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住房保障:制度构成、特征及启示
德国住房储蓄体系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示

一、德国住房储蓄体系பைடு நூலகம்产生
德国在统一后对住房保障制度进行的改革主要有两个 方面: 一是提供公共福利性住房。二战结束后,东德地区出现 了许多战时破坏的房屋与许多亟待修缮的老旧住房。因此德 国政府出资建造了大量的福利性住房,以低租金形式向中低 收入群体及无房者提供住房。 二是私有化政策。为了缓解大量的公共福利建房建造成 本,德国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开始发生转变。一方面是提高 东部地区的住房租金水平,使之与西部地区逐渐趋于一致; 二是发展住房私有化政策,开始鼓励私人购建住房,并给予 企业一定的补贴以吸引社会资金流入住房建设体系中。
2016年第31期
青年时代 YOUTH TIMES
. 人文社会 .
德国住房储蓄体系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示
吕 媛,宋宁宁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摘 要: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住房保障也随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而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已经 形成了较为良好的国内住房环境。而我国居民目前的住房压力依然较为严重,除了制度建设有所欠缺外,我国的公积金制度 也亟待完善。因此本文提取了一些德国住房金融体系的优点之处供我国借鉴以此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关键词:住房保障;住房储蓄体系;住房储蓄银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作者简介 : 吕媛 ( 1993- ), 女 , 汉族 , 山西侯马人 , 管理学硕士在读 , 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 宋宁宁 (1992-),女,汉族,山西晋城人,管理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为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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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郑云峰 . 德国住房保障 : 制度构成、特征及启示 [N]. 北华大学学 报,2016(2). [2]王语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视野, 2016(2). [3]梁国萍,张云鹤.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状、问题和改革方向[J].金 融与经济, 2014(12). [4]周龙龙.德国住房金融体系浅析[J].知识经济,2012(7).
德国经验系列报告之七 德国的保障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 闯 经脸 系 列 报 告 之 七
渡 国 的 保
障 房 制 度 及 对 我 国 的 启 余
中国国际经济 交流 中心
梁云凤
摘要
住 房 问题 是 关 系到 国计 民 生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重 大 问题 , 解 决 低 收 入 者 的住 房 问 目前 很 多 国 家
题 是 住房 保 障体 系 的主 要 内容 , 也 是确 保 国家 安 定 团结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都 很 重视 保 障 房建 设 , 但 在 具体 做 法上 , 德 国的 保 障房 制 度 值 得 借 鉴
则将收取市场租金
房 租 住 家庭 已 经 不 属 于 福 利 房 供 应 对 象 , 而 是 按 照市 场租金 缴 纳房 租 ( 二 ) 租 房管 制 1. 租 金 管 制 或 指 导 在房屋租 赁市场中 ,
德 国政府 对 房 租 实 行 管 制 或 指 导 租 金 制 度 , 即 各 地 政府 按 照 不 同 区 位 不 同 结 构 和 质 量 的 房
法 的人 可 以 得 到 一 个 不 超 过 6% 的 过 渡 系 数 20 0 年 或 以 前 退 休 的 人 仍 然 沿 用 老 办 法 , 不 参 1 加这 种过渡
老 金 计 算 办 法 中将 采 用 过 渡 的 办 法 , 以此 使 法 定 养 老 费率 在 2 3 0 0 年 不超 过 税 前 收人 的 2 % , 并
包括 : 尽快建立健
全 我 国住 房 保 障 法 律 体 系 ; 强化 政 府 在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中 的 职 责 ; 充 分 发 挥 住 房 金 融 的 作用
德 国是城市 化水 平较 高 的 国家 , 同时也 是欧 洲 人 口最 密 集 的 国 家 之 一 , 一 半 人 口居 住 在 不 足 o l % 的 国土区域 内 作为发 达 的市场 经济 国家 , 德 国的住 房
德国包容性住房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发展观察世界德国包容性住房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戴慧德国包容性的住房政策保证了德国经济始终未出现房地产泡沫,抑制了虚拟经济部门的过度膨胀.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当前,我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和完善住房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中.对其强调市场和社会协调、保障居住权(尤其是一定收入以下家庭居住权)、住房补助制度、税收调节机制、城市开发功能性平衡等方面均可有所借鉴。
二战后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德国住房政策的演变二战后,德国曾面临严重的住房短缺情况。
1947年,西德只有1060万套住房存量,其中230万套被严重毁坏。
1946年,美英法盟军曾统计.由其控制的西德占领区共有1370万户家庭.而仅有820万个住宅单元,也就是说,存在550万套住宅短缺。
1949年联邦德国政府成立后决定实行住房统制经济,采取措施应对住房短缺。
在供给侧方面,扶持新建住宅。
1950年通过第一部《住房建设法》,规定“促进住房建设是联邦、州和乡镇的共同义务”。
1956年通过第二部《住房建设法》,明确其目标为“为广大阶层的民众建设大小、设施和房租负担合适的住房”。
其主要手段是通过财政支持促进社会保障住房建设(主要是公租房建设)。
但是这里财政支持不是直接提供给个人,而是以大量不同的保障房建设项目吸引投资者(往往是一些大型住房建设企业)来投资建设,联邦、州、地方政府给予补贴,而建设所在的乡镇先获得占用权.以成本租金将其分配给具有居住许可证的人(例如社会救济金领取者等)。
待到住房建设项目规定的占用期(如20年)到期以后,开发商可将这些住房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租或出售。
此外,1951年,政府规定,如果投资建设供自己使用的住宅,可以得到税费上的优惠政策,以止嗷励自住房建设。
从1950年到1959年,平均每年有32.7万套住房得到财政资助。
另外还有270万套住房未获资助而建成。
这样,二战后住房紧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同时,从需求侧,给予地方房管局住房分配权和设置最高租金的权力,不允许房东随意解约,通过这些措施保护租房者。
德国住房保障_制度构成_特征及启示_郑云峰

