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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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

工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主要内容按《食品安全法》要求,为便于监督食品经营业户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全县食品经营行为,在日常巡查中,我们应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查看主体资格:1、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制度健全并悬挂整齐、并按时通过年检验照,且证、照内容一致;2、不得超范围经营或其他违法经营情形。

二、查看经营环境:1、经营场所整洁、不存在污染隐患;2、经营设施、食品储存和运输、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摆放、食品经营者个人卫生等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三、查看进货查验等自律制度落实情况:1、所经营的食品来源应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相一致(食品经营者依法索取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销货票据等方面的资料,按批次索取所购进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证明文件);2、从事乳制品销售的要认真填写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和进货台账,从事乳制品批发的还要有销货台账;3、要切实履行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
四、查看经销的食品:1、不得经营“三无”、过期、霉变“傍名牌”、商标侵权食品;2、临近保质期食品有醒目标示;3、食品贮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进行贮存。

五、查看食品包装标识: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2、散装食品经营应有标签,标签要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3、裸装食品防蝇尘设施、“禁止触摸”警示牌要齐全;4、食品从业人员要具有健康证明。

工商分局网格化日常巡查督查制度

工商分局网格化日常巡查督查制度

琅琊区工商分局网格化日常巡查督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网格化监管工作,提高科学监管能力,根据市工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徽省工商局市场网格化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实行网格化监管过程中应当按网格划分对相对人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重点,逐步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科学监管。

第三条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片区清、人员明、主体清、状态明、责任清、任务明”的原则划分网络,按照“定人、定岗、定责”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网格责任人“知情报情”的作用。

第四条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内容:(一)日常巡查工作内容1、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是否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2、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是否按核准发证的登记和许可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4、监管责任区内监管相对人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分局;6、上级交办的其它日常巡查监管任务。

(二)网格巡查录入各片区监管责任人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巡查结果录入业务系统,按照“谁巡查谁录入”的原则,同时做好书式检查记录的归档整理工作。

(三)投诉处理工作内容对巡查中遇到的投诉举报或反映,具备现场处理条件的做好处理;不具备的要做好相关记录、上报工作。

第五条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形式:(一)综合检查:指对辖区内的监管相对人(不含当年度新设立企业)按照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实施全面检查。

(二)定期检查:指对下列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的实地检查,新设立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责令限期整改企业;结案后整改企业。

(三)专项检查:指省局或市局组织的对特定对象或特定内容所进行的不定期检查。

(四)重点检查:指稽查科根据案件线索有理由认为监管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所进行的检查。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各网格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制定检查计划,将各种检查形式灵活运用、有机结合。

工商所年度市场巡查工作参考计划

工商所年度市场巡查工作参考计划

工商所年度市场巡查工作参考计划一、第一季度(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巡查。

重点巡查农贸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平安。

(二)加强对"元旦"、"春节"节日市场巡查。

重点巡查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维稳平安、节假日食品平安。

(三)农业消费材料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运营主体资历,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帐、产品销售台帐情况、种子运营户建立种子运营档案制度情况,查处农资运营违规行为。

(四)生猪定点屠宰及肉类食品专项巡查。

重点查处违法销售注水猪肉、牛肉和家禽以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板肉"和家禽的行为。

(五)烟花爆竹专项巡查。

重点查处无照运营烟花爆竹和销售违禁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食品平安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宣传落实情况,《食品流通运营许可证》办理情况。

(七)粮食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粮食、饲料消费加工企业合法运营情况。

(八)鼠药市场和春季灭鼠工作巡查。

(九)结合验照、年检工作开展市场运营主体资历专项巡查。

二、第二季度(一)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导巡查,不松动、不反弹确保监管效果。

(二)成品油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成品油运营主体资历。

(三)商品买卖市场信誉分类监管和信息化建立巡查,重点巡查商品买卖市场信誉分类监管和信息化建立推进落实情况。

(四)"五一"黄金周旅游市场及专业市场平安、运营秩序等情况巡查。

(五)煤炭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煤炭运营主体资历。

(六)危化品市场专项巡查。

重点巡查危化品运营主体资历,打击违法运营、储存、运输危化品的行为。

(七)汽车市场专项巡查。

按照《汽车治理方法》、《二手车流通治理方法》和《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重点巡查汽车运营主体资历、二手车买卖行为,打击非法拆解旧车的行为。

(八)食品平安专项巡查。

夜间市场巡查工作制度

夜间市场巡查工作制度

夜间市场巡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夜间市场巡查工作制度是为了维护夜间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安全,促进夜间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

夜间市场巡查工作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存在的问题,保障市场经营秩序的正常运行,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巡查对象和范围夜间市场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夜间市场内的各类经营户,包括食品、饮料、服装、饰品、工艺品等各类商品的经营户。

