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自然资源局、桦川县星火朝鲜族乡星光村村民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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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黑农厅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发《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确保持续发挥效益,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函〔2021〕136号)精神,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6日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函〔2021〕1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按照权责明晰、分类管理,公开透明、注重效能原则,压实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

到2024年底,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做到底数清晰、权属明晰、管理责任明确,基本建立起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好保障。

二、资产分类(一)扶贫项目资产范围。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宽政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丹政发〔2020〕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此次普查将全面查清我县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宽甸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

县政府成立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未编制入目录的有: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核;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审定;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劳动集体合同审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核;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企业职工在职转退休办理;企业年金备案;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商务工作
未编制入目录的有: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审批;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解散、清算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文化工作
未编制入目录的有: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许可;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定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印刷企业设立;依法由区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财政所
14
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彩票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社会事务办
15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经济发展办
16
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

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
4.《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全文。
三、文化类
8
公共文化服务与全民健身工作
1.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2.协助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办发(2021)16号):“二、稳妥开展村级建制调整。村级建制调整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各地要审慎稳妥进行村级建制调整,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工作秩序,保障群众生活和办事不受影响。村级建制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交由村民会议讨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
四、⅛
匕会类
IO
社会救助工作
1.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入户调查、视情召开民主评议、审核确认结果公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2.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代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为辖区内救助对象提供帮扶救助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0]132号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0]132号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0〕13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国土资源局,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友谊、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于2010年3月至7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9年12月31日前厅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核通过,《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所列的规范性文件为今后系统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对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12月31日前)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文号1关于对30种矿产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暂行规定黑资发[1998]06号2关于农垦、森工系统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资籍发[2001]19号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111号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籍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270号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及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33号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84号7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94号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104号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挂牌出让探矿权保留价的有关规定》通知黑土资发[2002]122号10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152号1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3]142号12关于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4]19号13关于印发《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报批卷内容要求》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4]96号14关于《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试行)》黑国土资发[2004]145号15关于切实加强关闭破产矿山剩余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04]576号16省国土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查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联合制度》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14号1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25号18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34号1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黑国土资发[2005]89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7号2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用地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9号22关于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24号23关于加强省级地质公园建设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32号24关于对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找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136号25关于印发《煤矿采矿权延缓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139号2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试行)》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16号27关于加强地质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19号28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20号2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25号30于对《关于印发〈采矿许可权延续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42号31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47号3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71号33关于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84号34关于进一步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7号3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增扩资源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0号36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采矿登记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7号37关于修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20号38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21号39关于深入开展全省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28号40关于印发〈集中办理煤矿企业增扩资源储量的意见〉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36号4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垦森工系统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08]43号42关于加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58号43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国土资发[2008]74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黑土资发[2008]128号45关于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29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样品分析测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08]152号4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62号48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80号4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7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21号5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9号52关于加快推进农垦、森工系统住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35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48号5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样品实验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62号55关于加强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6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区块保护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98号5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会审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01号5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10号59关于加强农垦、森工系统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09]134号6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26号61关于严格采矿权管理,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38号62关于国有出资勘查的探矿权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47号——结束——。

乡村旅游发展工作总结

乡村旅游发展工作总结

乡村旅游发展工作总结乡村旅游发展工作总结1一、主要做法(一)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近几年,我们坚持多规合一的思路,先后编制了“1+4”旅游规划、《“十三五”旅游专项规划》《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扶贫规划》《全域旅游规划》《红色旅游规划》等系列规划,根据“两主两副,两环两带,四大片区”的全域旅游发展布局,高标准、高起点布局乡村旅游。

成立了以书记、县长为组长,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及县直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组,统筹全县旅游工作,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统筹、制定、协调、贯彻全县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二)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投入。

近年来,出台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了旅游业发展奖励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_年起每年设立2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0_年起每年拿出200万元作为农家小院发展专项资金。

坚持向上争资、政府投资、社会融资、招商引资并举,景区及道路等基础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筹集资金近20亿元,建成小南京至汤家汇红色旅游快速通道、马店至响洪甸战备路(环湖观光大道)、天堂寨景区入口道路、火车站快速连接线等一批重要旅游道路,全面提高旅游通达能力;改扩建一批通往乡村旅游点的乡村旅游道路,实现通往重点旅游村落的公路全部具备公共交通通行条件;精心打造大别山风景道和中国红岭公路,沿途建成多处驿站、观景平台,成为自驾旅游新网红。

同时,投入资金近千万元,全面完善全域旅游交通标识系统和乡村旅游交通标识系统。

聚力旅游扶贫项目建设,近两年统筹整合旅游扶贫专项资金6857万元,重点支持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八个一”项目建设,建成旅游步道(栈道)26处、乡村旅游驿站32个、生态停车场52个,旅游厕所32座。

总投资20亿元的华强旅游文创街区项目和总投资15亿元的'“徽风皖韵”古建旅游小镇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恒大集团计划总投资80亿元的生态养生谷项目和西庄温泉项目,已经完成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计划投资1.5亿元的天堂寨房车露营基地项目,已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行政许可。

