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95789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一、职业防护原则1、基本防护防护对象: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所有医、护、技人员。
着装要求: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口罩、工作鞋。
凡接触传染病人时要加穿隔离衣。
2、加强防护:防护对象:进行体液或可疑污染物操作的医务人员;传染病流行期的发热门诊,隔离病区等区域的工作人员;转运确诊或疑似为传染病患者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可按危险程度加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外科口罩/N95口罩、鞋套、手套、防护眼罩、面罩等。
3、严密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特殊病人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等操作和作传染病人尸解的医务人员。
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全方位防护,应使用面罩、呼吸防护器。
二、基本预防控制措施1、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常见感染病的传播途径、隔离防护技术,减少职业危害。
2、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在接触病原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 在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 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喷溅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穿隔离衣或防水围裙等。
(3) 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尽量减少创口出血,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4) 处理针头时不要太匆忙,手持针头和利器时,不要让锐器面对着他人,在为不合作的病人注射时,应取得他人的协作,使用的针头不可再套回原针帽内,如果一定要套回,则采用单手复帽技术,不要将锐利器具直接传递给他人,使用后的锐器直接放入利器盒,不要折毁锐利器具等。
(5)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须戴双层手套。
3、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
4、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当中意外被病毒感染者或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细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预防第四条: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当中,有可能发生疾病感染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具备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面罩;有可能发生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备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诊疗和护理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当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备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第八条: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清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用生理盐清水冲洗干净。
4、如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气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效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1.工作人员(包括医、护、技、清洁以及后勤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应执行标准预防的原则即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接触上述物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禁止医务人员在非工作场所穿戴工作服(如食堂、宿舍等)。
3.职业防护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防止医务人员把自身手上的菌群转移给病人,防止医务人员变成传播微生物的媒介(即防止医务人员将从病人或环境中获得的病原微生物在人群中传播)。
当直接接触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及破损的皮肤黏膜时应戴手套;手套不能代替洗手,因此脱手套后必须立即洗手。
接触不同的病人时必须更换手套,对同一病人而言从接触污染部位到清洁部位时,也应更换手套。
4.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可能发生喷溅时,应戴口罩、眼罩或面罩、并穿防护衣,以防止医务人员皮肤、黏膜和衣服的污染。
5.被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医疗用品和仪器应及时清洁消毒处理。
6.锐利器具和针头使用后及时收集在利器盒内,以防刺伤。
7.按要求对特殊感染病人进行相应的隔离措施。
8.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操作或清洁消毒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9.工作人员工作中应加强自身防护。
如操作时应衣帽整洁、戴口罩;搬运救护外伤出血病人时穿隔离衣;对疑有特殊感染者必须按要求进行隔离、防护。
10.根据防护对象对医护人员造成职业暴露途径不同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
11.对发生职业暴露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并对其定期跟踪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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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一、每年开展职业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使医务人员掌握相关防范措施、标准预防原则等,有效预防自身感染。
二、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对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均视其具有感染性,接触这些物质都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传播的隔离、空气传播的隔离和飞沫传播的隔离。
三、工作人员上岗着装符合要求(工作帽、工作服,必要时戴口累、手套、穿隔离衣、专用防护鞋或使用护目镜、防护面罩),认真落实手卫生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四、污染的医疗仪器设备或物品应正确处理,物体表面、环境、衣物按规定进行消毒。
锐利器具和针头应小心处理,防止锐器伤。
严格禁止针头回套操作,以防刺伤。
工作人员发生医院感染事件以及锐器伤,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五、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消毒工作等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品,垃圾回收人员必须戴口罩帽子和胶皮手套,穿工作服,回收物品后和下班前要注意清洁双手。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注射,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六、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和公共环境的保护,完成操作或离开工作区域时及时摘手套并洗手。
严禁工作人员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宿舍和医院外环境七、医务人员如有伤口、皮炎等,不应参加血源性传染疾病病人的直接诊疗工作,如须参加应戴双层手套。
八、重点科室(手术室、血透室、检验科、口腔科、胃镜室、消毒供应室等)人员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每年体检一次,体检时应将血源性疾病的免疫情况做为必检项目,同时重视自身的预防接种。
九、医院感染分级防护管理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实行分级防护的原则(一)基本防护(一级防护)1、适用对象:在医院传染病区、发热门急诊以外的从事诊疗工作的医护技人员。
2、防护配备:白大衣、戴工作帽和医用口罩。
3、防护要求: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标准版)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一、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应当遵循原则防止原则,对所有病人旳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旳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旳病源物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用防护措施。
二、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用如下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旳诊断和护理操作时必须带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断、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旳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入性能旳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旳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入性能旳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旳诊断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三、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断、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旳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四、使用后旳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旳利器盒,也可使用品有安全性能旳注射器、输液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旳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旳针头、刀片等锐器。
