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院发布司法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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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市场的深度整合,营商环境的改善成为各国企业的核心活动。

无论在全球范围内,还是在特定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可以帮助政府构建和维护健康的投资环境,从而吸引外国投资者,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例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以进一步说明这些活动的重要性。

第一个典型案例是俄罗斯,该国一直在积极采取措施优化其营商环境,特别是在公司注册方面。

俄罗斯为企业制定了一系列新规定,例如放宽了注册的时间和注册的流程,并允许跨境企业经营,这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

另外,俄罗斯还制定了新的税收政策,鼓励外国公司在俄罗斯投资,同时也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有效改善了俄罗斯的营商环境。

第二个典型案例是中国,该国一直致力于改善其营商环境与企业相关的行政规定和税收制度。

中国政府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注册,在大多数国家都可能遇到的限制中,中国政府更加灵活,为外国公司提供了一个较为友好的环境,从而改善了其营商环境。

此外,中国政府还减少了税收,为外国公司提供了税收优惠,这是政府促进外国投资的一个重要政策。

第三个典型案例是印度,该国致力于改善其营商环境,特别是有关外国公司投资方面的规定和政策。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印度政府放宽了对外国公司直接投资的管制,放宽了税收政策,并鼓励外国公司在印度投资。

同时,印度政府还简化了申请外国投资者许可的流程,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国公司申请投资的成本,这有助于提升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总之,以上三个典型案例展示了如何通过改善营商环境来吸引外国投资者,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俄罗斯、中国和印度都放宽了法律法规,简化了税收制度,减少了税收负担,促进外国公司投资,从而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明显的积极效果。

这些案例可以作为其他国家实施改善营商环境的有益借鉴,有助于创造更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

黑龙江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黑龙江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黑龙江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5•【分类】其他正文黑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NO.1王某等四人非法采矿案【案情简介】2018年,被告人王某租用黑龙江省尚志市老街基乡某村村民家耕地83亩。

2019年3月起,王某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在租用的耕地里开采泥炭土。

同年7月,王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森为其晾晒、看管非法开采的泥炭土,李某森明知泥炭土“来路不正”仍帮王某销售。

至2020年3月,王某共销售泥炭土301车、金额2,399,785元,其中,李某森销售泥炭土12车、金额95,000元。

尚未销售的3618.6立方米泥炭土被查获。

经评估,回填资产价值为86,846.40元。

2021年,王某伙同被告人马某坤、许某刚、李某森,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沙河子镇某村,租用土地非法开采泥炭土。

马某坤、王某共同预谋,四被告人分工配合,于当年2月20日至3月8日,采挖黑土78,890.28平方米,获得泥炭土34,464立方米、价值718,920元。

经评估,回填及道路修复资产价值为1,898,140.80元。

黑龙江省尚志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五常市自然资源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马某坤、许某刚、李某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泥炭土,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至15万元;李某森明知泥炭土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并罚;追缴王某、许某刚违法所得;王某等4名被告共同赔偿五常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损失1,898,140.80元,王某赔偿尚志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损失86,846.40元。

宣判后,王某等人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保护好黑土地事关粮食安全。

破坏营商环境“多宗罪”

破坏营商环境“多宗罪”

破坏营商环境“多宗罪”│文本刊全媒体记者许然“在17年里,他主要通过招投标代理机构帮助一些不法商人承揽工程项目,先后72次收受35家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收受5263万余元。

对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在当地形成了‘不送办不成事儿,不送拿不到项目’的不良导向。

”日前,黑龙江省鸡西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案更多细节曝光。

事实上,除李洪祥外,各地近年陆续曝光了多起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

从通报的内容看来,有的在招投标、项目承揽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有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有的在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中乱作为,有的“新官不理旧账”、坑商骗商……对此,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向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表示,这些案例暴露出少数领导干部还存在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政商交往不清、纪法观念淡薄等问题,当前应优化市场机制,让公权力回归公共服务;加强外部监督,让企业家、社会公众参与到对政府的监督中。

劣币驱逐良币:在招投标、项目承揽上以权谋私记者梳理发现,在破坏营商环境的现象中,在招投标、项目承揽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以权谋私的行为较为多见。

