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贵政通[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贵政通〔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来,在贵港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及郊区附近发现个别单位和个人擅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非法进行土地买卖交易,个别人甚至非法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项目开发或私人宅基地建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扰乱了我市的土地市场秩序,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影响了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了遏制和严厉打击这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份开始,集中开展对我市特别是市中心城区及城郊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整治行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如拒不停止,继续抢建、抢占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现状。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会同监察、农业、市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专项行动中,纪检监察部门将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案件同时立案,同步查处。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23
•【字号】贵政发〔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贵政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等文件精神,贵港市人民政府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前一阶段的清理,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继续保留有效69件
规范性文件。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之日起60日内,由起草部门修改完毕。
凡未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5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直及三区执行《贵港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未进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制定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范围和标准,统一进入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三、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拒绝符合交易条件的项目进入平台进行交易。
四、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及时跟踪监管本行业范围内项目进场交易,防止出现场外交易现象,切实保证《目录》内所有项目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
五、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要求,稳步推进各类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统一监管工作。
六、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要求,不断完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优质服务。
七、桂平市、平南县如因评标评审专家不满足项目要求等特殊情况或按有关文件规定,需要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经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管办同意后,可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贵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自治区“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宏伟蓝图,以促经济优服务为导向,紧扣市委产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行动,将营商环境融入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全过程,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实现营商环境更快速度、更低成本、更优服务、更全保障、更亲关系“五个更”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打造“产业+营商”服务品牌(一)构建审批提速场景,打造投资活跃的招商环境。
规范出台招商引资政策,不突破自身承载能力、财力条件,不超越本级事权许诺优惠政策,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前,必须经公平竞争审查,明确奖补兑现审查等细节。
持续开展梳理并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工作。
优化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情景式”审批流程图,为每个项目“量身定制”用地预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建设周期专属业务审批清单,在项目审批中开设绿色通道,通过提前辅导、承诺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提前预装用水用电用气服务,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同步推送水电气信息至供应企业,实现相关前期配套设施提前建设。
2024年道路门头店招整治方案

2024年道路门头店招整治方案____年道路门头店招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道路门头店招,是指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商店与其门头招牌。
在城市化进程中,门头店招给城市增添了商业活力,成为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门头店招数量的不断增长,不规范的门头店招给城市造成了视觉干扰,破坏了城市整体形象。
因此,本方案旨在对道路门头店招进行整治,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二、整治目标1. 控制门头店招数量,减少视觉干扰。
2. 统一门头店招外观标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3. 优化门头店招布局,提高市民购物体验。
4. 加强门头店招管理,提高市政管理水平。
三、整治方案1. 门头店招数量控制根据道路规划和经济发展需求,对门头店招数量进行控制。
设置门头店招总数上限,超过上限的门头店招需进行整改或拆除。
建立门头店招管理机制,定期进行门头店招数量调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超标门头店招。
措施:A. 制定门头店招数量控制标准,明确门头店招数量上限。
B. 针对超标门头店招,制定整改或拆除措施,进行逐步整治。
2. 统一门头店招外观标准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对门头店招的外观进行统一规划和设置外观标准。
措施:A. 制定门头店招外观标准,规定门头店招材质、颜色、字体等要素。
B. 对已存在的门头店招进行评估,不符合外观标准的门头店招进行整改。
C. 鼓励门头店招创新,支持店主进行优秀门头店招设计。
3. 优化门头店招布局为提高市民购物体验,优化门头店招的布局,合理规划门头店招的位置和大小。
措施:A. 针对道路拥堵区域,限制门头店招大小和数量,减少交通干扰。
B. 针对商业繁荣区域,合理规划门头店招布局,提高商业吸引力。
C. 规划门头店招位置时,考虑市民行走路线和视线,确保门头店招的可见性和观赏性。
4. 加强门头店招管理加强门头店招管理,提高市政管理水平,确保门头店招的规范与落实。