五、使用紫外线消毒时,不得使紫外线光源照射到人,以免引起损伤。
六、干热灭菌时勿与烤箱底部及四壁接触,灭菌后要待温度降到40℃如下再开箱,以防炸裂。
七、压力蒸汽灭菌设备旳具体操作环节、常规保养和检查措施应按厂方阐
明书旳规定严格执行。
八、接触戊二醛等消毒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防止溅入眼内、吸入体内或皮肤粘膜上,一旦溅上,应及时用清水清洗。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精选5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精选5篇)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病毒感染者或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细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预防第四条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疾病感染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面罩;有可能发生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诊疗和护理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第八条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如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气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效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职业卫生安全防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包括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监督、考核等。
第六条各科室设立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第七条医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健康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知识,包括传染病防治、生物安全、化学安全、放射防护等。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包括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口罩、手套、护目镜等。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定期进行手卫生,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个人防护,避免直接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等可能含有病原体的物质。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保持工作场所通风良好,降低空气中污染物浓度。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操作放射性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防止辐射危害。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接触化学药品时,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防止化学药品对人体的危害。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接触生物制品时,应当严格遵守生物安全规定,防止生物危害。
四、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培训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培训,提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知识、操作规程、防护用品的使用、事故应急处理等。
医院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医院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安全防护体系,制定并实施职业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第二章职业安全防护措施第四条标准预防原则医院应遵循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在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 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疾病感染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面罩;有可能发生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2.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诊疗和护理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3.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4.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5. 医务人员在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时应当戴手套;脱去手套手后立即洗手;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后应当立即洗手;医务人员的工作服、脸部及眼睛有可能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到时,应当戴一次性外科口罩或者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者面罩,穿隔离衣或围裙;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被刺伤;对病人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采取正确的消毒措施。
6. 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医用级标准,如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面罩、隔离衣、手套、鞋套等。
第五条防护用品的管理医院应建立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确保防护用品的供应、发放、使用和回收符合规定要求。
1. 医院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防护用品,保证医务人员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防护用品。
2. 防护用品的发放应根据医务人员的实际工作需求进行,避免过度发放或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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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一、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二、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带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三、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四、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五、使用紫外线消毒时,不得使紫外线光源照射到人,以免引起损伤。
七、接触戊二醛等消毒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防止溅入眼内、吸入体内或皮肤粘膜上,一旦溅上,应及时用清水清洗。
医院感染监测制度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通知,为做好我院感染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1、药剂科购入的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索证管理。
2、各临床科室的治疗室、换药室、每季做一次空气培养、每天进行紫外线消毒1次并有登记记录。
每半年对紫外线辐射的强度进行监测。
各科使用的器械消毒液由药剂科统一配制,使用中的消毒液,应保持有效浓度。
3、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灭菌与隔离制度。
一次性用品用后科室进行毁形.4、定期对换药室、注射室的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监测结果。
5、医用垃圾用黄色袋、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分包装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极其它危险性废物。
根据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等相关文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分类和暂存1.产生医疗废物的有关科室应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2.治疗室内废物筒应加盖,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锐器盆等。
未被污染的如外包装、盐水瓶、青霉素瓶等可作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棉签、敷料等置于黄色医疗废物袋中;玻璃安瓿、破碎玻璃器皿置锐器盒中,小心处理以免割伤。
放射性废物置红色医疗废物袋中。
3.临床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置于黄色医疗废物袋中,当容量达到3/4时扎紧袋口后放入黄色医疗废物暂存容器(转运箱)中,加盖后应扣紧环扣。
