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管理规定(新)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有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由原来的5%降低到3%,其次首次明确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最长不能超过两年,也就是两年之后没有什么问题的话,开发商就应该把质保金返还给建筑单位,已经交过履约保证金的就不需要交工程质保金了,另外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等。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
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
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
在发承包双方未对缺陷责任期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质保金的到底应当何时返还。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现)。
本次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进行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保金管理,加强项目质量控制,保障项目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质保金管理。
第三条 质保金是承包商作为履约保障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二章 质保金的收取第四条 质保金的收取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进行。
质保金的数额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准确计算质保金的数额,并向承包商发出收取质保金的通知。
第六条 承包商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质保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质保金。
质保金应在收到后及时存入该账户。
第三章 质保金的使用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无质量问题,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修复或补偿。
第十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修复责任,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如履行义务,建设单位应及时返还质保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未催告承包商履行义务,质保金不得退还。
第四章 质保金的返还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商。
第十四条 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建设单位能够及时返还质保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返还质保金时,应发出质保金返还通知书,并记录在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保金返还管理制度,确保返还工作的及时、准确。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我单位内部管理机构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之前的有关质保金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部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我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为质保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请各相关人员遵守并执行。
货物合同质保金最新规定

货物合同质保金最新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货物合同质保金的管理和规定日益趋于严谨和规范化。
合同质保金作为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当前货物合同质保金的最新规定,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质保金的定义和作用质保金是合同中一方按约定向另一方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履行和风险控制。
其主要作用包括:保障履约义务: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保障措施,确保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条款和质量标准提供货物或服务。
风险分担:在交易过程中,质保金可以减少买卖双方的经济风险,特别是在涉及较大金额或长周期的合同中更为重要。
二、最新规定的主要内容金额规定:质保金金额应当合理、符合合同履行的实际需要,并根据具体合同约定确定。
通常情况下,质保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缴纳方式:质保金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具体方式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质保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指定时间内支付到指定账户。
使用和退还条件:质保金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通常包括履约期间发生的合同违约、质量问题等情况。
一旦履约完毕并确认无纠纷,质保金应当及时退还给质保金缴纳方。
利息收益:根据法律规定,质保金可能产生的利息收益归质保金缴纳方所有,但具体情况需依据合同条款约定或者双方协商。
三、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关于货物合同质保金的管理存在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金额、缴纳方式、使用条件等条款应当明确清晰,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导致的纠纷。
合同履行监督:质保金的使用需要有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风险评估和控制:在确定质保金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交易风险、市场变化等因素,确保质保金能够有效发挥风险防范的作用。
退还程序的及时性:合同履行完毕或发生合同解除等情况时,质保金的退还程序应当及时执行,避免因资金卡顿引发的纠纷和信任问题。
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有哪些变化

⼯程质保⾦的新规定有哪些变化国家为了保障⼯程的施⼯质量,出台了⼀项规章制度,即是⼯程质保⾦,⼯程质保⾦是提⾼⼯程质量的有效措施,随着⼯程建设经济的不断规范,⼯程质保⾦的内容也有所修缮,⼯程质保⾦的新规定有哪些变化?店铺⼩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程质保⾦的含义项⽬⼯程质保⾦是指为落实项⽬⼯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企业在项⽬⼯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施⼯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验收的项⽬⼯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程建设质量不符合⼯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维修的资⾦。
项⽬⼯程质保⾦按项⽬⼯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例(⼀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企业⼯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般不计算利息。
施⼯企业应在项⽬⼯程竣(交)⼯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般为⼗⼆个⽉)内,认真履⾏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程质保⾦。
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企业退还⼯程质保⾦(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
⼆、⼯程质保⾦的新规定变化四预留⼯程质保⾦可由第三⽅托管《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采⽤预留保证⾦⽅式的,发承包双⽅可以约定将保证⾦交由“第三⽅”⾦融机构托管。
虽然《⽼办法》中对⼯程质保⾦的托管已有类似规定,但《办法》本次特别强调了托管⾦融机构的“第三⽅”属性。
希望通过第三⽅托管机构的监管,实现⼯程质保⾦的专款专⽤,避免质保⾦的延期返还,解决发包⼈挪⽤、滞留⼯程质保⾦导致施⼯企业权益损害的情况。
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能否被顺利接受不容乐观。