从历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这些行为主要集中在国资国企、民生项目中,包括招商引资过程中,且涉及金额较大。

在帮助商人取得招投标项目的代理权中,大兴安岭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张树桐甚至为相关企业“量身定制”招标文件。

在筹建政务信息平台项目中,张树桐擅自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已内定企业的相关参数和预算金额制发招标文件。

该行为导致项目结算金额超出市场评估价100余万元,既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帮助他人承揽项目的行为,也成了困扰市场主体、制约地区发展的突出问题。

在国资国企领域,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梅一鸣,利用职务便利帮一众老板承揽工程,非法收受贿款2684万元。

根据梅一鸣自述,当时他想在海口买房,妻子想买豪车,都离不开钱。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典型案例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典型案例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典型案例优化营商环境是提升国家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吸引外国投资、激发国内企业活力、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份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典型案例。

一、项目背景该案例涉及一个国家A的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国家A一直以来在国际上的营商环境评比中名列较低,这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投资吸引力,也制约了国内企业发展和创新。

政府决定开展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以提升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和国际形象。

二、项目目标1. 提升国家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使国家A成为投资和商业活动的理想目的地。

2. 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效率,降低市场进入门槛,鼓励创新和创业。

3. 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法治水平。

三、项目具体措施1.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一网通办”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审批事项,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一体化办理,提高政府效率。

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时间,降低审批成本。

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透明、可预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商业纠纷。

建立健全的法治环境,提升国家的法治水平。

3. 优化税收政策:简化税收制度,降低税负,优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收纠纷。

加强税收服务,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4. 鼓励创新创业: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辅导和资金支持。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5. 强化政府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打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项目成效1. 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稳步上升,国家A成为备受投资者青睐的投资目的地。

2. 业务办理时间大幅缩短,政府效率明显提高,市场进入门槛降低,创新和创业活动日益活跃。

3. 法治环境明显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加强,商业纠纷大幅减少,市场秩序井然。

4. 税收负担有所减轻,纳税人满意度明显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明显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5-2020.06)自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一直扎根东北黑土地,坚守法治初心,践行改革使命,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东北三省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院”职能作用,致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为充分发挥巡回法庭推进法律统一适用职能,加强对下指导,第二巡回法庭对2015年以来本庭及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编写了《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2020)》。

2020年12月10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暨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新闻通气会,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并发布《东北三省行政审判白皮书(2015-2020)》,同时通报了15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现将该批15起案例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1.农机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2.金某、崔某诉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3.李某诉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4.沈水湾公司诉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案5.绿盾公司诉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6.韩国会社诉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7.鸿亿公司诉辽宁省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行政协议案8.便当公司诉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9.恒佳公司诉辽宁省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10.海歌公司诉吉林省松原市民政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11.吴某诉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12.鑫蕾公司诉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13.天阳公司诉原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解除探矿权出让协议案14.刘某诉黑龙江省泰来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15.南京钛能公司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一、农机公司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29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山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农机公司及周边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

2021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2021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2021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一、扫黑除恶维护市场秩序,助力营商环境提升01 孙某某等恶势力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案案情简介2016年5月份以来,孙某某陆续纠集他人,逐渐形成以孙某某为首要分子,王某某等5人为重要成员,蒋某某等13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腾蛟镇南溪制革基地一带,通过言语威胁、单方定价、聚众阻拦等方式,强行收购胶头、强行收费、强行承包工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其中涉及副业建设强迫交易罪事实4节,涉案金额55万余元;涉及胶头收购强迫交易罪事实26节事实,涉案金额280余万元;涉及聚众斗殴罪事实1节。

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某等19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并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某某等19人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对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该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所指腾蛟镇有较多群众从事皮革加工制作行业,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聚集地,当地政府亦规划建设了产业集聚园区。

孙某某等恶势力犯罪行为对当地的社会秩序和营商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

首先,涉案恶势力成员依仗自身暴力犯罪的前科恐吓群众,纠集多人盘踞地方,为谋取自身利益极力阻碍园区建设,强行承接副业建设工程,导致产业园区建设迟迟无法推进。

其次,为霸占制皮胶头回收市场巨大利润,孙某某等人通过恐吓、威胁方式强行垄断交易,进行单方定价,且扬言通过掐断皮料输入迫使中小企业主屈服。

上述强迫交易行为,使得当地中小企业主苦不堪言,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一方面考量维护社会秩序,一方面着眼修复营商环境,严格把握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对破坏营商环境犯罪予以坚决打击。

