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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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石发〔2011〕19号)精神,明确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第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小额贷款贴息、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第四条创业实训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创业实训基地申请创业实训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审核表》(附件1)、《石家庄市创业实训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石家庄市创业实训综合评估表》。

创业实训基地按要求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评估意见。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训基地账户.第五条创业补助。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3),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4)、《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5),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除按国家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补助3000元外,其余部分由当地“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列支.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6),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7)、《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8),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第六条创业帮扶机构补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鲁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2020〕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的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或取消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营造创业教育氛围,弘扬创新创业精神,促进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提高我校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XX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为确保创业基金规范、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基金是鼓励和扶持XX大学学生自主创业、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仅作为学生创业所需资金的辅助手段,不作为学生创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创业基金按照“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资金来源与用途第四条创业基金来源1.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拨款;2. 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资金;3. 第三方投资公司支助参股。

第五条创业基金5%用于创业园日常管理与运行、创业园入园项目专家评审、创业基金项目专家评审、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园项目培训与辅导等费用,其余全部用于资助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六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委会作为创业基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批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项目立项,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事项处理。

第七条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由创新创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学院和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创业基金申请,组织协调创业基金项目评审,审查用款项目,跟踪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立项情况。

扶持对象与扶持方式第八条创业基金面向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开放。

第九条创业基金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团队成员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学业成绩合格,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2.申请项目具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3.申请团队应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4.申请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持续创新的意识;5.申请团队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全民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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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全民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发[2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市财政设立“市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全民创业。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精神,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的专用于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发展民营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市创建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追踪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资金计划,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会同市创建办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联合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扶持社会各类初始创业人员。

其中重点扶持对象是:1(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初始创业的; 2(毕业2年内初始创业的本市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3(初始创业的城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4(辞职并在本市初始创业的机关公职人员。

(二)扶持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1(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私营企业;2(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的;3(初始创办的现代服务业;4(初始创办的注册资金200万(含20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5(一般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企业;6(首次进入销售超5000万元和超亿元的企业;7(新评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8(成功帮扶发展初始配套企业的规模骨干企业;(三)扶持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吉财社〔2017〕456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 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33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21日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二)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组织创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人社厅建议,审核确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批复下达创业专项资金预算;(四)会同省人社厅发布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会同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五)会同省人社厅向省政府上报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六)组织开展创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注重对专项资金执行效率实施的监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V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 29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扶持大学生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z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

资金支出范围A-A- ----弟一早第四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两类。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确需新增的其他项目支出。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除用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外,还可用于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补贴、农民工劳务品牌培训补贴、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业指导补贴、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大学生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就业创业证照工本费、就业创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外)、发放人员津贴|卜贴支出、”三公”经费支出等。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长沙市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5-2019年)》(长办发[2015]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长沙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初创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分台账核算,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五条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上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资金。

区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应不低于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10%。

第六条市级扶持资金整合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创业引导资金。

第七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二)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三)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四)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五)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六)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工程。

(七)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活动。

(八)其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放宽借款人条件,简化反担保手续,超出部、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贴息部分,从市、区县(市)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山东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校内自主创业,加强对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竞赛、创业教育活动、资助大学生创业实践.第三条资金初期来源省、市拨款。

社会捐资、企业资助、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回报等作为后续基金来源。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四条资金使用的审批机构为学院招生就业处。

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批;(二)负责起草资金使用的情况报告;(三)决定其它有关资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学院财务处。

职责如下:(一)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二)负责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六条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物质形态创新创业1、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2、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老师科学研究,并独立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3、学生在校期间将社会上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二)非物质形态的创新创业1、各类艺术方面的创新;2、民族文化的传承及创新;3、学生出版的各类专著。

(三)生存类经营项目创新创业贫困生在校期间,从事实体生存类经营项目取得合法手续且具有较好的创意,或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较突出的管理理念创新等。

第四章资助申请、立项与审批第七条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创业项目,由学生以个人(大二、大三学生专业学习成绩较好,遵守纪律)名义经所在系初审后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学院招生就业处受理创业项目后,按申请项目数大于审批项目数三倍的原则向校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项目名单。

第九条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后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初步名单.第十条学院招生就业处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初步名单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每笔资助一般不超过学生自筹投资的50%,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第五章基金使用、监督与回报第十二条使用基金的个人或团队需与学院招生就业处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学院招生就业处备案,学院招生就业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就业处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中期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第十四条对于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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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xx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明确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特制定**市市区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五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跟踪服务和创业表彰等项支出,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

第六条初始创业补贴。

凡20xx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

第七条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

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元标准的创业实物补贴。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

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元的创业升级补贴。

第九条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十条“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个人1000元补贴。

第十一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对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创业实验基地补贴。

对大中专〔技、职〕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验基地,安排大中专技职校学生进入创业实验基地创业实验,经评估认定为创业实验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

按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创业实训基地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专家评审
团确认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每个项目500元的补贴。

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

推介的创业项目从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推介补贴〔对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推介补贴〕。

标准如下:〔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1000元;〔2〕从业人数在6—10人〔含10人〕的,补贴元;〔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30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补贴〔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七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

市人社局就业管理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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