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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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合同质保金规定

最新工程合同质保金规定

最新工程合同质保金规定
一、质保金的定义和目的
质保金是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一笔资金,用于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其目的是为
了保护业主的利益,防止因工程质量问题而给业主带来损失。

二、质保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质保金的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5%10%。

具体比例由业主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质保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支付给业主。

三、质保金的退还条件
如果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业主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将质保金全额退
还给承包商。

如果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标准,业主有权扣除相应的质保金,并要求承包
商进行整改。

四、质保金的管理和使用
质保金应由业主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

在质保期内,如果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业主可
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用于修复或更换有问题的部分。

五、质保期的计算
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质保期的长短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来确定,一般为一年至两年。

在质保期内,承包商应对所承建的工程负责维修和保养。

六、其他条款
1.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或者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标准,业主有权
扣除相应的质保金。

2. 如果业主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质保期。

3. 在质保期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

4.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当地法律法规所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三、质量保证金的缴纳1.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和方式。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可以采用现金、银行汇票等方式,缴纳后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交付给竞标人或承包商。

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期限为合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 竞标人或承包商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质量保证金存入该账户内。

3. 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受到定期监督和审核,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性。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扣除1.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归还竞标人或承包商。

2. 若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或后期维修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3. 如竞标人或承包商未按照合同要求维修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收据范本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归还通知书范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在建设工程中负责实际管理和施工的单位。

2. 质量保证金:指承包商或竞标人在参与工程竞标或中标后按照约定缴纳给建设单位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履约的一种形式。

八、困难及解决办法1. 遇到竞标人或承包商未按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困难,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解决办法:a. 给予提醒和催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b. 按照合同约定,对未按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竞标人或承包商进行处罚;c. 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保证或进行赔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四条建设工程包括人民群众置业的住宅、工商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挪走或侵占。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八条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时间,并与承包方签订质量保证金收取协议。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工程规模、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但总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二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出现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使用。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前征得工程建设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重建、赔偿等。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总额,超出部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承担。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并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进行。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扣除需要使用的部分后进行,剩余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工程建设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1. 简介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升,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要求和程序,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的修复和赔偿。

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程序3.1 缴纳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和工程风险等因素,确定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并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时间和方式。

3.2 开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共同在银行开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将质量保证金存入该账户,由银行进行专门管理。

3.3 质量问题处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整改或修复。

若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金额时,责任方应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3.4 质量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退还。

如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承担质量保证金的义务,或者将质量保证金用于修复工程质量问题。

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4.1 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并有权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并按时退还质量保证金。

4.2 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有权要求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进行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承担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之间的联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审核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缴纳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质量保证金,否则将影响其参与其他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记录各建设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解决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原则和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使用质量保证金时应能够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不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容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机构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和对接承包商和监理机构等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并保障承包商等按照规定提供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使用和返还质量保证金,依法履行质量保证金的义务。

章节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为参与建设工程的中小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可以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函等形式的质量保证措施,但应当在质量保证措施使用前将相关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其同意。

第六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基准、缴纳比例及缴纳期限确认缴纳数额,并在建设单位与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并及时完成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暂扣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并按照质量保证金使用、返还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章节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在建设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保证金缴纳协议之规定使用。

第九条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因承包商在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建设单位受到赔偿请求的情况等,建设单位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以执行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并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原因、数额和期限,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使用质量保证金的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建质[2016]29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6年12月27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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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甘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快速、有效的解决,提升业主满意度,明确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双方维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工程质保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按规定比例从工程款中留置的用于工程完工后、质保期内的后续质量维修的保证款项。

1.3 应当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工程包括:1.3.1 主体建筑工程1.3.2 非主体建筑工程1.3.3 安装工程1.3.4 配套工程(政府垄断工程除外)1.3.5 工程设备1.3.6 按公司规定或要求需留置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1.4 本办法适用于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2 质保金的收取2.1 质保金的收取时间点为工程验收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取,如尚未结算,应暂按合同金额进行扣取,最终以工程结算付款为准。

2.2 质保金收取比率一般为工程结算总额的 3%-5%,且不计利息,最终计取比例以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2.3 质保金的使用范围为工程合同范围内质量保修期间的维修、赔偿、管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2.4 质保金的退还时间为合同保修期或合同约定规定的维修项目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即与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