黑龙江高院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黑龙江高院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黑龙江高院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其他正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NO.1穆棱市兴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黑龙江省穆棱市属于东北黑土区的低山丘陵区。

1998年4月15日,为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改善生态环境,穆棱市兴源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兴源镇某村委会)与常某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经营年限30年,至2028年4月15日止。

合同履行期间,常某春未依约履行果树栽植、改造嫁接、刨鱼鳞坑以及造压谷坊等合同主要义务,未能发挥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灾的作用,且擅自非法开垦兴源镇某村委会的八块土地耕种。

兴源镇某村委会于2019年7月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土地及违法侵占土地,并赔偿三年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兴源镇某村委会与常某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加速绿化荒山,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常某春虽交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承包地区域大面积水土流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后其又擅自非法开垦兴源镇某村委会的其它土地耕种,给兴源镇某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

遂判决解除《荒山承包合同》,常某春限期返还承包土地及违法侵占土地,赔偿三年损失13578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黑土高产丰产且稀有,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

黑龙江拥有广袤的黑土地,是我国的重要农业生产基地。

案涉低山丘陵区黑土层厚度薄、土质疏松、抗实能力差,水土流失对耕地有机质含量、地力、粮食产量有较大影响。

常某春虽然缴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的主要合同义务,未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有权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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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法院发布司法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2•【分类】其他正文司法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典型案例01“活封”措施,助力困境企业起死回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林、丁某琴、刘某万、付某阁、丁某庚、孙某、刘某军、某有限公司养殖总厂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偿还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997万元及利息。

如不能清偿债务,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抵押的房产、土地、机械设备等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1年3月24日,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因素影响导致资金链暂时断裂,仍具备发展潜力,存在挽救可能。

如贸然进行财产处置,将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彻底停摆,不利于申请人实现胜诉利益,也不利于维护就业市场稳定。

在保证被执行财产不流失的情况下,法院未机械地进行“死封”,而是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房产、土地、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活封”,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执行人能够正常使用已查封的房产、土地、机械设备进行再生产,避免浪费社会资源。

同时经法院多次调解,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经过近五个月稳定恢复期,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2022年2月双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共支付欠款1750万,申请人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践行善意文明执行是人民法院推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进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是助力疫情困难时期企业复工复产的“强心剂”,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影响的应有之义,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本案执行中,通过采取“活封”措施,积极运用执行和解、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解决债务危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解困、松绑、再出发,为企业经营发展注入源头活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定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02信用修复,助企纾困解难双向执行为企回春“造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系阿城区小微企业。

自2018年以来,因楼市调控与信贷政策收紧以及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企业陷入系列债务纠纷。

该房地产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22件案件,共涉及申请执行人26人,房屋50余套,涉案标的额达3000余万元,并且房屋买受人多次信访。

此批案件能否顺利执结关乎房地产企业是否能够继续经营,关乎众多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民生能否得到充分保障,阿城区法院认真梳理该房地产企业全部执行案件。

发现该房地产企业不仅作为被执行人,同时亦为4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尚存在恢复经营能力和挽救价值,且被执行人也有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

阿城区法院决定在执行中对该房产企业侧重信用修复,灵活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以房地产企业作为申请人案件为突破口,加大执行力度。

最终,阿城区法院为该房地产企业成功执行回款200余万元。

上述款项部分用于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用于该房地产企业资金周转,成功帮助房地产企业纾困解难,为企业生产自救、复工复产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高度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小微企业在保持地方经济发展、群众生活稳定方面作用不容小觑,法院应在精准服务“六保”、“六稳”的基础上,坚持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树立“人人是环境、事事是环境、案案为环境”的大局意识。

