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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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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桂科高字[2014]15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11
【实施日期】201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名单的通知
(桂科高字〔2014〕1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4〕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广西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议,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公示和备案(国科火〔2014〕219号),柳州市海格电气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通过2014年广西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见附件),发证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有效期3年。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第一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发证日期:2014年7月14日,有效期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
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决定成立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党务公开的制度和规定,协调解决涉及的重大问题,具体部署和指导全区地税系统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关礼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郑文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赵汉臣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李国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察室主任
苏忠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事处处长
梁玉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吴献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廖风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督察内审处处长
黄芸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务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监察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确定的三种情形-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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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旧房的区分标准
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指出: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各地对于新房和旧房的判定标准举例如下:
1.《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鄂财税发[1995]544号)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经研究确定:凡是建成未交付使用的房产均属新建房;凡是已经交付使用,不论时间长短或磨损程度大小,均属旧房。

2.《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本市具体补充规定》(沪地税地[1995]38号)规定:财税[1995]48号第七款所称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未投入使用,三年以内也未出售的,可以按新建房的实际成本费用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超过三年出售的,均按旧房重新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

新建房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或达到磨损程度3%左右的均属旧房,在转让时均按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

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青兮杨斌梁耀美【审理法官】胡青兮杨斌梁耀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个人】胡辉【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代理律师/律所】向哲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韦震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哲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韦震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哲韦震【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胡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本院观点】关于广西税务稽查局作出《关于胡辉举报事项的再反馈》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管辖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广西税务稽查局作出《关于胡辉举报事项的再反馈》是否合法的问题。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桂地税发[2005]27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71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合力,促进税收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即日常检查,是指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有关征管环节(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所进行的税务检查,主要负责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纳税评估、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需要立案查处等日常管理工作,是征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具有检查的性质,又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

征管部门的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税控装置、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入库等税收征管方面的检查;(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发票的开具、取得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定;(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个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缴纳情况的检查;(四)对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内提供的纳税资料的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有关继续教育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

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会计改革与发展、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反电信诈骗等相关专业知识。

2023年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我厅已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内容设置为专业科目的必修课程。

公需科目的有关要求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三、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综函[2007]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综函[2007]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财综函[2007]3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7]104)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由于现行的地方教育附加是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下称“三税”)进行政收的,因此,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三税”的单位和人个,应相应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执行“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企业,其已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随“三税”一起办理退库手续。

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经征收不再退库,未征收的不再政收。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五日
——结束——。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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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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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标 签】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电网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
【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财税﹝2012﹞46号
【发文日期】2012-05-14
【实施时间】2012-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2012年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以下简称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梧州供电局除外)预征率为0.5%;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梧州供电局除外)预征率为1.4%。

二、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梧州供电局预征率为3.5%。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维护广西电网公司合法权益。

自治区国税局将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跟踪预征率执行情况。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联知识:
1.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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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益性捐赠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文 号】桂财税﹝2009﹞30号
【发文日期】2009-03-16
【实施时间】2009-03-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精神,本《通知》发布前我区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规定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具体操作规范和流程,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民政厅将另行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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