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合集下载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至今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挂靠关系、劳务关系的判例都有,真是五花八门,十分混乱。

我国《律师法》修改在即,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亟待解决。

我们认为,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劳动关系。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我国《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将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用人单位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视为用人单位。

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应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关键在其是否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确定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劳动法》概括性的用人单位之列,分析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仍然是关键。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近几年来,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场等不断涌现,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新生事物十分重视,特别制定了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将这些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上是属于事业组织的范畴即属于民办事业组织性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析解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析解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析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二十三、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因此,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且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现实中,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其实挺尴尬的。

下面我们从三点来分析一下: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入职律师事务所需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是授薪律师,拿工资上班并且听律所安排,倒是可以成立劳动关系。

如果是提成律师,社保费用自己交,案源自己找,收入的多少完全依靠自己能力。

此种情况下,可以说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并且这一点已经有法院的判例确认(如(2015朝民初字第02656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71、5572号、(2018)粤03民终19386号等)。

简而言之,并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员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但却需要受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二、律师个人品牌与律师事务所品牌之间的关系从目前律师行业的整体现状来看,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占了绝大部分,其中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占了65.5%,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仅占1.29%(据司法部发布的《2022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

因为小规模的律所基本没有什么名气,律师就需要打造个人品牌,从而使更多的人认识自己。

而问题随之而来,随着个人品牌效应的凸显,客户认可度很高。

带动着律所知名度的提升。

而当这位律师一旦选择离开律所以后,律所的品牌以及案源必将受到影响。

另外一个是律师事务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执业律师众多,客户会认为这个所实力雄厚,会因律所的实力来相信律师的能力。

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困境与革新——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研究视角

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困境与革新——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研究视角
所解除合同纠纷作出认定 :律师和律师事 用合 同》 合同期满 后 , 方未 签订 新的合 所未经 民政部 门登 记 , “ 。 双 其性 质不能定性 为
务所的关 系应 当定性为劳动关 系, 双方之 同, 亦未续签 , 鏖某继续留在该所工作 , 该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不具有 劳动法规 定的用 其 间的合同纠纷应当定性为劳动合同解除纠 所也未表示异议 , 继续分 配案件给他 ,并 人单位主体资格 , 与律 师之间的关系不
登记 。
其二 ,根据 19 年 1 9 8 0月2 5日国务院 律师能够依法维护他人的合法 权益却无法
颁布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 维护 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
( )律 师和律师事务所 关系的司法 二
此后 ,19 年 1 2 99 2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8日, 民办非 例 第十二 条第二款之规定 ,民办律师事
质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 。
因此, 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不符合
全 国人大制 定的法律 , 不符合 国务院的行
境及评价 ( )律 师和律 师事务所关 系的管理 一 困境及评价
实 质上 ,司法部的批复 违反 了中央 、 政法规 ,不符合党的统一登记 政策。这种
国务院制定的 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 ,是错 “ 三不符合” 的管理机制 , 决定 了律师和律
维普资讯
蠢L A
律 师 蜜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
嘞 悃境与革新
— —
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研究视角
钟三 宇

仍应到 民政部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办理民政登 记 ,已取得执业 许可证后 , 记。 为此 , 上海市司法司提 出 关于合作 、 门进行登记 ,即登记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其 三 ,1 9 年 l 月,中央 、国办又 99 1

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

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

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作者:王君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理论或实践中均对此争论不断。

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一般认为,律师与其所属律所存在劳动关系或挂靠关系。

本文将就以上两种学说进行分析论述,尝试探讨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挂靠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46-01作者简介:王君(1982-),男,云南大理人,西安石油大学本科,云南瀛铢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律师实务、金融法。

关于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争论由来已久,但此种关系长期以来并未引起社会过多关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日趋良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关系不确定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劳动关系说201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某律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存在劳动关系出具了一份裁定书。

该裁定书认定某律所与其所属专职律师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据此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1]所谓劳动关系,本质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

此裁定中,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成为了争议的关键。

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

[2]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据此,判定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签订了聘用合同,但仍存在大量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情形。

关于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学界或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

本人认为,界定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关键并不在于表面字眼的争议,而在于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

(四)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可以是自然人犯罪, 可以是自然人犯罪, 也可以是单位犯罪
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泄露国家秘密罪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伪造证据罪 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更多资源 /
3、调查取证权 4、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5、得到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权
6、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7、代行上诉权 8、代理申诉、控告权 代理申诉、
9、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权 10、 10、获取诉讼文书副本权 11、为犯罪嫌疑人、 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 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权
(二)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 应当注意的是:
1、四种律师事务所只有组 、 织形式上的区别,没有本质上 织形式上的区别, 的区别。 的区别。 ——它们只一些是“人 它们只一些是“ 它们只一些是 合组织” 而不是“ 合组织”,而不是“资合组 织”。
2、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法 、 律服务机构,主要是律师运用法 律服务机构, 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场 所。
(2)律师协会的设置 律师协会的设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 协会
(3)律师协会的任务 律师协会的任务
A.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A.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 B.总结、 B.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总结
C.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C.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D.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D.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3、律师事务所不是经济实 、 而是非营利机构。 体,而是非营利机构。
4、律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 、 的中介组织。 的中介组织。

