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现状及整治对策

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现状及整治对策作者:梁玉兰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36期摘要:在九龙江(北溪)流域水资源利用、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源调查基础上,全面分析了水资源利用、水土流失和水环境质量现状及面临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治对策,为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提供决策支撑。
关键词:九龙江流域整治1.流域(北溪)概况九龙江流域发源于龙岩市梅花山,是福建省第二大江,由干流北溪和支流西溪、南溪汇合,流域面积1.474万km2,流经龙岩、漳州、厦门等13个县(市),全流域内有500多万人。
干流北溪基本在龙岩境内,流域面积5762km2,其主要支流有雁石溪、万安溪、溪南溪、永福溪、拱桥溪等5条,集水面积主要分布在新罗、漳平。
北溪年均流量为260m3/s,径流系数为0.636,年径流总量为8212亿m3,属丰水带河流。
径流年内分配不均,5~7月水量占全年的48%。
年平均输沙量为24611万t,由于森林遭受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含沙量明显上升,导致河道淤积严重,对防洪及污染物扩散带来不利,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2.流域水环境现状2.1 水资源利用现状九龙江(北溪)流域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约60万kw,可开发量59万kw。
至2009年底,九龙江(北溪)流域建有电站313处,装机容量35.47万kw。
新罗建有水库22座(库容5181万m3),有效灌溉面积为22.8万亩;漳平建有水库21座(库容3391万m3),有效灌溉面积为15.54 万亩。
大量的水电站建设(甚至有些河段不足1km就建设有一座),严重改变了河道原始的水文情势,尤其是河道自然清淤功能下降,丰、平、枯三季的水流量发生较大变化,一些水电站建设没有保障最小下泄流量,造成部分河段形成脱水段,改变水生生物生活习性甚至灭绝。
脱水段的形成也降低了水体对污染物的稀释自净能力,容易造成部分水体严重污染。
电站蓄水改变了河道的营养状况,丰水期带来的营养物质在库区富集,提高了库区的营养程度,改变了水生生物的生活习性,近年来,多次在九龙江(北溪)漳平段出现大面积甲藻,严重影响水资源利用功能。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九号《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已由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2023年12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灾害防治第三章水生态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第五章水文化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域治水,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水灾害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水文化建设等治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域治水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空间均衡、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治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全域治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进行监督和考评。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 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 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 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 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 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
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 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 年补偿资金比2015 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 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四章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第五章绿色发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益,保障生态安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保护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初探九龙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防 治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不 可 避 免 地 存 在 许 多 争 取 各 部 门 自身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短 视 行 为 。尤 其 是 在 水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作 为 同 一 属 性 的水 资 源 , 在 同 一 区 域 内 , 按 照 不 同 的功 能 和 用途 , 被 水 利 、交 通 、公 用 、 市 政 、 环 保 、 规 划 、地 矿
等 多 个 部 门 分 别 管 理 。形 成 管 水 量 的 不 管 水 质 ,管 水 源 的 不 管 供 水 ,管 供 水 的 不 管 排水 , 管 排 水 的 不 管 治 污 , 管 治 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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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3期
初 探 九 龙 江 水 资 源 的 统 一 管 理
林 闽 澄
( 建省九 龙江 北溪 供 水局 , 福建 龙 海 福 33 0 ) 6 1 7
摘 要 :该文 分析 了 目前九 龙 江水 资源 管理 存 在的 最 突 出的 问题 “ 龙 管水 ”给 水 资源 的科 学 开 多 发 、合理 利 用 、优化 配置 和 有效 保 护所 带 来 的 多重 负效应 , 初 步从 机 构 、体 制、 法律 、经 济 和
1 2 区域 管 理 上 存 在 “ 乡分 割” 状 况 . 城
九 龙 江 仅 次 于 闽 江 , 是 福 建 省 第 二 大 河 流 , 由北 溪 、西 溪 和 南 溪 三 大 支 流 组 成 , 流 域 面 积 1 0 1 m2 森 林 植 被 率 4 8k ,
约 6 % 。 北 溪 是 九 龙 江 的正 源 , 干 流 全 长 2 2 m, 流 域 面 积 0 7k 9 0 k , 地 貌 特 点 是 :华 安 以 上 河 谷 盆 地 和 河 曲 型 峡 谷 相 8 3 m2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
