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分析上海中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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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案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项目,其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

在实施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各方参与者之间有一定的契约关系,双方都有责任履行其承诺。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违约行为,导致施工计划的延迟、款项的拖欠等不良后果。

因此,明确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并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对于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一、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1 工期违约责任建设工程的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约定,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将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经济赔偿、延期罚款等,具体根据合同条款而定。

1.2 质量违约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保证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性的关键因素。

如果工程质量未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商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可能包括修复工程、退还部分工程款等。

1.3 拖欠款项违约责任在建设工程中,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如果业主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1.4 安全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是施工中的重要关注点,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或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将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可能包括赔偿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停工整改等。

二、解决违约责任的方案解决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2.1 协商解决首先,双方可通过协商对违约责任进行解决。

通过直接沟通和协商,寻找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不仅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保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2.2 仲裁解决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案。

仲裁是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公平地裁决,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为双方提供一种公正、合理的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违约与解除条款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违约与解除条款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违约与解除条款解析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约定了双方权责和义务的文件。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约情况,需要通过合同中的违约与解除条款来解决。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违约与解除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二、违约条款1. 质量违约(1)违约情况:若施工结果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可视为质量违约。

(2)解决方式:如果业主发现质量问题,承包商有义务及时修复或重新施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 工期违约(1)违约情况:双方约定了完工日期,若承包商未能按时完工,则属于工期违约。

(2)解决方式: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要求承包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并要求加快施工进度以达到约定的工期。

3. 付款违约(1)违约情况:若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金额或时间进行支付,可视为付款违约。

(2)解决方式:业主有权暂停施工,要求承包商及时支付欠款,并要求承包商承担由此延误造成的损失。

4. 安全违约(1)违约情况:若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导致工作环境不安全或发生事故,属于安全违约。

(2)解决方式:业主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承包商改进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三、解除条款1. 一方违约解除若一方严重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工程进展,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此时,解除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前合理期限通知,解除合同后应返还相应款项。

2. 双方协商解除若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责任。

3. 司法裁决解除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工程施工或工程无法完工,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司法裁决解除合同。

裁决结果一般会考虑双方的权益,确保公平。

四、补偿与违约金1. 违约方责任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可根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筑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违约现象屡见不鲜,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以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分析违约现象的成因及危害,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违约现象及成因1. 违约现象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发包人违约: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延迟支付工程款、擅自变更设计、不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等。

(2)承包人违约: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延期交付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

(3)第三方违约:如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2. 成因(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空白进行违约行为。

(2)市场秩序混乱:部分建筑企业资质不足、恶性竞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3)当事人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对合同履行不够重视。

(4)监管不到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违约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二、违约危害1. 经济损失: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如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租赁费等。

2. 社会影响: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品质。

3. 法律风险: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面临法律诉讼,影响企业声誉和信誉。

4. 资源浪费: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延期,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三、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为合同履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查企业资质,规范市场秩序。

3. 提高当事人素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4. 强化合同履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施工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施工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施工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案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但有时候也会出现施工违约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施工违约责任以及解决方案。

一、施工违约责任的界定施工违约是指施工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等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赔偿责任根据合同规定,施工方应当对因其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修复工程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延误工期的赔偿金、业主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 违约金责任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作为对施工方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

违约金的数额应根据违约的程度和损失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以一定比例的工程合同价款为基础。

3. 合同解除责任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同时,业主还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由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

二、施工违约责任的解决方案为了避免施工违约的发生并妥善处理已发生的违约问题,以下是几种解决方案供参考。

1. 加强管理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

包括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加强施工人员培训等。

2. 预防施工违约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施工的质量标准、工期、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以降低违约的风险。

3. 协商解决当施工违约问题发生时,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可以派员进行现场勘查,明确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可以减少纠纷的扩大。

4. 调解和仲裁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来解决纠纷。

调解和仲裁是依法进行的解决方式,可以对违约方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5. 诉讼解决如果以上解决方案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双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约一、违约定义在本合同中,违约是指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了合同中的其他约定。

