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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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孙家正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1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二、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罚款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种类: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五、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六、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七、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八、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3件)
2、行政法规(7件)
3、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6.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11.15 3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9.1 5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7.26 6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7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0.9.1 2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6.1.1
4、部门规章(6件)


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
1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

国家文化部1993.10.14
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化部2003.7.1
3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
理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2.4.10
4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4.7.1
5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文化部2006.7.1
6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国家文化部2000.5.15。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执法机构与职责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是管理办法的基础。

执法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执法权,能够依法对文化市场中的各类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盗版侵权、非法演出、淫秽色情等;监督文化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对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

二、执法人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执法效果。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执法手段和技巧;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同时,应当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表现优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三、执法程序规范的执法程序是保障执法公正、合法的关键。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

立案环节要严格审查案件线索,确保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启动执法程序。

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审查决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营口市鲅鱼圈区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目录前言 (1)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 (2)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处罚分类 (3)政务公开及处罚追究制度 (6)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8)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 (10)文化稽查工作制度 (11)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14)文化市场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表 (18)前言正确的理解和贯彻执行文化市场各项法律、法规是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的必备条件,是执法者执法活动顺利运行的必要保证。

为更好地体现行政执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营口市鲅鱼圈区关于《营口市鲅鱼圈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据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法定职责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定《营口市鲅鱼圈区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制度主要内容如下: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列出文化市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将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至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个人。

三、行政处罚分类及程序流程排列出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分类及程序流程,以规范执法程序。

四、政务公开及处罚追究制度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六、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七、文化稽查工作制度八、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行政法规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3、《电影管理条例》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6、《出版管理条例》7、印刷业管理条例8、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三、地方法规《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处罚分类及程序一、案件来源1、行政处罚机关依法检查监督检查时发现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3、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交办的;4、有关部门报送要求处理的;5、其他单位或组织要求处理的。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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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许可:1、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1)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证:审批依据:国务院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开办条件: 1、符合省文化厅总量控制的要求;2、有与经营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注册资金; 3、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证程序: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连锁网吧须合同签订后发给开办核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领取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对取得以上两项文件的,由市(地)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后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本许可为联合办理许可,时限为55天。

5、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依据:国务院439号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开办条件: 1、有单位名称、场所、组织机构; 2、有确定的文艺表演类型; 3、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其中演出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四)省级以上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书面证明; 4、有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演出器材或相应的资金证明。

办理程序: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的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办理时限:20天6、报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发行(零售)及印刷复制经营:审批程序:开办程序:光向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提出资质申请,领取相应表格,将资金,经营场地等材料提交,审批通过后,由所在县级新闻出版局报刊新闻出版局审核,上报市新闻出版局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零售在县市以上)。

行政处罚:1、罚款(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 个月至6 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 2 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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