第17卷第2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7No.2 2016年4月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Apr.2016德国住房保障:制度构成、特征及启示郑云峰[摘要]住房保障是住房政策及社会保障的重点领域,关系社会公平与和谐,也是发达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德国是最早提出社会保障的国家之一,在住房保障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经验对我国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启示意义。
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包括公共住房制度、房租补贴制度、补贴建房购房制度、住房储蓄制度等,充分发挥了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作用与责任。
目前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房制度建设应充分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并适时调整制度内容从而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还应不断完善配套制度,为我国的保障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住房保障;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构成;启示[中图分类号]F29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101(2016)02-0117-04[收稿日期]2016-01-20[基金项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引进专项项目(RCQD2015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郑云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系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金融与财政研究。
(福州350108)住房问题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要民生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与社会问题。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城镇住房问题的重点与难点,是政府住房政策的重点领域之一。
德国是最早提出社会保障的国家之一,在推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很注重社会福利制度的构建。
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德国将其视为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重要手段,提出了许多保障居民住房权益的政策措施。
因此对德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实践进行研究、归纳,对于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构成19世纪开始,德国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使大量农村的劳动力进入城市,人口的大量聚集使城市住房问题开始凸显。
德国的保障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经验系列报告之七德国的保障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和社会重大问题,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是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也是确保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很多国家都很重视保障房建设,但在具体做法上,德国的保障房制度值得借鉴包括:尽快建立健全我国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强化政府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职责;充分发挥住房金融的作用。
德国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同时也是欧洲人口最密集的国家之一,一半人口居住在不足l0%的国土区域内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德国高度重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开始于1847年。
当时住房合作社开始在德国城市出现合作社的运行方式是依靠社员人社资金,并从国家和银行获取一定的贷款,建房出租给社员居住。
2O世纪,德国政府在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方面,主要采取补贴住房建设的间接参与方式这种方式,不仅较为明显地缓解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普遍的城市房荒问题,还形成了针对城市低收人阶层住房问题的一套长期稳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一、德国住房保障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德国住房保障市场形成了由福利性公共住宅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储蓄制度购建房税收优惠等一系列内容构成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一)福利性公共住宅制度福利公共住宅是在政府资助下,由个人非营利住宅公司自治团体建造,向多子女家庭残疾人低收人者以及养老金少或领救济金的居民出售或出租的住宅,包括大中型企业用自有资金建造并在税收收人得到国家优惠的职工住宅公共福利住房的建造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运用联邦州行政区政府的住房建设基金建造的公共福利住房,另一种是房屋投资商或私人在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巧%以上时,向政府申请免息或低息(利率仅为0.5%)贷款,建造的公共福利住房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因经济收人低,或某一民族信仰某一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府有提供福利性公共住宅供其租住的职责。
从1949一1979年的30年间,德国共建造公共福利性住宅780万套,占同期新建住宅总数的49%。
考察德国的住房制度