2.5 成本部、财务部对工程质保金需按项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地产公司业务对口部门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应按项目、按合同建立质保金辅助台账。

工程质保金辅助台账需包括以下信息:2.5.1 工程项目2.5.2 施工单位2.5.3 合同总额(结算金额)2.5.4 验收日期2.5.5 质保到期日2.5.6 质保金总额2.5.7 已使用质保金金额2.5.8 质保金余额2.5.9 其他信息3 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及移交3.1 工程项目在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前或交付后三个月内,地产公司工程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应集中进行整改,并就集中整改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对业主承担维修整改责任。

3.2 集中整改期内责任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维修责任;相关费用在责任单位工程进度款内予以扣除支付(如工程结算已办理完毕并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项则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3.3 项目交付 3 个月后,且重点问题整改率达到 100%、一般问题整改率≥95%,属于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达到移交条件,交由物业公司及地产公司客服部负责。

移交后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地产公司客服部或物业公司负责组织维修。

3.4 质保期内责任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维修责任;相关费用从责任单位质保金内予以扣除支付,若责任单位未完成结算流程或未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项,则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3.5 存在下述问题的由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维修,不得移交:3.5.1 维修问题整改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3.5.2 存在重大设计缺陷、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市政配套类问题;3.6 工程质量维修资料管理、移交工程质量集中整改期满后,符合移交条件的,地产公司工程部应将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资料移交给物业公司及客服部。

进行财务结算的,结算资料原件必须在于财务部确认后交付财务部门保管。

双方应对移交资料列出明细。

移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3.6.1 该项目的质保金台账移交至地产客服部:包括地产公司工程部经办的每笔质保金使用明细及剩余质保金等。

3.6.2 地产公司工程部经手的质保金扣款各项手续:如维修通知书、结算通知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邮寄底单、送达回执等。

3.6.3 该项目的相关施工图纸资料,填写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各参建单位施工范围》附表,对各单位的保修范围进行明确。

3.6.4 维修事项交底:包括维修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维修事项明细等。

3.6.5 与施工单位相关的资料,如负责人、联系方式,向施工单位发送的告知函或会议纪要等。

4 质保金的使用4.1 业主报修申请经确认或物业公司及地产公司相关部门自检发现质量问题后,向施工单位发维修通知(通知方式如电话、短信等),明确维修事项及维修时限等要求(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如管道破裂或漏水等,物业或地产公司可决定先行实施紧急抢修,同时通知施工单位确认整改事宜,整改费用从质保金或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2 若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时,物业公司向地产客服部签发工作联系单(含报修记录、整改事项、维修时限要求等)。

地产客服部接到工作联系单后,以地产公司名义向施工单位发《维修整改通知》快递到施工单位公司所在地址,告知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前来维修。

书面通知书需附业主报修记录、维修事项说明、相关照片等相关证据资料。

4.3 施工单位拒接通知或在接到通知后没有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且超过规定时限的,地产客服部按照公司制度启动第三方维修整改流程。

第三方整改维修事项完成后,支付维修费用时第三方整改单位就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4.4 凡不能通过维修解决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业主提出连带赔偿要求的,地产或物业公司应将工程质量问题取证后(附业主书面赔偿要求)发函通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解决。

施工单位不予回复或不同意给予赔偿的,地产公司客服部全权代表责任单位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其他形式的补偿);地产公司客服部可以选择采取维修或者赔偿、补偿以及维修加赔偿、补偿的方式解决住户提出的质量瑕疵纠纷,责任单位无条件认可地产公司客服部的处理结果,并履行地产公司处理该纠纷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

4.5 使用施工单位质保金或工程进度款进行维修的事项,地产公司客服部必须按公司制度规定进行流程审批。

报审附件应包括:4.5.1 报修登记或记录;4.5.2 工程质量问题认定结论;4.5.3 给施工单位发送的维修通知书;4.5.4 维修事项及过程简要说明;4.5.5 第三方维修告知函4.5.6 判决书、调解书或赔偿协议书(通过诉讼解决或协议赔偿的质量问题维修赔偿等费用)。

