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工程质保金退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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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保证金退回规定

工程合同保证金退回规定

工程合同保证金退回规定
一、目的和原则
为规范工程合同保证金的管理与退回流程,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
同约定,制定本退回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合同保证金交付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

三、保证金退回条件
1.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通过业主或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
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2. 缺陷责任期已满: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需经过一定期限的缺陷责任期,期满无质
量问题方可申请退回保证金。

3. 无未解决争议:合同双方不存在未解决的质量、费用等争议。

4. 结清所有应付款项:承包方应结清所有因工程产生的材料费、劳务费等应付款项。

四、保证金退回流程
1. 提交申请:满足上述条件的承包方可向业主提交保证金退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确认:业主收到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
后同意退回保证金。

3. 办理退款:业主同意退回保证金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办理退款手续。

五、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规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保证金退回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
此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其他有关保证金退回的事项,并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补
充条款。

七、法律适用
本退回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八、生效与变更
本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规定。

xx市出台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管理办法

xx市出台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管理办法

xx市出台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管理办法日前,xx市住建局出台了《xx市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程序。

《办法》共五项内容,包括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的条件、退还的一般程序、退还的异议处理、退还的特殊情形和审批流程。

据了解,xx市已实行新建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七年,即新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物业保修责任期满后(分期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交付使用满5年),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

由于省市对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退还程序规定较少,操作性不强,市住建局因此研究印发了该《办法》。

《办法》充分尊重了建设单位和业主双方的利益,明确了保修责任期满后质保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的三个条件:一是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二是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业主自行维修但建设单位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三是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建设单位已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办法》规定了质保金退还的四道程序:一是建设单位向质保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责任期满后质保金退还申请;二是质保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将拟退还质保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三十日;三是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对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可提出书面异议或无异议的书面材料;四是质保金管理机构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退还质保金。

《办法》保证了异议情形的解决办法,规定质保金管理机构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且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具有直接关联的,由建设单位和异议人通过协商、诉讼、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异议。

质保金收回的管理制度范文

质保金收回的管理制度范文

质保金收回的管理制度范文质保金收回的管理制度一、前言质保金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保证金,旨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完整性和保障业主的权益。

为了规范质保金收回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收回方式1. 自动收回: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金将在30个工作日内自动退还。

自动退还的质保金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返还到指定收款账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2. 手动收回:如果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质保金不能自动退还,收款方可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争议情况说明、证据材料和申请书,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质保金收回的申请1. 申请资料:申请人提出质保金收回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及申请质保金收回的理由。

(2)竣工报告:包括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3)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记录、验收报告等。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质量检测报告、保修卡等。

2. 受理与审核: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包括对申请书、竣工报告、验收资料和其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3. 审定:发包方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终审。

审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包括施工质量、工程效果、工程进度等。

(2)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项目的合格率、验收资料的真实性等。

(3)其他相关因素:包括工程争议的解决情况等。

4. 决定:发包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决定的内容包括是否同意收回质保金,如不同意收回,需说明理由。

四、质保金收回的时限1. 自动收回: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金将在30个工作日内自动退还。

2. 手动收回:施工单位提出质保金收回申请后,发包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如决定同意收回质保金,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金额;如决定不同意收回,发包方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工程合同质保金几年可以退

工程合同质保金几年可以退

工程合同质保金几年可以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建设工程法规的规定,工程合同中的质保金退还期限通常与工程的质保期紧密相关。

质保期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需对所施工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

在质保期内,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无偿修复或更换。

一般来说,工程合同质保金的退还期限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常见的做法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3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节点,分批次退还质保金。

例如,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第一年末退还一定比例的质保金,余下的部分则在质保期届满后无息退还给承包方。

具体到范本,我们可以设定如下条款: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留存。

2. 质保金的退还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方应退还2%的质保金;第二阶段,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方应退还剩余的3%质保金。

3.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承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或更换,发包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质保金以弥补损失。

4. 质保金的退还不影响承包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的其他质量保修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范本仅供参考,实际的质保金退还期限应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质保金的比例、退还条件和时间节点,以避免日后因理解不一而产生的纠纷。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

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随着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建筑行业,关于建筑行业的法规也越来越健全,承包各类工程也是有了相应的规定,而承包工程的一方在承包时是要缴纳一定的工程质保金的,相信大家对于这个工程质保金的了解还是有些缺乏的,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