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年补偿资金比2015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
2024年厦门水资源安全评价(三篇)

2024年厦门水资源安全评价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素。
一个地区水资源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该区域社会稳定和人们身体健康。
保障区域水资源和饮用水安全,是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
区域水资源安全评价是人们了解本区域水资源状况,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来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前提和基础。
水资源安全可以从水资源数量、水资源质量、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水资源数量评价是在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通过对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关系分析,然后由地表水资源量和地下水资源量相加扣除重复计算量而得;水资源质量评价主要针对水资源污染状况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内容则包括供水基础设施现状、供水现状、供用水效率和水资源综合评价等内容。
厦门河流水系及水库概况厦门市水系均属山区短小河流,发源于本区域境内,流域面积小,流程短,坡度大,水量随季节变化大。
本岛地表水系不发育,多为短小溪流,呈放射状独流出海,岛外部分水系发育较为完善,主要河流有东西溪、九溪、官浔溪和后溪等,流域总面积939.25km2,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9%。
流域面积大于100km2的只有同安西溪和集美后溪两条,50~100km2的河流有九溪、官浔溪。
全市现在中型水库5座,小型水库103座,xx年总库容24301万m3。
中型水库有:石兜水库、汀溪水库、溪东水库、竹坝水库、杏林湾水库;主要小(Ⅰ)型水库有:溪头水库、坑内水库、坂头水库、曾溪水库、湖边水库、小坪水库、河溪水库和石宅水库。
对厦门市供水具有特殊意义的河流还包括九龙江。
九龙江是福建省第二大河流,其干流由北溪、西溪和南溪组成。
厦门引水的北溪是九龙江的主干流,发源于龙岩市梅花山,经由龙岩市新罗区、漳平市流入漳州市华安县、长泰县、纳下浙溪、龙津溪后注入漳州平原,在龙海市福河与西溪相汇。
厦门水资源数量评价1、厦门水资源数量厦门市地处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带,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多年平均降水量1533.3mm,折合年降水总量24.06亿m3。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从哪里来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从哪里来作者:刘通陈龙桂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5年第21期流域是一个自然概念,多数流域跨越多个行政区。
由于行政区经济的分割性,流域上游发展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矛盾。
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天赋用水、无偿用水的传统做法,以及流域上中下游保护利用水资源关系错综复杂,使得建立流域内上下游补偿关系十分复杂。
流域生态补偿主要难在建立稳定资金渠道,这是建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前提。
按照与水资源保护利用的紧密程度,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渠道包括水质类补偿、水量类补偿、收益类补偿、工程类补偿、额度类补偿和一体化补偿等6种渠道。
综合利用好6类渠道,可以为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创造更好的条件。
一、水质类补偿水资源保护区域和受益区域围绕水质标准而达成的补偿协议,就是水质类补偿。
2011年10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期限暂定3年(2012—2014年),中央财政出资3亿元,浙江、安徽各1亿元。
环保部每年组织安徽、浙江联合监测跨界水质,并以省界断面达标的水质为基本标准。
经过考核,水质达到协议补偿标准,安徽获得5亿元补偿;达不到协议补偿标准,获得3亿元补偿。
一般而言,水质类补偿采用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补偿标准相对固定,调整时间比较长。
同时固定补偿缺乏弹性,没有反映水资源保护努力与下游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不利于受水地区对生态补偿形成正确的认识,甚而将补偿误认为扶贫。
水质变化的影响因素较多,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水质的波动也可能导致补偿标准的不利变化,进而不利于上下游建立正常的补偿关系。
二、水量类补偿水量类补偿主要根据用水量的多少,在水费或者水资源费上附加或者提取一定的比重作为补偿资金。
福建省2015年1月印发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提出对闽江、九龙江、敖江三个流域实行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三块:省里支持一块,上下游县市财政资金按照0.2%—0.4%上解,上下游用水者按用水量的一定价格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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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九龙江是福建省第二大河,流域面积1.47万平方公里,主河道长285公里,流域涉及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四个设区市。
为合理配置水资源,维系流域良好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用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文件,制订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一)节水优先、保护生态
(二)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优化配置、持续利用
(四)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二、分配意见
2030年水平年,九龙江流域内河道外地表水多年平均分配水量20.94亿立方米,其中:泉州0.57亿立方米、漳州13.12亿立方米、龙岩7.09亿立方米、三明0.16亿立方米。
已建、在建工程从九龙江流域多年平均调出水量7.3亿立方米,其中:厦门6.3亿立方米、漳州1.0亿立方米。
确需从本流域新增跨流域调水的,在节水优先、保证生态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由省级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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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江流域地表水水量分配指标
三、主要控制断面指标
漳平、浦南、郑店作为九龙江流域水量分配主要控制断面,生态基流分别为23.5立方米每秒、40.3立方米每秒、16.3立方米每秒。
主要断面下泄水量成果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