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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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质保金条款怎么约定

工程合同质保金条款怎么约定

工程合同质保金条款是工程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程合同中约定质保金条款时,应详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质保金预留比例预留质保金的比例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

预留比例过高可能会增加业主方的财务压力,过低则可能无法起到有效的质量保障作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

具体比例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工程质量要求等因素确定。

二、质保金返还期限及方式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及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质保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保留。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具体期限应在合同中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期间的费用。

如施工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履行修复责任,业主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质保金返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返还,也可以分阶段返还。

一次性返还的,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分阶段返还的,应明确每个阶段的返还时间和条件。

三、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也是合同中需要约定的内容。

如果合同中约定质保金不计付利息,那么施工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无法获得质保金的利息收益;如果合同中约定质保金计付利息,那么双方还需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

通常情况下,质保金计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四、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保修范围,包括保修的项目、部位和期限等。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十二个月。

缺陷责任期的计算方式也应在合同中明确,例如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缺陷责任期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以及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等合同中应明确缺陷责任期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包括索赔的条件、程序、证据要求等。

同时,合同中还应约定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正规范本(通用版)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正规范本(通用版)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1.引言建筑工程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用于规定双方在建筑工程合作中的权责、约束关系的一种合同。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对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到工程质量的保证和风险分担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合同中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2.质保期的定义质保期是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对所建工程给予的一种质量保证期限。

质保期通常以月、季度或年为计量单位。

在质保期内,承包单位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负有修复、维护、保养等责任。

3.质保期的约定方式一般而言,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质保期的约定方式可以采用几种:3.1 固定质保期固定质保期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固定的质保期限,如1年、2年等。

在这种约定方式下,承包单位在质保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责任。

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维护或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3.2 分阶段质保期分阶段质保期是指将质保期分为多个阶段,在每个阶段结束后,承包单位对相应工程质量问题负有责任。

例如,在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约定一个较长的质保期,比如1年。

然后,在质保期的第6个月结束后,约定一个新的质保期,比如半年。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分摊风险,并促使承包单位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维护。

3.3 按工程阶段质保期按工程阶段质保期是指在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分别约定不同的质保期。

例如,在地基工程完工后可以约定一个质保期,然后在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又约定一个质保期。

这种方式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工程特点和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质保期约定,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4.质保金的定义质保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要求承包单位提供的一笔金额,用于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和风险分担。

质保金通常以百分比形式计算,如合同总价的5%、10%等。

5.质保金的支付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几种:5.1 一次性支付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质保金的方式。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主体结构保修年限是多少?篇一: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的保修期与质保金没有必然的联系。

保修期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而工程质保金的提取及返还则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事项。

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建设单位无权提取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由此可见,工程质保金既形成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有效约束,1/6也形成开发商应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有力保障,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讲,工程质保金至关重要。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一、质保期的定义和长度
1.1 定义:质保期是指承包商在完成工程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工程所做的质量保证。

1.2 长度:质保期的长度应根据具体的工程性质和要求进行协
商确定,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质保期的责任和义务
2.1 承包商责任:承包商在质保期内应负责修补、更换或退还
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部分,以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2 业主责任:业主在质保期内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以
便承包商进行质量保证工作。

三、质保金的约定
3.1 定义:质保金是指业主在支付全部工程款项中预留的一部
分作为质量保证的担保。

3.2 数额:质保金的数额应根据工程造价及风险大小进行合理
确定,一般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10%。

3.3 支付时间和方式:质保金应在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的合理时
间内支付给承包商,支付方式可协商确定。

四、质保期的延长与解除
4.1 延长:质保期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双方协商决定进行延长,但延长的期限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2 解除:如质保期内发生承包商严重违约行为或业主不履行
合同义务,一方有权解除质保期。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具体附件,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工程合同:建筑工程相关各方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明确各方权益和责任。

2.承包商:负责承包工程,并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的
单位或个人。

3.业主:在建筑工程中,通常指工程最终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通用范文(正式版)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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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一、引言在建筑工程中,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条款。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合同中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质保期的定义和要求质保期是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对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技术问题承担责任的期限。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质保期的定义和要求应明确规定。

1.质保期的长度:质保期的长度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质保期为一年,但对于某些大型或复杂的工程,质保期可以适当延长。

2.质保期的起止时间:质保期的起止时间应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质保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应包括具体的日期。

3.质保期的责任:在质保期内,承包商应负责修复和解决由设计、施工或材料缺陷引起的问题。

三、质保金的定义和要求质保金是指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作为质保期内履约能力的保证。

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定义和要求应明确规定。

1.质保金的支付:质保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给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来确定。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和金额。

2.质保金的用途:质保金主要用于在质保期内处理由承包商引起的设计、施工或材料缺陷所造成的问题。

在发生质量问题时,业主可以使用质保金来支付修复和解决问题的费用。

3.质保金的退还:在质保期满后,如果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问题已得到解决,承包商有权要求退还质保金。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质保金的退还条件和程序。

