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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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工程质保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
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其在优先顺序上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的购房者(本文主要探讨工程质保金的优先权问题,在此不做展开)。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项目工程质保金:项目工程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

含义: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辨别: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质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付款义务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是其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未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不是合同质量责任的上限,即如果在质保期内或保修期内,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支出费用的,付款义务方仍有权继续向相对方追究质量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维修是由维修义务方自己承担费用,那么在质保期届满后,付款义务方自应将质量保修金给付对方。

相对于质量保修金而言,质量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就比较复杂一些。

这首先是因为对于质量保证金这一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理解上有分歧。

质量保证金,因其中有保证二字,使人联想到担保法上的保证,因而可能将其解释为一种担保。

比如,质量保证金是否就是一种金钱质呢?就担保的对象来看,担保法上的担保针对的是主债务的履行,而不是针对主债务履行的质量。

就主合同与担保的主从关系来看,质量保证金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如果认定其为一种担保,那么就会出现以主合同价款担保主合同这样不合担保逻辑关系的现象。

工程保修金法律规定(3篇)

工程保修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保修金是建筑市场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同双方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保修金有明确的定义、作用、收取标准、使用范围、退还条件等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工程保修金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工程保修金的定义工程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施工单位支付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该保证金用于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以及因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工程保修金的作用1. 保障工程质量:工程保修金制度可以促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2. 维护合同双方权益:工程保修金制度可以保障建设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降低损失。

3. 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工程保修金制度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四、工程保修金的收取标准1. 保修金比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保修金比例一般为合同价的5%-10%。

2. 保修金计算方式:保修金按照合同总价计算,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3. 保修金支付方式:保修金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也可分阶段支付。

五、工程保修金的使用范围1. 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

2. 因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因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保修金账户利息:保修金账户利息归建设单位所有。

六、工程保修金的退还条件1. 工程保修期满: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

2. 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若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将剩余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

3.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但施工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整改:在保修期内,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整改,且未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则施工单位应将剩余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工程质保金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质量保修金,另一种是指质量保证金,而质保金是与合同价款具有一定比例规定的。

那么,2017年工程质保金比例规定有哪些?质保金又具有哪些功能?小编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工程质保金比例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二、质保金的功能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三、质保金的其他相关规定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019年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2019年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2019年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工程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施工完成之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会被扣除一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出现问题,就可以从这部分保证金中支出一部分用于赔偿损失。

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对工程质保金进行管理,那2017年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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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完成之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会被扣除一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出现问题,就可以从这部分保证金中支出一部分用于赔偿损失。

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对工程质保金进行管理,那▲2017年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1,2019年项目质量保证金有哪些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成本清算暂行办法,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并有下列规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规范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管理,落实项目维护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与承建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承包人维修的基金。

缺陷责任期内的建设项目缺陷。

缺陷是指建设项目的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

缺陷责任期限通常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双方均可在合同中指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保证金的保留和退还的内容,并应在合同条款中就下列有关保证金的事项与承包商达成协议:(一)订金及退还方式;(2)订金的比例和期限;(3)是否计算利息并支付保证金,如利息的计算和支付以及利息的计算方法;(4)缺陷责任期限的计算方法和期限;(5)办理订金,退货,工程维护质量,成本等纠纷的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索赔。

第四条政府应当在投资期内对国库缴存的存款实行集中管理。

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财务部门或雇主中保留押金。

在缺陷责任期内,用人单位被注销的,保证金应当与交付使用的资产一起转移给用户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代表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

如果社会投资项目采取储备金的方式,开发商和承包商均可同意将保证金委托金融机构托管。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法的,用人单位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限应自项目通过竣工(交付)验收之日起计算。

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付)工程并被接受,则缺陷责任期应从项目实际通过竣工(交付)验收之日起计算。

如果由于雇主的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完工(交付)验收,则项目将在承包商提交完工(交付)验收报告后90天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结算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结算价,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

建设工工程合同质保金

建设工工程合同质保金

建设工工程合同质保金第一条质保金的定义与目的质保金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方根据双方协议,从工程款中扣留的一定金额,用于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或赔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质保金的比例与支付1. 质保金的比例通常为工程合同总价的3%至5%,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2. 质保金应在工程款支付时同步扣除,直至累计到约定的总金额。

3. 质保金应单独设立账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质保金的退还条件1.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如未出现质量问题,质保金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给承包方。

2. 若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修复完成后,经发包方验收合格,方可退还质保金。

3. 如果承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由承包方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可从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条质保金的利息处理1. 在缺陷责任期内,质保金不计利息。

2. 若质保金在约定时间内未被扣除,超出部分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归承包方所有。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果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未扣留质保金金额的10%。

2. 发包方若未按约定退还质保金,应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逾期退还金额的5%。

第六条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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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一、质保金的定义
工程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质保金的主要功能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
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可以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除此之后,双方还可以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方式、是否需要计算利息等等。

工程质保金一般会在工程质量责任期满之后返还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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