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共享单车运营管理。
第三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应遵循便捷、绿色、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应依法合规,充分考虑市民需求和办法的可行性。
第五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智能化发展,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运营主体第六条城区共享单车的运营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
第八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第九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并及时处理市民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用户行为第十条市民在使用城区共享单车时,应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信号规定。
第十一条市民不得将共享单车停放在禁停区域或妨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位置。
第十二条市民应当妥善保管共享单车,防止丢失和损坏,并按时归还。
第十三条市民不得故意损坏、破坏或非法拆卸共享单车设备和部件。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四条城区共享单车的投放数量应合理控制,避免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
第十五条城区共享单车应在规定区域范围内投放,并避免占用行人通道和车辆道路。
第十六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及时清理维护车辆,确保车辆的整洁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城区共享单车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停车桩或停车位,方便市民停放和取车。
第十八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建立起检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车辆故障及异常。
第十九条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运营数据统计和分析体系,优化车辆投放和路线规划。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二十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区共享单车运营的监管和事中事后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主体,将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运营等措施。
关于规范小区内停放共享单车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小区内停放共享单车的管理办法随着共享单车的广泛普及,越来越多的居民选择共享单车作为出行的绿色环保选择。
然而,在小区内无序停放的共享单车也给居民的出行和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为此,我们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让共享单车在小区内有序停放,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整洁的生活环境。
划定专用停放区域小区管理处应该在适当位置划定共享单车的专用停放区域。
这个区域要便于居民取放车辆,同时也要考虑到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可以在一些较为空旷的区域划定,例如小区内的道路两侧、空地等。
同时还要在显眼的位置设置标识牌,提醒居民将共享单车停放在指定区域。
鼓励有序停放除了划定专用停放区域外,小区管理处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鼓励居民有序停放共享单车。
比如可以在停放区域附近设置奖励设施,如座椅、遮阳棚等,让居民在停放完单车后可以在此小憩休息。
还可以定期组织居民参与共享单车管理的志愿活动,增强大家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加强违停的监管力度虽然上述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但难免还会有个别居民存在违规停放的情况。
对此,小区管理处应当加强对违停行为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可以在专用停放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停放;另一方面还可以委派专人定期巡查,对违规停放的单车进行移动或扣押,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处罚。
营造良好的停车氛围除了硬性措施,小区管理处还应该着力于营造一种良好的共享单车停放氛围。
可以通过一些文化宣传活动,让居民认识到规范停车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比如可以在小区内张贴宣传海报,或者组织一些倡导环保出行的主题活动。
还可以对积极参与管理的居民进行适当奖励,以激发大家的主动性。
规范小区内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需要小区管理处、居民等多方共同努力。
通过划定专用停放区域、鼓励有序停放、加强违停监管,并营造良好的停车氛围等一系列措施,相信必将有助于改善小区内的整体环境,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整洁有序。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2017〕26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2017〕26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30日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
共享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投放车辆,以满足公众骑行休闲旅游观光、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为目的,多人共享使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发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把方便公众出行作为首要原则,运营企业依法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坚持规范有序。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先规范后进入的准入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坚持多方共治。
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化政府统筹兼顾、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区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根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的共享(电)单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通过网络信息租赁经营的单车或电动单车。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各社区中队负责对辖区内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实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工作。
各社区中中队将辖区内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等场所的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应与辖区内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对运营企业线下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五条运营企业是共享(电)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对本企业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第六条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考核办法(一)考核方式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次考核抽取一条主干道、两条次干道,并结合信访投诉情况综合打分排名。
检查考核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负责,考核结果于每月28日前通报至各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
(二)共享(电)单车路面停放秩序考核标准:1、单个投放点20米内单车投放不得超过20辆。
2、投放点停放车辆车头必须一致朝快车道。
3、道路上有堆放、丢弃损坏的车辆。
(三)共享(电)单车禁止停放点:1.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地下通道停放。
2.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停放。
3.禁止在宽度低于3.5m的人行道上停放。
4.禁止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盲道停放。
5.禁止在消防栓半径5米内的路侧带停放。
6.禁止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部位及其两侧20m范围内停放。
7.禁止在地铁站出入口20米范围内停放。
8.禁止在BRT公交站台范围内停放。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榕政办〔2017〕327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17〕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规范共享单车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用车,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户骑行行为,引导我市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便民利民。
以方便市民出行为根本出发点,通过经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用户依法使用和文明骑行,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2.坚持规范有序。
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3.坚持属地管理。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服务,依法规范引导。
4.坚持共同治理。
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局面。
二、加强源头调控(三)建立企业备案制度。
在我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下同)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我市设立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包括办公场所、车辆库房、维修点等,并向市城管委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企业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运营方案等材料。
共享单车停放管理通知

共享单车停放管理通知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大家好!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它为我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有效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
然而,在享受共享单车带来便捷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不文明的停放现象日益凸显,不仅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和秩序,也给其他市民的出行带来了不便。
为了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营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放区域规定为了确保共享单车的有序停放,我们在城市的各个区域划定了专门的停放区域。
这些停放区域通常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旁的空旷地带,以及公共停车场等场所。