二、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金额×逾期天数×0.05%。

(2)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工程,甲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金额×逾期天数×0.05%。

(2)如果乙方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应负责修复或重做,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处理1. 当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双方应在收到违约通知后15日内协商解决违约问题。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3. 在处理违约问题的过程中,除涉及违约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四、违约赔偿1. 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违约赔偿的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五、免责条款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延长履行期限。

如因此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工程的进展和质量具有重要的约束力。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导致违约情况发生。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问题。

一、违约责任分析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的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违约责任和法定违约责任两种情况。

1.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履行强制措施三个方面。

首先,违约金是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双方违约时应支付的经济处罚,其金额可以事先约定或按一定的比例计算。

违约金主要是为了促使双方履行合同,一方违约后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其次,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因为对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获得的利润损失。

最后,履行强制措施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其采取行政、司法或其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这种措施主要是借助于相关的法律手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2. 法定违约责任除了合同违约责任外,建筑工程施工中还存在着一些法定违约责任。

例如,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一旦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定违约责任,包括进行整改、赔偿损失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赔偿标准与途径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根据违约的性质和后果,赔偿标准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情况。

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间接导致的损失,例如因工期延误导致的滞工费、利润损失等。

施工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问题解析

施工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问题解析

施工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问题解析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责任与赔偿问题就成为解决的重中之重。

本文将对施工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问题进行深入解析,希望能够为相关方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一、违约责任的类型在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违约责任。

1.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时所产生的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和实际履行等。

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措施,合同一般会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需要向受损害方支付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损失赔偿一般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进行衡量,因此需要对损失进行准确的评估和计算。

实际履行是指当违约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确保合同的权益得到实际保障。

2. 侵权违约责任侵权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违约责任主要涉及的是侵权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是指违约方因过错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要求证明违约方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而严格责任则不需要证明过错,只需要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侵权损害赔偿是受损害方基于侵权行为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一般以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并考虑到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其他后果和影响。

二、违约责任和赔偿的判断依据在确定违约责任和赔偿的问题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1. 合同约定首先需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了解各方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分析上海中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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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分析___ 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分析一、施工合同的内涵界定及其违约责任特点1、施工合同的内涵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谇。

本文所指的施工合同是有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不涉及缔约过失合同、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也不涉及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和施工劳务合同。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签订施工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GF—1999—0201)规定了承包双方的建约情况。

2、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特点:(1)相对性:只能在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2)补偿性:一般有支会违约金与违约赔偿金两种,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排除处罚性;(3)约定性:当事人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方式,但这促约定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遵守严格责任原则。

如《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只要发包人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都视为违约,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三、施工合同违约行为及其违约责任1、施工合同违约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形态:(1)预期违约。

它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2)预期拒绝履行,《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

如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以种种借口不支付将到期的工程进度款,则属于预期拒绝履行。

(3)预期不能履行,如承包人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且没有有效的赶工措施等情形。

(4)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如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不按约定进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延了竣工工期。

(5)不适当履行。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典型的例子是承包人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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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分析___ 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分析一、施工合同的内涵界定及其违约责任特点1、施工合同的内涵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谇。

本文所指的施工合同是有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不涉及缔约过失合同、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也不涉及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和施工劳务合同。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签订施工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GF—1999—0201)规定了承包双方的建约情况。

2、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特点:(1)相对性:只能在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2)补偿性:一般有支会违约金与违约赔偿金两种,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排除处罚性;(3)约定性:当事人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方式,但这促约定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遵守严格责任原则。

如《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只要发包人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都视为违约,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三、施工合同违约行为及其违约责任1、施工合同违约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形态:(1)预期违约。

它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2)预期拒绝履行,《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

如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以种种借口不支付将到期的工程进度款,则属于预期拒绝履行。

(3)预期不能履行,如承包人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且没有有效的赶工措施等情形。

