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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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补贴

机关事业补贴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改革性补贴计提基数一、实施范围和计算办法此次规范改革性补贴计提基数的范围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在职人员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1、住房增量补贴规范后计提基数及计算办法:住房增量补贴规范后计提基数:包括每月应发工资(不包括住房租金补贴、住房公积金、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特岗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

具体计算办法:每月应发工资(不包括住房租金补贴、住房公积金、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特岗补贴)×13÷12×20%。

2、住房租金补贴规范后计提基数及计算办法:住房租金补贴规范后计提基数:包括每月应发工资(不包括住房增量补贴、住房公积金、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特岗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

具体计算办法:每月应发工资(不包括住房增量补贴、住房公积金、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特岗补贴)×13÷12×1.5%。

3、住房公积金规范后计提基数及计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规范后计提基数:包括每月应发工资(不包括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特岗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

具体计算办法:每月应发工资(不包括降温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特岗补贴)×13÷12×12%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改革性补贴计提基数和发放节日补贴一、规范退休人员改革性补贴计提基数实施范围和计算办法此次规范改革性补贴计提基数的范围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

1、住房增量补贴规范后计提基数及计算办法:住房增量补贴规范后计提基数:每月退休费总额(不包括住房租金补贴、降温费、取暖费、特级教师津贴、劳模荣誉津贴及个人帐户部分)计算办法:每月退休费总额(不包括住房租金补贴、降温费、取暖费、特级教师津贴、劳模荣誉津贴及个人帐户部分)×2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表

3
4
考勤费 20元/月。 职务补贴 副教 工人 工人 工人 工人 教授 讲师 助教 员级 授 (高) (中) (初) (普) 45 41 40 34 30 24 20 17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补贴一 5 补贴二 49 41 130 216 34 115 189 29 105 169 24 20 50 45 40 35 30 25
科员 20 17
办事 员 20 15
见习
20 15
20 15
20 15
70
20 15
65
20 15
65
15
65/70
补贴三 145 合计 244
95 85 77 70 130 110 95 77 70 80 114 105 115 第二项职务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每满十年增加4元
13
取暖 正省级3800、副省级3200、厅局级2200、处级1700、科级1300、一般人员1100、高级1700、中级1300、初级1100。 补贴 补贴 特级教师80/月、市劳模60/月、省劳模80/月、全国劳模100/月 节日 全年5000:春节2000、国庆、“五、一”、元旦个1000 补贴
7
8
见习 110
120 230
9
1015 840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700 625
10
副教 工人 工人 工人 工人 讲师 助教 员级 授 (高) (中) (初) (普) 928 700 576 532 621 576 532 532
见习
427
10 11 12
统一 1265 1093 928 809 补贴 交通 50元(离退休人员无) 补贴 从1987.10起执行10% 住房 工资全额的25% 补贴

宜宾市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2012年清理)

宜宾市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2012年清理)

人社部【2011】75号 文规定:一类地区人 均120元,二类地区 月人均210元,三类 地区月人均350元。
在对个人或家庭的支 出中列支,单位发放
220元/月
人社部发【2011】20号
7
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
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 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 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 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 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 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
人社部发〔2009〕172号
8
监察纪检办案人员补贴
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 的源自检、监察办案人员和地方各 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
220元/月
人社部发【2011】19号
9
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 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 220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人 津贴 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员每人每月240元
标 70元/月



宜署发[1994]40号 国发【2006】22号、国 人部发【2006】58号、 川人发【2006】46号 人薪发(1995)112号 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 方式 财政 直发
本人当年12月分基本工资
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 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 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 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人社部发[2009]177号 宜人社发[2011]45号
15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一类地区(筠连县、珙县、 兴文县、屏山县)
机关:省部级以上220,厅局级190,县处级 160,乡科级(技师以上)130,科员以下(高级 工以下)110。事业:一级专技(一级、二级管 理)220,二级至四级专技(三级、四级管理) 190,五级至七级专技(五级、六级管理)160, 八级至十级专技(七级、八级管理,一级、二级 技术工人)130,十一级以下专技(九、十级管 理,三级以下技工及普通工)110

2012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2012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附件1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标准表
附件2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附件3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呈报审核表
注:4栏=5栏+6栏7栏=8栏+9栏+10栏11栏=12栏+13栏+14栏+15栏6栏=7栏+11栏19栏=7栏-2栏21栏=6栏/1栏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附件4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方案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性质:单位:人、元/月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附件5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明细表。