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1)辽06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广林李莉仲莉宇【审理法官】张广林李莉仲莉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郝善德【当事人】李德开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郝善德【当事人-个人】李德开郝善德【当事人-公司】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世清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世清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世清【代理律所】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德开;郝善德【被告】东港市新农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确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之规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职权。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本案中,被上诉人受理了原审第三人的申请后,在对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聘请的丹东远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到现场勘查和测量,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在现场,且无见证人在场,测量的结果也未向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出示或送达,故被上诉人依据该测量结果做出的处理意见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黑林草联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林草联规〔2022〕1号哈尔滨市,方正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五常市、尚志市;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牡丹江市,林口县、穆棱市、东宁市、宁安市;佳木斯市,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富锦市、同江市、抚远市;大庆市,林甸县;鸡西市,密山市、虎林市。

双鸭山市,饶河县;伊春市,铁力市、嘉荫县、大菁山县。

七台河市,绥滨县;黑河市,北安市、嫩江市、孙吴县;绥化市,青冈县、明水县、海伦市、望奎县、绥棱县、庆安县、兰西县;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联合下发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2022年1月7日黑龙江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联合印发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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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自然资源局、桦川县星火朝鲜族乡星光村村民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黑08行终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广玉卢伟艳肖宇峰【审理法官】石广玉卢伟艳肖宇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桦川县自然资源局;桦川县星火朝鲜族乡星光村村民委员会;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桦川县四马架镇宝山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桦川县自然资源局桦川县星火朝鲜族乡星光村村民委员会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桦川县四马架镇宝山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公司】桦川县自然资源局桦川县星火朝鲜族乡星光村村民委员会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桦川县四马架镇宝山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兴杰【代理律所】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桦川县自然资源局;桦川县四马架镇宝山村民委员会【被告】桦川县星火朝鲜族乡星光村村民委员会;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动产所在地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桦川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成立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桦川县人民政府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职责由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继。

2019年2月,桦川县人民政府组建桦川县自然资源局,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职责由桦川县自然资源局承继。

桦川县自然资源局系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

被上诉人桦川县星火朝鲜族乡星光村村民委员会对桦川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集体所有权证有异议,申请更正登记,应当向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

桦川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有指导、监督职责,但并不具有办理不动产登记及对外颁发不动产登记证的行政职责。

被上诉人认为桦川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审第三人桦川县四马架镇宝山村民委员会的桦川县集有(2012)第0082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中所涉16.77公顷土地应归其所有,于2018年3月29日向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该16.77公顷土地确定给被上诉人,因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不具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职责,其应当向被上诉人释明,告知其向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或将被上诉人提出申请的相关材料转交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上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本案中,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受理了被上诉人的土地更正登记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桦国土不更字[2018]003号不予更正登记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属超越职权,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对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不予更正登记告知书不服,以上诉人桦川县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

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对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受理更正登记申请并作出桦国土不更字[2018]003号不予更正登记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而是作出佳自复决[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桦国土不更字[2018]003号不予更正登记告知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原审判决撤销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桦国土不更字[2018]003号不予更正登记告知书及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佳自复决[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因桦川县自然资源局不具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职责,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桦川县星火朝鲜族乡星光村村民委员会请求将原审第三人的(2012)第0082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中所涉16.77公顷土地作出更正登记,恢复登记在被上诉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桦川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4-23 07:37:58【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在全国第二次土地权属调查过程中,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各乡镇村屯到实地进行调查,各相邻村之间相互指界、认界签字盖章,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

星光村委会由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金春光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确认书中签字,并加盖星光村委会的公章。

2012年8月各村相继申请进行土地登记,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相应各村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确认书、地、地籍调查结果关乡镇政府出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书等材料作出相应的《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审核结果公告》,并送达相应村集体,原告及第三人对该审核结果在确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桦川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5日向原告颁发桦川县集有(2012)第0042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于2012年8月30日向第三人颁发了桦川县集有(2012)第0082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2018年3月29日,原告向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更正登记申请,要求将本案争议的16.77公顷土地更正登记到原告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内。

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桦国土不更字[2018]003号不予更正登记告知书,原告不服,向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

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佳自复决[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桦国土不更字[2018]003号不予更正登记告知书。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桦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成立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通知》,可以确定从2015年12月起,桦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由桦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

原告虽于2018年3月29日向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更正登记申请,但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不具有对原告土地更正登记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据此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桦国土不更字[2018]003号不予更正登记告知书,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出的佳自复决[2019]4号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原桦川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桦国土不更字[2018]003号不予更正登记告知书。

撤销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佳自复决[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

驳回原告桦川县星火朝鲜族乡星光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桦川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桦川县自然资源局诉称:一、原审法院已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对上诉人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桦国土不更字[2018]003号不予更正登记告知书是否具备施政的主体资格并未涉及。

被上诉人星火朝鲜族乡星光村村民委员会在诉讼全程中也没有对上诉人作出桦国土不更字[2018]003号不予更正登记告知书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原审判决认定桦川县自然资源局不是桦川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的桦国土不更字[2018]003号不予更正登记告知书是超越职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依法履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管理不动产登记簿等职责的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黑编[2015]27号《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按照国家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将市(地)、县(市)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和监管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2019年1月17日的厅字[2019]5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指出《桦川县机构改革方案》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已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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