措施:A. 建立门头店招管理机构,负责门头店招的规划、设计、审批和管理。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贵政办[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贵政办〔2012〕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贵港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四届市委常委会第7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贵港市城乡规划局,为隶属于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按相当副处级单位管理。
一、主要职责受委托(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远景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片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和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参与市属县(市)区城乡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评估等有关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市属县(市)区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实施,指导其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行业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
(五)负责核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审核出具用地红线图,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设计的监督和行业管理,参与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划编制设计行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厅头〔2022〕858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城管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全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城市品质,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根据年度城市管理工作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底。
二、整治对象(一)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场地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和以其他形式发布广告信息的附属式、独立式、移动式等设施。
(二)户外招牌设施。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里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附属式、独立式牌匾等设施。
(三)其他设施。
在城市市容管理范畴内既不属于户外广告招牌,也不属于户外招牌的影响市容和安全的违法违规附属牌匾、灯箱、横幅、系留物等各类设施。
三、整治内容(一)在材料、结构、连接、电器、照明、设计、施工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存在倾覆垮塌移位、悬挂高空坠落、线路陈旧裸露漏电等安全风险;(二)设置位置不符合交通、消防、公共设施管理等要求;(三)形状、颜色、大小、数量、材料等与相关标准规范出入较大;(四)影响公共安全、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和群众生活,损害建(构)筑物功能、街景、城市轮廓线,与周边环境不协调,影响被依附载体整体效果和市容市貌;(五)违法违规、责任主体不明、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经检测不合格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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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3-2030)》(征求意见稿)简介一、规划范围本次规划任务确定的规划设计范围为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即98平方千米的范围。
规划重点区域:火车站广场周围、港口周围、汽车站周围、步行街、沿江两岸、主要道路节点等;详细设计为中山路、金港大道、迎宾大道、建设路、仙衣路、荷城路、桂林路、江北大道、江南大道路段等市中心城区主干道。
二、总体目标本次规划的总体目标分为整治和建设两部分。
整治:通过大力整治城区户外广告,还原建筑美,形成静闹分区、整治有序的广告面貌。
建设:通过建设一批设计精美、技术先进的户外广告,展示贵港的城市文化,推动贵港广告业的整体发展。
三、户外广告一般性要求1.各种形式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应城市景观规划(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3.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金属材料应作防锈处理。
4.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
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6.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7.社会公益性广告优先,公益广告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10%,其中LED电子显示屏发布公益性广告的数量不低于广告总量的20%。
四、户外广告安全设置要求1.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妨碍生产、生活及损害市容市貌;道路上不应设置易与交通标志牌混淆的广告牌,LED广告不得对交通信号灯造成干扰。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和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和行人安全。
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满足防火、防雷、防风、防坠落等等城市公共安全要求。
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4.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应对户外广告引发的安全问题负全部(相关)责任;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户外广告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五、道路广告设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3.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4.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5.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入口10m范围内;6.高压线廊安全保护范围、公路铁路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
六、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1.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3.消防通道口、通道、紧急出口等消防安全区;4.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七、分区控制规定户外广告分区分为:集中设置区、适量设置区、控制设置区、禁止设置区四类,各类设置区的控制规定详见附表1。
八、道路控制规定分为集中设置路段、适量设置路段、控制设置路段、禁止设置路段。
各类路段的控制规定详见附表2、附表3。
九、节点控制规定节点的类型主要有:商业节点、交通节点、景观节点。
在商业节点则可以考虑放宽控制,充分烘托商业氛围,体现城市活力。
在交通节点则应当考虑城市形象宣传需要,设置具有艺术感染力的公益广告。
在景观节点应当禁止商业广告的设置。
根据城市节点的实际情况,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特点,节点的类型主要有:商业节点、交通节点、景观节点。