4.6 向施工方发送维修结算和质保金扣款通知。

维修事项完成后,应以地产公司名义向工程施工单位发送维修结算和质保金扣款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包括:4.6.1 报修登记或记录;4.6.2 工程质量问题认定结论;4.6.3 给施工单位发送的维修通知书;4.6.4 维修事项及过程简要说明;4.6.5 判决书、调解书或赔偿协议书(通过诉讼解决或协议赔偿的质量问题维修赔偿等费用)。

4.6.6 维修明细、维修前后现场照片、物业或第三方维修发票;4.7 凡质保金不足支付维修或赔偿费用时,应由地产公司先行垫付,然后再向施工单位追偿。

4.8 以下情况不属于工程质保金的使用范围,不得使用质保金进行维修:4.8.1 已过合同约定质保期的维修项目;4.8.2 维修、赔付项目不在质保范围内的;4.8.3 属于设计缺陷需整改的质量维修项目。

5 质保金的退付5.1 由地产公司客服部负责组织质保金退付现场检查及验收工作,地产工程部及技术部、物业公司协助配合验收。

验收完毕后由地产公司客服部负责质保金退付付款流程的办理。

各相关部门需做好质保金使用的相关统计和举证工作,地产客服部及时将扣款情况以“告知函”的形式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以备施工单位核对和确认。

5.2 退还质量保证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1 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退还节点、退还方式;5.2.2 不存在未整改完毕的工程质量问题;5.2.3 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确认完毕;5.2.4 不存在未完结的应罚款项、应扣款项;5.2.5 不存在双方争议事项、在诉事项等。

5.3 退还程序5.3.1 各类施工单位在质保到期前三个月向地产客服部提交质保金退付检查验收的书面申请,其中土建总包、消防、管网、园林、防水等施工单位由地产客服部单独组织检查及验收,门窗、装修、保温、涂料、栏杆等其它分包单位由地产客服部统一或分类通知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5.3.2 检查验收申请书报送至地产客服部后,地产客服部经办人员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组织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工程主管,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质保金退付现场检查表》,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作为整改通知下发到施工单位。

5.3.3 现场验收重点检查部位:现房销售房屋(现房销售房屋为竣工验收备案后出售的质保需延期的房屋)、屋面、外墙、首层、地下室是否存在渗漏、返潮、泛碱现象,烟道是否漏烟、排烟排油不畅,回填区是否有沉降现象,管网是否存在堵塞、渗漏、排水不畅、沉降断裂等。

5.3.4 质保期满且质量问题整改完毕,经物业中心及地产客服部现场验收合格后,地产客服部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物业服务中心、物业公司工程部、地产公司工程部、技术部对现场进行验收,并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签署《质保金退付验收表》。

5.3.5 地产客服部组织检查验收时需提前三天通知参与验收部门或人员,参加人员为:地产客服部经办人、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工程主管、物业公司工程部经理、地产工程部工程师、地产技术部项目负责人。

各部门相关人员需统一参加检查验收并现场签署意见,不得推诿或拖延统一检查验收,若本人因故确实不能参加,可指派其他人参加验收,全权代表本人签署意见,但事后本人必须补签字,且不应以未参加验收为由,再次提出复验的要求,也不接受各部门单独进行检查验收。

5.3.6 验收完毕后,客服部在质保期结束一个月内进行质保金退付付款流程的办理。

5.3.7 验收后维修执行《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方维修管理细则(试行版)》的“质保期外维修整改”规定:质保期外单项整改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物业选择相应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质保期外单项整改费用在5万以上,因设计及工程施工质量等瑕疵造成的维修整改由地产承担,其余需物业动用大修基金。

6 管理要求6.1 地产公司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质保金台账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记录、维修通知发送、费用结算、质保金扣款等维修资料的管理工作。

物业公司维修管理台账应包含报修登记、取证、详细维修内容等,并每季度与地产公司客服部核对。

6.2 地产和物业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质保金管理办法学习,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质保金管理。

公司对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执行质保金管理制度,对质保期内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维修、及时报审、及时扣款的,或对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业主满意度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

6.3 公司对质保期内工程质量维修工作实施问责制,对不按程序及时维修、取证、报审、扣款,导致公司名誉、财产损失的直接管理人进行问责,并根据损失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民事赔偿责任。

6.4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要做到廉洁自律,严禁与施工方、维修方及业主串通合谋,降低标准,放松要求,以图谋私利,私自变通或歪曲执行有关质保金的合同约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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