2012版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与离退休政策

2012版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与离退休政策

项目目标)。研究还发现,仅1995年一年,有31%的信息技
术项目在完工之前就被取消了,花掉了美国公司和政府有关 部门8l0亿美元的投入。报告的作者坚决认为信息技术业的项 目管理有改进的必要。
•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 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 星期日,则不补假。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 数的(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 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 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 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2、请事假 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 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上的;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 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 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宁人社发[2011]31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 (3)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
• 各部门、各单位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花名册》, 经公示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各级人事部 门审批。实行工资统发单位纳入统发,未 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由单位自行发放, 所需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列入各部门、各 单位年度预算。
5、丧假
• 依据:[1980]劳总薪字29号、宁政发 〔1980〕110号 • 国家规定丧假为3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 节日),奔丧的对象是工作人员的父母(岳 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到外地办理 丧事的,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费自 理。 • 假期工资照发。
6、产假
• 依据:劳险字 [1988]2号、劳安字〔1989〕1号,国务院令第27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 • 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假14天,多胞 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 30天产假,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包括公休假日 和法定节日。假期工资照发。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四 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工资、 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 享受探亲假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 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提升工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十 六条“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1991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零点五元调整为一元。

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四、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

对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五、计发工龄津贴,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遇有涉及工龄计算的问题,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国家统一规定的工龄计算办法。

对个别特殊问题,以后统一研究处理。

六、调整工龄津贴标准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单位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的事业单位(除少数部门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各部门及其在京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负责。

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是在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

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在中发〔2011〕5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2012年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2年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2年事业单位改⾰: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案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案》印发给你们,⾃2006年7⽉1⽇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

根据党的⼗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的精神,改⾰事业单位⼯资制度,建⽴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分配制度改⾰不仅关系事业单位⼴⼤⼲部职⼯的切⾝利益,⽽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密切相关,涉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认识,精⼼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事和财经纪律,⼀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

同时,要深⼊细致地做好⼴⼤职⼯的思想政治⼯作,引导⼤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分配制度改⾰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作的平稳顺利进⾏。

中华⼈民共和国⼈事部 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〇〇六年六⽉⼗五⽇ 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案 根据党的⼗六⼤和⼗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分配制度改⾰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事业单位现⾏⼯资制度,建⽴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理的收⼊分配制度,完善⼯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改⾰的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与按⽣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与岗位职责、⼯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适应事业单位聘⽤制改⾰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向优秀⼈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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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贴工作的通知》
(渝纪发…2011‟3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县(自治县)统筹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指导意见》(渝人社发…2011‟268号)精神。

现就我县实施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按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每年上调幅度不超过3600元的原则,分步达到控制标准,我县已对2010年至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规范后的津补贴进行了补发。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按控制标准22000元/人.年执行(标准见附表)。

二、相关政策
(一)离休人员按我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的90%执行离休补贴;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津补贴标准
— 1 —
的70%执行退休补贴;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当地同职级退休人员退休补贴标准的90%执行。

(二)工作年限满35年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正科级退休补贴标准执行;工作年限满35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满35年退休前有职务(技术等级)的退休人员,如按其职务(技术等级)执行的退休补贴标准低于工作年限满35年无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退休补贴。

(三)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执行退休补贴标准低于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的,从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比照正科级(技师)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四)事业单位执行中的其他具体问题,仍分别按《重庆市
(渝人社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9‟47号)、《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00号)、《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1‟5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6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机关离退休(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10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的保留津补贴由49元/月调整为129元/月。

— 2 —
三、执行时间
上述相关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操作办法
(一)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含参公单位),从2012年1月1日起,按《巫山县机关工作人员(参公人员)2012年规范津补贴执行标准表》(附件1)中的生活补贴及离退休(职)补贴标准,按月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工作性津贴由各单位考核后执行。

(二)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巫山县义务教育学校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附件2)中的标准执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就是岗位津贴,按月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则是岗位津贴与学校相应类别农村学校教师津贴之和, 按月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按原办法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按《巫山县义务教育学校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附件2)离退休(职)人员补贴标准,按月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及离退休(职)人员补贴,根据《巫山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附件3)标准,按原办法执行。

(四)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及离退休(职)人员
— 3 —
补贴,根据《巫山县其他事业单位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附件4)标准,按原办法执行。

(五)机关离退休(职)人员、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人员调整保留津贴原则上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

各单位报送纸质件4份,同时报送电子件(附件5)。

五、经费来源
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同步统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人员保留津贴标准,所需经费任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六、有关要求
在县财力相当紧缺的情况下,我县实施第三步规范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同步统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深切关怀,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

严格执行第三步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同步统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标准或变通政策。

附件:1. 巫山县机关工作人员(参公人员)2012年规范津补贴执行标准表
2. 巫山县义务教学校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
3. 巫山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2012年
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
— 4 —
4. 巫山县其他事业单位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

5.巫山县调整保留津贴报批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津补贴△通知
抄送:县财政局。

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2月15日印发
— 5 —
附件1:
巫山县机关工作人员(参公人员)2012年规范津补贴
执行标准表
— 6 —
附件2:
巫山县义务教育学校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
— 7 —
— 8 —
附件3:
巫山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2012年
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
— 9 —
附件4:
巫山县其他事业单位2012年绩效工资及补贴标准表
— 10 —
附件5:
巫山县调整保留津贴报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注:职务按执行的职务(岗位)工资对应的职务填报,离退休(职)人员按离退休(职)时的职务填报;类别分在职、离休、退休、退职。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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