巡查范围包括夜间市场的各个角落,包括摊位、店铺、仓库等。

三、巡查内容和要求1. 巡查内容(1)经营户的证照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经营户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是否有假冒伪劣商品。

(3)经营户的卫生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有食品安全隐患。

(4)经营户是否遵守市场经营管理规定,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

(5)市场内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 巡查要求(1)巡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巡查时间和路线进行巡查,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改变巡查路线。

(2)巡查人员应认真记录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处理。

(3)巡查人员应礼貌待人,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4)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巡查工作中获取的经营户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巡查频次和时间夜间市场巡查频次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每晚至少进行一次巡查。

巡查时间应根据夜间市场的经营时间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在经营高峰期进行巡查。

五、巡查人员和机构夜间市场巡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巡查人员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招聘和管理,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巡查工作保障1. 巡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和设备,如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市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巡查工作考核制度,对巡查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提高巡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制度模版(二篇)

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制度模版(二篇)

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制度模版市场巡查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做好维护市场秩序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市场价格的监管,市场风险的预警等。

第三条巡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等。

第四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价格监管、假冒伪劣、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

第五条巡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巡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精准监管,做到有的放矢,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巡查工作要讲求实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二章巡查机构第九条巡查机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市场巡查工作。

第十条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市场巡查计划,组织实施巡查工作,收集市场信息,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的信息系统,方便巡查人员进行信息收集和分析,并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条巡查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升巡查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巡查计划第十四条每年初,巡查机构要制定年度市场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目标、时间、地点、方法等。

第十五条巡查计划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力量、市场情况、巡查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巡查计划。

第十六条巡查计划要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巡查计划要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备,并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巡查程序第十八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巡查工作,不得擅自更改巡查范围和方式。

第十九条巡查人员应当依法携带证件,出示证件后方可进行巡查工作。

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规范

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规范

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局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为依托,以网格化监管模式为基础,以信用分类监管和风险监管为原则,对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实施巡查监管。

第三条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工商所岗位责任人,依据规定的职责和工商所的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各自履行法定和分工岗位职责,承担岗位责任。

工商所合理设定监管责任区,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分别对应划归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区和监督检查人员。

每个监管责任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管区域内分片承担监管任务,实行各自负责、共同监管的AB岗制度。

第四条上级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工商所应于5个工作日内认领,并为其建立“经济户口”监督管理书式档案。

工商所登记的市场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建立“经济户口”监督管理书式档案。

认领时应落实到相应的巡查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分级。

第五条责任区监管责任人职责:(一)建立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经济户口;(二)负责市场主体开业登记注册前的现场调查核实,对个体工商户验照和企业年检初审;(三)对辖区内无照经营实施监管;(四)依法对辖区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五)片区监管的其它事项(包括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专项检查、消费维权、紧急情况应对等)。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市场主体监管工作。

第六条巡查人员进入市场主体巡查时,应按规定着工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七条对市场主体监督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二)是否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等营业执照登记的事项;(四)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五)已经注(吊)销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市场主体,是否仍然从事经营活动;(六)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七)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八)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市场主体许可证件及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九)分期出资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出资;(十)使用的牌匾、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相符;(十一)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企业年度检验或个体工商户验照;(十二)被依法责令改正或处罚后,是否履行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十三)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风险信用巡查办法

风险信用巡查办法

邹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经营者风险信用分类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及省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经营主体风险信用分类巡查管理,是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运用经营者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对经营者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信息进行整合分析,而对应实施巡查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市场经营主体风险信用分类巡查管理,坚持“科学划分、分类监管、突出重点、强化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第四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是,经营者所从事行业的风险等级,即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具有危险性和公共危害性,以及是否对公共环境、资源和社会有现实和潜在的危害性。

第五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是:甲级: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容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相当潜在的危险性。

乙级: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公共秩序和安全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或其行业相对受公众的关注,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影响。

丙级: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相对没有危险性,经营范围无前置许可。

第六条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的详细标准见附表。

第三章经营者信用分类第七条信用分类的主要依据是,经营者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

第八条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纪录,年检、验照合格的为A类经营者。

第九条有下列轻微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良行为纪录的为B类经营者:(一)一年内发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超过二次或发生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一次;(二)合同履约率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三)以非货币出资未依法办理产权移交和过户手续,股权被冻结尚未解除;(四)其他轻微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较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良行为纪录的为C类经营者:(一)一年内发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三次以上,或发生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二次,或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二)年检、验照未通过;(三)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四)被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五)被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质;(六)其他一般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一、背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和监督,工商所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市场巡查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发现和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确保市场良性运行,推动经济发展。