存放医疗废物的容器应防渗透,外表面粘贴医疗废物标志。
4.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应放入锐器盒内,由专人统一收集,减少工作人员针刺伤的发生。
5.使用后的针筒及输液器应放入黄色垃圾桶中,由专人收集、运送、贮存,在院内运送应封闭,避免流失和减少环境污染。
6.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口罩、帽子、中单、尿布等按医疗废物处理。
7.特殊传染病(如被朊毒体、气体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病人产生的废物应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并及时密封;感染性疾病科的废物按专项制度处理。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送1收集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贮存间一医疗废物公司回收。
2.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人员对医疗包装袋称重、清点锐器盒的数量,在《医疗废物内部交接运送记录单》上记录并请科室人员确认。
3.收集运送人员应将密封的锐器盒和医疗废物袋放入周转箱,在转送医疗废物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转运中严禁扔、摔装有医疗废物的垃圾袋或容器,以避免造成包装破损和废物的泄露。
4.每天运送结束,应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三、医疗废物的贮存1.总务科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委派专人管理。
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识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识标识。
2.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口易于清洁和消毒。
3.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冷冻贮存时间不得超7天。
4.室内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5.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平时上锁。
严禁私自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6.每天对环境进行清洗与消毒(紫外线每天消毒1小时,物体表面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每天擦拭1次)有污染时立即消毒,运送车辆使用后即清洁消毒。
四、医疗废物的外运1.医疗废物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签订委托协议书,承担处置费用。
2.医院与处置单位交接、转运医疗废物时,应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记录医疗废物容器数量、外运日期等信息,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专人保管,记录资料保存3年。
记录内容: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签名等。
登记资料保存三年。
3.工作中被锐器刺伤时,按锐器刺伤处置要求进行处理。
4.使用后的防护用品(包括手套、口罩等)不得随意丢弃。
应与医疗废物一同处置。
七、应急处理发生医疗废物事件,按照医院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上报乐清市卫生局和环保局;导致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健康损害,应在24小时内上报;导致传染病传播或可能传播,应按《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管理制度一、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必须统一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只能一次性使用。
二、医院感染管理科认真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临床应用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医院所购入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厂家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产品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四、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登记制度。
采购部门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与生产企业相一致。
并查验每一批号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产品标识和有效期,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有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的中文标识。
五、严格保管,医院设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厘米,距墙壁≥5厘米。
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部门。
六、在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必须进行验收,除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应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一致,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
七、临床科室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前应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包装有破损、过效期和产品有不洁等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热源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必须及时留取标本送检,按规定登记发生时间、种类、临床表现、处理结果;所涉及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及供货单位、供货日期等,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以及该产品采购部门。
八、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置。
严禁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消毒隔离制度一、医务人员上班时应衣帽整洁,不穿工作服进食堂、公共场所或离院外出。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消毒灭菌原则,接触病人前后应及时洗手,进行无菌操作必须戴口罩、帽子等。
二、科室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志清楚。
配备完善的手卫生设施和用品。
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手卫生制度。
三、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制度,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地面应湿式清扫,保持清洁;当有血迹、体液及排泄物等污染时,应即时以含氯消毒剂拖洗,拖洗工具使用后应先消毒、洗净、再晾干。
办公室、治疗室、厕所等不同的区域应分别设置专用拖布,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消毒,悬挂晾干。
四、无菌物品专室专柜存放;按灭菌日期有序摆放,每日检查物品有效期,过期应重新灭菌,存放柜应定期清洁、消毒。
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常用无菌罐应每日更换并灭菌;置于无菌包装内的灭菌物品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五、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并注明开启时间。
六、碘伏、酒精等消毒液应应密闭保存,容器每周更换灭菌二次。
持物钳高压灭菌后干燥使用,在集中治疗前开包,每4小时更换。
七、体温计使用后用含有效氯1000mg/L消毒,做好“二道法”消毒,冷开水冲洗后干燥(75%酒精擦拭)待用。
八、掌握常用化学消毒剂名称、剂量、使用浓度、方法及注意事项。
使用中的消毒液应每日监测有效浓度。
九、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等器材,必须每日消毒,用毕需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雾化器一人一用一消毒。
湿化液应用灭菌水。
十、垃圾要区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分别置黄色、黑色塑料袋内,封闭运送,隔离病人使用的医疗废物应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并张贴明确标识。
各种废物统一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对感染病人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病人的安置原则应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十二、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
特殊感染伤口如:炭疽、气性坏疽、破伤风等应就地(诊室或病室)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消毒,不得进入换药室;用后敷料应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并张贴明确标识,及时无害化处理。
十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领用、保管、使用、处理、毁形各环节,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规范》执行。
十四、传染病人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处理措施。
无菌操作制度一、在执行无菌操作时,明确物品的无菌区和非无菌区。
二、执行无菌操作前,先戴帽子、口罩、洗手、并将手擦干,注意空气和环境清洁。
三、夹取无菌物品、必须使用无菌持物钳。
四、进行无菌操作时、凡未经消毒的手、臂均不可直接接触无菌物品或超过无菌区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