考察德国的住房制度在德国,住房政策已成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虽然一直是以国家提供大规模财政援助为前提,但不是由国家直接向国民提供住宅,而是通过住宅工会等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住房.不直接提供住宅不是否定了国家的责任,而是为了把国家的计划和人的主动性结合起来.德国政府认为,国家在四个方面进行政策干预:一是保证有足够的住房建设,同时防止;住房过剩;二是保证住房的质量和环境的保护;三是住房结构和房价老百姓能够承受;四是住房产品能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要.关键问题是要保障国家、企业投资住房的经济效益和对社会的良好结果.从历史上看,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房租管制德国的租金管制制度建立于战后住房短缺时期,由于住房出租价格大幅度上升,广大居民无力支付所承租住房的费用.为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采取了租户权益保障措施,要求各地政府按照不同区位、不同房屋结构和房屋质量,提出相应的指导租金水平,作为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确定住房租金的参考标准.房租管制保障了当时情况下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利于出租市场的扩大和住房维修.二、福利性公共住宅所谓福利公共住宅,就是在政府资助下,由个人、非营利住宅公司、自治团体建造,向多子女家庭、残疾人、低收入者以及养老金少或领救济金的居民出售或出租的住宅,包括大中型企业用自有资金建造并在税收入得到国家优惠的职工住宅.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因经济收入低,或某一民族、信仰某一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府有提供福利性公共住宅供其租住的职责.三、房租补贴房租补贴制度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德国公民凡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者,有权享受住房补贴,以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四、住房储蓄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是为实现购建房筹资而形成的互助合作融资体系,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先储蓄、后贷款.二是贷款利率固定、低息互助.三是政府实行储蓄奖励.后两者德国住宅储蓄制度的两大支柱.对低收入居民来说,参加住宅储蓄可以得到政府的奖励,是促使他们参加住宅储蓄的一个重要原因.住宅储蓄制度是一种封闭运转的融资系统,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存贷款利率不受资本市场供求关系、不受通货膨胀等利率变动因素的影响.此外,政府对住宅价格的有效调控以及相应的住宅价格稳定,保证储蓄的住宅购买力不发生大的变化贬值,也是住房储蓄制度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外部条件.五购房财政税收政策.为鼓励私人建房,政府通过减免税和其他奖励措施予以鼓励.联邦所得税法规定了几个方面的优惠:一是,建房费用可在最初使用住宅的12年内折旧50%后又改为在最初8年内折旧40%,从而降低房主应纳税的收入;二是,申请建房的贷款也可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扣除;三是,免征10年地产税,并在购买建房地产时免征地产转移税.此外,财政还给予收入较低的购房人不同程度的购房补贴,86%的德国人都可以享有不同额度的补贴.实行联邦体制的德国,实行的是中央和州之间的分税制,法律明确住房保障的责任在州政府,但主要的住宅法律由中央政府制定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地方法律,中央政府同时通过资金支持的手段推动相关措施的实施.德国的中央财政预算中,住房保障资金的投入是一个重要方面,德国虽然规定由州政府负责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但中央政府财政预算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的住房保障资金;如1999年度,德国联邦交通和住房部掌握的州际道路交通及住房资金500亿马克仅次于社会保障部,用于住房的占100亿马克;其中住房储蓄奖励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德国的住房制度得以一如俱往的实行得益于他们做了以下措施来保障制度的顺利并长久地实行.第一,德国政府制定了明确的住房福利政策.德国宪法规定,“德国是一个高福利国家”,与医疗、教育等一样,保障居民住房也是联邦政府首要的政策目标之一.因此,虽然德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公有土地和住房,但任何人都不敢通过抬高当地地价、房价来增加当地政府的房租收入或税收收入.第二,德国政府通过完善房地产市场机制抑制高房价.无论在联邦还是州、市及村镇层面,都有详尽的建房规划,住房建设依据人口的需求而定,基本满足每个家庭有一套住房的需要.完善的房屋租赁市场,为保证德国房价的稳定起到了很好的牵制作用.德国有严格的租房法,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修建租住房屋、保护房客权益的政策.目前,德国自有住房率为42%,租赁住房率达到58%,年轻人中77%都是租房族.德国政府还鼓励自建房、合作建房,打破开发商对房屋供应的垄断.目前合作建房占每年新建住宅总数的比例超过30%.德国的房地产评估独立于政府之外,评估员只对自己负责,并不考虑政府、委托人以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市场上的房地产价格则取决于独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三,德国完善的信贷制度为稳定房价提供了金融制度保障.德国所有房贷都实行固定利率制,储蓄房贷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固定不变,商业贷款固定利率期限平均为11年半.这种长期的房贷利率周期,几乎可以抗衡任何金融市场的波动,对房贷市场起着稳定器作用.第四,德国政府通过严厉的税收政策抑制投机行为.在德国,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首先要缴纳评估价值1%~1.5%的不动产税,房屋买卖还要交3.5%的交易税.如果通过买卖获得盈利,还要交15%的差价盈利税.这些严厉的税收制度极大缩小了房产商和炒房者的盈利空间,使他们投机房地产无利可图,只得放弃炒作房地产.第五,健全的法律机制为稳定房价提供了法律保障.德国法律规定,如果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即为“超高房价”,构成违法行为,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房价没有降到合理范围之内,出售者将面临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如果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50%,则为“房价暴利”,便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可以判处3年徒刑.这些法律不仅抑制了国内炒房者的投机行为,而且还有效抵制了“海外炒房团”干扰国内房价市场稳定的投机行为.德国曾经也是是房荒严重的国家,其发展到今天的住房供应充沛、住房金融发达和政策法律完善,其成功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德国住房制度体系经验借鉴与启示

· 2020.0657视线 /Sight◎长期以来,德国一直是国际上公认的房租和房价保持平稳合理的典范国家。
然而,从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由于欧洲央行长期实行零利率政策,再加上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德国房地产市场一直是价值洼地,导致热钱不断涌入德国,推高房租和房价。
2008年以来,德国各大城市房价呈现出单边上涨的态势,柏林、法兰克福、慕尼黑等热点城市的房价基本翻倍,还出现了一房难求的“房荒”现象。
