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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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济法角度看中美贸易战

从国际经济法角度看中美贸易战

从国际经济法角度看中美贸易战近年来,中美贸易战成为全球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

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变化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格局。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对中美贸易战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相关国际规则的适用。

一、贸易战的起因和影响中美贸易战起因于美国政府对中国采取了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包括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限制对中国科技企业的交易,并且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

这些措施引发了中国政府的反制,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贸易战对中美两国以及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贸易战导致了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规模萎缩,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贸易战引发的关税升级和贸易壁垒加剧了全球贸易不确定性,打击了全球经济复苏势头。

此外,贸易战还削弱了国际合作和多边贸易体制,为全球经济治理带来了挑战。

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适用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多边贸易规则制定和争端解决机构,负责监督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中美贸易战涉及的一些措施涉嫌违反了WTO规则。

首先,关税措施。

根据WTO规则,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国不得对其他WTO成员国货物征收“最惠国”关税之外的高于关税的额外关税。

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的做法引发了贸易争端,中国向WTO提起了诉讼。

其次,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包括配额、许可证制度、技术壁垒等。

贸易战中,美国对中国科技企业实施了限制措施,限制了中国企业的发展。

这些措施可能违反了WTO规则,需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三、国际投资法的适用除了WTO规则,国际投资法也是解决中美贸易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国际投资法通过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来规范国家之间的投资关系。

贸易战中涉及到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以及美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

如果一国政府对外国投资实施不公平待遇或歧视性措施,可能违反了国际投资法。

因此,中美贸易战中的投资问题也可以通过国际投资法来解决。

四、解决贸易争端的国际机制对于中美贸易战这样的国际贸易争端,除了WTO和国际投资法,还有其他国际机制可以提供解决争端的框架。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案例分析

第三章案例分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系列立法成果是自GATT以来历届谈判的成果的积累。

GATT的多边谈判有八轮,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因始于日本东京,故通称东京回合。

GATT以推进各国之间的自由贸易为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GATT成员之间承诺逐步降低关税以减少贸易障碍。

东京回合谈判除了继续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外,还将减少非关税措施纳入谈判。

东京回合部长会议宣言提出了一个GATT有史以来范围最广泛、目标最庞大的贸易谈判安排。

除缔约方外,东京回合还对非缔约方开放。

102个国家参加了谈判(含29个非缔约方)。

该轮谈判历时五年多,取得的主要成果涉及多个方面:第一,从1980年起八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25-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第二,禁止工业品补贴,除国防、通讯和部分能源设备外,各国用竞争性的国际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第三,制定海关评估进口关税的准则,消除歧视性海关估价。

本轮谈判的最终关税减让和约束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

思考方向:在国际法领域没有统一的立法者,除非各独立主权国家同意,否则一般情况下它们不承担外界施加的义务。

有学者认为,在WTO内部各成员国对某个问题达成共识当然是必要的,可是若要最终达成共识则必须建立一个渠道,这个达成共识的渠道就是谈判机制。

这里谈判机制可以类比国内法的立法程序,在一个存在法律的机构中这种立法性质的程序是不可或缺的。

实践中WTO的每一轮谈判开始前不同的国家就对谈判的结果有所规划,当然他们的期望能否实现还要依靠很多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这个特性与国内法的立法过程也是十分类似的。

请谈谈你如何认识国际组织或国际经济组织对于国际立法或国际经济立法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No.1--------------------------------------------------------------------------------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中美贸易战成为国际经济法律领域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随后,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中美贸易战正式爆发。

这场贸易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农产品、汽车、化工品等。

双方在贸易战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以及国内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

该条款规定,总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考虑,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关税。

美国认为,中国通过补贴等手段,导致钢铁和铝产品在美国市场泛滥,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 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

根据《对外贸易法》,中国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的外国商品采取反制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中国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3. 中美贸易战中的法律争议(1)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存在争议。

一方面,美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属于国家安全考虑。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损害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2)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中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是对美国不合理征收关税的合理反制。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中国的反制措施可能导致贸易战升级,损害全球贸易。

四、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1. 维护贸易秩序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案例1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分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

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题]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正确答案]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

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考点集成]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

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因此如果本案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

