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渔业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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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制度

中心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制度

中心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制度一、背景介绍渔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同时也是我国广大渔民的生计来源。

为了保障渔业的持续发展和渔民的生命安全,中心渔港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渔业安全检查制度。

二、渔港渔业安全检查目的和原则渔港渔业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捍卫国家利益,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渔港渔业安全检查的原则包括:1.安全第一原则:将渔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2.科学合理原则:安全检查必须有科学依据和合理程序,不能随意扩大检查范围,不能侵犯渔民的合法权益。

3.预防为主原则:预防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渔港渔业安全检查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

三、渔港渔业安全检查内容1.船舶安全检查:检查船舶是否符合运营要求,是否有足够的救生设备和安全设备,是否配备了合格的船员。

2.作业安全检查:检查渔船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3.渔具工具安全检查:检查渔具工具的使用安全性,是否有损坏或者过期的渔具工具在使用。

4.防火与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船舶和码头防火设施是否正常运作,是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5.危险品管理安全检查:检查船舶上是否携带危险品,并核实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渔港渔业安全检查程序1.准备阶段:检查人员根据检查计划,准备相应的检查工具和表格。

2.登船检查:检查人员登船进行船舶安全和作业安全检查,记录相关的检查结果。

3.渔具工具检查:检查渔具工具的安全性和使用情况,记录检查结果。

4.防火与消防检查:检查船舶和码头的防火设施和消防器材,记录检查结果。

5.危险品检查:检查船舶是否携带危险品,并核实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记录检查结果。

6.整理和总结:根据检查结果,整理成检查报告,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措施。

五、渔港渔业安全检查的重要性渔港渔业安全检查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它可以确保渔民在海上作业时的安全,可以防止船舶事故的发生,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保护渔业资源与海洋环境,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船舶、船员、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建造、改造和检验的标准,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等,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体、甲板、机舱等部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舶结构安全。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东、船长应当对船舶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作业管理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作业前,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第十条休闲渔业船舶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活动。

第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情况。

第十二条休闲渔业船舶在恶劣天气、海况等不利条件下,应当暂停作业,确保船员和游客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船东、船长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和游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助,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农业农村部部署全面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农业农村部部署全面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农业农村部部署全面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这是记者23日从农业农村部了解到的消息。

会议强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渔业尤其是远洋渔业安全生产作为
农业安全生产领域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全面加强和切实改进海洋渔业
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强调,要深入细致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对所有远洋渔船一艘一艘“过筛子”式进行检查,对载人10人以上的海洋渔船逐项排查、逐船登
记备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台账,既要全面排查共性问题,也要针对性梳
理个性化风险,抓紧整治整改,全力提升渔船作业安全系数。

要压实各方
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务求通过
严格排查整治形成有力震慑,倒逼经营主体从源头上重视解决风险隐患。

会议提出,要全面提升出海作业渔船的安全生产防范能力,坚持物防、技防、人防多管齐下,重点在改造提升渔船硬件设施、强化现代信息手段
运用、突出抓好船员教育培训、建强监管队伍等方面下功夫。

会议要求,进一步健全海洋渔业安全风险监测机制,梳理分析高危渔
船群体、高发事故海域,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实施监测、评估风险、发
布预警。

与有关部门建立高效、协调的应急处置机制,细化完善处置预案,共同发力降低事故损失。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条款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条款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保险”均为“互助保险”之简称,“您”指会员,“我们”、“本会”均指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凭证以及批改单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参会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凭证,且您以签字或盖章的形式确认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1.3 会员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1.4 被保险人资格 接受本保险保障的人员,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工作和生活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会员本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1.5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凭证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您在参会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凭证上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不在该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内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渔业生产秩序,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

三、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本船舶的安全负责,依法承担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2. 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3. 船员应当遵守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检验与登记(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申请船舶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船舶所有权或使用权。

2. 船舶配员与培训(1)船舶配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配备标准。

(2)船员应当接受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 船舶设备与维护(1)船舶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4.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船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操作程序。

5. 应急预案与救援(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救援程序和措施。

(2)船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1)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

(2)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五、监督检查1.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渔船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渔船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渔船海上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海上作业的渔船及其船员。

三、安全责任1. 渔船船东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渔船具备安全航行条件,并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全部责任。

2. 渔船船长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指挥、监督船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渔船安全航行。

3. 船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船舶安全检查(1)渔船船东应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渔船具备安全航行条件。

(2)渔船船长应每日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2. 船员培训(1)船东应组织船员参加渔业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船员应参加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安全操作规程(1)渔船船员在航行、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航行中,应保持船舶稳定,防止碰撞、触礁等事故发生。

