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工程质保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
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限制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限制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69期文章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该办法在修订之前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新旧衔接时如何适用法规?违反该等规定是否会导致合同内容部分无效?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一观点1:违反强制性规定,超出3%的部分无效较为常见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限制应严格遵守,超出限定比例的部分无效。
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民终876号案件中认为,双方所签补充协议关于质量保证金比例约定为5%,虽然预留质量保证金系建设单位的权利,但相关约定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上述质量保证金中超出3%部分应属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调低可能是为了保障施工方的权益,在大型工程中,总额的5%实际上是极大的一笔款项,关系着后续支付实际施工自然人的薪资,这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福祉有较为积极的意义。
从这一角度出发,部分法官倾向于认定超出3%的部分无效。
二观点2: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约认定质量保证金比例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为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强制效力性规定,法律和法规也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不能认定该约定无效。
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136号案件中,该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并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而且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故该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三观点3:合同无效可参照确定质量保证金比例,且法不溯及既往(一)合同无效但仍可参照确定质量保证金比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10370号案件中,涉案《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虽为无效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达圣公司上诉主张参照双方之间补充协议的约定扣留5%质保金,于法有据。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一、质保金的定义工程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质保金的主要功能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其在优先顺序上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的购房者(本文主要探讨工程质保金的优先权问题,在此不做展开)。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项目工程质保金:项目工程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
含义: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辨别: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质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付款义务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是其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未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不是合同质量责任的上限,即如果在质保期内或保修期内,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支出费用的,付款义务方仍有权继续向相对方追究质量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维修是由维修义务方自己承担费用,那么在质保期届满后,付款义务方自应将质量保修金给付对方。
相对于质量保修金而言,质量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就比较复杂一些。
这首先是因为对于质量保证金这一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理解上有分歧。
质量保证金,因其中有保证二字,使人联想到担保法上的保证,因而可能将其解释为一种担保。
比如,质量保证金是否就是一种金钱质呢?就担保的对象来看,担保法上的担保针对的是主债务的履行,而不是针对主债务履行的质量。
就主合同与担保的主从关系来看,质量保证金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如果认定其为一种担保,那么就会出现以主合同价款担保主合同这样不合担保逻辑关系的现象。
工程保修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保修金是建筑市场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同双方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保修金有明确的定义、作用、收取标准、使用范围、退还条件等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工程保修金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工程保修金的定义工程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施工单位支付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该保证金用于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以及因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工程保修金的作用1. 保障工程质量:工程保修金制度可以促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2. 维护合同双方权益:工程保修金制度可以保障建设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降低损失。
3. 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工程保修金制度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四、工程保修金的收取标准1. 保修金比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保修金比例一般为合同价的5%-10%。
2. 保修金计算方式:保修金按照合同总价计算,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3. 保修金支付方式:保修金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也可分阶段支付。
五、工程保修金的使用范围1. 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整改。
2. 因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因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保修金账户利息:保修金账户利息归建设单位所有。
六、工程保修金的退还条件1. 工程保修期满:工程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
2. 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若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将剩余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
3.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但施工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整改:在保修期内,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整改,且未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则施工单位应将剩余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

2019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工程质保金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质量保修金,另一种是指质量保证金,而质保金是与合同价款具有一定比例规定的。
那么,2017年工程质保金比例规定有哪些?质保金又具有哪些功能?小编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工程质保金比例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二、质保金的功能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三、质保金的其他相关规定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工程合同中保修金

工程合同中保修金工程合同保修金条款第一条:保修金的定义与目的保修金是指甲方(业主)按照合同约定,从工程款中扣除的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确保乙方(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保证的资金。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乙方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到底,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修复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二条:保修金的比例与支付1. 保修金的比例通常为工程合同总价的5%至10%,具体比例根据工程规模、性质及双方协商确定。
2. 保修金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单独设立专项账户保管。
3. 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或乙方已履行维修义务,保修金应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三条:保修范围与期限1. 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安全、防水防漏、电气管线、设备安装等主要部分和关键功能。
2. 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为24个月,特殊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36个月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修金的使用与退还1. 在保修期限内,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进行修复。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通常为15个工作日内)无偿修复。
3.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或不履行维修义务,甲方有权使用保修金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从保修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4. 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或乙方已履行完毕维修义务,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剩余保修金给乙方。
第五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执行保修金条款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事项1. 本保修金条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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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保金的主要功能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二、2020年国家对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从2018年国家对工程质保金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工程承包方会与发包方约定一个缺陷期,在缺陷期到期之后,承包方可以申请返还质保金。
质保金即质量保证金,它在一定的层面上可以看作是担保金,只有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注重工程质量,在缺陷期内工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才可以获得质保金的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