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委四个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3•【字号】晋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2日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掌握并能有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标准,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本行业工作经验,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具备相应的安全分析能力、安全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指挥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7•【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施行日期】2016.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15年2月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民主法治领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作用,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3.修改后的规章条文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1、《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2、《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3、《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5、《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附件2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1、将第一条、第十五条中“《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改为:“《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厅、局、办人事(干部)部门,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事业单位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晋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更好地促进全省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
直接费用中除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设备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的购置、升级、租赁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
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其他费用。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
省科技厅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下放预算调剂权。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长政办发[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9月30日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重新修订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实施办法》是在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社会人口结构矛盾凸现,各方面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的严峻形势下,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后颁布实施的。
这充分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对老龄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社会政治经济稳定的大局出发,立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开展维护核心,见诸行动主题教育行动,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将贯彻《实施办法》的成果转化为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发展的强大动力,进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全面落实《实施办法》,努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贯彻《实施办法》,学习是前提,宣传是基础。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特别是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协同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制定宣传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手段,精心策划,集中报道,营造声势;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举办法制展览、召开座谈会、开展街头宣传和知识竞赛活动等形式,努力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晋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晋办发[2000]42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我省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
通过机构改革,各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办事程序,精简和分流人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多,审批范围广,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监管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引深机构改革,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现就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改革和完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有利于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基本原则是:(一)简政放权。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行决定的事项,该下放的下放,该移交的移交,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大力减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批事项。
(二)规范管理。
[《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山西省大讨论实施方案
![[《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山西省大讨论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7179e12fc77da26924c5b04a.png)
[《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山西省大讨论实施方案讯按照中央、 __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山西省委、 __日前印发了《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为基本原则;有“统筹河湖管理和保护规划,确定河湖分级名录,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八项基本任务.全省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通过建立健全“河长制”,要在全省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保护有效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实施方案》确定,由 __ __担任省总河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河长.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潇河(含太榆退水渠)、御河7条省管主要河流和黄河山西段分别由省领导担任省河长.7条省管主要河流及黄河山西段流经的市、县、乡也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河长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县、乡设立本级总河长,由本行政区域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县管主要河流及其他河流要分级分段设立市、县、乡河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河长延伸到村级组织.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总督导、总调度.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此外,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 __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省环保厅厅长兼任.成员单位为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 __、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省旅发委、省煤炭厅、 __法制办、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黄河河务局.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省推行河长制日常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拟订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及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各市、县也要相应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水利部门.《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要以推动以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西为总目标,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主要河道不断流、地下水及主要泉域逐步恢复、主要河流水生态明显改善.xx年6月底前,市、县制定出台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9月底前出台全省考核办法,建立相关制度;12月底前完成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工作验收.到xx年底,在全省建成覆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902条河流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到2020年底,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3%以上;全省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至15%,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增至55.2%;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完成河道管护空间划定和水域岸线确权登记工作.为更好贯彻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工作验收制度.要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河湖管理保护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检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和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经费支出.要强化考核问责,将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作为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及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对河长制的社会监督力度,畅通公众监管渠道,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保护的良好氛围.内容仅供参考。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2020年12月24日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2月31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控新治旧、标本兼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效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确保多数信访问题在市级以下得到解决,确保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访诉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坚持源头治理、多元化解,预防责任与化解责任、属地责任与部门责任并重,持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坚持责任追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惩前毖后.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因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各级党委应当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级信访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职能作用,形成整合资源、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合力,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注重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合理性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负总责,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信访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组织安排、带头落实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和领导包案等制度,监督指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做好信访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接待信访群众、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包案解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积案.其中,分管信访工作的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抓好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解决问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防控预警信访风险、规范办理信访事项等各项工作.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设区市、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1天、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天,其余每个工作日均应当有1名县级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负责人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同步安排接待群众来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领导包案和部门联合接访等方式,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重要节点、敏感时期和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领导干部接访频次.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一)预防信访问题发生.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科学、民主、依法制定政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办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对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做好宣传解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逐级表达诉求.(二)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落实首接首办责任,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受理并解决好群众诉求;落实信访与诉讼分离制度,促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制定本部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明确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对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其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三)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党政机关或部门报告.有关机关或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四)处理好条块结合关系.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主动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矛盾化解、社会稳定工作.对于涉及地方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要与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扯皮,激化矛盾纠纷.第十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一)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督促落实上级和本级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二)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提出依法分类处理诉求建议,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和督办信访事项.(三)承办本级党委、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代表本级党委、政府直接办理信访事项,对本级党委、政府负责.(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通过召开协调会、实地督办等方式协调推动处理.(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信访部门在受理和向有权处理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后,要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进行督办,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六)充分发挥信访资源优势,加强信访情况分析研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机关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七)对本级职能部门和下级信访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到依法、规范、理性、文明,严格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坚决做到:(一)不得刁难、歧视或打击报复信访人;(二)不得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三)不得违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四)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五)不得徇私舞弊、接受信访人财物、吃请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六)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七)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信访材料.第十二条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简称“三跨三分离”)的信访事项,事发地或者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是解决和化解的责任主体,承担主办责任;信访人的户籍地、常住地(不包括信访人滞留地)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信访人的困难帮扶、教育疏导等工作,承担协办责任.有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化解和稳定工作.第三章督查考核第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一)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党委政府督查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督查机制.(二)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分区域或分领域带案督查指导信访工作,督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问题有效化解.(三)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应当完善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网上网下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日常督查制度,加强和完善信访事项统筹实地督查工作,确保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预防信访问题的产生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信访局负责对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第十六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1.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问题的;3.因超越或滥用职权,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4.未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或未落实评估改进建议,导致信访问题产生的;5.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预防和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问题的主体责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不到位,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形势严峻、信访问题突出的.(二)未按照规定受理、转送、交办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1.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电、来访、网上投诉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的;2.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部门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造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4.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干部包案办理责任,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5.涉及“三跨三分离”的信访事项,经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责任划分后,有关地方或部门不配合、不支持、不落实的.(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的;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的;3.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1.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越级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访等严重后果的;2.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集体访或围堵国家机关,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3.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4.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地区或部门未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不良影响产生、扩大的.(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1.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的;2.不落实信访部门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意见或督促指导意见的;3.对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以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作为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八条追究信访工作责任,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第十七条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第十九条信访部门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开展追责问责工作.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采取以下方式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一)通报.具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四)党纪政务处分.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上述追责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责:(一)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化解工作不力,特殊敏感时期或重大活动期间发生大规模聚集、涉访个人极端行为或负面炒作,被中央有关部门通报的;(二)在追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追责的情形.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追责问责,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追责问责.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责问责:(一)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二)认错态度好,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的;(三)追责问责情形发生后,及时主动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造成损失或影响较小的.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可以免予追责问责.第二十二条有关追责情况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材料按规定纳入被追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材料,按规定归入被追责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第二十三条各级信访部门对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检举控告材料和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转送纪检监察机关,并定期通报信访举报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信访局承担.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