在《办法》出台之前(特别是在《清理保证⾦通知》出台后),部分省份对于⼯程质保⾦的第三⽅托管已有⽐较具体措施。
变化五增加逾期返还⼯程质保⾦的违约责任《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应当在招标⽂件中明确保证⾦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的下列事项进⾏约定:(⼀)保证⾦预留、返还⽅式;(⼆)保证⾦预留⽐例、期限;(三)保证⾦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式;(五)保证⾦预留、返还及⼯程维修质量、费⽤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式;(七)逾期返还保证⾦的违约⾦⽀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现在,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实行的是招投标制度,工程发包人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后,在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的时候,会要求其提供一笔工程质保金。
这笔钱是暂时押在发包人这边的,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进行返还。
那么,建设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文件了解下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质保金管理规定(新)

质保金管理规定文件编号CMD-20000-ZD-008 版本/修改A/0 第1页共 6 页1 目的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乙烯工程及炼油老区改造工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中工程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工程设计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其他合同视情况需要约定质保金条款。
本规定主要规定了质保金条款的必备内容、质量争议的处理程序、质保金的支付审批和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合同主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合同业务的单位。
所称“用户”是指固定资产所在单位或固定资产最终交付单位。
本规定所称“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和/或质量保修金,在合同条款中如需区分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则需要对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分别定义,明确各自的内容。
若无需区分的,则统称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
”3 职责3.1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修)订质保金管理规定。
3.2 合同主办单位负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明确质保金条款,牵头负责质量争议的处理、质保金的使用和办理质保金的支付。
4 流程4.1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4.1.1 质保金期限。
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一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之日起一年后,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8个月或正常运行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长质保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
4.1.2 质保金数量。
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合同主办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3 约定质保金的合同,在文本中必须有以下约定(以下表述以甲方为我单位,乙方为签约对方为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质保金于支付。
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修理整改或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则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2024年质保金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质保金管理制度范文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设备、耐材及在建工程等质保金的支付问题,加强对质保金支付的管理和监督,进而充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遇到风险,避免遭受损失。
经公司领导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设备、耐材和在建工程在质保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维修责任,公司与供货商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款项中按照一定比例预留出一部分,用以保证对方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维修的资金。
公司在采购设备、耐材和在建工程的过程中所签订的一切合同都应当在条款中对质保金作出专门的约定。
第二条、设备或工程质保金按照合同标的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合同总标的总额____%—____%左右),由公司从应付设备款或工程款中预留。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质保金专用账户,进行单独结算。
第三条、供应商或施工单位应在设备移交后或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即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一般为____年时间)内,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缺陷责任期满后,没有出现过质量异议的,或仅出现一次且已及时解决缺陷的,方可向公司申请结算质保金。
第四条、质保金在结算前,如果出现质量异议的,公司有权要求供货商或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缺陷要及时整改到位。
尤其是大型设备在质保期结束前,要求供货单位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检查。
使用单位要做好相关记录,作为结算质保金的依据之一,并及时将保养、检查、维修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存档。
第五条、设备或工程质保期满,经使用单位、公司供应部门、验收科及供货商或施工单位一同到现场验收确认。
按照相关约定完成保修责任后,设备供应商或施工单位向公司供应部门提出结算质保金申请。
公司风控部核实后,经主管领导同意,按相关程序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质保金在支付前必须要有使用单位的书面使用报告,以及保养、检查、维修记录等作为结算依据,由各单位第一负责人签字认可,确保无质量异议或仅一次且已及时解决,没再有缺陷的才予以结算。
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在建筑过程许多建筑企业会在从中获取利益,而为了阻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工程质保金就是很多发包方的有利武器,工程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是遏制建筑方偷工减料的实际措施,那么关于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告诉你。
一、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是怎样的?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质保金的主要功能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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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CMD-20000-ZD-008 版本/修改A/0 第1页共 6 页
1 目的
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乙烯工程及炼油老区改造工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中工程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工程设计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其他合同视情况需要约定质保金条款。
