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维修管理规定
中学学生自行车管理条例(4篇)

中学学生自行车管理条例为了管理和规范中学学生自行车的使用和停放,制定以下条例:1. 学生自行车管理:学生自行车只允许中学学生使用,他人不得借用或擅自改动。
2. 自行车停放区域: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自行车停放区域,学生需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
3. 自行车停放秩序:学生应按规定停放自行车,不能随意停放在通道、楼梯、消防通道等影响他人通行和安全的地方。
4. 自行车编号:学生自行车应在明显位置标注编号,以便管理和辨识。
5. 自行车锁具:为防止盗窃,学生应自备车锁,并确保正确使用。
6. 自行车骑行安全: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在校内骑行应佩戴安全头盔。
7. 自行车维护:学生应自行保养自行车,确保自行车轮胎、刹车等设备良好状态。
8. 自行车报修:如遇到自行车故障,学生应及时报修,并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处理。
9. 自行车丢失:学生应妥善保管自行车,如遇到自行车丢失应及时报警,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10. 违规处罚: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将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以上条例是为了保障学生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和使用顺利,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也应加强管理和监督。
中学学生自行车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学生自行车的管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校园交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学校园内的所有学生自行车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二章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五条学生自行车的停放地点应在学校内指定的区域内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于非指定区域。
第六条学生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停车位进行停放,不得妨碍他人交通及其他学生自行车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候车区、楼道、教室、食堂等区域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八条自行车停放区域应有明确的停车标识和规定的车位,学生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多余车位。
第九条学生应保持自行车的整洁,定期检查自行车的车轮、刹车、车把等部件的状况并及时修理。
车间自行车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车间自行车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员工出行安全,维护车间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车间内所有自行车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三、车辆管理规定
1. 车辆登记
(1)新购入或调入的自行车,必须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填写《车间自行车登记表》。
(2)登记内容包括:车辆型号、颜色、编号、购买日期、使用人姓名、部门等。
2. 车辆使用
(1)员工使用自行车时,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禁止酒后骑行、超速行驶、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违规行为。
(3)禁止在车间内骑行自行车,以免发生意外。
3. 车辆维护
(1)自行车应定期进行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状态。
(2)员工应掌握基本的自行车维修知识,如轮胎充气、链条润滑等。
(3)自行车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避免影响正常使用。
4. 车辆存放
(1)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随意停放。
(2)停车时,应将自行车锁好,确保车辆安全。
(3)禁止将自行车停放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地方。
四、奖惩措施
1. 对遵守本制度、维护车辆安全、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车辆损坏或影响车间秩序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车间主任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车间主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与维修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通行与停放第五章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1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保障与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
— 2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管理自行车规章制度范本

自行车仓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行车仓库的管理,保障自行车安全,提高自行车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行车仓库的运营管理、安全保障、环境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自行车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操作、服务至上、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自行车仓库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五条自行车仓库应制定完善的运营计划,确保自行车存放、领取、归还等环节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自行车仓库应实行实名制管理,用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签订《自行车存放协议》。
第七条自行车存放时,应按照指定区域和架位整齐摆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应急出口。
第八条自行车仓库应设立专门的维修区域,供用户自行维修自行车。
严禁在仓库内进行电瓶车、摩托车等非自行车维修作业。
第九条自行车仓库应定期进行自行车保养,确保自行车设施完好、安全。
第十条自行车仓库应建立健全自行车丢失、损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迅速妥善处理。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十一条自行车仓库应设置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滑等安全设施,保障仓库内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自行车仓库应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仓库内情况实时掌握。
第十三条自行车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自行车仓库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火灾报警、疏散、扑救等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自行车仓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第四章环境维护第十六条自行车仓库应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确保空气质量良好。
第十七条自行车仓库应合理利用天然光线,节约能源。
适当使用人工照明,确保照明设施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自行车仓库应加强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营造优美、舒适的存放环境。
第五章奖惩规定第十九条自行车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员工自行车管理制度

