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7〕402号
湖南省造价站关于工程总承包服务费(配套费)支付标准释义

湖南省造价站关于工程总承包服务费(配套费)支付标准释义工程总承包服务费(配套费)支付标准释义(解释一)湘建价计[ 2004 ] 12 号湖南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统一解释和补充定额汇编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与工程配套费是什么关系?其费用如何计取?“工程配套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和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
总承包服务费在《计价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作了规定,即“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是指按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其“投标人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的配合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凝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活动及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人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
其费用应由招标人向总包单位支付。
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配套费包括以下内容:利用总包单位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的利用、因分包单位施工所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等。
配套费的支付标准。
配套费的标准应根据配套内容、范围由双方根据以下费率标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参考标准按定额计价的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列人其他项目清单内计算:其费率总承包服务费 1 一 3 % ;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空调专业 2 一 4 %、其他专业 2 一 3 %。
(解释二)湘建价〔2009〕40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五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湘建建[2007]10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7.03.19【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湘建建〔2007〕102号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

湖南省建设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07]3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配合我省新消耗量标准的贯彻执行,统一和加强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馈。
湖南省建设厅二○○七年二月二日湖南省建设工程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统一和加强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的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湖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具体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实施。
县以上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测与分析,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
材料预算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第五条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和动态基价及半成品价格统一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动态基价所包括的材料(不含半成品)单价、机械台班单价由各市、州造价站按统一的电子文档格式,在发布的7日前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经审查通过后发布执行。
原则上逢双月发布一次;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发布。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湘建价〔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18〕4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湘建价〔2001〕7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现就修改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说明第三条“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如耐酸防腐、保温隔热等项目,可直接套用九九估价表中的相应项目”修改为“本定额中未列入的项目,参照2014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
”二、总说明第九条“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按九九估价表附录二中的相应强度等级予以调整”修改为“砌筑砂浆及砼强度等级除注明者外,预制砼及现浇砼构件均按C30砾20取定,砌筑砂浆按混合砂浆M7.5取定。
设计要求采用的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同者,可按设计进行调整”。
三、总说明第十条“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九九估价表相应单价取定。
根据省建设厅湘建〔2000〕价字第195号:‘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定额站建定建〔2000〕30号‘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故本定额与九九估价表持同步调整。
即按本定额汇总后的机械费增加8%,人工费按省建设厅建定价〔2000〕38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机械费和人工费在费后税前计列”修改为“本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以及机械费中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现行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材料预算价格以及机械费中的燃料及电的单价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湘建建[2007]155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建〔2007〕155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79号)和省安委《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办〔2007〕9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湖南省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七年五月九日湖南省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依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夯实基础工作,加大监管力度,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工程”,构建“和谐湖南”。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有效遏制我省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和坍塌等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省全年百亿元建筑施工产值死亡率控制在3.5以内。
湘建价〔2007〕403号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7〕403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高危行业企业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 2006〕478号)的规定,现对《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费率见附表),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综合《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 2006〕451号)所规定的项目支出。
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调整表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调整表湘建价〔2009〕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09-24 09:38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使我省已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更好地衔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计价规范》中第1.0.3、 3.1.2、 3.2.1、 3.2.2、 3.2.3、 3.2.43.2.5、3.2.6、 3.2.7、4.1.2、 4.1.3、 4.1.5、 4.1.8、 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07〕402号 )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7〕402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
附表中,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包括装饰部分)、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建设各方在合同签定、招投标或结算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在规定范围内计取。
但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优惠下浮后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招标投标工程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
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
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五)按实结算的工程,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发布的当地市场日工资单价计取。
湘建价_2009_406号文

一.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出台背景1.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236号文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并且明确:①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
清单计价的编制包括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及投标报价等。
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③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统一的规定向投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
招标人没有按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
④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并承担误差风险,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2.省建设厅袁湘江副厅长在08年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要坚定不移的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同时指出:统一规则、统一模式、统一标准是统一建设市场所必须的条件。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本身并没有调整各方利益,只是推行一种更加透明、准确度更高、更加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也更便于利用信息化手段的一种计价模式,从而解决了过去“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的局面。
并多次指出:统一统规则、统一模式、统一标准只能是一个规则、一个标准;搞多个规则、多个标准,归根到底都会搞不好的。
要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就必须从计价依据、计价规则、计价标准等方靣从根源上杜绝传统定额计价模式。
3.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
正文部分),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08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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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7〕402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
附表中,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包括装饰部分)、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建设各方在合同签定、招投标或结算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在规定范围内计取。
但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优惠下浮后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招标投标工程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
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
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五)按实结算的工程,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发布的当地市场日工资单价计取。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其他规定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价均按30元计算。
超过30元部分按价差计算,修缮工程计费部分仍按原规定的22元计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执行2001年颁发的《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建设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市场工资单价其他工程执行,计费部分仍按原规定的22元计算。
(三)原合同约定执行97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95市政定额、99建筑定额、2002年安装定额的未完工程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四)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元/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