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货物质保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日益频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物质保金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担保方式,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物质保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物质保金的定义物质保金,又称保证金、抵押金,是指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保证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具有一定金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
物质保金在性质上属于担保的一种,其目的是确保交易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二、物质保金的法律规定1. 物质保金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物质保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物质保金协议;(2)物质保金的金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3)物质保金的交付应当真实、合法。
2. 物质保金的性质物质保金具有以下性质:(1)担保性质:物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交易安全,确保交易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而设立的,具有担保性质;(2)预付款性质:物质保金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预付款性质,即支付物质保金的一方在交易完成前,有权要求返还物质保金;(3)押金性质:物质保金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押金性质,即支付物质保金的一方在交易完成后,有权要求返还物质保金。
3. 物质保金的交付物质保金的交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交付方式:物质保金可以以现金、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电子支付等方式交付;(2)交付时间:物质保金的交付时间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3)交付地点:物质保金的交付地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地点。
4. 物质保金的管理物质保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物质保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保密原则:物质保金的管理人应当对物质保金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3)安全原则:物质保金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物质保金的安全。
5. 物质保金的返还物质保金的返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成就;(2)支付物质保金的一方提出返还请求;(3)物质保金的管理人确认返还条件成就。
物业质保金管理制度

物业质保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物业质保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质保金的使用效率和保障物业设施的持续良好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由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质保金。
三、物业质保金的用途1. 用于维修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楼梯、水电管线等;2. 用于解决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如抢修漏水、电力故障等;3. 部分用于开展小区内的公益活动,如春节联欢会、清明扫墓等;4. 用于支付小区内的管理费用,如物业管理人员工资、清洁工人费用等。
四、物业质保金的收取1. 物业公司有权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质保金;2. 物业公司应对物业质保金进行登记和存档,并确保资金安全;3. 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质保金,否则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物业质保金的管理1. 物业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质保金专用账户,将收取的物业质保金存入该账户,并确保账目清晰;2.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质保金进行核算和审计,确保使用资金的透明和合法;3. 物业公司应成立质保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质保金的使用情况。
六、物业质保金的使用1. 对于小额维修和保养费用,物业公司拥有自主支配权,可以自行进行维修和保养;2. 对于需要耗费大量资金的维修和保养项目,物业公司应经过质保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使用;3. 物业公司应将质保金用于物业设施的持续运转和维护,切不可挪作他用。
七、物业质保金的结算1. 物业质保金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结算,并向业主公示结算情况;2. 如有剩余资金,可以返还给业主或者用于下一期质保金的使用;3. 如有亏损,物业公司应妥善处理并向业主作出解释。
八、其他规定1. 物业公司应将本制度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2. 物业公司应保证物业质保金的存放和使用的透明和公正;3. 物业公司应依法处理物业质保金相关的纠纷和投诉。
以上物业质保金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应经质保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什么?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the world is not where we are, but where we are head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什么?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比如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什么?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
工程质保金管理制度

工程质保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工程质保金管理部门。
三、工程质保金管理1. 工程质保金缴存标准(1)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规模、类型、等级及施工单位的资质等要求,确定适当的工程质保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
(2)质保金缴存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完成,未能按时缴存的,需经业主同意后方可缴存。
2. 工程质保金账户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将工程质保金存入指定的账户,并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稳定,不得挪用和占用工程质保金。
(3)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保金账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账户的余额和明细与实际情况相符。
3. 工程质保金使用管理(1)工程质保金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挪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质保期内,如发生施工单位违约或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有权决定使用工程质保金进行工程整改或修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3)质保期结束后,工程质保金未使用的部分应及时返还给施工单位。
四、工程质保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质保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对质保金账户进行定期检查,核实账户余额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对工程质保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工程质保金的使用符合合同要求。
五、工程质保金管理的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合同要求缴存工程质保金或私自挪用、使用工程质保金的行为,质保金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工程质保金账户管理不力,导致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受到损害的行为,质保金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3. 对于工程质保金使用不当、未经业主同意私自使用等行为,质保金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有权视情况对其进行违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d48f1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15.png)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承担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之间的联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审核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缴纳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质量保证金,否则将影响其参与其他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记录各建设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解决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原则和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使用质量保证金时应能够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不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容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机构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和对接承包商和监理机构等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并保障承包商等按照规定提供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使用和返还质量保证金,依法履行质量保证金的义务。