本规定主要规定了质保金条款的必备内容、质量争议的处理程序、质保金的支付审批和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合同主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合同业务的单位。
所称“用户”是指固定资产所在单位或固定资产最终交付单位。
本规定所称“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和/或质量保修金,在合同条款中如需区分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则需要对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分别定义,明确各自的内容。
若无需区分的,则统称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
”
3 职责
3.1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修)订质保金管理规定。
3.2 合同主办单位负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明确质保金条款,牵头负责质量争议的处理、质保金的使用和办理质保金的支付。
4 流程
4.1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1.1 质保金期限。
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一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
续之日起一年后,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8个月或正常运行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因特殊原
因需要更长质保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
4.1.2 质保金数量。
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合同主办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3 约定质保金的合同,在文本中必须有以下约定(以下表述以甲方为我单位,乙方为签约对方为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
“质保金于支付。
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
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修理整改或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则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质保金不计利息。
质保金返还后,并不相应解除乙方质量责任,其质量责任按照规定执行。
”
4.1.4 设计合同执行公司技术后评价制度。
其他类合同参照执行。
4.1质量问题的处理
4.2.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或部门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通知合同主办单位,由合同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就该质量问题与合同对方沟通。
若出现发生或可能发生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时,应立即通知综合管理部。
4.2.2 合同主办单位要立即就质量问题的性质、内容、严重程度、拟处理意见、回复期限等通知对方单位,就争议处理与对方协商以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对方处理意见不能令我方满意的,合同主办单位应向合同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收到对方当事人的书面确认,若对方单位不予确认的,则要通过公证送达、特快专递等形式送达对方,以固定证据材料。
4.2.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主办单位要做好质量问题的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对方当事人不予确认、不予回复的质量问题必须留有监理、施工单位或质监等第三方对质量问题的确认和处理意见。
4.2.4 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涉及第三方检维修的,三方应对检维修及费用支付等情况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情况下,检维修费用应由合同对方先行支付,我方待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否则应争取由合同双方及第三方就检维修事宜签署三方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费用支付。
4.2.4 若质量问题的检维修主材需由我公司提供的,所涉材料应以销售形式卖给维修单位。
4.3 质保金的支付审批:
4.3.1 质保金在支付之前,应完成各类文件的归档工作,取得公司档案馆的项目文件验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验收证书》、《建设项目施工文件验收证书》、《建设项目监理文件验收证书》、《建设项目设备文件验收证书》等,以确保工程竣工文件全部到位。
4.3.2 质保金支付由合同主办单位填写《质保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其中:
4.3.2.1 工程建设类合同质保金支付需经质量控制部及工程管理部确认,200万以上质保金支付需经项目经理部领导审批。
4.3.2.2 物资采购类合同需经用户确认,100万以上质保金支付需经项目经理部领导审批。
4.3.2.3 设计合同最后一笔尾款的支付执行公司设计后评价程序。
4.3.2.4各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必须是“同意支付”的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财务不予付款。
4.4 质保金的支付。
4.4.1 对于工程建设类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财务部门凭项目文件验收证书和《质保金支付审批表》予以付款,其余项目财务部门凭《质保金支付审批表》予以付款。
涉及第三方检维修且需从质保金中支付检维修费用的,如未签署三方合同且原合同条款中也未
明确第三方检维修事项的,合同主办单位还需提供监理、施工单位或质监等第三方对质量问题的确认
和意见。
4.4.2 涉及第三方检维修且需要从质保金中支付检维修费用的,则:
4.4.2.1如已签署三方合同或在原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三方检维修事项的,待与第三方结算付款后,根据结算额的大小,首先冲减原合同对方的质保金;不够冲减的,经项目经理部领导审批后财务再予以支付,列支在原工程项目成本中。
4.4.2.2如未签署三方合同且原合同条款中也未明确第三方检维修事项的,合同主办单位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检维修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其费用支付渠道由合同主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项目经理部领导审批。
4.4.3 若质保金有多余且未得到合同对方响应的情况下,质保金仍予以留取,并按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核销。
4.5 质保金支付流程:
5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综合管理部。
本规定起草人:吴慧淑。
本规定审核人:黄仲文。
本规定批准人:李力。
本规定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注:1、合同主办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性质、种类、关联程度等确定会签单位。
2、200万以上质保金支付需要经过项目经理部领导审批
2、如需要外部单位确认的,需加盖外部单位公章。
3、各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必须是同意支付的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财务不予付款。
注:1、合同主办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性质、种类、关联程度等确定会签单位。
2、100万以上质保金支付需经项目经理部领导审批。
2、如需要外部单位确认的,需加盖外部单位公章。
3、各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必须是同意支付的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财务不予付款。
质保金支付审批表(通用)
注:1、本《质保金支付审批表》(通用)适用于除工程类和物资采购类质保金的审批。
2、合同主办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合同的性质、种类、关联程度等确定会签单位。
3、设计合同最后一笔尾款的支付执行公司设计后评价程序,并需经信息中心确认。
4、如需要外部单位确认的,需加盖外部单位公章。
5、各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必须是同意支付的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财务不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