(3)作业过程中,应确保渔网、渔具安全,防止渔具脱落、损坏等事故发生。

4. 应急处置(1)渔船船东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2)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3)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 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船东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2)船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情况。

五、监督检查1. 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船海上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 渔业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渔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最新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最新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最新(2021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平安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平安,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

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帮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帮助。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平安第一、保证质量和便利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初次检验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全部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打算,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章。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平安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争创全国文明渔港 加快平安渔业建设(一)

争创全国文明渔港  加快平安渔业建设(一)
生产责任书 ,建立起港 区和村两级 共管的局面。港区安排 专人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确保上 下之间的及时沟通和
联络。
加 强 宣传 带 动
到 省海 洋与 渔业厅 领导 和市 政府 孙广 田副市 长 的高度赞
提 高 管理 水平
另外 ,港区安全生产办 公室指导船 主与所在 村签订 了安全 誉 ,并要求在大连市推广 。 园区按照 “ 确保安全 、规范管理 、科技支撑 、热情服 务 、促进繁荣 的工 作思 路 ,积极 开展渔船标示管理 ,认 真贯彻辽宁省海洋渔业厅 《 关于加强渔船标示专项整治行
《 积米崖 渔 港安全 管理 制度 》及完 备 的安全 事故应 急预 形 成 “ 四位一体”的综合执法管理模 式 ,推进渔 港监督执 案 。定期对渔船开展安全检查 和应急演练 ,建立起渔 民手 法人 员进 驻渔港 ,监管阵地前移 ,这一管理模 式和经验受
机移动信息平 台,定 期或不定期为渔 民举办各种培训班 。
评 审和 公 示 等一 系列 激烈 角逐 ,今 年 的 8 1 日, 首批 “ 国 文 明 渔港 ”新 鲜 出炉 。 获 得 首批 “ 国文 明 渔 港 ” 的单 位 月 8 全 全 共 2 家 ,本 刊 已在 2 1年 0 期 对 其 中 的 两 个 渔 港 进 行 了介 绍 ,在 接 下 来 的 三 期 中 , 将 陆 续 对 其 余 1 家 渔 港 的 创 建 工 作 O 00 9 8
交 流・ 谈 访
责编 李爽 任辑 明
编者按 :2 0  ̄ 5 0 0 9 月2 日,农业部印发 了 《 农业部 关于开展 文明渔港创建活 动的通知 》 , 自此之后 ,全国各地 尤其
是 沿海地 区掀起 了争创 “ 国文明渔港” 的热潮。通过各地 申报 、省 ( 全 区、市 )渔业主管部 门初评和 农业部组 织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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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渔业“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署,深入推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行动。

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为目标,通过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着力解决渔业安全生产领域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有效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行动目标(一)总体目标全省渔业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较大以上事故明显减少,坚决遏制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具体目标1、渔港。

健全渔港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日常监管体系、信息采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全面落实渔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主体责任,中心渔港、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立起“依港管船”机制;渔港认定率100%,港章编制率100%,清理取缔非法渔船停泊点。

2、渔船。

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救助定位设备配备率达到95%以上;6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防碰撞预警设备配备率达到100%;渔船救生、消防设备配备率达到100%;更新改造和淘汰老旧渔船1万艘。

3、渔民。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达标率100%,渔业船员培训合格率90%以上,渔民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推动建立渔业船员就业服务中心,基本杜绝渔船违法用工现象。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渔业基层基础工作1、建立健全渔船管理组织体系。

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渔船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加强渔船管理组织化建设,渔船数量达到20艘以上的乡(镇、街道)和5艘以上的村(居),应明确承担渔业安全生产职责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渔业安全管理员。

利用2—3年的时间,80%以上的渔船纳入渔业合作社管理,并规范渔船挂靠、代理等经营模式,提高渔船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2、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渔业、安监、海事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以点带面,积极推进基层渔业安全生产达标对标工作。

3、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

完善渔港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渔港管理创新,实行依港管船,加强渔港管理及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渔港保障服务功能;《山东省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确定的沿海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目标完成80%。

4、积极推进减船转产。

严格落实《山东省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渔船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工作,拆解、更新一批老旧渔船,提高渔船整体安全水平。

5、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

推进渔船节能减排及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在渔业船舶上的应用,推广渔船标准化船型,更新改造渔船必须符合标准化船型和柴油机型谱规定,进一步提高渔船适航能力。

