修期满后的返还。
发包商和承包商都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质保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如发包商未经授权挪用质保金,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质保金的减免和退还在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减免和退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工程在保修期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退还质保金。
发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质保金扣除合理支付(如有)部分后的余额返还给承包商。
六、质保金的法律责任发包商和承包商都应遵守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包商逾期返还质保金,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承包商在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XXXXXXXXXX公司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为维护公司利益,规范公司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管理,落实建设工程、采购设备的保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设备质量管理条例》、《XXXXXXXX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XXXXXXXXX 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建安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建设工程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期限。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期限(一)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安工程的最低质保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以上日期均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具体质保期以合同约定为准,但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二)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以合同为准;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第四条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若无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由承包方提交质保金退还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无息将质保金在14日内退还,若是银行保函留存复印件后退回。
第二部分设备质量保修金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采购设备。
第六条本办法中设备质量保修金是指供货方与采购方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设备款中预留,用以保证供货方在保修期内对设备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质保金管理制度

工程质保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工程质保金管理部门。
三、工程质保金管理1. 工程质保金缴存标准(1)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规模、类型、等级及施工单位的资质等要求,确定适当的工程质保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
(2)质保金缴存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完成,未能按时缴存的,需经业主同意后方可缴存。
2. 工程质保金账户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将工程质保金存入指定的账户,并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稳定,不得挪用和占用工程质保金。
(3)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保金账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账户的余额和明细与实际情况相符。
3. 工程质保金使用管理(1)工程质保金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挪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质保期内,如发生施工单位违约或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有权决定使用工程质保金进行工程整改或修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3)质保期结束后,工程质保金未使用的部分应及时返还给施工单位。
四、工程质保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质保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对质保金账户进行定期检查,核实账户余额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对工程质保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工程质保金的使用符合合同要求。
五、工程质保金管理的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合同要求缴存工程质保金或私自挪用、使用工程质保金的行为,质保金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工程质保金账户管理不力,导致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受到损害的行为,质保金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3. 对于工程质保金使用不当、未经业主同意私自使用等行为,质保金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有权视情况对其进行违规处理。
关于质保金的约定上限

在建筑工程领域,质量保证金(又称“质保金”)是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关于质保金的约定上限,根据不同的规定和标准,存在不同的上限值。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同时,根据住建部和财政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质保金的预留比例限制在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内。
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可以将其理解为“质量保证不得超过工程质量的保证”,这个保证应该是合理的、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的数额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和标准都是指导性的,具体的约定上限还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发包人基于多年来预留5%的习惯,或者利用发包人的谈判优势地位,仍然坚持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留工程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过高的质保金,可能会被认为是“霸王条款”,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因此,在约定质保金上限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同双方的谈判地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管理办法

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物资合同质保金,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物资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方在质保期内对工程物资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更换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物资采购项目,以及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物资项目。
第四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明确质保金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质保金的预留与返还第五条发包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方式、期限等事项,并与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第六条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物资合同金额的5%。
质保金的预留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质保期内,工程物资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更换。
发包方应当及时通知承包方,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质保期结束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申请返还质保金。
发包方应当在核实工程物资质量无问题后,及时返还质保金。
第三章质保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质保金管理制度,明确质保金的管理职责和流程。
第十一条质保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质保金的存款利息应当专门用于补偿质保期内工程物资的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相互监督,确保质保金的合理使用。
发包方不得擅自降低质保金比例,缩短质保期或者提前返还质保金。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发包方和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中未约定质保金相关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现在,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实行的是招投标制度,工程发包人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后,在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的时候,会要求其提供一笔工程质保金。
这笔钱是暂时押在发包人这边的,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进行返还。
那么,建设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文件了解下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什么?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什么?工程质保金的规定了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一、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是什么?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具体如下:1、合同法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2、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1)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