一、何为质保金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二、关于质保金的新规定变化一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

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

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

竣工物业退质保金管理办法

竣工物业退质保金管理办法

竣工物业退质保金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泽京竣工的房屋、设备及设施安装在出质保期后,对项目施工单位退质保金的相关事项进行有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

三、各部门职责
四、退质保金管理1退质保金流程图:
2.退质保金管理要点:
五、档案管理
六、记录表单:
1. 房屋工程质量保证金清退验收表
房屋工程质量保金
清退验收表.doc
2 .房屋质保到期验收确认表
质保到期确认表.do
c
3.设备设施工程质量保证金清退验收表
设备设施工程质量
保金清退验收表.doc。

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退还

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退还

工程合同中质保金的退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的质量保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质保金的数额与支付
乙方应在本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合同总价的【具体百分比】%作为质保金支付给甲方。

该质保金属乙方所有,但由甲方在本工程质保期内代为保管。

2. 质保期的定义
本工程的质保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具体年限】年。

在此期间,乙方应对本工程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负责到底。

3. 质保金的使用
如在质保期内,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使用或扣除相应金额的质保金用于修复或赔偿。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具体天数】天内组织维修,逾期未维修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4. 质保金的退还条件
在质保期满后,若甲方确认本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或乙方已履行了所有维修义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具体天数】天内无息退还剩余的质保金给乙方。

5. 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在质保期内妥善履行维修义务,导致甲方不得不动用质保金进行维修的,乙方除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动用质保金金额的【具体百分比】%。

6. 其他事项
本合同中的质保金退还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生效与变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提前【具体天数】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相关手续。

江阴市物业保修金退还操作指引

江阴市物业保修金退还操作指引

江阴市物业保修金退还操作指引【操作依据】《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江阴市物业保修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保修金退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物业保修期满五年。

2、物业保修期满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后。

二、保修金退还具体操作步骤:
1、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项目保修期满前1个月,向市物业管理中心(或所在地房管所)提交"保修金退还申请单"和保修金交纳收据的复印件。

2、市物业管理中心(或所在地房管所)受理审核后,将物业保修期满交接验收和拟退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10天。

3、组织相关单位(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所在镇(街道)或社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到现场进行物业项目保修期满交接验收。

4、交接验收合格后,填报"物业保修期满交接验收表"。

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对以上资料及程序进行审核,并报住保房管局领导审批。

同意后将"保修金退还申请单"和"物业保修期满交接验收表",以及保修金使用情况明细交局财务科。

5、开发建设单位接到住保房管局通知后持保修金交纳收据(原件),到住保房管局财务科办理退还手续,财务科将保修金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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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和交存期间加权平均活期利率所生利息,退还给开发建设单位。

【申请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
【办理部门】江阴市物业管理中心(或所在地房管所)
【联系电话】物管中心:86880703开发区所:86890385临港新城所:86631689澄东所:86201966澄东南所:86301248澄南所:86918356徐霞客所:8653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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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程质保金退还管理办法
物业工程质保金退还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合达联行各物业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管理,保证各项目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提升业主满意度,明确开发公司、施工单位、物业公司三方维修责任,确保工程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修缮,保修期满及时清结和拨付质保金,有效维护业主及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定义与术语
2.1质量保修:是指建筑工程(及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的质量缺陷,由保修责任方予以修复。

2.2质保金:是指从发包工程中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保证金;
2.3质保金结算:是指在工程合同保修期届满,保修责任全面履行完毕,减除在保修期间实际发生或保修期间应当发生而递延的相关责任类、赔偿类、处罚类、连带类等相关费用,工程承包方结算支取预留的工程合同价款。

2.4最低质保期的界定
2.4.1建设工程保修期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由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的日期)。

并按合同中签定的质量保修要求进行验证。

3.物业工程质量保修
3.1质保金用来确保质保期内施工单位的维修责任得到落实。

3.2项目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及维修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备份存档。

对工程质保金要按项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按项目、按合同建立质保金台账。

工程质保金台账应包括以下信息:(1)工程项目及施工范围;(2)施工单位邮箱地址及联系人电话;(3)合同总额(结算总额);(4)验收日期;(5)质保到期日;(6)质保金总额;(7)已动用质保金金额;(8)质保金余额;(9)其他信息
3.3物业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工程质保期间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需与开发商、施工单位、物业公司三方签定维修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业主报修申请经确认或物业公司自检发现质量问题后,向施工单位发《保修期工程维修通知书》,明确维修事项及维修时限等要求。