(二)加强渔业安全制度建设6、构建渔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认真分析渔港安全风险,组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渔港进行风险调查评估,排查渔港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明确管控措施,加快推行渔港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7、严格落实《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8、制定实施《山东省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山东省渔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渔业行政处罚与司法衔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9、制定完善我省小型渔船、老旧渔船、渔业辅助船等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渔业船舶强制淘汰报废管理。

10、制定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技术监管办法,对重点渔船修造企业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渔业船舶修造活动的监管,确保渔业船舶修造质量。

(三)加强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1、开展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

由各地政府组织海警、公安、边防、渔业等执法机构,开展集中清理取缔行动,实行海陆综合执法联检,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海域、重点船舶和重点行为的执法监管。

12、开展渔业船舶打非治违专项整治。

集中打击涉渔“三无”、套号和假冒船名号等非法船舶,对依法核查登记和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集中处置,彻底清理,严禁新增“三无”船舶。

13、开展渔船标识专项整治。

所有渔船必须按全省统一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配置渔船电子身份证。

对未按规定标识并拒不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理。

14、开展商渔船防碰撞专项整治。

加强对渔船信号、通导、防碰撞等终端设备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设备配备不齐、不开启等行为;加强与海事部门合作,对渔船作业和商船航行密集交叉水域和事故多发水域进行联合巡航和执法检查,共同整治公共航路和通航密集区通航作业秩序,严防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

15、开展渔港安全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渔业港口安全专项检查,落实渔港认定、经营许可等制度。

建立与公安消防、安监等涉港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渔港安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落实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加强渔港内供油设施的安全监管,全面整治渔港生产经营、消防、加油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16、加强远洋渔船安全监管。

制定远洋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工作规程,定期进行远洋渔船安全监督检查。

17、开展涉外渔船专项整治。

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和两办下发的《关于加强海洋渔船严管严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从严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各级渔船管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公安、边防等部门执法协作,强化涉外渔船管控。

(四)加强渔业安全信息化建设18、加强近海雷达站建设。

全面实施《山东省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和2016年度试点建设方案》,到2019年底,在我省沿海建设18处雷达监测站,实现对我省近海20海里范围内海域的主动、全时信息采集、系统分析和实时显示,为海洋与渔业执法和渔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19、推进渔船动态监控体系建设。

升级优化北斗卫星、CDMA和AIS三网合一的渔业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成立了渔船动态监管中心,2017年底前,在全省建立起省、市、县统一的渔船动态监控中心,实现对辖区内渔船的24小时监控,推进渔船定时点名制度,进一步提升渔船的动态监管水平。

20、加强渔业船员动态管理。

开发渔业船员动态管理系统,配备船员身份识别设备,掌握渔业船员任职动态。

(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21、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加大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渔民群众的安全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22、加强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建设。

在现有渔业船员培训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资源,重点改善省船员培训基地以及石岛、青岛等分中心的培训设施建设,配备多媒体、远程教育等教学设备,提升现代化教学能力。

23、加强船员考试培训。

组织渔船船东和船长进行安全生产考试培训,规范渔业船员培训组织体系。

严格实行考培分离,充分利用航海(水产)院校、科研、技术推广机构等教育资源,推行社会化办学,提高培训质量。

24、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知识培训。

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加强大风、大雾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接收、处置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渔船、商船航行规则知识培训,提升防范商渔船碰撞的避险能力。

(六)加强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5、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渔业安全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细化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防台风等应急处置程序,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26、完善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进一步加强与海事、救助、海洋、气象等部门的协作,积极做好海洋灾害性天气预警防范工作和渔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行动安排“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行动自2017年4月上旬至2019年年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4月—2017年5月)。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行动。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活动目的、意义、措施和要求,营造浓厚氛围。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5月—2019年9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每年初,制定印发本单位的年度实施工作方案,细化任务,量化标准,强化措施。

结合实际分析渔业安全形势。

及时召开活动调度会和工作推进会,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不断探索“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行动新模式、新途径,切实从体制、机制等方面推进“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行动常态长效。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9年9月—12月)。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总结“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行动成效,固化工作经验,巩固活动成果,逐步建立起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行动的组织领导,省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行动的协调调度、信息收集、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动的组织领导,围绕行动的总体目标,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定期部署调度,推进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动的指导、跟踪、督查。

要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定期通报制度,切实抓好重点工作、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督导检查,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要将行动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安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加强宣传教育。

要围绕“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行动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行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开设专栏进行深度报道,宣传“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行动进渔港、进渔船、进渔村,提高社会各界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增强参与行动的自觉性、主动性,为行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

(四)强化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调查要求,全面调查渔业安全险情事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来推进“港规范·船可控·人平安”行动的深入开展。

抄送: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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