近年来,柏林、慕尼黑和斯图加特等人口密集、住房问题突出的地区爆发了多次抗议房价和房租上涨的游行。
为应对房租和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2018年9月18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总理府主持召开德国首届住房峰会,来自联邦和联邦各州、建筑行业、地方联合会、职业联合会、房东及租户协会等代表参会。
除了会议召集人联邦总理默克尔,内政部长泽霍夫、财政部长肖尔茨、经济部长阿尔特迈尔以及司法部长巴里等内阁主要成员也出席了会议。
德国住房峰会由“可负担居住与建筑土地联盟”主办,并成立了由联邦内政部领导的部委间的国家秘书委员会,德国各州和地方最高联合会一起推动达成峰会约定。
会后,德国总理府发布《联邦、州及乡镇三级政府的住房共同举措》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被认为是德国国家层面未来一段时期住房发展思路的概要与总结。
从报告看德国住房保障体系住房峰会报告提出了对住房的投资行动、确保负担得起的住房、降低建筑成本和保障充足的专业人员三个方面的举措,并明确了相对应的一系列行动。
具体报告框架如下:德国住房制度体系经验借鉴与启示文_高恒 焦怡雪德国一直是国际上公认的房租和房价保持平稳合理的典范国家。
扫一扫,分享本文2020.06 ·58◎Sight/ 视线识别住房短缺为核心问题,将增加居住空间作为目标住房峰会报告首先指出了德国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提供足够的、可负担的住房,并提出要在许多城市提供更多的居住空间。
在峰会上,德国的联邦、州及乡镇三级政府达成共识,明确了到2021年新增150万套住房的主要目标,并主要达成了以下几点协议:一是建设更多社会保障性廉租住房。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被称为社会的“减压阀”和“缓冲器”,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了几十年的从无到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刚刚构建起来,还存在许多不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地,它的社会保障制度被逐步推广到世界各国。
因此,选择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对其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借鉴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否,已经成为体现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目前我国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目前仍面临着很多困难与问题。
德国是世界上首创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不但历史悠久,而且体系完善。
但是欧债危机的产生,我们看到了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是没有缺陷的,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革。
分析、比较、借鉴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国,100多年来伴随着其工业化进程而发展和完善起来。
其核心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主要形式是社会保险。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倡导者们认为,市场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社会还必须为那些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不能参与市场竞争的人提供一定的保护,这就要求国家通过社会保障体制来进行收入再分配,同时对因竞争而出现的社会不公和偏差予以合理校正。
当然社会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以不影响或不损害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及效率性为前提条件或是“临界点”的。
德国社会保险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主要分为四大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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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住房保障:制度构成、特征及启示 郑云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系,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住房保障是住房政策及社会保障的重点领域,关系社会公平与和谐,也是发达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德国是最早提出社会保障的国家之一,在住房保障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经验对我国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包括公共住房制度、房租补贴制度、补贴建房、购房制度、住房储蓄制度等,充分发挥政府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作用与责任,在此基础上总结德国住房保障经验对我国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住房保障;德国;制度构成住房问题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要民生问题,是关系各国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与社会问题。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城镇住房问题的重点与难点,是政府住房政策的重点领域之一。
德国是最早提出社会保障的国家之一,在推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很注重社会福利制度的构建。
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德国将其视为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重要手段,提出了许多保障居民住房权益的政策措施。
因此对德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实践进行研究、归纳,对于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构成19世纪开始,德国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使大量农村的劳动力进入城市,人口的大量聚集使城市住房问题开始凸显。
部分企业主开始建造住房为工人提供宿舍,部分城市居民也开始投资住房用于出租。
为了减轻城市居民购房压力,1847年德国一些城市模仿英国住房信贷合作社制度,成立住房合作社,实施住房储蓄制度,开始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践。
进入20世纪之后,德国加大了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力度,主要采取补贴建房的方式间接参与,并在1925年前后在柏林、汉堡等地开展公共住房建设实践。