十、建筑物顶部广告设置1.广告牌面应沿建筑物外墙持平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2.广告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或女儿墙之间,钢结构外露不得大于l米,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份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3.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住宅部份的二层以上不得设置除建筑标志或小区标志以外的广告。
4.在同一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置的造型、规格要相互协调。
5.坡顶屋建筑顶部不得设置广告;六层(含六层)以上楼房的楼顶设置户外广告的,提倡设置通透式广告;屋顶广告的看板及构架不得突出该设置屋顶楼层女儿墙外墙面,屋顶广告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处理,建筑周边无遮挡的,应考虑采用围合式的广告塔或霓虹广告形式。
十一、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1.建筑一层梁下柱子之间可有规律垂直悬挂小型招牌广告外,柱及柱间不得设置其它广告。
2.骑楼街、仿古街建筑外墙面不得设置墙面广告。
3.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其广告位置的设计和预留,以保证广告与建筑物景观的和谐统一,并确保广告的安全;4.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1)广告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2)广告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4)墙面本身破旧的,应先对墙面进行改造和修缮,达标后方可设置墙面广告。
5)在同一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置的造型、规格要相互协调。
如原建筑预留有广告位的,应适应原尺寸及位置,不应随意挪动位置和改变尺寸大小。
5.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于集中设置区,其它区域均不可设置。
2)广告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4)户外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3米。
十二、大型落地式广告1.宽度小于4.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2.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部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缘石外缘宜为0.4~1.0米。
3.带底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
5.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不小于4米。
6.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高度、宽度不得直接遮挡绿化及商店橱窗等城市景观,同一路段的广告牌形式、做法、材料及内容色调应保持一致。
7.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米,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米。
十三、公益广告规划公益广告投放以商业中心、文化中心、客流运输中心、娱乐中心、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五大重点区域为主,居住社区为辅。
在户外广告设置中,优先考虑公益广告的设置。
城市出入口、港口、广场附近、沿江城市景观道路、迎宾大道及城市主要交通道路是设置户外广告的重点地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上述地区公益广告在户外广告中的比例不低于20%。
主要商业中心人流密集,是设置户外广告的重要地区,可适当设置公益广告。
上述地区公益所占比例不应低于15%。
在广告形式上,可采取建筑物墙面、落地式、桥梁式广告,亦可考虑阅报栏、公交站台、公交汽车等广告形式。
凡空置广告位应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十四、招牌设置控制1、招牌的内涵本规划所指的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且牌匾上沿与建筑三层窗户下沿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米,否则作为建筑墙面广告处理。
2、一般控制要求1)每个沿街铺面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2)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招牌,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设置。
3)商业街(区)只可在其门面上方平行或垂直于建筑外墙面设置;4)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只可在其建筑屋顶、外墙面、入口处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设置招牌。
商住楼只能在裙房商业门面上方使用灯箱、匾额、喷图照明或镶嵌立体字形式设置。
5)招牌广告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霓虹灯或其他新型材料。
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和城市道路的使用,不得发出噪音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
灯箱的边框及支架应采用不锈蚀的材料制作,并且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但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招牌。
6)招牌广告如采用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7)招牌广告设置者应负责在使用期内的经常性维护,保持招牌广告在七成新以上;经市城管部门裁定为破损残旧的招牌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
8)在具有连续商业界面的商业区和步行街区,除本规定禁止性规定外,鼓励招牌广告设置的个性化创意,鼓励发展具有文化特色的招牌广告,鼓励采用特殊材料制作或以特殊形式设置能够反映出我市商业文化特色新形象、新理念的户外招牌广告。
9)招牌广告必须保障安全,能够抵御恶劣天气的破坏,保障行人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10)城市对外交通站场(如码头、车站等)和医院可在其门面上方、墙面设置。
3、禁止性要求1)城市快速道路、环路在行车视线影响行驶安全范围内,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招牌。
2)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
3)不得利用住宅楼和综合建筑住宅部分(包括楼顶)设置招牌广告;4)不得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招牌: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置;道路两旁的人行道、集散地、绿化带;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
5)不得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施设置招牌广告;6)不得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实墙面设置招牌广告;7)不得在高层建筑物顶(24米或七层高以上)、高层建筑物裙楼顶设置招牌广告;8)招牌广告的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9)不得在规划允许设置的位置以外自行设置的独立式招牌广告;10)广告不得裸露支架。
十五、移动式户外广告控制候车亭广告,车身广告及其他移动式户外广告的管理主体为贵港市市政市容局。
禁止社会车辆违规流动广告、流动小广告,临时性条幅广告今后将不予采用。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公交站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邮箱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