章节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为参与建设工程的中小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可以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函等形式的质量保证措施,但应当在质量保证措施使用前将相关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其同意。
第六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基准、缴纳比例及缴纳期限确认缴纳数额,并在建设单位与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并及时完成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暂扣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并按照质量保证金使用、返还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章节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在建设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保证金缴纳协议之规定使用。
第九条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因承包商在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建设单位受到赔偿请求的情况等,建设单位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以执行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并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原因、数额和期限,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使用质量保证金的责任。
质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质保⾦管理暂⾏办法质保⾦管理暂⾏办法⼀、为确保⼯⼚在销售、采购以及各种⼯程发包等业务事项中所发⽣的各类质保⾦能够及时清算,进⼀步建⽴健全质保⾦管理制度,维护⼯⼚的合法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质保⾦的类别及体现形式1、应对外收回的质保⾦:⼯⼚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与⽤户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对⽤户质量保证和承诺的要求以部分合同⾦额形式来体现,具体可以是固定⾦额或以合同总额⼀定⽐例的⽅式体现,付款时间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应对外⽀付的质保⾦:⼯⼚在⼯程施⼯、技术改造发包以及固定资产采购等业务活动中,为落实⼯程、产品或服务等⽅⾯的质量责任,⼯⼚与承包⽅或为⼯⼚提供产品、服务的单位在双⽅合同中对其质量保证和承诺的要求以部分合同⾦额形式来体现,具体可以是固定⾦额或以合同总额⼀定⽐例的⽅式体现,⽀付时间和⽀付条件在合同中明确。
⽬的⽤以保证⼯程项⽬或采购产品、服务质量符合⼯程建设/产品标准以及对应合同的约定。
三、质保⾦的签定、管理与考核(⼀)应对外收回的质保⾦1、产品销售或服务合同(协议)中质保⾦的约定要充分考虑⼯⼚的预期质量、安全和资⾦风险以及资⾦的时间效益和机会成本,明确质保⾦的质保期限及责任范围,并以争取尽量降低额度和⽀付期限为原则。
2、⼯⼚产品销售或服务合同(协议)中,对质保⾦的约定期限⼀般为⾃产品交付⽤户(或服务结束)后1年时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质保⾦的催收实⾏经办⼈(合同签订⼈)终⾝负责制。
3、⼯⼚合同管理部门应就合同约定的质保⾦款项建⽴经营合同辅助台帐,专门⽤于对质保⾦的管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财务部门。
对于到期后应收回⽽未收回的质保⾦,财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责任⼈信息传递⾄⼈⼒资源部门,⼈⼒资源部门依据质保⾦到期后的动态情况对责任⼈进⾏考核。
为有效监督和跟踪质保⾦的回收情况,经营⼈员回款时应对所回款项是否为质保⾦向财务部门进⾏说明。
(⼆)应对外⽀付的质保⾦1、⼯⼚相关业务承办部门在签定⼯程施⼯、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采购等业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未来预期的质量、安全风险,在合同中必须有质保⾦的相关约定条款,明确约定质保⾦的数额、质量承诺、服务承诺以及质保⾦的⽀付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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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2. 定义
“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和/或质量保修金的总称。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与质量相关的银行保函与质保金具有同等效力。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采购合同。
3.1.以下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按规定预留和/或预付质保金:
➢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合同(含一般技改项目)
➢专利、专有技术合同
➢检维修施工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
➢工程项目特殊材料采购合同
➢经评估质量风险不可控的合同。
3.2.以下合同可不预留质保金:
➢金额在10万元以下、技术简单的通用类设备采购合同;
➢金额≤50万元的非框架类检维修合同;
➢标的明确且能够即时接收、后期不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采购合同;
➢经评估质量风险可控的合同。
3.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工作流程
4.1.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质保金期限。
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1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之日起1年后,物资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8个月或正常运行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法律法规有明确质保金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质保金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质保金期限的最长年限。
➢质保金数量。
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修理整改或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则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
乙方另行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
质保金返还后,并不相应解除乙方质量责任,其质量责任按照规定执行。
4.2.质量问题的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或部门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通知/反馈,由合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就该质量问题与合同对方沟通处理。
➢合同主办部门应就质量问题的性质、内容、严重程度、拟处理意见、回复期限等通知对方单位,就争议处理与对方协商以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对方处理意见不能令我方满意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管理部门要做好质量问题的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对方当事人不予确认、不予回复的质量问题必须留有监理、施工单位或质监等第三方对质量问题的确认和处理意见。
4.3质保金的支付
➢双方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工程承包商、或设备材料供货商应向公司合同主办人员提交《付款通知》(适用于工程类,详见附件1)、或《质保金申请/通知表》(适用于物资类,详见附件2)。
➢工程项目类质保金在支付前应办理合同关闭(含质保金释放条款)手续,如没有办理,则应填写《工程质保金付款依据》
(详见附件3),设备材料类质保金在支付前应填写《设备、材料质保金支付/质量保函释放确认表》(详见附件4),分别经使用部门、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按照公司《付款指引与程序》办理。
5.相关要求
5.1.对于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规定第 3.1条预留质保金的,合同主办人员应在合同报批时进行专题说明。
5.2.为规避合同风险,质保金到期后合同主办人员应及时办理支付签字确认与审批手续,相关使用部门/主管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5.3合同主办人员应会同财务人员定期清理质保金预留与支付情况,对于质保金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完支付手续的应分析原因、说明情况,并向部门月度回顾会议报告。
6.附件
6.1《付款通知》
6.2《质保金申请/通知表》
6.3《工程质保金付款依据》
6.4《设备、材料质保金支付/质量保函释放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