二战之后,由于战争的破坏,德国住房极度紧缺,德国当局一方面直接政府投资建设大量公共住房,另一方面出台许多 基金项目:本文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引进专项项目“我国P2P网贷商业模式变革及创新研究”(编号:RCQD2015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郑云峰(1986—),男,福建安溪人,经济学博士,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与财政。
优惠政策鼓励私人建房,缓解了二战造成的房荒问题。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德国已经形成包括公房建设、房租补贴、金融支持等一系列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体系。
1、公共住房建设德国公共住房建设主要在二战之后,由于战争的破坏,德国住房供给严重不足,从1950年起,德国多次通过立法大力推进公共住房建设,并由政府以低租金向居民分配。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因为经济收入低,或某一民族、某一宗教信仰或孩子太多等原因造成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府有责任向其提供公共住房。
公共住房建成以后,政府以成本租金出租给低收入家庭,租金一般为市场租金的50%左右。
二战后德国公共住房建设解决了许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据统计,1950年,德国有一半的人口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1949—1979年期间德国总共建成公共住房780万套,占同期新建住宅总数的49%。
[1]同时,德国相关住宅法律法规对申请公共住房的条件、公共住房的建设标准、租金水平以及公共住房退出机制进行严格规定,对于承租公共住房但已经不符合申请公共住房标准的租户则按照市场租金水平收取。
[2]2、房租补贴制度为了促进住宅投资以及加快公共住房成本回收,20世纪60年代之后德国政府逐步取消了房租管制制度。
房租管制制度取消之后,市场租金涨幅很大,给中低收入家庭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住房困难加剧。
1970年,德国颁布新的住宅补贴法,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房租补贴,规定德国公民凡是家庭收入不足以支撑租赁适合住房的,有权享受房租补贴。
房租补贴的数额根据家庭的收入、人口以及住房消费支出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根据1970年新住宅补贴法的规定,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25%部分由政府补贴支付,德国联邦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各负担一半。
另外,为了帮助低收入家庭租到合适的住房,德国专门成立了“租房者协会”、“社会福利协会”、“土地和房屋拥有人协会”,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多元化的住房保障服务。
由于完善的房租补贴制度以及充足的住房资源,德国拥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比例不高,大概有52%的家庭依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3、补贴建房、购房制度二战后,为了鼓励私人以及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住房建设,刺激地产投资,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德国制定了一系列补贴建房以及购房的制度。
一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对于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由政府征地并出资给企业,政府向企业提供金额为建筑费用50%的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为25年。
二是鼓励私人建设住宅,增加市场供应量。
政府向私人建设住宅提供的优惠政策包括将建设费用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建房贷款产生的利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土地税费等。
三是鼓励私人购买住宅,对按市场价格购买住宅的家庭提供补贴以及购房贷款。
4、住宅储蓄制度住宅储蓄制度在德国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1924年德国出现了第一家住宅储蓄银行,并在1931年出台专门法律将住宅储蓄制度纳入国家监管之下。
特别是二战结束以后,德国住宅储蓄制度获得了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完善的制度。
德国住宅储蓄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储户必须先储蓄,然后才能获得贷款的资格。
由储户与银行签订合同,达到一定的储蓄额时获得贷款的资格。
二是实行专款专用。
德国《住房储蓄法》对住房储蓄的用途与经营原则进行严格规定,不得用于风险交易,提高住房储蓄的安全性。
三是运行独立,实行低息政策。
住房储蓄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其利率变动不受通货膨胀以及市场资金供需状况的影响,并维持相对稳定的低息。
四是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参加住宅储蓄。
包括按照储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储蓄奖励以及购房时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补助。
二、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特征同样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但与美国、英国等国相比,德国更加强调政府在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方面的责任。
因此在住宅政策特别是住房保障方面,德国政府的角色更加重要与突出。
1、政府对房地产业进行合理规划与严格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
德国政府根据本国经济发展、人口特征等制定了合理的住房发展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税收、金融、土地等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构建以住房租赁市场为主体的多层次住宅供应体系。
根据人口增长速度以及居民收入情况,稳步增加住房数量,并且对高档、中档以及低档住宅的构成做出合理化安排。
通过政府对房地产业实施的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以及利用各种手段打击炒房行为,德国在过去几十年里保持了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房价以及房租基本保持稳定,涨幅合理,使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达到超过房价以及房租的增长速度。