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

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

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文章标题: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探析1. 背景介绍1.1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一部分,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1.2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开展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是律师行业的主体之一。

1.3 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历程、现状和问题。

2.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2.1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的工作场所和法律服务平台。

2.2 律师事务所所应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律师的执业独立性和职业道德。

2.3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如何在法律规定中得到保障。

3.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支持与约束3.1 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提供专业知识支持,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3.2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防止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4. 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4.1 我认为律师事务所应该在支持律师专业发展的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律师行业整体素质。

4.2 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尊重律师的职业独立性,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和平台,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5. 总结与回顾5.1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对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5.2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合作关系是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探析,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律师行业的内在运行机制和相关法律规定,也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发展的重要影响。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律师行业的关注和思考,推动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和法律服务平台,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为律师提供了专业知识支持、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同时也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保障了律师的执业独立性和职业道德。

但是,在现实中,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何使律师事务所更好地支持和约束律师,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探索和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新型关系

探索和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新型关系

构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兼论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曹正丰[摘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还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直争议不断。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內执业,是《律师法》明文规定。

目前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管是合伙制还是个人所,律师自行开展业务,而不是律师事务所安排业务,自身业务的独立性,决定了律师事务所一般采用提成制分配模式。

提成制的模式,的确在一定时期,促进了律师业的发展。

提成的多少,成为律师选择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因素,增加了律师的流动性,也制约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

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需要有规模化,专业化分工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传统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此种变化,律师事务所同样需要转型升级。

构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新型关系,是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现实需要。

[关键词]试论律师与事务所新型关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关系,没有清晰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换个角度,先有律师,还是先有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应该先有律师,后有律师事务所。

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需要律师职业的恢复和发展,律师执业的要求产生了律师事务所。

而与企业发展不同,工业化发展,产生企业,企业需要工人,通过招聘社会上适合的人员,他们才成为工人(员工),企业和员工建立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而律师一开始和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

讨论律师和律师爭务所的关系,离不开律师职业的法律地位的变化,也离不开律师业的发展变化,也可以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关系。

同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的变化,反映了律师业的客观变化,也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因此,探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构建律师和律师爭务所的符合时代需要的新型关系,是当旃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

一、我国不同时期对律师职业性质的认识.影响了律师和律师爭务所关系的认识我国对律师性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律师是法律领域中的专业人士,他们具备法律知识和经验,代表客户处理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所在的机构,律师通过事务所进行法律服务。

作为律师在事务所中工作,他们有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有着高度的责任,他们必须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并始终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需要保持高度的诚信和透明度,确保客户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他们需要遵守法律和规章,以确保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他们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或者被撤销执业资格的风险。

其次,律师在事务所中有责任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保密信息。

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信任和保密的。

律师必须确保客户的个人和法律事务信息不被泄露给第三方。

他们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披露。

违反保密责任可能会导致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律师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律师还有义务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信誉来源于为客户提供的高质量服务。

律师需要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明确和可行的法律建议。

他们需要以专业和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客户的法律事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高标准的职业道德。

此外,律师在事务所中还有管理和组织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需要高效地管理和协调律师的工作,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能力,并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也要确保律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持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律师还要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为事务所的长期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经验。

总之,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是多方面的。

他们需要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保密信息。

律师还需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及有效管理和组织律师事务所。

只有在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律师事务所才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声誉,实现持续的成功和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漫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如何分析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律师的办案首要的技能,然而,如何确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对律师、仲裁员还是法官而言,却是一个难题,长期争论不休,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主要理由是:
律师事务所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我国劳动法意义的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上述用人单位之外,其他的主体不是用人单位。

律师事务所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组织,其既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又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其主要理由如下:
1、劳动关系是一种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以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给付为目的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既包含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也包含身份隶属关系。

在现行法律制度、审判实践及劳动法理论中,确定有无身份隶属关系的标准通常可概括为“控制论”或“组织论”:前者是指受聘人是否必须服从聘用人并遵守聘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后者是指受聘人个人的工作是否是聘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于律师事务所,其人事和组织关系归属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对律师进行政治
思想、工作纪律、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并根据律师的工作业绩对律师进行考核、奖罚、发放福利和待遇,律师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各项制度、服从并执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事务所根据政策规定为律师办理并代为缴纳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

同时,律师个人的工作也是律师事务所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并履行聘用合同的法律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劳动关系。

2、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正式生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将成定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