法院着力发挥司法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着力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融入司法服务之中,对于能够自救经营、有能力起死回生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渠道,助力小微企业在恢复发展过程中稳定前行“不掉队”,为失信企业提供重整旗鼓再出发的再生机会,护航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03灵活执行,助力小微企业解难脱困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日,被执行人赵某因经营大米专卖店需要周转资金向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

2021年1月18日陈某将赵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赵某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陈某欠款14 000元。

但赵某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022年4月25日,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干警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冻结了赵某的银行及网络存款账户。

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时,反映疫情期间其经营的大米专卖店至今未营业,准备疫情结束恢复营业后再偿还欠款,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微信账户的冻结。

理由是大米专卖店的营业资金是依靠其个人账户进行周转,账户被冻结会直接影响到其正常经营,并希望法院能够帮助与申请人协商,用相应价格的大米来抵偿欠款。

执行干警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确实用于大米专卖店的经营,且近期没有营业收入。

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用大米抵偿欠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资金流动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

该案办理中,西安区人民法院在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后,及时转变执行方式,帮助小微企业将疫情期间库存大米以市场价格抵偿欠款,既避免因强制执行使被执行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又保障了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司法帮助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精准体现。

04设置宽限期,善意执行解难题护航企业促发展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11年,大庆某国有牧场通过招投标与南方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南方某建设公司承建牧场房屋工程。

竣工后因楼房质量出现问题,牧场要求建设公司返还相应工程款,多次追索未果后,大庆某国有牧场于2020年12月诉至法院追讨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南方某建设公司返还工程款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判决生效后,大庆某国有牧场于2022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冻结被执行企业资金账户、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该案执行过程中,为了既让申请执行人早日收回工程款化解金融风险,又让被执行企业少背负利息,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展开对被执行企业的调查。

通过查询关联案件,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企业在其它涉执行案件中都能够做到主动履行且企业信誉良好,遂约谈被执行人,了解到如果强制冻结被执行企业对公账户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后续经营贷款无法审批,生产经营将受到严重影响,并且员工工资也无法正常发放。

执行法院在充分评估强制措施给企业造成的风险与影响后,决定调整执行策略,暂不对被执行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通过多次约谈、耐心细致的调解,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企业设置履行“宽期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22年4月底前分批分期履行所欠工程款,若“宽限期”满后仍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将对其企业采取强制措施。

4月底被执行企业欠款履行完毕,连本带利1300余万元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保障经济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以“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为载体,以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企业为宗旨,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查询了解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被执行人企业设置履行“宽限期”,谨慎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助力企业纾困解难,顺利清偿债务,在案件得以执结的同时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5风险提示,护企维权促当事人利益双赢桦川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桦川县法院判决闵某某一次性给付桦川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0145元。

闵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桦川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闵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个人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闵某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条款履行,并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

为确保案件顺利执结,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闵某某送达了纳入失信风险提示告知书,告知其如果仍然不履行义务,其将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交通工具。

被执行人闵某某在得知如不积极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后,立即与申请人桦川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是体现人民法院执行强制力的手段和措施。

实践操作中,大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因为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迫于舆论或自身生产生活经营等诸多方面受限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以各种理由规避履行,法院本可以依职务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着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向被执行人依法先行送达了纳入失信风险提示书,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失信惩戒。

风险提示书的下达,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又最大限度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优化了当地营商环境。

06“双线攻坚”,疫情防控形势下保民护企实现双赢鸡东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21年7月,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鸡西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建设工程款。

经鸡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因鸡西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4.71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20871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调查了解,鸡西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与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合作协议,造成黑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导致企业无法生产经营,还托欠50余名农民工工资。

该案不仅涉及企业健康发展,更涉及50余名农民工生活问题。

法院第一时间启动执行绿色通道,快速启动网络查控,及时开展线下调查。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两天后,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得鸡东县进入封闭状态,法院全体执行干警下沉社区、卡点,坚守抗疫一线。

为确保抗疫、执行两不误,法院立即开启“双线攻坚”:白天坚守社区卡点、协助医务人员做全民核酸,晚上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被执行人进行线上沟通,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后果。

经过多次沟通,被执行人承认自身错误,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主动履行了义务。

执行款到账后,执行干警立即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为疫情下的50余个家庭送去了希望,更为企业的“起死回生”注入了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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