(2)在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时,物业公司扣款及使用方式.(3)物业公司自行或组织第三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就维修事项,维修费用支付的办法. (4)物业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如漏水、
漏电、发生浸泡事件等)为避免或减少损失对物业质量问题先行进行维修后的费用结算。

(相关预算,履行比价、直接委托或招标等程序后,进行材料采购和工程维修。

完成工程质量维修事项后,对维修事项组织验收。


4.工程质量质保期内物业的问题汇总
4.1质保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应在知悉问题后10分钟内赶到现场,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仔细调查询问、拍照、登记及其他必要的取证工作,同时须对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为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范围作出判定,并及时作出维修方案,维修方案须经业主同意并原则做到业主满意。

凡属工程质量方面问题,项目应积极促成业主与施工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但不得单方与业主协商赔偿或接受业主单方提出的维修或赔偿方案。

4.2工程质量维修事项得到确认后,应即刻以物业公司名义通过电话或特快专递方式通知施工单位在确定的时间内前来维修。

维修通知要附上业主报修记录、维修事项说明、相关照片等相关证据资料。

4.3施工单位拒接通知或在接到通知后没有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且超过规定时限的,物业公司应根据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及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自行或选定第三方维修单位赴现场确定相应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维修工作。

维修事项完成后,应要求维修单位就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4.4凡不能通过维修解决的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提出赔偿的,物业公司应将工程质量问题取证后(附业主书面赔偿要求)发函通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解决。

施工单位不予回复或不同意给予赔偿的,物业应积极协调并告知业主通过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

采用调解方式的应进行法院确认程序。

赔偿数额以法院判决或调解确认数额为准。

4.5向施工方发送维修结算和质保金扣款通知。

维修事项完成后,应以物业公司名义(报开发公司备案)向工程施工单位发送维修结算和质保金扣款通知单。

凡通过诉讼解决的,扣款时须向施工单位发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5.质保金扣款流程报审及附件要求。

凡使用施工单位质保金进行维修的事项,物业公司必须按协议规定进行流程审批。

报审附件应包括:(1)维修事项及过程简要说明;( 2)业主身份证明或购房合同;(3)报修登记或记录;( 4)现场质量问题照片或工程质量问题认定结论;(5)给施工单位发送的维修通知书;(6)维修明细、维修后现场照片、物业或第三方维修发票;(7)质保金结算或扣款通知书;(8)判决书或调解书(通过诉讼解决的质量问题赔偿)。

6.保修期满质保金的结算程序
6.1质保期满申请
在发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前,施工单位应书面申请质量保证金结算。

(附施工合同,质保范围及金额、)
6.2发包工程的组织验收
(1)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前一个月,由项目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查验,汇总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查验记录。

(2)验收合格的有相关责任部门签字确认。

(3)验收不合格,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直至合格;
(4)公司品质管理部将对质保金退还及整改结果进行抽检复验。

若不符合相关退还规定,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质保金退还审批流程如下:物业项目经办人、物业项目经理、品质管理部总工程师、分公司总经理。

6.3退还质量保证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退还时点、退还方式;(2)不存在未了工程质量问题;(3)质量保证金结算完毕;(4)不存在未了应罚款项、应扣款项;(5)不存在双方争议事项、在诉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7.纪律要求
7.1公司各项目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工程质量维修档案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报验、取证、维修通知发送、费用结算、质保金扣款等维修资料的管理。

7.2公司对质保期内工程质量维修工作实施问责制,对不按程序及时维修、取证、报审、扣款,导致公司名誉、财产损失的直接管理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根据损失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民事赔偿责任。

7.3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要做到廉洁自律,严禁与施工方、维修方及业主串通合谋,降低标准,放松要求,以图谋私利,私自变通或歪曲执行有关质保金的合同约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利益。

8.为提高工程质量维修服务的专业度和及时性,物业公司除加强自身维修队伍建设外,还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提前选择多家具有维修资质的施工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且施工单位经通知后不到现场维修时,可要求合作单位即刻赶赴现场实施维修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由合达联行品质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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