案例2 贸易术语的构成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 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 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的即期 信用证付款。请复电。”乙还盘:“接受你的 发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律分析 合同ຫໍສະໝຸດ 未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了要约, 但是乙公司的还盘对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 变了装船日期,因此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 改,也就是一个反要约,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 损失。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 运输保险。
法律分析
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 险由买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
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交货地点和 所要求交货的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 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 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船,则自规定的 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 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案情摘要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 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 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 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 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 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 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案情摘要
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 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可供1200立方米,CIF某港USD850 /立方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 期至12月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日回传真: 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 并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回复。韩国朴氏公司12月3日 发传真: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 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5日 回传真:12月3日发传真收悉,请空运样品,并请再次增加 数量及降低价格。韩国朴氏公司12月7日发传真:你方12月5 日传真收悉,木材样品已空运,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最优 惠价为USD800立方米。请回传真。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 13日回传真:木材样品未收到,请将此1500立方米, USD800/立方米的实盘再次延长。在收到样品后2天内回复。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商事秩序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的话, 国际经济法律秩
序很 显然 是一个 公法 上 的概 念 。
( ) 二 国际经 济法 的 自由价 值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 。除了
极少 数试 图从混 乱 中渔利 的坏 人 , 大 多数人 , 绝 不管
[ 收稿 日期 ] 0 8一 l — 2 20 1 2 [ 作者简 介 ] 尤宏妹( 9 6一)女 , 17 , 吉林长春人 , 吉林 省国际商务学校讲师。
一Leabharlann 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表现 出来的国家间关系和国 家对私人的管制调控关系的总体样态。 国际交往 在 中, 秩序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体现。如果我们将 国际 经济法 界定 为公 法 , 主权相 关 的法 , 与 国家经 济利益
协调 和 国家对商 事行 为 、商 事 主体进行 管制 和调控 的法 ,则 国际经 济法 律秩 序 当然 就体 现在 国家之 间 的经济关 系和 国家对 涉外 经济 贸易 的管理层 面 。就 国家之 间的关 系而言 , 国家 之间 的力量对 比、 竞争 与 合 作 的关 系就 构成 了一种 秩序 ;就 国家对 私人 的管 制 而言 ,某 一 国的单独 政府 管制构 成 了该 国的涉外 经济秩 序 ,各 国之 间管制措 施 的协 调 与统一 构成 了
价值带 来 了一些特 定 的含义 。
( ) 一 国际经济 法的秩序 价值
宏观的国际经济调控秩序。综合 国际经济法学说论
者将 私人 之间 的交易关 系也放 到 国际经济 法律秩 序 的关照 范 围之 中 ,此种秩 序是 国内商事秩 序 的跨 国 化 , 国际商事 交往 的宏 观透视, 当称为 国际( 国) 是 应 跨 商 事秩 序 , 于 国际私法 秩序 。如果 说 , 属 国际 ( 国) 跨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近几年,国际经济法案例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

这一案例可以作为对国际经济法的分析。

美国在2018年宣布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举措,旨在解决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问题,并保护美国企业和知识产权。

这一举措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争端,并导致了一系列的案例和分析。

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国际贸易应该是自由和公平的。

然而,美国对中国加征关税的做法被认为是违反了这一原则。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世界贸易有着重要影响力。

美国的贸易举措不仅导致两国之间的贸易逆差没有明显缩小,还引发了全球市场的不稳定。

在国际经济法的框架下,中国对美国的关税加征也被认为是合法的反制措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双方之间的贸易争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解决。

然而,解决过程较为缓慢,导致了经济的震荡和市场的不确定性。

这些案例表明,国际经济法在全球化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自由和公平的贸易,确保各国的利益得到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目标往往会产生冲突。

国际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参与者,各国应该尊重国际法的原则,并通过平等和对话来解决争端。

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经济面临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挑战。

通过建立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国际贸易体系,可以实现共赢和可持续的发展。

总之,国际经济法案例的分析可以为我们提供对国际贸易的理解和思考。

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下,各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建设和发展,以实现共同的利益和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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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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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 约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
《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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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一 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 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则和制度, 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目前还 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这也就意味着:国际货 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是由各国关于(国际) 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所构成的。
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 物贸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 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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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在这里是指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在现代, 国际货物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包括:国际 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于国际货物 贸易的国内法。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 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 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 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 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 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 主体本身之间。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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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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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国际贸 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 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是国际货物贸易,提 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17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 法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主体不同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同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不同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1.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2.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3.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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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一)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 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后来,分别于1953年、 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 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 充。现行的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的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00)。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 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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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国际经济法
劭景春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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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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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 约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亦称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 上货物运输公约》亦称《汉堡规则》、《华沙 公约》、《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联 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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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惯例
2.《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 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 会议修订的,关于CIF货物买卖条件的统 一规则。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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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惯例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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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 法律
建议大家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 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 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理清楚。 (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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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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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三、国际经济法的构成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国际经济 法主要由以下各具体的法律部门或部分构成: 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 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 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国际海 事法的有关部分等。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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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亦通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 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 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019-6-19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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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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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目前在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经济法基 本概念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可以大致地将关 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不同观点分作两类。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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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
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 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 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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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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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
渊源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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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 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 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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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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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注意事项: 1.课上注意听讲,跟着老师的思路,注
意理会;课后多看一些参考书,注意鉴 别;多收集案例材料,关注国内法规的 变化; 2.注意本课程的特点-内容非常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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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学习方法: 讲义与专著相结合 课后组成学习小组,互帮互助;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早在1919年,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就制定 了一套关于对外贸易的定义。后来,在有美国 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 会成员参加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 原来的“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其成果 即为《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Revised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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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 法律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首先须明确的是,这里的“国际私 法”,旨是通过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法 律适用问题,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 律,亦即“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亦是既有区 别,又有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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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 等金融机构采用。《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 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on the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修订而来。《托收统一规 则》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 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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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 法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主体不同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不同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渊源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
1.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3.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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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 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 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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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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