(4)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如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不按约定进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拖延了竣工工期。

(5)不适当履行。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典型的例子是承包人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有问题。

加害给付如商品房交付后漏水危及下楼入住人的正常使用等。

2、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开工和施工的基本条件,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构成违约。

承包人除顺延工期外,还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若发包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除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应归由承包方担外;非主体工程出现在质量问题,责任应归由发包方承担。

(3)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建成后,发包人未按约定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折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承包人的主要议务和相应违约责任(1)按照约定的工程质量、期限交付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

当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交付期限不符合约定时,根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反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若未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可以责令承包人剥离覆盖物重新检查,其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对自己交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四、施工合同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和情势变更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椐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除在法律另有规定外,应该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如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积极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还须将有关证实事件的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否则将不能免责。

施工中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等,均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施工合同除上述不可抗力有免责规定外还有如下具体免责事由内容:(1)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工程期的,承包人不承担工程延期的责任。

(2)《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免责事由未违约一方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3)约定免责事由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遇到因电力供应不足、运输紧张、交通堵塞、原料涨价等原因而影响施工合同履行的现象,这些干扰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

但这些情况确实经常严得地阻碍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将这些情况采取明示的方式来特别约定免责,以确立此种约定的法律效力。

在约定免责条款时应注意无效的免责条款发生。

《合同法》第53条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无效免责的规定,如免除提供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情事变更我国未将情事变更原则记入《合同法》中,但笔者认为情事变更原则尤其适合施工合同,如市政维修采取临时停水停电,当地政府突然举行重大政务活动而管制等情事,承包人都将不得不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顺延,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均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期的要求。

实际上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紧密相关。

情事变更指合同并非如遇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履行,而是履行过于艰难或昂贵,如果一方坚持依约履行便将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或目的无法实现。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使当事人籍此而获得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均衡当事人的利益,符合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是有区别的。

显失公平是合同签订时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情事变更在合同签订时权利议务是对等的,失衡发生于合同履行中。

显失公平为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后果是合同可撤销;情事变更中的当事人均无过错,是外力所致,其后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两种途径:(1)重新协商既然情事变更使双方利益和风险外于不合理分配状态,那么双方通过重新谈判的途径,使双方权利义务经修正后趋于均衡。

但在重新达成协议或合同解除前,发生方不应该停止履行,以防权利滥用。

(2)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项权利并非法定变更解除权,而可以由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以拆讼或仲裁方式提起,且债务人一般不应主张情事变更原则,合同是否变更或解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五、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笔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对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提出以下几点看法:(1)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由于建筑物为特殊产品,决定了债务人不论是否违约都必须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已达到债权人所投资建设的目的。

(2)支付价款或者酬金是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义务,无论合同承包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酬金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特别是现行中央政府强调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的形势下,发包人更应该按时支付工程款。

(3)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只能是赔偿损失,包括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时可能造成超额价款或者超额酬金以及由此滋生的利息。

2、几种违约责任赔偿数额的界定(1)违约金界定:合同法中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与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大致相当;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相对人可以选择一宗行使等等。

但笔者认为应该允许当事人对违约金享有较大幅度的自愿设定和随意处分。

以使违约金制度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促进诚信社会的建立,体现“意思自治”原则(2)损失赔偿额中可得利益的赔偿界定:《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里关键是如何界定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认为可以通过赔偿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状态为合理标准。

即首先确定合同正常履行时应该获得的利益;其次确定因违约后还能获得的利益;二者之差即为非违约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现实中对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都比较笼统或含糊不清,随意扩大可得利益,且约定的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

(3)延迟支付的利息界定:《合同法》未对延迟支付的利息作出规定,这是一个缺失。

笔者认为发生延迟支付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该笔债务到期时起至支付进止的利息,利率应超过付款地银行最高短期贷款利率;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害时,债权人有权请求额外损害赔偿。

如果延迟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利息仍应支付。

这样有利于现行清欠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合同编号页脚内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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