二、制度原则工商所建立市场巡查制度的原则如下:1.法定原则。

巡查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格规范巡查程序和操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安全原则。

巡查行为必须确保安全,防止发生误伤事件。

3.公开原则。

巡查行为必须公开透明,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和公开权。

4.效率原则。

巡查行为必须高效、便捷,提高巡查效率。

三、巡查内容工商所市场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包括许可证、认证证书等证照是否齐全,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等。

2.商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是否达标。

检查商品质量,是否存在假冒伪劣商品、过期食品、劣质产品等,是否存在不合格产品销售,是否存在违规广告行为等。

3.价格行为是否合法公正。

检查价格标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价格欺诈、垄断行为,是否存在价格串通等。

4.合同纠纷的处理。

检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欺诈和变相欺诈行为,是否存在合同纠纷等。

四、巡查程序巡查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制定巡查计划。

工商所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区域、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巡查人员等。

2.巡查准备。

巡查前,工商所应核实巡查的市场主体信息,准备好相应的工具和材料。

3.巡查实施。

巡查人员应按照巡查计划,进入市场,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商品质量、合同兑现情况等。

4.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应将巡查情况做好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姓名、巡查情况等。

5.巡查报告。

巡查结束后,工商所应制作巡查报告,对巡查结果进行公布,有关市场主体应及时进行整改。

五、巡查效果建立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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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市场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全方位监管职能,规范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巡查原则
1、坚持依法巡查的原则;
2、坚持效率、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互相制约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廉洁原则;
4、施行目标管理、属地管理、责任追究、普遍巡查原则;
5、坚持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
6、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市场巡查范围
工商所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

包括各种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除外)、商品流通企业、各种服务行业;各类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商业活动集中区域;各类展销活动;适宜利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各类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场巡查内容
(一)检查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资格
1、是否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2、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3、使用的公章、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
4、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5、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
6、是否超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是否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
8、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以及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注册文件的行为。

(二)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1、是否未取得专项审批而擅自从事该项经营;专项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2、是否超越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
4、抽查检验商品,看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数量不足,掺杂掺假商品的行为;
5、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三)检查经营者履行制度及义务的情况
1、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
2、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货,是否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
3、农资、化学危险品、食品经营者是否索证索票存档备查,是否建立购销台帐;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发票等售货凭证;
4、个体工商户是否少交、漏交、未交工商管理费。

(四)检查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责任的情况
1、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农村集市的主办单位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履行所办市场内部安全、卫生及商品质量管理等相应制度的职责。

2、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职责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3、房屋和柜台租赁有关手续是否健全。

(五)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和适宜利用巡查方式完成的其他市场监管任务。

第五条市场巡查方式
(一)工商所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本着整合执法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原则,实行“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巡查模式。

形成适合本所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稽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跟踪监管相结合的市场巡管机制,实现对辖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的有效监管。

(二)市场巡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法进行。

由工商所长根据辖区内市场主体的数量,有形市场的多少和经济结构情况,确定市场巡查的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形式、标准、次数及应达到的效果。

专项检查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具体情况进行。

(三)市场巡查应与管理和解决消费者申诉举报结合起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受理时能够当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受理3日内必须解决。

重大申投诉举报案件,要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巡查记录。

(四)对查验商品涉嫌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报请所长同意后,可进行商品质量抽样检验。

(五)对巡查中发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工商巡查人员应根据县工商局明确规定属工商所可以作出的具体行为,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对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警示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可以报请县局或移交其他有关执法单位处理。

第六条对市场巡查人员的要求
(一)市场巡查活动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完成。

市场巡查人员必须熟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市场巡查的职责。

(二)市场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负责地向经营主体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办理相关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帮助经营者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尤其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

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行政指导,体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树立执法为民的形象。

(三)巡查人员要按规定着装。

除明查暗访工作需要外,不得穿便装。

(四)巡查中要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明确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文明执法,不得简单粗暴、态度蛮横。

(五)及时填写市场巡查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认可,巡查人员当场签字。

(六)不得干扰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酒后上岗。

严禁巡查过程中在辖区市场内购物。

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严禁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

第七条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意见箱,在政务公开栏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执法人员姓名、职责,接受内部监察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责任追究
(一)工商所长要及时检查巡查人员是否脱岗,随时抽查巡查人员的市场巡查记录,防止市场巡查流于形式,克服坐而不巡、巡而不查、查而不处、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的现象,并将市场巡查人员的巡查工作情况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依据。

(二)县局监察机构对在市场巡查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不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或
市场巡查不到位而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工商所长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群众反映市场巡查人员问题的举报,做到有报必查,违规必纠,认真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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