具体的停放区域将有明显的标识和标线,请广大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区域内。
例如,在商业区,停放区域通常设置在商场周边的指定位置;在居民区,停放区域可能设置在小区门口或者周边的空地;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也会有相应的停放区域规划。
二、禁止停放区域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以下区域禁止停放共享单车:1、机动车道、消防通道、盲道等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通行的区域。
2、公园、广场等休闲场所的内部,除非有专门划定的停放区域。
3、建筑物出入口、楼道、地下停车场等影响人员疏散和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区域。
三、停放要求1、市民在停放共享单车时,应整齐摆放,车头朝向一致,不得随意倾倒、堆叠,以免影响他人使用和城市形象。
2、停放时,请确保车辆锁好,避免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
3、不得占用多个停车位,一辆车应停放于一个停车位内。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停放管理规定的行为,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将通过技术手段对违规停放的用户进行提醒和警告,多次违规的用户可能会被限制使用共享单车。
2、相关执法部门将对违规停放的共享单车进行清理和暂扣,并对相关运营企业进行处罚。
3、对于故意破坏、私自占用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举报为了共同维护城市的秩序和环境,我们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享单车停放的监督工作。
电单车停放安全管理制度

电单车停放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电单车的普及,其停放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规范电单车停放秩序,特制定本电单车停放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区域内停放电单车的个人和单位。
三、停放场地规划1、合理规划专门的电单车停放区域,确保停放区域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以及消防通道。
2、停放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地面应平整、坚实,避免积水和塌陷。
3、设立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引导电单车用户准确停放。
4、根据停放区域的大小和电单车数量,合理划分停放车位,确保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四、停放安全要求1、电单车停放时,必须关闭电源,取下钥匙,锁好车辆。
2、禁止在电单车停放区域内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应使用专门的充电设施。
3、严禁在电单车停放区域内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4、停放的电单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充电设施管理1、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充电设施应具备过流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防止发生电气事故。
3、明确充电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张贴在显著位置,提醒用户正确使用。
4、对充电过程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止充电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人员管理1、安排专人负责电单车停放区域的管理和巡查工作,确保停放秩序和安全。
2、管理人员应熟悉电单车停放安全知识,能够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3、对电单车用户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七、消防安全措施1、在电单车停放区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3、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八、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电单车用户,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劝阻和纠正。
2、对于多次违反或情节严重的用户,可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其停放权限等。
3、因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8〕1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8〕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和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城市绿色交通系统,为广大市民出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更好地满足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需求。
二、发展定位(一)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作为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
坚持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
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依法进入具有停放条件的居住小区。
(二)主体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称企业)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利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向市民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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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根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的共享(电)单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通过网络信息租赁经营的单车或电动单车。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实施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各社区中队负责对辖区内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实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工作。
各社区中中队将辖区内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等场所的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应与辖区内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对运营企业线下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五条运营企业是共享(电)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对本企业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第六条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次考核抽取一条主干道、两条次干道,并结合信访投诉情况综合打分排名。
检查考核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负责,考核结果于每月28日前通报至各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
(二)共享(电)单车路面停放秩序考核标准:
1、单个投放点20米内单车投放不得超过20辆。
2、投放点停放车辆车头必须一致朝快车道。
3、道路上有堆放、丢弃损坏的车辆。
(三)共享(电)单车禁止停放点:
1.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地下通道停放。
2.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停放。
3.禁止在宽度低于的人行道上停放。
4.禁止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盲道停放。
5.禁止在消防栓半径5米内的路侧带停放。
6.禁止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部位及其两侧20m范围内停放。
7.禁止在地铁站出入口20米范围内停放。
8.禁止在BRT公交站台范围内停放。
9.禁止在医院、院校大门及国家机构、政府部门、机动车停车场周边扎堆停放,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三)共享单车路面运维管理考核标准:
1.共享单车路面运维人员应按每投放500辆单车运维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的比例配备,并报区城管局执法大队登记备案。
2.各运营企业上报运维管理人员名单应实名制,不得虚报、假报人员信息,运维人员变更需及时上报。
3.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各运营企业应加大路面运维人员数量,确保不出现因共享单车乱停放、乱扎堆而影响行人、机动车辆正常通行的现象。
4.逢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时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相关运维应急预案,确保当天不出现因共享单车运维不到位而导致交通拥堵的情况。
5.各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安排运维人员和运维车辆,运维团队必须做到反应迅速,接到任务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展开运维调度工作。
(四)评分标准
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良好(100—80分)、合格(80—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分值段,每月考核成绩取当月考核平均值;全年度考核成绩取每月成绩平均值。
(六)责任追究
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对辖区内每月至少考核一次,共享(电)单车考核连续2次评分最低的,执法大队需约谈运营企业;连续3次或全年4次考核评分最低的,执法大队应上报市城管局,并对该品牌共享(电)单车采取限量投放、调度搬离、区域禁停等措施。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做好所属共享(电)单车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鼓励运营企业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或委托第三方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运营企业应建立对所属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应建立对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应建立对每日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运营企业应及时清运占道堆放、损坏丢弃的车辆。
运营企业所属车辆停放要求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运营企业应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建立重大保障、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等。
运营企业发现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情况后,应在发现
或接到相关信息后,按一小时内对堆积的车辆清运完毕。
运营企业未能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将车辆清运完毕的,由属地代为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九条区城管局在接到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投诉问题时,应立即转发至运营企业,运营企业需在当天做出整改,并将投诉问题区域作为巡查重点,加强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