2、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将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保障性住房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战结束之后,为了缓解极其紧张的住房供应状况,德国政府一方面直接参与公共住房建设,即运用各级政府住房建设基金直接兴建公共住房;另一方面,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个人、私营房地产公司、住房合作社等社会主体参与公共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包括提供免息或者低息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等。
德国政府对于公共住房的支持使战后德国住宅公共极度紧张的状况得到有效缓解,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3]3、构建以公共住房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将住房保障与市场机制适度结合,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德国将公共住房建设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主要方向,并通过政府直接兴建公共住房以及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住房的方式实现住房保障与市场机制的适度结合。
特别是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住房建设方面,德国要求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并给予金融以及税收方面的支持。
这种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优势明显,一是可以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住房建设的积极性,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二是将低收入家庭合理分布在各个小区,避免贫民窟等社会问题;三是借助市场优质房地产商的力量,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管理的效率;四是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4、十分注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立法工作。
在居民的住房保障方面,德国通过立法将居住权确认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德国联邦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在居民住房保障方面的职责。
二战之后,德国制定了完善的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包括《住宅建设法》、《工人置业促进法》、《住房补贴法》、《租房法》、《住房储蓄法》等,这些法律成为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的重要保证。
5、切实保护住宅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德国自有住房率很低,很大程度上市是由于租房客的权益受到很好的保护。
德国通过《租房法》等法律法规对住房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详尽的规定,对合同的签订、解约以及合同的期限等要素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在法律中强化对承租者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旦签订租房合约即视为无限期合约,出租者不得随意解除租房合同,必须在法定条件下或者提出合理的理由,例如承租人没有按期缴纳房租等,才能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三、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主要启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指出“一个国家应该而且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来说是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对德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深入研究、借鉴可以让我们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中少走弯路,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后发优势。
1、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在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中的职责。
从德国住宅产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住房是一种具备准公共产品属性的特殊商品,固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宅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但是如果仅仅依赖市场机制,必然形成将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排斥在房地产市场供给的范围之外的局面。
可见,通过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必须充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较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从德国的住房政策实践经验来看,无论是采取哪种保障性住房模式,都强调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职责与主导作用,即政府必须兼顾住房供应的公平与效率。
反观我国,自从2003年将房地产业确立为我国支柱产业之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面对日益攀升的房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只能“望房兴叹”,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金融危机以来,作为拉动内需的政策,中央政府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大多数地方政府仍然未能正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巨大的社会效益以及政府的职责,必须在今后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责任意识。
[4]2、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相关的法律体系。
从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在住房紧缺的时期,首先通过立法确认公民的基本住房权益,出台一系列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的角度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与硬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