四、其他注意事项除了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建筑工程合同中还应包含其他相关的注意事项,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1.质保期延长:如果在质保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业主有权要求延长质保期。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质保期延长的条件和程序。

2.违约责任: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在质保期内无法解决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方式。

3.争议解决:在质保期中可能会发生合同争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例如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2023范文免修改)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2023范文免修改)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1. 背景介绍建筑工程合同是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时,由业主与建筑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条款。

质保期是指建筑工程的完工验收之后,承包方需对所建工程进行一定时限的维护、修复和保养,以确保工程质量稳定。

而质保金是指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承包方在质保期内履行维护、修复和保养责任的保证金。

2. 质保期的约定2.1 质保期的确定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质保期的具体时限。

一般而言,质保期的时限由合同双方在协商中确定。

常见的质保期为12个月,也有可能根据工程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适当延长。

质保期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到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设备材料的保修期、施工工序的特殊性以及业主的需求等因素。

2.2 质保期限的计算质保期限的计算应基于工程的完工验收日期而确定。

通常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即为质保期限开始计算的日期。

当工程有分期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质保期限可分阶段计算,即每一阶段的质保期限从该阶段的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2.3 质保期限的延长在特殊情况下,质保期限可能需要进行延长。

例如,当工程发生了重大质量问题或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严重瑕疵,需要修复或重新施工时,质保期限可相应地延长。

质保期限的延长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3. 质保金的约定3.1 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质保金的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质保金的支付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是指业主在工程开工之前一次性向承包商支付全部质保金。

分期支付的方式是指根据工程完成的进度,将质保金分为多个阶段进行支付。

3.2 质保金的数额质保金的数额应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般而言,质保金的数额为工程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通常为2%至5%。

双方也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质保金的数额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指定的账户。

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约定

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约定

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约定一、质保金的定义与目的质保金,又称保修金,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百分比从工程款中提取的一笔资金,用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一种经济手段。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质保金的比例与支付方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质保金的比例通常为工程总价的3%至5%。

质保金应在工程款支付时按比例逐次扣留,直至累计达到约定的金额。

三、质保金的退还条件1. 质保金的退还应在工程质保期届满后进行。

质保期通常为一年至两年,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在质保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问题修复后,继续执行质保期的剩余时间。

3. 若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发生,或承包方已履行维修义务,质保期满后,发包方应无条件退还质保金。

四、质保金的利息处理关于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双方约定不支付利息,则质保金不计利息;如果约定支付利息,应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时间。

五、违约责任1. 如果承包方未按约定履行质保期内的维修义务,发包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质保金以弥补损失。

2. 如果发包方未按约定退还质保金,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质保金的支付、退还等事项作出其他特别约定。

这些特别约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得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关于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及质保金约定章节1:质保期定义1.1 质保期是指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对工程质量及材料的质量承担责任的时间段。

质保期长度应根据工程的大小、复杂程度和合同的具体要求进行协商确定。

1.2 质保期的计算方式可以是日历天、工作日或其他约定的时间单位。

2:质保期保证2.1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材料质量问题,业主可要求承包商进行修补、更换或退还相应的款项。

2.2 承包商在质保期内应对工程及材料质量问题给予及时处理,并承担修复的费用。

2.3 质保期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装修、设备设施、水电管道等。

3:质保金3.1 合同签订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质保金作为质保期内的履约保证。

质保金额度应根据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具体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2 质保金可采取保函、银行保证金等形式提供,承包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保证文件。

3.3 在质保期结束后,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质保金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息退还给承包商。

附件1:建筑工程合同范本2:质保期细则3:质保金保函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质保期: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对工程质量及材料质量的质量承诺期限。

2:承包商:具备合法资质且受业主委托负责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3:业主:委托承包商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并支付工程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4: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过程中或验收后发现的与设计、施工规范不符或存在缺陷的问题。

5:材料质量问题: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存在瑕疵的情况。

6:履约保证:承包商提供的确保在质保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文件或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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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的保修期与质保金没有必然的联系。

保修期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而工程质保金的提取及返还则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事项。

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建设单位无权提取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由此可见,工程质保金既形成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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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形成开发商应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有力保障,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讲,工程质保金至关重要。

工程质保金不能想当然地与工程的保修期直接联系起来,要形成其有效的屏障作用,就必须由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作出明确约定,下列要素在约定时不缺少:
第一,工程质保金的总额。

一般来说,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来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

第二,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二年)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第三,工程质保金如何直接扣减维修费用。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应在出现质量问题的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前来维修处理,施工企业逾期不处理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就可以直接扣除。

因此,作为开发商来讲,一定要注意提前通知的环节,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很难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工程质保金返还时是否计息应约定清楚。

一般来说,工程质保金不计利息。

在建设工程的管理中,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后者是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中:一、建设工程质保期。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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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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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0 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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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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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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