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 明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冀财教〔2020〕8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提高财政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我省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第四章资金分配方法第五章资金批复下达第六章资金支出管理第七章资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我省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科学发展,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安排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央补助我省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经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冀财教〔2017〕103 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7月13日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发〔2015〕24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基础研究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安排支持省本级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前沿技术研究,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河北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资金管理与科研体制改革相结合,发挥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河北扩建幼儿园计划3、河北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4、河北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学前教育部分5、教育部在京召开《学前教育法》立法工作座谈会6、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7、学前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冀财教〔2015〕135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3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5年8月27日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市县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市县为主,规范透明”的原则。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前言学前教育是教育的基础阶段之一,是儿童个体成长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国家建设人才、增强国民素质的必经之路。
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支持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其中,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建设和使用是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就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办法进行介绍和解析。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概述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专门为学前教育提供的经费,用于开展学前教育事业的建设和改革。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等。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方面(1)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可以用于学前教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装修等方面。
主要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改善。
(2)学前教育设备采购学前教育机构需要大量的教育设备来进行教学活动。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也可以用于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设备的采购。
2.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聘用也是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的范畴。
可以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工进行培训和聘用,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能力。
3.学前教育管理方面学前教育管理方面是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重要方面。
学前教育管理包括管理制度的建设、教育督导、评估等方面。
专项扶持资金也可以用于这些方面。
4.学前教育研究和实验方面学前教育研究和实验也是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的范畴。
目的是研究和探索学前教育的创新模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技术,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在使用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之前,要考虑到以下的办法:1.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有效使用,学前教育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该机构应该有组织、分工明确、职责明确等特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冀财教[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13年10月24日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学前教育助学金,省财政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安排和中央补助等情况,确定学前教育助学金经费数额,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三条普惠性幼儿园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二)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三)所有公办儿(含公办性质)幼园;(四)低收费、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具体上限由市、县合理确定,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普通大众能够接受。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
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巩固幼儿资助制度。
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
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
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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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明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作者:
来源:《动漫界·幼教365(管理)》2022年第03期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據了解,《办法》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等。
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经过各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地按规定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予以补助。
省财政根据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按照省定生均标准30%的比例对各县给予奖补,省级公用经费奖补资金不得抵顶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三类,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倾斜,具体占比为基础因素占60%、投入因素占20%、管理创新因素占20%。
河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