员工自行车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员工自行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员工自行
车的安全和有序运营。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及其借用公司自行车的人员。
3. 自行车使用
- 公司提供自行车供员工使用,但每位员工只能借用一辆自行车。
- 自行车仅供员工上下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私人目的。
- 借用自行车的员工有责任保护自行车的安全和完好。
- 借用自行车时,员工应登录自行车借用登记表,并按时归还。
4. 自行车保管
- 借用自行车的员工应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的自行车停车区域。
- 自行车停放时应注意避免堵塞通道和紧急出口。
- 员工不得将自行车停放在楼梯间、走廊、办公区域等不适当
的地方。
5. 自行车维护
- 借用自行车的员工应保持自行车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 如发现自行车有故障或需要维修,员工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 自行车的维修由专业人员进行,员工不得私自维修自行车。
6. 自行车安全
- 借用自行车的员工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行车行驶安全。
- 员工应佩戴头盔并注意行车速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 借用自行车的员工应保管好个人财物,不得将贵重物品放在
自行车篮筐内。
7. 违规处理
- 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用自行车等。
以上是关于员工自行车管理的制度内容,请全体员工遵守并共同维护。
如有违规行为,将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未经确认的内容引述请自行核实。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5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给业主创造一个温馨、优美的生活环境,维护园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防止发生非机动车被盗和乱停乱放的现象,特制定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定义本规定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含老年车)等。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非机动车的管理。
4管理职责4.1各物管中心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4.2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4.3各物管中心应将制定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经本项目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管理办法5.1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按照方便业主的原则,设置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场地。
5.2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合理配置停车器械和灭火器材。
5.3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专人管理。
5.4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在现场张贴《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5.5各物管中心应指派专人对非机动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6各物管中心应对非机动车辆实施挂牌管理,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5.7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参照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并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公示,严禁乱收费。
5.8各物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应签订《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6其他6.1本规定由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甲方: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为保证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以下简称“本场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停放非机动车的相关设施设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三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非机动车行驶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通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等。
第三条非机动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便利民众出行、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接受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接受交通管理机关的指挥和监督。
第六条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维护非机动车应有权益,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八条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信息的登记、非机动车基本信息的登记以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地点、时间和方式,由各地交通管理机关公告或者与邮政管理部门、业务受理地点等共同确定。
第十条非机动车应当悬挂或者粘贴非机动车号牌,号牌应当按照规定设有颜色、标志和编码。
第十一条持有非机动车号牌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享受非机动车道的通行权益。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号牌的来源和管理,由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定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号牌的申领和使用,按照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第三章安全标识第十四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标识,包括前后灯光、反光条、警示牌等。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应当根据夜间道路交通流量、照明条件和环境等情况,在行驶时开启前后灯光。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正确使用反光条和反光器,以提高被其他车辆发现的能力。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行驶时,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速度,在必要时使用警示牌。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恶意损坏和撕毁安全标识,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涂改号牌。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安全标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驾驶行为规定第二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效证件驾驶,不得无证驾驶或者持无效证件驾驶。
电动_自行车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装置,驱动或辅助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一)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二)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三)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四)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电话。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购车指导,告知消费者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
南京自行车规章制度
南京自行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自行车管理秩序,保障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自行车在市内道路通行,应当依法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自行车指人力驱动、无动力驱动或微动力驱动,不需在机动车登记管理所进行登记的两轮、三轮车辆。
第四条在南京市区道路通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自行车的车轮不得使用经授权开展营业的超载货物或者特种车辆使用的防滑链或者防滑爪。
第六条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自行车应当保持驶入更靠路边侧的机动车道行驶。
第七条自行车道应有标志,并应当根据车道状况、行车方向的需要设置交通标志。
缺乏自行车道的路段,应当酌情设置自行车专用通行时间。
第八条自行车应事先设置好安全锁,不能因未设置好车锁,人为失火而发生车辆被盗的事件。
第九条在路侧停放自行车的地方应有符合规定的车位。
第十条自行车停放地点较长时间停车,应按经营规定进行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章自行车销售和骑行第十一条自行车销售的商家应符合国家标准,赡养发票。
第十二条自行车使用者应经过机动车护照考试并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自行车使用者在途中应及时穿戴头盔,保证骑行安全。
第十四条自行车应当在夜间、晨昏时分使用车灯和反光器,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和解自行车使用者途中发生意外的,应及时联系辖区派出所,并按照协商事宜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不准开骑自行车,应缓行下车推行。
第十七条禁止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
第十八条在路边停放自行车时需锁好车,禁止私自乱放。
第十九条自行车不准进行夜间竞速,未报备即准备活动的,一律视为违约。
第三章自行车管理第二十条自行车应当经常检测,保证骑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自行车使用者应根据个人情况及时更换车胎、车护座等。
第二十二条自行车使用者在途中遇车辆破损需修理的,应当及时停车修理,并在排查后再行骑行。
第二十三条自行车使用者禁止在人行道上骑行,应避免对其他交通行为产生干扰。
学校自行车管理制度(4篇)
学校自行车管理制度标题:学校自行车管理制度引言:自行车作为一种环保、便捷的交通工具,在学校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然而,学校自行车数量众多,管理不善则会造成一系列问题,如停放混乱、占用空间等。
因此,建立和完善学校自行车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出行安全、提高校园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的内容、管理措施等方面对学校自行车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内容1. 自行车数量控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学校内自行车总量,以避免过多自行车造成校园交通堵塞和占用公共空间的问题。
2. 自行车使用权限学校应对自行车的使用进行限制,仅限学生、教职工及校园客户使用,对非校内人员的自行车使用进行规范。
3. 自行车标识管理每辆自行车应配备有效的车辆标识,包括车牌或号码,并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车况良好。
4. 停放规范学校应设立规范的自行车停放点,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数量和位置的布置,鼓励学生和教职工在规定的停放点停放自行车,避免乱停乱放的情况发生。
5. 停放时间管理制定学校自行车的停放时间管理制度,规定自行车停放时间限制,防止长时间占用停车位。
6. 管理部门设立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自行车管理部门或委派相关人员负责自行车管理工作,包括自行车登记、标识管理、违规处罚等。
二、管理措施1. 宣传教育学校应对自行车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宣传,向学生、教职工普及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增强大家的自觉遵守意识。
2. 安全监控学校应设置自行车停车区域的安全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停车区域的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自行车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等,以约束学生和教职工的行为。
4. 建设设施学校应不断完善自行车停放设施,增加自行车停放架、雨棚等,提供舒适和安全的停车环境。
5. 联合治理学校可以与当地交通部门、社区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治理,共同解决自行车管理问题,提供更好的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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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星自行车维修管理规定
总则:为提高公司员工主人翁意识,倡导为公司“降本增效”尽一份力,确保公司内自行车维修及维修费用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定额发放自行车的维护;
第二条维修步骤:由自行车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工程设备部设备科确认后,统一作修理。
使用人无
权私自委托外部修理。
如擅自外委修理,产生的费用自理。
第三条车辆损坏后,由车辆使用人填写《自行车维修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经设备科检查确认后联系维修。
《自行
车维修申请单》见附页。
第四条车辆因个人原因保管不当,造成的维修费用。
经查确认后,维修费用由使用人全部自理,公司不予支付。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自行车登记表》如有不符,请通知工程设备部张伟做调整。
附页:
自行车维修申请单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
自行车编号申请人
维修事项:
申请人:日期:部门审核:
部门负责人:日期:工程设备部审核:
工程设备部:日期: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