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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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客户担保保证金是指客户为了确保履行合同或者承担相应责任,按照约定缴纳给公司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缴纳、存放、使用、补缴、返还、解冻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条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制定,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客户应当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缴纳担保保证金。
第六条客户缴纳担保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并填写相关缴款凭证。
第七条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客户缴纳的担保保证金应当及时上交公司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对其进行登记和存放。
第三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存放与监管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保证金的存放与监管制度,确保担保保证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担保保证金应当单独存放在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检查担保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并制作相应的存管报告。
第十二条如发现担保保证金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财务部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应当用于履行合同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客户担保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经由公司领导审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担保保证金后,须及时在财务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将使用情况通知客户。
第五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补缴第十六条客户如需补缴担保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差额支付给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若客户未按时补缴担保保证金,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合同履行、解除合同等。
第六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返还与解冻第十八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客户如未发生履行义务或者责任承担,公司应当及时将担保保证金返还给客户。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公司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的定义及种类第二条保证金指客户在办理特定业务或签订合同时,按照公司要求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履约保障或违约金等需要时的赔偿金。
第三条保证金的种类包括:⒈履约保证金:客户为了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缴纳的保证金。
⒉违约保证金:客户为了防止违反合同约定而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
⒊其他类型保证金: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公司可要求客户缴纳其他类型的保证金。
第四章: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第四条客户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包括:⒈现金支付:客户可以通过现金方式直接缴纳保证金。
⒉银行转账: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划入指定账户。
⒊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接受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
第五章:保证金的金额及期限第五条保证金的金额由公司根据业务风险评估、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保证金的期限为合同期限或业务办理完毕之日起一定期限,具体期限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保证金的利息第七条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向客户支付任何利息。
第七章: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第八条客户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使用保证金:⒈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⒉客户违反合同约定。
⒊其他应当使用保证金的情况。
第九条客户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⒈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⒉合同期满或业务办理完毕,不再需要保证金。
第八章: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投诉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定期做好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客户对公司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提出投诉或申请复议。
附件:详细列出附件名称及内容。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履约保证金:为了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缴纳的保证金。
⒉违约保证金:为了防止违反合同约定而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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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担保保证金业务。
第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是指客户为确保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公司提供的一定数额的现金或等价物。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合同类型、金额、期限及风险评估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取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保证金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八条保证金的使用应严格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公司应在约定时间内退还保证金至客户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如客户违约,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余额部分应及时退还。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客户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保证金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特定业务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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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融资担保发[ⅩⅩ]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办皖金函[ⅩⅩ]233号通知精神,结合公司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由于公司面对的绝大数客户是区域内管理基础较薄弱的中小企业,为了更好地督促受保企业守信履约,公司根据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并经客户同意,在签署委托保证合同时,约定按不高于担保额5%的比例,以担保保证金的形式预先收取客户违约金。
对部分续保的成长性好、管理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或反担保措施风险覆盖率较高的优良客户可酌情减收或免收担保保证金。
第三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各家合作金融机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结合客户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担保债务分布情况,将收取的担保保证金存入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实行存取一帐式管理;财务部建立担保保证金台账,逐笔登记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收取担保保证金时,与客户明确该保证金为预交的违约金。
客户按时履约,我公司解除担保责任后,客户凭还
款证明向公司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经公司规定程序审核后,由财务部从专户一次性退还客户; 当客户未如约偿还债务时,公司将按合同约定,依法合规处置该客户担保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
第五条收取的担保保证金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保管,不得用于公司向合作的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不得进行其它投资等,并按照属地监管机构要求报送担保保证金期末余额及明细数据。
第六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担保保证金账户财务部要按户做好询证核对工作。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